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發展合作政策之研究:
以地中海夥伴關係建構為例
朱景鵬
(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教授)摘
要
與地中海區域國家的關係是歐洲聯盟處理對外關係優先順序上僅 次於中東歐(CEE)國家者。自 1957 年以來,歐洲共同體即在其共同 農業及商業政策下發展與該區域國家的經濟關係,1972 年歐體巴黎高 峰會議宣布「全方位地中海政策」,提供了雙邊關係發展之政策形成 基礎。該政策基本上是將地中海國家區分成兩種類型:一是作為歐盟 擴大之準會員國,一是北非及中東區域的地中海國家。1995 年歐盟執 委會提出「建立歐盟—地中海國家夥伴關係」之報告,其所指涉之國 家除希臘、西班牙、葡萄牙三國已於 80 年代分別加入歐體成為會員國 外,其他國家尚包括土耳其、賽浦路斯、馬爾他、阿爾及利亞、摩洛 哥、突尼西亞、埃及、約旦、黎巴嫩及敘利亞,此即學界習稱之「地 中海 12 國」(The Med12)。 本研究預計處理兩大面向之議題:一是歐盟發展合作政策的法律 基礎及援助型態;二是歐盟的地中海政策以及歐盟地中海夥伴關係的 內涵。期藉此了解歐盟與開發中國家合作的實質關係與面臨的問題。 關鍵詞:歐洲聯盟、地中海政策、發展合作政策、對外關係壹、前言
一般工業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合作關係,主要是以能促進開發中國 家之永續發展為目標,此一目標已然成為當今世界經濟體系中重要之 一環。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 以下簡稱歐盟)作為世界最大之 經濟集團,對於前項目標之努力自然是責無旁貸。根據最早歐體條約 第 182-188 條所規範之歐體與其海外屬地國家之各種聯繫政策中並無 針對發展合作政策之特殊規定。直至 1993 年歐盟條約(習稱《馬斯垂克 條約》/The Maastricht Treaty)之第 177-181 條中納入發展合作條款。 自此,歐盟之發展合作政策始具備法律基礎。 歐盟條約第 177 條 I 項中明示,歐盟的發展合作政策係屬於全球 性,同時與各成員國之發展合作政策具有互補作用,條約中並進一步 說明歐盟發展合作政策之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協助 大部分的低度開發國家逐步納入國際經濟體系,並克服其貧窮問題; 同條第 II 項中也規範歐盟有義務持續其發展合作政策,確保民主與法 治精神以及追求人權與基本權利之保障等。第 III 項更規定歐盟及其成 員國均有義務在國際組織發展合作政策之範疇中遵守承諾並重視政策 之目標。 自本條規定中可以得知,歐盟有關發展合作政策條款不僅與國際 法接軌,同時在國際法不具約束之各種承諾中歐盟法律更予以明確規 範其義務。此外,第 178 條另有概括性條款之規範,即歐盟之活動或 政策一旦涉及開發中國家,則歐盟不僅在發展合作政策範疇,同時在 其他在條約中所規定有關發展合作政策目標之實現方面均有義務遵守 其政策,此特別涉及歐盟在貿易政策上所採取之措施以及共同農業政 策或環境政策。 至於歐盟發展合作政策之實施,依歐盟條約第 179 條第 I 項之規 定,通常是由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與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EP)根據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之法律建議案之規定依共同決策程序進行。例如歐盟與非加太國家(ACPcountries)之合 作即可依雙方簽訂之聯繫協定(Association agreements)進行。而歐洲 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也可依據第 179 條第 II 項 以及其相關財政規章,依歐盟所採取之發展合作之措施提撥適當之資 金援助。歐盟條約第 180 及第 181 條則具體規範歐盟及其成員國之發
展合作政策之協調義務以及授權歐盟就國際協定之簽署進行談判。1
2000年歐盟的《尼斯條約》(The Nice Treaty)則將原歐盟條約之
第三部分對歐盟之發展合作政策以「與第三國的經濟、財政及技術合 作」為標題擴大歐盟在此一政策之職權。本研究基本上一則探討歐盟 發展合作政策之源起、法律職權、援助型態;再者以實際政策實踐之 經驗針對地中海地區(含北非及中東地區國家)為對象進行政策之檢視, 2期藉此了解歐盟與開發中國家合作之實質關係與問題。
貳、歐盟發展合作政策之法律職權及其援助型態
歐盟在 1993 年《馬斯垂克條約》第七章中明列其發展合作政策的 五個條款作為法律機制。在第 130u 條中歐盟揭櫫發展合作政策之主要 目標在於促進開發中國家之永續經濟與社會發展並將其以逐步統合方R. Bieber, A. Epiney, M. Haag and B. Beutler, Die Europaeische
Union-Rechtsordnung und Politik (Baden-Baden: Nomos, 2001), pp.724-725.
地中海區域係歐洲聯盟發展對外關係中順位上僅次於中東歐地區的國家。本 研究所謂地中海區域(the Mediterranean region)範圍主要涵蓋北非地區 (Maghreb)之阿爾及利亞(Algeria)、摩洛哥(Morocco)及突尼西亞 (Tunisia)三個國家,以及中東地區(Mashreq)之埃及(Egypt)、約旦 (Jorgan)、黎巴嫩(Lebanon)及敘利亞(Syria)等四個國家;此外尚包 含馬爾他(Malta)、賽浦路斯(Cyprus)、土耳其(Turkey)、以色列 (Israel)乃至巴勒斯坦自治區(Palestinian Authority)等共計 12 個國家, 此即一般學界習稱之「歐盟—地中海夥伴」(Euro-Med Partners)或「地 中海 12 國」(The Mediterranean 12)。
式融入國際經濟體系,克服其貧窮問題,尊重人權、建立法治社會、 實行民主監督等。不過,對於所謂發展合作政策之實質內涵歐盟既無 定義也無明確之規範,但聯合國貿易暨開發總署(UNCTAD),世界銀 行,及經濟暨合作開發組織(OECD)曾對此加以規範其定義,例如以一 個國家國民平均所得、國內社會生產總值以及國民識字率等作為衡量 指標。 雖然歐盟也以此作為其政策執行之主要目標意義,不過實際上更 多是出於政治性考量以及依據實際情況與環境下的結果。3第 130w 條 授權部長理事會得採取多年期之計畫援助措施,歐盟投資銀行負責計 畫之資金協助,不過該條文強調將不影響歐盟與非加太國家既定之合 作架構。第 130x 條則規範歐盟與其成員國應彼此協商及協調發展合作 之各項援助計畫,包括與其他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等,歐盟部長理事 會在經過協調後,可依歐盟條約之授權採取「聯合行動」(joint ac-tion)。 通常歐盟發展合作政策包含由其內部機構所採取之各項措施,例 如糧食援助或緊急援助之規則(regulations on food aid or emergency aid)以及由歐盟與第三國所簽署之合作協定等。就前者歐盟之法律基礎 與程序而言,主要見諸於歐盟條約第 130w 條文之中,歐盟部長理事會 以合作程序諮詢歐洲議會意見後藉由條件多數決做出決議。不過根據 歐盟條約第 228 條之規定,歐盟所簽署之國際協定仍然需要獲得歐洲 議會行使其同意權,即所謂之「同意程序」(assent procedure)。至於 後者則主要是聯繫協定以及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s)等。
一般而言,在歐盟貿易普遍優惠架構下(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歐盟所採取的各種單向援助措施主要有:
例如歐盟與葉門 1985 年所簽訂之計畫援助即明示認知締約國即為開發中國 家,請見其雙邊協定第 44 條,Official Journal, L26/1,1985。
──糧食援助(food aid)政策:主要法源是 1986 年部長理事會所頒布 的第 3972 號規則(Regulation 3972/86),由執委會負責管理及執
行。另外在歐盟條約第 235 條中也有總體性之規定。4
──人道援助(humanitarian aid)政策:歐盟於 1991 年在執委會架構 下成立人道援助辦公室(European Community’s Office of Hu-manitarian Aid/ECHO)作為管理歐盟緊急援助,對難民援助、對 受天然災害以及因戰爭受害之人員及地區之援助之機構。後項援 助計畫所需資金包含在歐盟之年度總預算中。歐盟之人道援助工 作主要仍以與非政府之國際人道組織合作為主。 ──財政性援助(financial assistance):歐盟財政性援助對象包括地中 海區域、中東地區、前蘇聯地區以及亞洲、拉丁美洲地區之開發 中國家等。歐盟所提供之援助貸款及保證主要有三個類型:一是 在歐盟總體財政性資助貸款部分主要與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配合用以資助中東歐地區國家之政策;二是 歐盟的保證性貸款資助主要由歐洲投資銀行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針對單一性或個體性之計畫對地中海區域、中東歐地 區、前蘇聯地區以及亞洲拉丁美洲地區之開發中國家所提供之貸 款;三是歐盟跨國商業活動,由私有財政性機構對中東歐地區國 家以及前蘇聯地區國家所提供之糧食與醫療之保證性貸款,對此 歐盟建立保證基金(Guarantee Fund)執行之。5 此外,歐盟執委會也於 1988 年建立「投資夥伴機構」(EU Invest-ment Partners Facility)作為其推動與亞洲、拉丁美洲與地中海區域開 發中國家之經濟合作政策的一個機制。根據此一機制,歐盟可提供三
Official Journal, L370/1,1986.
