從地緣政治角度分析,所謂地中海區域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四個概 念:一是小地中海區塊;二是大地中海區塊;三是東方 vs.西方地中海 區塊;以及四-歐洲-地中海區塊。40小地中海區塊係指涉狹義的緊臨 地中海區域之國家,非臨海國家或黑海一帶國家則不列入,小地中海 區塊的概念較不涉及主要強權國家如德、英、俄、美的政治、經濟與
據統計歐盟在 MNC 國家的直接投資自 1990 年的 20 億美元增加到 1998 年 的 60 億美元,其中以色列即占 18 億美元。此一投資金額遠不及歐盟在中東 歐地區之投資;1998 年歐盟在中東歐國家投資將近 250 億美元。請見 E.Rhe-in,“Die Europaeische Union und der Mittelmeerraum,”in W. Weidenfeld ed., op. cit., p.711;進一步資料分析請見 Eberhard Rhein, “Euro-Med Free Trade Area for 2010: Whom will it Benefit?” in George Joffe ed., Perspectives on Development: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London; Portland, OR: Frank Cass, 1999). Alfred Tovias,“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Euro-Mediterranean Free Trade Area on Mediterranean Non-Member Countries,” in Richard Gillespie ed.,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Politic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s
(London: Frank Cass & Co. Ltd., 1997), pp.113-127;另請見 Felix Neugart, “Nahost-und Mittlmeerraum Politik,” in W. Weidenfeld and W. Wessels ed., Jahrbuch der Europaische Intergration2000/2001(Bonn:Europa Union Verlag, 2001), pp.265-268。
Abdelwahab Biad, “Code Of Conduct for Good-neighbourly Relations in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in Hans Guenter Brauch, Antonio Marquina and A. Biad eds, Euro-Mditerranean Partnership for the 21st
Century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2000), pp.259-280, here p.262.
軍事力量;大地中海區塊則係一由臨地中海地區國家與其他鄰國之間 的戰略體系,該體系融合了西歐國家、巴爾幹半島國家以及中東地區 國家所參與建構的地中海次區域合作體系,例如歐盟、西歐聯盟、歐 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OSCE)、北約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League of Arab States)以及阿拉伯北非同盟(AMU)等。該體系由若干非地中海國 家之強權介入其政治軍事之影響力,是屬於國際關係現實主義的思考 框架;至於東西方的地中海區塊則分別是由西歐國家(西地中海)以 及巴爾幹半島、中東地區與愛琴海(Aegean Sea)(東地中海)依其 戰略特殊需求的形成的兩個實體,前者屬於穩定且較易於合作之集 團,後者則由於政軍宗教問題之複雜性,即使區域安全合作框架也難 以解決,尤其是中東地區,更有學者直謂為「半無政府體系」。41另 外,所謂歐洲地中海區塊,即歐盟於 1995 年 11 月《巴塞隆納宣言》
中所聲明建構的「歐盟地中海夥伴關係」(EMP),亦即本研究所揭 櫫的歐盟與 12 個地中海國家(北非與中東地區國家以及非地中海國家 約旦)之夥伴結構。42
自二次大戰之後,地中海區域即是衝突不斷,在東西衝突之冷戰 時期,該區域國家由於與美蘇關係各異,在中東沿海與波斯灣地區即 由 北 約 組 織 與 蘇 聯 之 航 艦 在 此 一 區 域 密 集 巡 航 。 據 研 究 指 出 自 1945-1998年期間,整個地中海區域衝突概可粗分為五類:一是獨立戰 爭;二是主要區域戰爭;三是雙邊區域內衝突;四是內部衝突與宗教
Yair Evron, “Israeli, Palestinian, Jordanian Security Relations: The Idea of Security Zone,” in Middle East Security: Two Views,Occasional
Paper No.3(Cambridge, MA :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May, 1999), pp.23-49.不過,臨地中海的利比亞、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南斯拉夫 以及斯洛伐尼亞等國不在此一夥伴架構之內。
種族衝突;五是國家集團衝突(Coups detats)。