請見歐盟部長理事會 1994 年頒布之第 2728 號規則,Official Journal, L293/1;後項保證基金已列入歐盟之多年期財政性預算預測(Financial Per-spectives)及歐盟之年度預算之中。
期,每期三年之財政性支援以促進前述地區私部門產業之發展,特別 是與歐盟成員國之合資企業等。類此投資夥伴機構之援助方式主要 有:對各類計畫與夥伴關係有關之援助;不涉及利益之研究項目、訓
練、技術、援助與管理專長訓練之預支援助等。6
──對地中海地區非歐盟成員國(EU Mediterranean Non-Member Countries/MNC)之援助:歐盟依據部長理事會第 1762 號規則,對 於歐盟對 MNC 國家之協調性的財政性援助界定幾個方式,例如捐 助(grants)、特別貸款(special loans)、風險資金(risk capital)之 資助以及歐洲投資銀行對結構性調整計畫之貸款援助等。另外, 根據 1763 號規則歐盟建立一個五年每期(1992-1996)總額達 2.3 億 歐元之計畫性質基金作為 MNC 國家區域發展與促進獎勵投資以及 在環境政策方面之合作。此外,歐盟在 1995 年的坎城(Cannes) 高峰會議中也批准一項對 MNC 國家四年期(1995-1999)總計 46.85 億歐元的「地中海援助計畫」(Mediterranean Assistance Programm of the EU/MEDA)。在 2001-2006 年間依 MEDA 計畫之援助預
算規模更達 50 億歐元。7
──對歐盟所屬海外領地(Occupied Territories)所提供之財政與技術 性援助方面,主要是集中在基礎建設、城鄉發展、教育、健康、 環境、服務、外貿、建立公共管理機構,促進人權與民主之發
I. Macleod, I.D. Hendry and Stephen Hyett, The External Rel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339-351.
請見 Karl Wolfgang Menck, “Entwicklungspolitik,” in W. Weidenfeld and W. Wessels, Jahrbuch der Europaeischen Integration 2000/2001 (Bonn: Europa Union Verlag, 2001), p.230;歐盟成員國對 MEDA 基金 之使用出現許多歧見,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與希臘等國希望將 MEDA 基金計畫應適用於對巴爾幹半島國家之援助,不過,北歐國家則認為對巴爾 幹半島國家之援助不應與 MEDA 計畫混為一談。
展。8 ──在亞洲與拉丁美洲地區部分,既無對非加太地區國家之《洛梅協 定》(Lome Convention)或《科多努協定》(Cotonou)之框架, 也不同於歐盟地中海 MNC 國家所推動之 MEDA 型態之架構。主 要是以提供財政性、技術性之發展援助以及經濟合作為主。特別 著重於人權之促進、支持民主化的過程、國家機構的治理能力 (good governance)、環境保護、推動貿易自由化、加強文化面向 合作以及建立政治經濟社會之對話管道,增進彼此之利益。9 其中,在歐盟推動地中海政策作為其發展合作政策之一環,自 70 年代開始與北非之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及突尼西亞與中東地區之埃 及、敘利亞、約旦及黎巴嫩等國以及與以色列、土耳其、塞浦路斯與 馬爾他等國簽署有關貿易、工業、科技與財政性之雙邊合作協定;70 年代中期歐盟更將其開發合作政策擴及至拉丁美洲與亞洲地區之國家 根據歐盟部長理事會 1994 年頒布之第 1734 號規則,Official Journal, L182/4。 請見歐盟部長理事會 1992 年頒布之第 443 號規則,Official Journal, L182/4; 2000年 6 月 30 日,歐盟及其成員國與 77 個非加太國家在貝寧(Benin)首 都柯多努(Cotonou)簽署一項為期 20 年的夥伴協定(或稱《柯多努協 定》),根據《柯多努協定》所建構之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的新夥伴關係主要 集中在五個面向:一是持續推動政治對話(ongoing political dialogue), 防制人權濫用,以及與民主法治原則之違犯等,對此,歐盟也特別著重在公 共事務議題的「治理能力」的討論;二是協助非加太國家建立「公民社會」 (Civil society), 歐 盟 特 別 鼓 勵 經 濟 與 社 會 性 質 的 「 非 政 府 組 織 」 (NGOs)參與改革並提供 NGOs 更多之資源與計畫,藉以完成「公民社 會」塑構的政策目標;三是減少貧窮問題,此係柯多努協定中最重要的政策 目標,歐盟希望藉由經濟、文化、社會與組織多面向的互動發展協助非加太 國家的資源整合;四是建立新的貿易架構,歐盟希望於 2008 年擴大與非加 太國家的貿易自由化;五是針對歐洲開發基金(EDF)以及各項財政性援助 計畫進行改革。
(如葉門、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波斯灣地區國家、中國大陸、巴 西及阿根廷等)或區域性之組織如 1983 年與安地斯公約組織(Andean Pact/含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祕魯及委內瑞拉)、1985 年與 中美洲國家組織(含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 拿馬及薩爾瓦多等);1980 年與東南亞國協(ASEAN)等。不過,對於 此一架構之政策,歐盟既無承諾貿易優惠也未具體保證提供財政援 助。到 1998 年為止,全世界有超過 100 個國家(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 與歐盟簽署貿易合作協定,不過在財政性之援助則限於三類: ──一是非加太國家,主要依歐洲開發基金支應; ──二是地中海地區國家,主要依財政附加議定書之規定支應; ──三是協定中規定未提供之財政性協助,歐盟得視情形以特別預算 支應。 簡言之,歐盟發展合作政策之援助方式主要包括糧食、災害以及 對非政府間組織之援助等。1971 年開始歐盟所建立的貿易優惠待遇制 度之實施有利於協助開發中國家之經濟及貿易之發展。以 1996 年為 例,歐盟在國際上實施開發合作政策所提供之援助占全世界之 56 ﹪, 遠高於美國與日本,占居世界首位,同時歐盟也是世界上開發中國家 最大與最重要貿易夥伴,歐盟接收了來自開發中國家大約 36 ﹪之出口 市場。10
參、歐盟與地中海地區國家夥伴關係之發展與實踐
一、歐盟與地中海地區國家發展合作政策之背景緣起
地中海區域與歐盟之間長期以來存在緊密的經濟、政治及文化關 係,尤其是以歐盟主要會員國法國與義大利為甚。以北非國家為例,Karl Engelhard, “Entwicklungspolitik,” in W, W. Mickel ed., op. cit., p.113.
突尼西亞、摩洛哥係於 1956 年脫離法國殖民地地位而獨立,阿爾及利 亞則於 1962 年左右獨立,但與法國間之關係「複雜而敏感」(complex and highly sensitive nature)。11事實上,歐盟自 1957 年開始,當
時歐體在共同商業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以及共同農 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的架構下與地中海區域國家 加強經濟關係,惟依《羅馬條約》(the Rome Treaty)雖賦予摩洛 哥、突尼西亞以及利比亞特別待遇(Special treatment),但直至 1969 年歐體始與摩、突兩國締結有限度的聯繫協定,其他國家如馬爾他在 1970年,賽浦路斯在 1972 年分別簽訂聯繫協定。其餘如以色列在 1964 年、黎巴嫩在 1965 年、埃及在 1972 年則分別與歐體簽署雙邊合作範 圍不等的貿易協定。直到 1971 年歐洲議會(EP)始倡議歐體應制定一 套有制度、有系統的地中海政策。此一倡議在 1972 年 10 月的巴黎高 峰會議獲得回應,歐體在執委會以及法國政府強力支持之下,正式宣 布「全方位地中海政策」(Global Mediterranean Policy/簡稱 GMP)。 嚴格言之,歐盟與地中海區域國家關係似不宜僅以其獨特的殖民地經 濟觀點視之,主要仍在於傳統上,地中海區域係歐盟產品極其重要之 市場;此外,在冷戰時期,地中海區域對歐盟的主要會員國具有戰略 的重要性,此點由希臘及土耳其均為北約組織的會員國得以驗證。 就概念而言,EU 的地中海政策並未包含利比亞,自 1972 年以來 雙邊即以聯繫、貿易及合作協定方式開展政經關係。此一關係一則奠 基於傳統上中西歐與地中海的密切關係,再則則為殖民地對母國的依 賴,例如法屬之摩、阿、突、敘、黎等國,英屬的埃及、馬爾他、 賽、以、約旦等國;其三則是冷戰期間 EU 對地中海政策的制定有強烈 的軍事戰略與地緣政治的考量,惟此一考量在後冷戰時期已轉變為趨 向歷史及文化的臍帶關係。不論是北非地區國家或中東地區國家,一
Charlotte Bretherton and John Vogler, The European Union as a Global
項經驗發展的事實顯示,渠等皆 分依附於 EU 的市場。由於 EU 單一 市場計畫(the Single Market Programme)將衝擊並危及 MNC 的市 場占有率,因此,若干 MNC 國家甚至採取申請加入 EU 的舉措,例摩 洛哥於 1987 年即向 EU 提出入會申請,惟遭 EC 拒絕,原因是摩國並 非歐洲國家;至於北非國家則嘗試尋求透過籌組阿拉伯北非同盟(the Arab Maghreb Union/AMU)增加區域內之合作。冷戰結束之後,中 東歐地區成為 EU 最優先處理之擴大與交往對象,MNC 國家即擔憂原 先自 EU 取得的優惠待遇將受衝擊,因此試圖希望 EU 能夠建立一套與 中東歐國家平行的政策,特別是強調歐洲的安全戰略問題,其結果形
成 1991 年 U 執委會同意將兩者關係發展的重點集中在「水平合作」12
(horizontal cooperation),並從此一架構中逐步建構 EU 與地中海 地區國家的夥伴關係(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1992年 EU 的里斯本(Lisbon)高峰會議結論聲明中也曾明示 EU 外交政策的處理將優先加強其地中海政策,並嘗試建立與 Maghreb 國 家的夥伴關係及自由貿易區。此一宣示進一步在 1995 年 EU 執委會所 倡議之「建立歐盟—地中海國家夥伴關係」擴大其合作內涵與規模。 13EU作此倡議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 1993 年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 賦予 EU 就政治合作範疇注入合法要素;其次是 EU 執委會自 1989 年 起發展與中東歐(CEEC)國家的經驗中檢視發現 EU 可以在 MNC 或 “The Med12” 以及中東歐國家之間採取「同質性的全方位戰略」 (a similar all—encompassing strategy);14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因
Commission, Redirecting the Community’s Mediterranean Policy, SEC (90), p.812.
Commission, “Strengthening the Mediterranean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Establishing a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Bulletin, Supplement 2/95,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素則是當時中東和平進程的國際政治大環境使然。 根據前項背景與基本形勢之分析,基本上,歐盟與地中海國家之 關係仍植基於「睦鄰政策」之意旨,同時也反映 MNC 對 EU 在政治、 經濟及戰略的意義。根據 1995 年 11 月的《巴塞隆納宣言》(Bracelona Declaration),確立了歐盟與 MNC 之夥伴關係之總體合作架構。此一 多邊協作架構對於 EU 地中海政策的推動與執行具有三個主要目的:一 是和平與穩定區的建立;二是自由貿易區的建立;三是增進區域間人 民的相互理解。同時,此一 Barcelona Process 也更具體象徵 EU 自合 作議定書(Protocol)邁向制度化(Policy)的重要步驟。更使得區域 統合的概念也延伸到 MNC 地區。
二、歐盟地中海政策之發展過程
根據歐盟 Feira 高峰會議於 2000 年 6 月 19 日對地中海區域所公布 之「共同策略」(Common Strategy)之第一部分即明示,地中海區域對 歐盟具相當戰略重要性,地中海區域政經之穩定攸關歐盟之利益。因 此,歐盟的地中海政策的主要指導原則即是「夥伴原則」(principle of partnership)。此一原則反映在幾個方向:一是雙邊發展良好的「睦鄰 關係」;二是歐盟協助地中海區域國家促進繁榮,加強人權與基本自 由之保護,建立民主監督機制與法制社會,增進政府良好之治理能 力,建立公民社會並對多元文化與宗教採取包容政策等。15「共同策 略」更進一步揭櫫其遂行地中海政策的主要目標有:16 ──針對自巴塞隆納聲明所揭櫫之各項合作目標之達成,採取具體之R. Piening, Global Europe (Boulder Co.: Lynne Reiner, 1997), p.80. “Common Strategy of the European Council of 19 June 2000 on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 2000/458/CFSP; Official Journal, L183/5, 2000/458/CFSP.
措施加以落實; ──透過政治與安全夥伴關係,建立共同的和平與穩定區域; ──透過經濟與財政夥伴關係,建立分享繁榮與進步之區域; ──建立一個社會、文化與人道事務之夥伴關係,發展人類資源,促 進文化與公民社會之交流與了解; ──宣揚歐盟及其成員國有關人權、民主、善治、透明與法制之核心 價值體系; ──協助地中海區域國家與歐盟之間形成「自由貿易區」,加強對該 區域之投資,促進其經濟轉型; ──加強司法及內政之合作,以及藉由文化與文明化之對話,消弭種 族主義,以及偏狹之民族排擠等(xenophobia)。 自歐盟與地中海區域國家之關係發展過程以觀,歐盟地中海政策 之第一階段大體上仍以雙邊協定為主。歐盟主要依羅馬條約之第 238 條 之授權於 1960 年與希臘、1963 年與土耳其、1969 年與突尼西亞及摩 洛哥、1970 年與馬爾他、1972 年與賽浦路斯;在非優惠貿易之協定部 分,1964 年與以色列、1965 年與黎巴嫩、1970 年與南斯拉夫;在單 邊貿易優惠(unilateral trade concessions)部分,1970 年與西班牙, 1972年與埃及;在雙邊貿易優惠(reciprocal concessions)部分,例如 1970年與以色列所簽署之第 II 協定等。觀察上述協定,基本上若非屬 單一性、時效性,即屬於一般區域性之貿易問題之反映。17 歐盟地中海政策發展之第二階段,基本上始於 1970 年代初期。當 時歐體於 1972 年 10 月的巴黎高峰會議的公報結論中強調對地中海區 域國家除各項協定之外,同時應發展「全方位與均衡的」(global and balanced)合作途徑。1973 年 12 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之歐體高峰會 議中,歐體九個成員國共同聲明表示將實現對地中海區域之承諾與保 Enzo R. Grilli,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81.
證,加強與中東地區之合作,以維持該區域之和平與穩定。此即反映 出,1970 年代的歐體開始所發展之地中海政策已逐步超越狹隘之經濟 貿易協定範疇,將雙邊合作擴大到政治、安全、社會領域。歐盟執委 會甚至認為此係「歐洲統合的自然擴張」的效應(natural extension of European integration)。18法國政府甚至考慮與地中海區域國家合作建 立自由貿易區。雖然全方位地中海政策成為歐盟發展與該區域國家之 合作方針,不過自 1970 年代中期歐體與該區域國家所簽署之協定仍是 以雙邊為主,例 1976 年與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及突尼西亞三個北非國 家,以及 1977 年與埃及、約旦、敘利亞與黎巴嫩四個中東國家所簽署 之合作協定等。歐盟稱與地中海區域國家的合作政策並非非加太國家 洛梅協定之翻版,而是歐盟發展南北合作之新模式。 綜觀此一階段之歐盟地中海政策,概可將希臘(1975 年申請加入歐 體,1981 年成為歐體成員國)、土耳其、馬爾他與賽浦路斯視為所謂聯 繫協定之合作國家;至於北非與中東地區之國家則將貿易協定架構擴 大為包含技術與財政性援助之合作架構。而西班牙與葡萄牙則分別因 為 1975 年佛朗哥將軍及 1974 年之革命結果使得兩國之政治情勢轉變 而有利於其申請加入歐盟所需之政治民主條件,最終於 1986 年成為歐 體之成員國。對此,學者扥維斯(A. Tovias)稱歐盟「全方位」之地中 海政策應改稱為對地中海區域國家的「共同」政策。19(請見表 1)
Commission, “Community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Policy,” 1971, p. 12.
轉引自 Enzo R. Grilli, op. cit., p.191。茅利塔尼亞及利比亞在歐盟地中 海夥伴關係架構下,大體上僅視為阿拉伯北非國家(Union de Maghreb Arabe/UMA)之成員國角色,不過茅利塔尼亞屬於歐盟與非加太國家洛梅協 定之成員,利比亞則因為聯合國安理會之制裁措施不予列入。至於約旦雖非 鄰地中海,但因在其中東地區戰略地位之意義而成為夥伴關係。
表 1 80年代以前歐盟與地中海區域國家簽署之各項協定種類 依 《 羅 馬 條 約 》 第 238條授權的特別聯 繫協定之國家 依《羅馬條約》第 113、114 條授權的貿易協 定之國家 歐 盟 第 一 階 段 之地中海政策 希臘(1961)※※ 土耳其(1963)※※ a 突尼西亞(1969)※ 摩洛哥(1969)※ 馬爾他(1970)※ 賽浦路斯(1972)※ ◎優惠性質 西班牙(1970)※ 以色列第 II 期(1970) ※ 黎巴嫩第 II 期(1972) ※ b 埃及第 I 期(1972)※ 葡萄牙(1972)※ ◎非優惠性質 以色列第 I 期(1964)※ 黎巴嫩第 I 期(1965)※ 南斯拉夫第 I 期(1970) ※ c 歐 盟 第 二 階 段 之地中海政策 依《羅馬條約》第 238 條授權的合作協定之國家 以色列第 III 期(1975)※※ 阿爾及利亞第 II 期(1976)※※ 摩洛哥(1976)※※ 突尼西亞(1976)※※ 埃及第 II 期(1977)※※ 黎巴嫩第 III 期(1977)※※ 約旦(1977) ※※ 敘利亞(1977)※※ 南斯拉夫第 III 期(1980)※※ 備註: ※表示協定有效期限制。 ※※表示協定並無效期規定。 a表示有議定書附加說明完成關稅同盟以及發展經濟合作之相關規定。 b表示協定未生效。 c表示 1973 年協定重簽。 資料來源:Grilli, op. cit., p.182.