另據海德堡國際衝突研究所(Heidelber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earch)1998 年 12 月公布之衝突量表顯示,在世界 31 個 嚴重衝突區域當中,歐洲有二個,中近東占八個,其中有五個在地中 海區域(包括科索沃、土耳其、阿爾及利亞、以色列 黎巴嫩、以色 列 巴勒斯坦等);在非激烈暴力性衝突的 97 個區域當中,有 20 個 在歐洲、22 個在中近東地區(其中有 12 個發生在歐洲地中海區域,五 個發生在中近東與北非國家之對話夥伴國家之中)。冷戰結束以後的 地中海區域,一則舊有之衝突既未解決,再者種族衝突戰火又蔓燒到 東南歐地區,前南斯拉夫的分裂,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與土耳其 之內部衝突、埃及與利比亞之糾紛,甚至西班牙主張直布羅陀海域歸 屬權,摩洛哥主張西班牙境內城市 Ceuta 以及 Melilla 回歸摩洛哥,希 臘與土耳其在亞得里亞海(Aegean Sea),賽浦路斯部分地區以及在 西撒哈拉地區之衝突爭端等,尤其在阿拉伯人、巴勒斯坦人與以色列 人之間的爭端雖經過 1991 年馬德里中東會議以及奧斯陸(Oslo)和平 進程之倡議有短暫性之消解,不過,在以色列總理拉賓(Rabin)遭槍 殺事件發生後迄今,中東地區和平曙光又告幻滅。43
再就衝突的結構因素探討,在地中海北岸一帶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 是在種族和宗教團體之間缺乏政治與社會之統合,例波士尼亞-黑塞 哥維那(Bosnia-Hercegovina)、科索沃(Kosovo)與馬其頓(Ma-cedonia)以及土耳其境內的庫德族問題等均屬之;二是由於嚴重之國
請見 Brauch et. al., op. cit., pp.11-12;有關直布羅陀問題英國早就建議 將其列為聯合國去殖民地化的名單當中,惟西班牙在聯合國大會第四次委員 會中提出直布羅陀地位歸屬涉及主權完整性及其西班牙公民利益問題。為解 決該問題,英國與西班牙共同協商於 1980 年發表《里斯本宣言》(Lisbon Declaration)以及 1984 年發表《布魯塞爾宣言》(Brussels Declaration),
不過,問題迄今仍無法解決。
內政治經濟問題,政府的存在不具合法性與正當性,例阿爾巴尼亞;
三是由於語言、文化之因素要求實行自治,例義大利的薩丁尼亞島
(Sardinia)、法國的科西嘉島(Corsica)等;至於地中海南岸,以 北非國家而言,其國內政經結構之不穩定,日愈升高之失業率以及社 會發展之失衡等均構成衝突之危機,再加上其在西撒哈拉一帶領土疆 界之衝突,使得此一地區原先既有歐洲強權國家,如法、英、義、西 等國的舊有殖民利益衝突,如今更有介於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之間、
阿爾及利亞與突尼西亞之間、阿爾及利亞與利比亞之間、突尼西亞與 利比亞之間以及埃及與蘇丹之間的雙邊爭端有待解決;至於中東地區 之爭端問題仍在於以阿之間的領土糾紛,例如以色列 黎巴嫩之間、
以色列 敘利亞之間(戈蘭高地(Golan heights)、利塔尼河(Letani river)等)、以色列 約旦之間以及以色列 巴勒斯坦自治區(在耶 路撒冷以及約旦河西岸之占領問題)等。在阿拉伯世界中普遍存在中 東地區之和平與穩定之關鍵,應是以解決巴勒斯坦人問題為最根本。
為解決冷戰後地中海區域安全問題之衝突與爭端,自 1990 年歐洲 國家開始試圖建構兩個途徑協調爭端之解決,其一是廣泛的區域合作 途徑(regional approach),其範圍包括所有地中海區域國家與中東 國家;其二是有限度的次區域合作途徑(subregional approach)。其 解決之機制主要係透過信心建立措施或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或夥伴建 立措施(Partnership Building Measures/PBMs)等工具之應用,而 主要推動該項機制之區域組織則有歐安組織、西歐聯盟、北約組織以 及歐盟的《巴塞隆納夥伴宣言》。44(請見圖 2 及表 5)
許多研究顯示,信心建立措施(CBMs)的發展基本上經過四個階段:一是 1975年歐安會議之《赫爾辛基最後議定書》(Helsinki Final Act), 其 中規定對於超過 25,000 名士兵之主要軍事演習需於 21 天前宣布並邀請觀察 員觀察演習,同時資訊應公開而透明化;二是 1986 年歐安會議之《斯德哥 爾摩文件》(Stockholm Document),主要的 CBMs 包括:避免使用武力威
脅;軍事演習提前通知;觀察特定的軍事活動;設定年度所有軍事活動議 程;對大規模超過 40,000-75,000 名士兵之軍事演習採取限制性規定;第三 代 CBMs 則為 1990-1992 年的歐安會議的《維也納文件》(Vienna Docu-ments),主要包括 個 CBMs,如交換年度性軍事情報、降低衝突(諮商 與合作機制)、互訪交流空軍基地、特定軍事活動提前公告;觀察特定軍事 活動;年度軍事活動議程;限制性措施;軍事檢查與評估;溝通以及舉行年 度檢討會議等;第四代的 CBMs 則係於 1993 年 1 月由歐安組織架構下所發 展的「安全合作論壇」(Forum on Security Cooperation /FSC)所宣布的 四項新措施分別是:增加國防計畫之透明度、各成員國有義務公布其國防政 策武裝計畫與預算之資訊;建立軍事交流及合作計畫、成員國之間相互參與 演習、訓練,舉行研討會等;傳統武器移轉或限制之透明化資訊;以及建立 地區危機情勢的穩定措施,包含透明化、限制性以及停火措施、非軍事區的 建立、特定武器系統的復原(deactivation)、不規則武力的處理等。詳細 分析請見 H.G.Brauch, “From Confidence to Partnership Building Measures in 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 Conceptual and Political Efforts Revisited,”
in Brauch, Marquina and Biad (eds.), op. cit., pp.27-58, here pp.36-44; 進一步相關文獻請見 Ki-Joon Hong, The CSCE Security Regime 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