簡言之,70 年代中期以後歐體地中海政策,雖然因為 1973 年及 1979年受到石油危機的影響,但其合作範圍已超越經濟性架構而增加 政治性對話管道。不過,由於該時期地中海地區國家並未因為歐盟全 方位地中海政策之提出而增加彼此之互賴關係架構,因此,若評估此 一時期歐體之地中海政策距其全方位目標之達成尚有一段差距。至於 80年代歐體之地中海政策重點在於希臘(1981 年)以及西班牙、葡萄牙
(1986)三個國家加入歐體之「南擴政策」。基本上,在歐盟完成南擴政 策之前,地中海地區國家仍然受到享有優惠制度,以及「聯繫協定」 之合作保障。不過,為了避免南擴形成之衝擊,歐盟雖於 1987/88 年與 地中海地區國家發展出有關農產品貿易總額限量之附加協定書,但對 於地中海地區國家貿易結構重要之紡織以及服務產業,歐體卻未置一 詞。此即表示歐盟此舉亦僅是對其地中海政策目標再次地宣示性措施 以穩定地中海地區國家的農產品出口市場。隨著 80 年代末期前蘇聯之 改革與其東歐共產集團之崩解,東西衝突結構之改變、德國的統一, 也同時減緩了中東歐地區對歐盟之安全與戰略形勢及意義,不過卻同 時增添許多地中海地區國家政治與經濟之不穩定,其中包括能源輸出 危機,回教基本教義派之擴張、區域衝突之尖銳化、毒品走私氾濫、 組織型犯罪集團與國際恐怖主義之猖獗以及日益嚴重的移民潮,使得 歐盟在冷戰期間所面臨的「東邊威脅」,在冷戰結束後又面臨潛在性 的「南方威脅」,特別是在安全戰略方面似已成為歐盟面對地中海區 域國家的核心議程。20 在歐盟成員國中以義大利、法國、西班牙及葡萄牙對於地中海政 策之發展最為積極。法國甚至於 1990 年 12 月 10 日提議於羅馬舉行所 謂部長級「5+5 對話」(5+5 conference),即包括阿拉伯北非國家同盟 (UAM)之阿爾及利亞、利比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與突尼西亞,再 加上法、義、葡、西與馬爾他等共計 10 個國家,除了延續政治、經 濟、社會議題之外,另外增加環境議題之合作。不過由於歐盟其他成 員國對於利比亞支持恐怖主義活動具相當疑慮之外,對於歐盟與北約 組織及西歐聯盟(WEU)密切的軍事關係,地中海區域國家在安全議題 方面對歐盟也保持相當不信任之態度。因此,法國主導倡議的「5+5 對 話」基本上並未獲致成果。
Jonathan Farley, “The Mediterranean-Southern Threats to Northern Shores?” in The World Today, Vol.50, No.2, Feb 1994, pp.33-36.
綜言之,80 年代末期至 90 年代初期歐體的地中海政策基本上係其 成員國之相互競爭之態勢,一則由義西兩國主導 CSCM,一則由法國 操縱「5+5 對話」。21與此同時,歐盟執委會於 80 年代末期開始起草 制定新的地中海政策,並於 1992 年 4 月提出「夥伴政策」概念取代過 去的「睦鄰政策」,正式將雙邊合作關係提升到融入安全政策之現 實。1993 年執委會復提出「在中東的區域統合」(regional integration in Nahem Osten)倡議區域間協商機制與合作框架之重要性,1994 年 執委會基於夥伴政策模式,認為需要建構一個包含地中海全部區域的 「歐洲-地中海和平穩定區」(Euro-Mediterrane Zone des Friedens
und der Stabilitaet),建議將雙邊之合作納入歐盟共同外交暨安全政
策(CFSP)的框架中協調。22
三、歐盟地中海夥伴關係之建立與發展
在歐盟 1992 年提出夥伴政策概念之後,兩者逐步朝向建構一個緊 密協作的關係發展。此一協作關係包含財政性合作,雙邊聯繫協定, 以及多邊對話等三項基本架構。其具體之成果展現在 1995 年 11 月在 巴塞隆納舉行的歐盟地中海夥伴會議。該會議使得過去兩者傳統的雙 邊關係正式擴大到多邊合作框架,也使得歐盟的地中海政策邁入新的 紀元。根據《巴塞隆納宣言》文件內容,「歐盟地中海夥伴關係」(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主要內涵有三:一是建立政治與安全 夥伴關係;二是建立經濟與財政夥伴關係;三是建立文化、社會與人 Annette Juenemann, “Europas Mittelmeerpolitik in Regionalen und Globalen Wandel: Interessen und Zielkonflikte,” in Wulfdiether Zippel ed., Die Mittelmeerpolitik der EU (Baden-Baden: Nomos, l. Aufl., 1999), pp.29-64, here pp.43-46.請見 KOM(93)375;KOM(94)427;歐盟在 1992 年 6 月里斯本高峰會議中 將中東歐以及地中海地區,特別是北非及中東地區,依歐盟條約第 J3 條之 規定將其視為採取共同行動(common action)之現象。
權夥伴關係等。歐盟提出此一新的合作框架,其最基本的戰略目標則 是為了加強地中海區域國家的政治民主化措施並維持區域的和平與穩 定。23 德瑞斯伯(Jean-Pierre Derisbourg)對於歐盟建構地中海夥伴關係 政策轉變之因素曾提出三個背景情勢:一是前蘇聯垮臺以後歐盟將對 外關係之重心轉向中東歐地區以及波羅的海地區國家作為其進一步擴 大之對象。歐盟執委會及其成員國認為南地中海區域國家無法加入歐 盟,但至少應有一個平衡關係之政策發展;二是全球區域化與區域統 合的發展趨勢提供歐盟思考與地中海地區國家的雙邊協定是否應予調 整;三是穩定地中海區域之社會經濟情勢所需,尤其是區域的和平、 安全以及移民問題等。24此外,賈飛(George Joffe)則更坦承歐盟地中 海夥伴政策形成之背景中能源需求角色的重要性。理由是中東與北非 地區國家仍然是歐洲之主要能源供應者。以 1995 年為例,中東每日提 供 歐 盟 28% 的 原油 需 求 , 每 日 供 應原 油 1,279 萬 桶 ; 而 北 非則 占 15.8%。阿爾及利亞則占 11.2%的歐洲天然氣供應量,總的天然氣供應 來源有 26.8%來自北非。另就總體經濟貿易結構而言,歐盟仍是中東與 北非地區最大的進出口市場。25
Commission(1995), “Strengthening the Mediterranean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establishing an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Bulletin, Supplement 2/95,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chlusserklaerung der Europa-Mnittelmeer-Konferenz von Barcelona, 27-28 Nov, 1995, in Agence Europe, 6 Dec, 1995, pp.1-6.
Jean-Pierre Derisbourg,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since Barcelona,” in Richard Gillespie ed.,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Politic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s (London: Franklass & Co. Ltd.,
1997), pp.9-11.
G.Joffe, “Southern Attitudes Towards an Integrated Mediterranean Region,” in R. Gillespie ed., op. cit., pp.13-14.
雖然歐盟地中海政策建立三個廣泛之合作框架,對於地中海地區 國家而言,僅能稱得上原則上接受歐盟之善意。實際上,此一夥伴關 係之框架不論從財政性援助到政策性援助均無法與歐盟之中東歐國家 與非加太國家之政策等量齊觀。26就政治與安全夥伴關係而言,主要包 括促進地中海區域國家之法治與民主發展,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以 和平方式解決區域爭端,防堵恐怖主義與核生化武器擴散等。不過, 此一夥伴關係仍有待考驗,例如 1996 年法、義、西、葡四國在未經協 商之情形下,在地中海區域部署武裝部隊。又如自 1996 年年初開始, 西歐聯盟與北約組織也依據彼得斯堡聲明(Petersberg Declaration)以 維持和平與人道為理由,部署歐洲陸上快速反應部隊(EUROFOR)以及 歐洲海上快速反應部隊(EUROMAFOR)。此舉不僅無法促使地中海區 域國家對歐盟增加信任感,同時更助長該地區之衝突危機之形成。27再 者,對中東阿拉伯回教地區國家而言,其真正之威脅根源並非來自歐 洲國家,而係來自以色列。因此,歐盟地中海地區國家所建立的信心 建立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CBMs)之意義遠不如中東衝 突危機之解除。因此,就安全與政治合作關係觀察,歐盟與地中海地 區國家之間仍然存在許多不信任關係,1997 年 4 月 15-16 日在馬爾他 召開的地中海後續會議(Folgekonferenz)對此一關係可謂毫無進展,直 到 1998 年 6 月間在巴勒摩(Balermo)舉行之非正式地中海會議中始又 請見 Joffe 之分析,同註 25,頁 16-21;以 1999 年為例,歐盟對中東歐國 家的 PHARE 計畫即提供 13.785 億歐元,MEDA 則僅有 9.735 億歐元。 彼得斯堡聲明係於 1992 年 6 月 19 日由西歐聯盟部長理事會發表,主要用意 在於西歐聯盟成員國除了彼此就人道行動或就危機衝突區域所採取之疏散及 維持和平之手段相互援助之外,尚可授權武裝部署。1999 年 5 月 1 日生效 的歐盟阿姆斯特丹條約之第 J7 條第二段已將彼得斯堡聲明的精神納入條約 中。請見 Annette Juenemann, “Europas Mittelmeerpolitik in Regionalen und Globalen Wande: Interessen und Zielkonflikte,” in Zippel ed., op. cit., p.52。
正視安全與政治合作關係之重要性。28 其次,就經濟與財政夥伴關係而言,歐盟與地中海地區國家將於 2010年前達成雙邊自由貿易區之建立,屆時或可改善地中海地區國家 之經濟結構並帶來政治穩定。不過,建立自由貿易區之前提仍是地中 海區域國家之經濟體系及結構適應措施應朝向自由化方向發展。對 此,歐盟於 1995 年 6 月的坎城高峰會議中決議在 1995-1999 年期間提 供四年為期總計的 46.85 億歐元的財政性援助基金,稱之為「地中海援 助計畫」(簡稱 MEDA)。29此外,在 1999 年斯圖佳特(Stuttgart)舉行 之歐盟及地中海地區國家外長會議中歐盟復提供 MEDA 二期援助金額 達 470 萬歐元。不過,歐盟對該項金額之執行,其實際援助金額大約 僅達 16.15 億歐元。(請見表 2 中之資料) 另外,在西歐聯盟與北約組織軍事架構下的各項地中海區域安全對話,基本 上也屬乏善可陳。根本的問題在於歐盟仍然 分憂慮地中海區域國家之穩定 性及其所帶來之各種軍事與非軍事性之威脅。請見 A. Juenemann,同註 27。 請見歐盟部長理事會 1996 年頒布之第 1488 號規則。
表 2 1995-1999年間歐盟 MEDA 計畫之援助項目與援助金額 單位:百萬歐元 MEDA項目 年分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1995-1999 ◎ 雙 邊 合 作 計 畫 部 分 摩洛哥 30 235 219 172 656 阿爾及利亞 41 95 28 164 突尼西亞 20 120 138 19 131 428 埃及 75 203 397 11 686 約旦 7 100 10 8 129 254 黎巴嫩 10 86 86 182 敘利亞 13 42 44 99 西約旦 迦薩走廊 3 20 41 5 42 111 土耳其 33 70 132 140 375 ◎雙邊合作計畫部分合 計 60 370 866 875 783 2,954 ◎區域合作計畫部分 113 33 93 46 133 418 ◎技術性援助部分 22 20 21 63 總計 173 403 981 941 937 3,435
資料來源:整理自 KOM(2000)497endg, Mitteilung der Kommission an den Rat und den Europaeische Parlament zur Vorbereitung, “Intensivierung des Barcelona-Prozesses,” pp.20-33。 對於財政較弱之地中海國家,歐洲投資銀行尚可透過貸款提供更 多之財政支援,不過,歐盟所提出的 MEDA 措施對於是否能夠協助 MNC 國家改善經濟財政結構體質,俾於 2010 年達成自由貿易區之理 想則有待觀察。 至於在文化、社會以及人道方面的夥伴關係,主要考量區域間的 合作,除了政府對話之外,更積極納入公民社會及民間的參與。對
此,歐盟的 MEDA 計畫也能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在改善城市人口之 生活條件,以及對地方層級民主程序之加強等(MED-Urbs);協助移民 者融入社會體系(MED-Migration);協助促進歐盟與 MNC 國家之高等 教育機構網路之形成,並以專業訓練以及 know-how 之移轉協助 MNC 國家之經濟暨社會發展(Med-Campus);協助高科技及專業水準媒體網 路之跨國合作等 (Med-Media)。對於此一夥伴架構之執行,歐盟執委 會得直接尋求合作夥伴,無須經過與其成員國之協商。此外,每一項 合作計畫均必須建立網絡關係,即至少需要來自三個國家(同時包括歐 盟與 MNC 國家)以上之參與。30嚴格言之,一般 MNC 國家之政府對於 歐盟各項夥伴關係架構構想反映仍然極為敏感,最主要是憂慮在政治 社會化的過程當中,國家將產生「治理主權」喪失之危機。對此, MNC國家要求在《巴塞隆納宣言》中納入「尊重各單一國家的法律體 系」換取歐盟「去中央化合作」的願望。不過,歐洲議會則對於各項 MEDA 計畫均以集中在政府行政管理階層且依附於國家權力關係之參 與者提出強烈批評。歐洲議會要求讓非政府間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參與歐盟所支持之民主化政策之計畫,始能符合 歐盟 MEDA 計畫中協助 MNC 國家建立公民社會之政策目標。在歐洲 議會施加壓力下,歐盟又納入「MEDA 民主計畫」(MEDA-Democracy-Programm)以獨立預算方式嚴格評估各項計畫。MEDA 民主計畫主要 補助之對象主要以非營利組織、大學研究中心以及各種旨在以促進民 主、法治、自由、保護弱勢團體之各公意團體等。31
Annette Juenemann, “Europas Mittelmeerpolitik in Regionalen and Globalen Wandel: Interessen und Zielkonflikte,” in Zippel ed., op, cit., p.57; Europaeischer Rechnungshof, Sonderbericht Nr.1/96 ueber die Mittelmeerprogramme zusammen mit den Antworten der Kommission, Luxemburg, 3 June, 1996.
歐盟 MEDA 民主計畫基本上類似於歐盟對中東歐國家的 PHARE 計畫以及 對獨立國協國家的 TACIS 計畫等,均是由歐洲議會透過其預算審查職權對
雖然如此,歐盟致力於在夥伴關係框架下推動 MNC 國家的民主 化,不過至今成效不彰。主因在於一則 MNC 國家在威權支配體系之下 對此合作意願甚低,且公民社會之建構對 MNC 國家也潛藏威脅;再 則,歐盟及其成員國對於協商的民主化計畫之達成也缺乏一致性的政 治意願。約納曼(A. Juenemann)進一步分析指出,1995 年歐盟《巴塞 隆納宣言》中對於政治性改革計畫部分,基本上對歐盟並不具強制 性,否則將阻礙歐盟與 MNC 國家夥伴關係之建立。對於曾為歐洲殖民 地的阿拉伯北非國家而言,歐盟對其國家內政之干涉或各種監督也遭 到統治階層及其人民之共同抵制。約氏認為應以提升 MNC 國家政治改 革的共識作為手段,不應僅著重於政治機構性之規範,更重要者厥惟 協助 MNC 國家建立經濟秩序以及採取社會保障制度機制等。32
四、歐盟—地中海區域自由貿易區之建立:問題、衝擊與展望
前述有關歐盟於 1995 年《巴塞隆納宣言》所揭櫫之三項基本夥伴 關係架構中除了政治安全與文化社會框架之外,最值得關注的厥惟經 濟與財政夥伴架構中所宣示的建立歐盟與地中海區域的經濟區(Euro-Mediterranean Economic Area)。其核心目標即是在 2010 年前完成工 業產品的自由貿易區之建立。歐盟與 MNC 國家自由貿易區之構想係以 雙邊之聯繫協定為合作基礎,以歐盟提供之財政性援助以及歐洲投資 銀行之貸款協助,逐步建立技術規範與產品規格化。不過,有關農產 品產業部分並不在自由貿易區之概念框架內(請見圖 1 之整理)。歐盟行政施壓之結果。相關資料請見 MEDA-Democracy-Programme, Budget Line B7-705N.Criteria and Conditions of Eligibility. GD IB/AZ, Brussels, 25.4.1996; MEDA-Democracy.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Information
Note No.2, European Commission, Unit.IB/A.1.Sep.1997.
A. Juenemann, “Europas Mittelmeerpolitik in Regionalen and Globalen Wandel: Interessen und Zielkonflikte,” in Zippel(ed.), op, cit., pp.61-63.
圖 1 90年代歐盟與 MNC 國家關係之發展機制 、 、 、 無疑地,歐盟對於在地中海區域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可見於執 委會於 1994/1995 年為地中海會議所準備的文件中。根據會議文件, 歐盟希望藉由工業產業合作以及增加合資企業(Joint-ventures)投資方 式,逐漸實現自由貿易區之目標。33不過,在歐盟公布之各項文件與執 委會報告中,並未為自由貿易區之目標實現建立相關具體機制,以對 地中海進行直接投資。34在 2000 年 9 月 6 日執委會向歐盟部長理事會 及歐洲議會遞送一份名為《加強巴塞隆納過程》之歐盟地中海外長會 KOM(94)427endg; KOM(95)72endg.
Volker Nienhaus, “Euro-Mediterrane Freihandelizone: Intensivierung der Wirtschaftsbeziehungen und Forderung nachhaltiger Entwicklung?” in Zippel ed., op. cit., pp.91-116, here p.95.
議之文件中,除了回顧歐盟自 1995 年《巴塞隆納宣言》公布以後與地 中海國家夥伴協定談判情形之外(請見表 3),同時也指出若干合作之困 難性,包括:中東和平進行結果限制雙邊區域合作之發展;聯繫協定 之談判與批准不如預期順利;若干夥伴協定議題仍然不夠公開,討論 也不夠全面廣泛,如人權、反恐與移民問題等;若干成員國或夥伴對 於加速經濟改革的推動不夠熱衷;地中海夥伴國家之貿易(即所謂南- 南貿易)關係發展仍 分有限,歐盟的投資也 分薄弱;MEDA 計畫的 執行也受限於雙邊複雜之程序之影響而不夠理想與缺乏效率等。35 表 3 歐盟與 MNC 國家聯繫協定之談判情形 夥伴國 談判進行狀態 協定簽署狀態 協定生效情形 突尼西亞 1995年 6 月談判結束 1995年 7 月簽署 1998年 3 月生效 以色列 1995年 9 月談判結束 1995年 11 月簽署 2000年 6 月生效 摩洛哥 1995年 11 月談判結束 1996年 2 月簽署 2000年 3 月生效 巴勒斯坦自治區 1996年 12 月談判結束 1997年 2 月簽署 1997年 7 月生效 約旦 1997年 4 月談判結束 尚未簽署 ----埃及 1999年 6 月談判結束 尚未簽署 ----黎巴嫩 進行中 ---- ----阿爾及利亞 進行中 ---- ----敘利亞 進行中 ----
----資料來源:Kommission der EG, Bruessel, den 6.9.2000, KOM(2000)497endg, p.33.
就歐盟的戰略目標而言,將 2010 年訂為與 MNC 國家完成貿易區 的時間,主要在於希望屆時能夠連結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FTA)以及中 東歐地區國家加入歐盟等,一旦完成與 MNC 國家之自由貿易區,則將 形成一個涵蓋 40 個國家,6 億人口的世界最大經濟區域。不過,歐盟
的作法仍然是藉雙邊聯繫協定逐步推進。對於聯繫協定之談判與簽署 方面歐盟主要由部長層級與資深官員層級組成的聯繫委員會(Associ-ation Committee)負責。目前歐盟已與九個 MNC 國家進行談判,其中 突尼西亞、以色列、摩洛哥三國完成簽署,巴勒斯坦自治區也已簽署 臨時協定;約旦與埃及已完成談判,惟尚未簽署協定;黎巴嫩、阿爾 及利亞及敘利亞三國則仍在談判進行中。至於另外三個地中海國家土 耳其、馬爾他、塞浦路斯則屬於歐盟 60、70 年代聯繫協定簽署國,土 耳其已於 1996 年 1 月 1 日與歐盟的關稅同盟開始生效,塞浦路斯也於 2001-2002年間與歐盟建立關稅同盟,同時也將於 2004 年 5 月 1 日正 式加入歐盟。36 其次,MNC 國家大部分產業仍以其內部市場為主,在國際上大多 缺乏競爭力,雖然國際貨幣基金以及世界銀行等均要求其採取貿易自 由化之措施,不過,其內部貿易壁壘仍然 分嚴重。歐盟將農產品及 服務業排除在自由貿易範圍之外也引起 MNC 國家之疑慮。MNC 國家 不斷要求歐盟開放農產品之市場通路,歐盟雖有回應,不過強調所有 夥伴國家均應在世貿組織(WTO)規範下逐步實現農產品貿易之自由化; 再者,在服務業流通方面在許多 MNC 國家中仍然存在明顯障礙,連帶 使得歐盟在該地區服務業之投資受到限制。目前,MNC 國家區域內總 貿易的流通程度僅達 6%左右,若要擴大其彼此貿易往來,相當程度即 應開放其國內市場吸引外資。 對此,歐盟認為雙邊自由貿易區計畫之實現除了在雙邊聯繫協定 上作必要之調節措施之外,可先行考慮併同世貿組織規範建立「次區 域自由貿易區」,並對 MNC 國家提供必要之技術性之協助,例如對原 <http://www.europa.eu.int/exteral-relations/med_mideast./med_ass_agreements. ht >;相關分析請見 Peter Schlotter, “Der Maghreb und Europa: Perspektiven des Barcelona-Prozesses,” in 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17, 1999, pp.3-10。
產地規則之諮詢,關稅降低與稅制之改革等。至於在內部市場協合性 措施方面,歐盟認為其單一市場實踐之經驗將可建立一套歐盟地中海 自由貿易區,適宜的法律框架,並建議成立歐盟地中海「工業合作工 作小組」,就關稅、公共採購制度、規範、競爭政策、智慧財產權保 護、資料保護、以及審計制度等進行研究。並預計於 2004 年開始於歐 盟及 MNC 國家同時實施前項協合措施。 根據尼浩斯(V.Nienhaus)的分析指出,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預期將對 地中海地區國家形成三種主要衝擊: ──關稅收入減少:若歐盟之產品得以免除關稅進口到 MNC 國家將造 成 MNC 國家關稅之損失。尤其是若干 MNC 國家其關稅收入高達 國家財政收入之 1/3; ──貿易轉向造成國民經濟之負擔:若來自於第三國非歧視性關稅產 品,將可能在自由貿易區成立之後,藉由貿易轉向轉由歐盟之供 應商以免除關稅方式,自由流通於 MNC 國家,若出現大量貿易轉 向現象,將對進口國產生實質的成本支出; ──貿易結構適應之壓力:若因免除關稅由歐盟出口到 MNC 國家之相 關產品,其價格將可能低於 MNC 國家之國內產品,同時,其產品 之品質更面臨與歐盟產品之競爭壓力。 尼氏進一步指出,自由貿易區的建立不但不會增加 MNC 國家的外 來直接投資,反而可能更加惡化或減少。原因是一則若 MNC 國家提供 有利之生產環境條件,並且同時於歐盟及世界市場銷售,則自由貿易 區之建立對此將不會發生變化;反之,若 MNC 國家對出口工業產品之 生產環境不利,則 MNC 國家仍然將對其國內產品採取保護措施。一旦 自由貿易區成立,則該項保護措施將隨之消失。37
Volker Nienhaus, “Euro-Mediterrane Freihandelszone: Intensivierung der Wirtschaftsbeziehungen und Foerderung nachhaltiger Entwicklung,” in Zippel ed., op. cit., pp.96-101.
再者,歐盟與 MNC 國家的自由貿易協定將僅限於工業產品,而將 農產品排除在外。若干 MNC 國家,尤其是摩洛哥、突尼西亞以及埃及 等國仍然希望能將農產品納入。在目前雙邊之聯繫協定中,農產品仍 然是受到高度保護之產業。因此,未來若要將農產品納入自由貿易協 定,則一方面雙方應降低保護色彩,揚棄保護主義心態,同時需要針 對有利於雙方農產品之貿易降低價格,並將該等農產品作為優先納入 自由貿易協定之架構的實施對象;另一方面則有必要擴大農產品的貿 易結構適應性。(請見表 4) 表 4 1997年歐盟與 MNC 國家外貿結構與金額 國家 MNC國家對歐盟之出口 MNC國家自歐盟之進口 總額 農產 品 礦產 品 工業 產品 其他 總額 農產 品 礦產 品 工業 產品 其他 單位: 百萬 歐元 占百分比 單位: 百萬 歐元 占百分比 阿爾及利亞 8,370 0.3 75.0 3.3 21.4 4,339 21.7 0.3 72.6 5.3 摩洛哥 4,739 19.6 0.4 70.3 9.8 5,308 5.8 2.7 85.2 6.3 突尼西亞 4,005 8.9 9.2 80.4 1.5 5,272 5.7 5.0 84.0 5.2 埃及 2,576 4.8 44.0 41.3 9.9 6,750 9.9 1.9 79.3 8.9 約旦 172 5.4 0.0 57.3 37.3 1,191 11.8 0.2 81.0 7.0 黎巴嫩 151 6.7 2.1 67.8 23.4 3,085 13.7 8.7 72.9 4.6 敘利亞 1,995 0.6 83.4 7.0 9.0 1,344 13.8 4.1 74.5 7.6 以色列 6,255 8.5 1.2 82.3 8.0 1 4.6 0.4 89.4 5.6 加薩走廊 1 48.3 0.0 43.5 8.2 37 13.9 0.0 85.2 0.9 土耳其 1 15.3 1.0 78.3 5.4 2 2.8 1.2 85.9 10.1 塞浦路斯 373 22.6 0.8 67.3 9.4 1,932 12.5 3.3 79.0 5.2 馬爾他 701 1.2 0.2 93.1 5.5 1,993 9.1 13.7 73.6 3.7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Information Note, No.23, Free
Trade Area, Annex No.4, Apr. 1998, <http://www.euromed.net/information-notes/A4In23e. htm>.
對此,芮恩(E.Rhein)稱歐盟的戰略構想充其量僅能謂之「不完全 自由貿易」(beschraenkten Freihandel),並認為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對 歐盟而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主要在於加速 MNC 國家之經濟、社會發 展,提高人民生活水準。不過,對於雙邊經濟條件、生產能力與國民 平均所得差距甚大之情形下推動雙邊之自由貿易協定不僅不符經濟發 展原理,同時對 MNC 國家之衝擊遠甚於對歐盟國家之衝擊,因為歐盟 對 MNC 國家之工業產品之市場開放早已超過 20 年。由於雙邊利益結 構之不對稱,芮恩認為歐盟與 MNC 國家自由貿易區之實施將可能延至 2015年。38因此,歐盟在未來 年不僅要致力於協助提升 MNC 國家 之競爭力,改善基礎建設、提供教育及職業訓練、提供中小企業風險 基金、專業諮詢計畫並強化私有化進程之程度之外,歐盟同時也要解 決 MNC 國家其居高不下之失業率以及嚴重的財政赤字問題。 再就自由貿易區的實際進程觀察,自 2000 年年底以來,歐盟與土 耳其及以色列之間的工業產品已完全實施自由貿易,賽浦路斯、馬爾 他及巴勒斯坦自治區也已完成。在農產品部分,歐盟與此五個地中海 區域國家還達成部分之自由貿易,其中以色列的農產品出口在歐盟已 享有相當自由的市場通路。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成員國瑞士、列支 登斯坦(Liechtenstein)、挪威與冰島已與土耳其和以色列之間完全 實現自由貿易。在聯繫協定方面,以色列、巴勒斯坦自治區、摩洛 哥、約旦與突尼西亞五國已分別於 1997-2000 年間生效,埃及亦於 2001 年 6 月簽署,預料歐盟與摩、約、突、埃四國可望於 2010 年實現自由 貿易區(仍僅限工業產品);敘利亞、黎巴嫩及阿爾及利亞三國預估在 2003年聯繫協定始可能生效,其中與阿爾及利亞及敘利亞之對話與談 判,因兩國特殊之經濟與政治情勢考量,變數仍大。至於在MNC 國家
Eberhard Rhein, “Die Europaeische Union und der Mittelmeerraum,” in W. Weidenfeld ed., Europahandbuch 2002(Bonn: Bundeszentrale fuer die Politische Bildung, 2002), pp.700-715, here pp.707-708.
方面,僅土耳其與以色列之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摩洛哥、突尼西 亞、約旦與埃及四國於 2001 年始開始諮商。由此觀之,歐盟與 MNC 國家之間自由貿易區之進程尚稱遙遠。39
五、歐盟地中海政策之安全夥伴結構:問題與實際
從地緣政治角度分析,所謂地中海區域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四個概 念:一是小地中海區塊;二是大地中海區塊;三是東方 vs.西方地中海 區塊;以及四-歐洲-地中海區塊。40小地中海區塊係指涉狹義的緊臨 地中海區域之國家,非臨海國家或黑海一帶國家則不列入,小地中海 區塊的概念較不涉及主要強權國家如德、英、俄、美的政治、經濟與 據統計歐盟在 MNC 國家的直接投資自 1990 年的 20 億美元增加到 1998 年 的 60 億美元,其中以色列即占 18 億美元。此一投資金額遠不及歐盟在中東 歐地區之投資;1998 年歐盟在中東歐國家投資將近 250 億美元。請見 E.Rhe-in,“Die Europaeische Union und der Mittelmeerraum,”in W. Weidenfeld ed., op. cit., p.711;進一步資料分析請見 Eberhard Rhein, “Euro-Med Free Trade Area for 2010: Whom will it Benefit?” in George Joffe ed., Perspectives on Development: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London; Portland, OR: Frank Cass, 1999). Alfred Tovias,“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Euro-Mediterranean Free Trade Area on Mediterranean Non-Member Countries,” in Richard Gillespie ed., The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Politic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s
(London: Frank Cass & Co. Ltd., 1997), pp.113-127;另請見 Felix Neugart, “Nahost-und Mittlmeerraum Politik,” in W. Weidenfeld and W. Wessels ed., Jahrbuch der Europaische Intergration2000/2001(Bonn: Europa Union Verlag, 2001), pp.265-268。
Abdelwahab Biad, “Code Of Conduct for Good-neighbourly Relations in the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in Hans Guenter Brauch, Antonio Marquina and A. Biad eds, Euro-Mditerranean Partnership for the 21st
Century(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2000), pp.259-280, here p. 262.
軍事力量;大地中海區塊則係一由臨地中海地區國家與其他鄰國之間 的戰略體系,該體系融合了西歐國家、巴爾幹半島國家以及中東地區 國家所參與建構的地中海次區域合作體系,例如歐盟、西歐聯盟、歐 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OSCE)、北約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League of Arab States)以及阿拉伯北非同盟(AMU)等。該體系由若干非地中海國 家之強權介入其政治軍事之影響力,是屬於國際關係現實主義的思考 框架;至於東西方的地中海區塊則分別是由西歐國家(西地中海)以 及巴爾幹半島、中東地區與愛琴海(Aegean Sea)(東地中海)依其 戰略特殊需求的形成的兩個實體,前者屬於穩定且較易於合作之集 團,後者則由於政軍宗教問題之複雜性,即使區域安全合作框架也難 以解決,尤其是中東地區,更有學者直謂為「半無政府體系」。41另 外,所謂歐洲地中海區塊,即歐盟於 1995 年 11 月《巴塞隆納宣言》 中所聲明建構的「歐盟地中海夥伴關係」(EMP),亦即本研究所揭 櫫的歐盟與 12 個地中海國家(北非與中東地區國家以及非地中海國家 約旦)之夥伴結構。42 自二次大戰之後,地中海區域即是衝突不斷,在東西衝突之冷戰 時期,該區域國家由於與美蘇關係各異,在中東沿海與波斯灣地區即 由 北 約 組 織 與 蘇 聯 之 航 艦 在 此 一 區 域 密 集 巡 航 。 據 研 究 指 出 自 1945-1998年期間,整個地中海區域衝突概可粗分為五類:一是獨立戰 爭;二是主要區域戰爭;三是雙邊區域內衝突;四是內部衝突與宗教
Yair Evron, “Israeli, Palestinian, Jordanian Security Relations: The Idea of Security Zone,” in Middle East Security: Two Views,Occasional
Paper No.3(Cambridge, MA :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May, 1999), pp.23-49.
不過,臨地中海的利比亞、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南斯拉夫 以及斯洛伐尼亞等國不在此一夥伴架構之內。
種族衝突;五是國家集團衝突(Coups detats)。
另據海德堡國際衝突研究所(Heidelber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earch)1998 年 12 月公布之衝突量表顯示,在世界 31 個 嚴重衝突區域當中,歐洲有二個,中近東占八個,其中有五個在地中 海區域(包括科索沃、土耳其、阿爾及利亞、以色列 黎巴嫩、以色 列 巴勒斯坦等);在非激烈暴力性衝突的 97 個區域當中,有 20 個 在歐洲、22 個在中近東地區(其中有 12 個發生在歐洲地中海區域,五 個發生在中近東與北非國家之對話夥伴國家之中)。冷戰結束以後的 地中海區域,一則舊有之衝突既未解決,再者種族衝突戰火又蔓燒到 東南歐地區,前南斯拉夫的分裂,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與土耳其 之內部衝突、埃及與利比亞之糾紛,甚至西班牙主張直布羅陀海域歸 屬權,摩洛哥主張西班牙境內城市 Ceuta 以及 Melilla 回歸摩洛哥,希 臘與土耳其在亞得里亞海(Aegean Sea),賽浦路斯部分地區以及在 西撒哈拉地區之衝突爭端等,尤其在阿拉伯人、巴勒斯坦人與以色列 人之間的爭端雖經過 1991 年馬德里中東會議以及奧斯陸(Oslo)和平 進程之倡議有短暫性之消解,不過,在以色列總理拉賓(Rabin)遭槍 殺事件發生後迄今,中東地區和平曙光又告幻滅。43 再就衝突的結構因素探討,在地中海北岸一帶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 是在種族和宗教團體之間缺乏政治與社會之統合,例波士尼亞-黑塞 哥維那(Bosnia-Hercegovina)、科索沃(Kosovo)與馬其頓(Ma-cedonia)以及土耳其境內的庫德族問題等均屬之;二是由於嚴重之國
請見 Brauch et. al., op. cit., pp.11-12;有關直布羅陀問題英國早就建議 將其列為聯合國去殖民地化的名單當中,惟西班牙在聯合國大會第四次委員 會中提出直布羅陀地位歸屬涉及主權完整性及其西班牙公民利益問題。為解 決該問題,英國與西班牙共同協商於 1980 年發表《里斯本宣言》(Lisbon Declaration)以及 1984 年發表《布魯塞爾宣言》(Brussels Declaration), 不過,問題迄今仍無法解決。
內政治經濟問題,政府的存在不具合法性與正當性,例阿爾巴尼亞; 三是由於語言、文化之因素要求實行自治,例義大利的薩丁尼亞島 (Sardinia)、法國的科西嘉島(Corsica)等;至於地中海南岸,以 北非國家而言,其國內政經結構之不穩定,日愈升高之失業率以及社 會發展之失衡等均構成衝突之危機,再加上其在西撒哈拉一帶領土疆 界之衝突,使得此一地區原先既有歐洲強權國家,如法、英、義、西 等國的舊有殖民利益衝突,如今更有介於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之間、 阿爾及利亞與突尼西亞之間、阿爾及利亞與利比亞之間、突尼西亞與 利比亞之間以及埃及與蘇丹之間的雙邊爭端有待解決;至於中東地區 之爭端問題仍在於以阿之間的領土糾紛,例如以色列 黎巴嫩之間、 以色列 敘利亞之間(戈蘭高地(Golan heights)、利塔尼河(Letani river)等)、以色列 約旦之間以及以色列 巴勒斯坦自治區(在耶 路撒冷以及約旦河西岸之占領問題)等。在阿拉伯世界中普遍存在中 東地區之和平與穩定之關鍵,應是以解決巴勒斯坦人問題為最根本。 為解決冷戰後地中海區域安全問題之衝突與爭端,自 1990 年歐洲 國家開始試圖建構兩個途徑協調爭端之解決,其一是廣泛的區域合作 途徑(regional approach),其範圍包括所有地中海區域國家與中東 國家;其二是有限度的次區域合作途徑(subregional approach)。其 解決之機制主要係透過信心建立措施或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或夥伴建 立措施(Partnership Building Measures/PBMs)等工具之應用,而 主要推動該項機制之區域組織則有歐安組織、西歐聯盟、北約組織以
及歐盟的《巴塞隆納夥伴宣言》。44(請見圖 2 及表 5)
許多研究顯示,信心建立措施(CBMs)的發展基本上經過四個階段:一是 1975年歐安會議之《赫爾辛基最後議定書》(Helsinki Final Act), 其 中規定對於超過 25,000 名士兵之主要軍事演習需於 21 天前宣布並邀請觀察 員觀察演習,同時資訊應公開而透明化;二是 1986 年歐安會議之《斯德哥 爾摩文件》(Stockholm Document),主要的 CBMs 包括:避免使用武力威
脅;軍事演習提前通知;觀察特定的軍事活動;設定年度所有軍事活動議 程;對大規模超過 40,000-75,000 名士兵之軍事演習採取限制性規定;第三 代 CBMs 則為 1990-1992 年的歐安會議的《維也納文件》(Vienna Docu-ments),主要包括 個 CBMs,如交換年度性軍事情報、降低衝突(諮商 與合作機制)、互訪交流空軍基地、特定軍事活動提前公告;觀察特定軍事 活動;年度軍事活動議程;限制性措施;軍事檢查與評估;溝通以及舉行年 度檢討會議等;第四代的 CBMs 則係於 1993 年 1 月由歐安組織架構下所發 展的「安全合作論壇」(Forum on Security Cooperation /FSC)所宣布的 四項新措施分別是:增加國防計畫之透明度、各成員國有義務公布其國防政 策武裝計畫與預算之資訊;建立軍事交流及合作計畫、成員國之間相互參與 演習、訓練,舉行研討會等;傳統武器移轉或限制之透明化資訊;以及建立 地區危機情勢的穩定措施,包含透明化、限制性以及停火措施、非軍事區的 建立、特定武器系統的復原(deactivation)、不規則武力的處理等。詳細 分析請見 H.G.Brauch, “From Confidence to Partnership Building Measures in 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 Conceptual and Political Efforts Revisited,” in Brauch, Marquina and Biad (eds.), op. cit., pp.27-58, here pp.36-44; 進一步相關文獻請見 Ki-Joon Hong, The CSCE Security Regime Formation:
An Asian Perspective(Basingstoke-Lodon: Macmilla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7);Peter Schlotter, Die KSZE in Ost-West-Konflikt:
Wirkung einer internationalen Institution(Frankfurt a. M.: Campus 1999);至於夥伴建構措施(PBMs)則集中於非軍事性領域如經濟社會 等,另一類的包容促進措施(Tolerance Furthering Measures/TFMs)亦以 社會、文化工作為主。另前聯合國秘書長蓋里(Boutros-Ghali)在其「和平 議程」(Agenda for Peace)中揭櫫和平維持的四個機制:預防性外交(pre-ventive diplomacy)、創造和平(peace-making)、維持和平(peace-keep-ing)以及「後衝突和平建構」(post-conflict peace-building)。其中蓋里 強調,所有區域組織可於預防性外交方面考慮採取更深化之信心建立措施。 對此,在中東、巴爾幹半島以及地中海地區尤其扮演重要角色,其和平維持 至少包含軍事、外交(政治)、經濟、生態、社會及文化等六個面向(請見 附表)。詳細分析請見 Brauch, ibid., pp.52-56。
圖 2 歐盟、北約、西歐聯盟以及歐安組織在地中海安全對話之夥伴成員
資料來源:Hans Guenter Brauch, A. Marquina and A. Biad, “Introduction: 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 for the 21st Century,” in Brauch, Marquina and Biad eds., op. cit., pp.3-25, here p.23.
附表 預防性外交與後衝突和平建構在地中海區域的信心建立機制 機制 項目 預防性外交 後衝突和平建構 軍事性 CBM:避免衝突發生 南北地中海區域 CBM:在西撒哈拉、阿爾及利亞、 摩洛哥、茅利塔尼亞等地區 實施 政治性 CBM:政治對話、建立組織化結構、 調和種族問題 CBM:政治對話、重建 經濟性 PBM:建構經濟互動夥伴結構如自由 貿易區與相互依存之經濟關係 PBM:經濟合作與經濟重建 生態性 PBM:如《巴塞隆納宣言》中之地中 海行動計畫(MEDA)等 PBM:例如波士尼亞─赫塞哥維那 之掃雷措施 社會性 PBM:推動城市合作與民間團體交流 TFM:締結姊妹市、學生交換計畫等 文化性 TFM:文化與宗教間交流對話,例如組成教材聯合審議委員會,避免造成文 明衝突問題。
表 5 歐洲主要區域組織對地中海區域所採取信心建立措施之發展 組織 起始年分 歐洲參與國家 地中海對話夥伴國 發展重要性 歐阿會談 (Euro-Arab Dialogue) 1973 9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 阿拉伯聯盟成員國 活 動 已 終 止 歐安會議(CSCE): 赫爾辛基 歐安組織(OSCE): 布達佩斯 1975 1994 1999 35個 CSCE 成員國 53個 OSCE 成員國 55個 OSCE 成員國 未特定 地中海合作夥伴(MPFC):阿 爾及利亞、埃及、以色列、 約旦、摩洛哥、突尼西亞 不甚重要 具 有 限 重 要性 地中海安全合作會議 (CSCM): 義大利、西班牙倡議 1990 1992 24個 地 中 海 沿 岸 國 家 : 法、希、義、葡、西、馬 爾他、摩洛哥、阿爾巴尼 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 那、克羅埃西亞、賽浦路 斯、斯洛伐尼亞、南斯拉 夫 阿 爾 及 利 亞 、 埃 及 、 利 比 亞、摩洛哥、突尼西亞、以 色列、約旦、敘利亞、黎巴 嫩、巴勒斯坦自治區、土耳 其 美國反對 地中海安全合作會議 (CSCM): 議會同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發起 1990 1995 1997 24個地中海沿岸國家之議 會議員;另再加上美國、 英國與俄羅斯 同上 5+5對話 1990 葡萄牙、西班牙、法國、 義大利、馬爾他 阿爾及利亞、摩洛哥、茅利 塔尼亞、利比亞、突尼西亞 由 於 利 比 亞 與 阿 爾 及 利 亞 之 爭 議 宣 告 失敗 多諾(Donor) 經濟高峰會 1993 1994 1995 1996 OSCE成員國 中東及北非地區國家 地中海對話合作論壇 1994 法國、希臘、義大利、馬 爾他、葡萄牙、西班牙 阿 爾 及 利 亞 、 埃 及 、 摩 洛 哥、突尼西亞、土耳其 推 動 《 巴 塞 隆 納 宣 言 》 的 重 要過程 巴塞隆納進程 1995 15個歐盟成員國(美國具觀 察員地位) 12個 對 話 夥 伴 : 阿 爾 及 利 亞、塞浦路斯、埃及、馬爾 他、摩洛哥、突尼西亞、以 色列、約旦、敘利亞、黎巴 嫩、土耳其及巴勒斯坦自治 區 繼 續 發 展 為 歐 盟 地 中 海 政 策 之 執 行 機 制 西歐聯盟地中海次小組 1992 10個成員國與準成員國 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 西亞、埃及、約旦、茅利塔 尼亞 繼續推動 北約組織地中海倡議 1994 北約 16 個會員國 (1999年:19 個成員國) 埃及、以色列、約旦、茅利 塔尼亞、摩洛哥、突尼西亞 繼續推動
本節以歐盟之《巴塞隆納宣言》在地中海區域所欲建立之政治與 安全夥伴關係為對象。依歐盟所宣示之目標有三:一是建立共同和平 與穩定區域;二是建立繁榮分享之區域(PBM);三是開發人類資 源,促進文化與公民社會之交流與了解(PBM/TFM)。45就理論執行 層面而言,有關信心建立措施的部分,主要由歐盟成員國之資深官員 負責,其運作之現實主要著重於政治情勢穩定、軍備管制、裁軍以及 軍事性的 CBMs 為主,但也強調文化交流、資訊交流、政治共同利益 議題、預防衝突之相互援助與管理、陸上地雷之掃除、海空搜尋與救 難作業以及建立外交政策的網絡機制(EuroMesco)等方面的重要性。 另在 CSBMs 的部分則以安全措施為主,運作之觀點主要強調促進軍事 透明化之措施,包括軍事支出,主要軍事演習之事先通告,國防活動 資訊之交流,衝突預防與危機處理之官員與專家之交流,各國之國防 與安全研究機構之合作,包括建立「歐盟─地中海安全暨發展學 院」;維持和平行動之合作,以及歐盟地中海之核能安全研討會等。 不過,遺憾的是,在資深官員代表經過六次會議所提出之實際執行的 CBMs/CSBMs的措施建議當中,對於軍事國防重要 CBMs 方面卻付之 闕如。46直到 1997 年在馬爾他舉行的第二屆歐盟地中海國家外長會議 雖也作出若干 CBMs 的宣示性措施,不過軍事透明化的議題始終未能 克服。追究其根本原因在於阿拉伯國家拒絕向以色列提供任何有關軍
Barcelona Declaration Adopted at the Euro-Mediterranean Conference,
27-28 Nov, 1995.
具體的 CBMs 包括建立政治軍事接觸網絡,國際人權資訊交換、打擊恐怖主 義、國際裁軍法律資訊交換、召開外交研討會、建立外交政策研究機制、歐 盟-地中海區域安全年鑑、歐盟-地中海災害防制與處理、歐盟-地中海國 防機構網絡建立、以及定期舉行研討會、交流、官員互訪等。詳細請見 A. Marquina, “Review of the Initiatives on CBMs and CSBMs in the Mediterranean,” in Brauch, Marquina and Biad ed., op. cit., pp.61-76, here pp.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