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沿海私鹽船與海盜船的活動,固然與私鹽產銷有關,從更廣闊 的視野看,這其實是唐宋以來沿海航運發展的一個面相。唐代海外商舶 到中國來貿易,主要是外國商人的活動,中國人無論遠航南海,或是在 沿海航行經商,都還沒有太大的發展。到了南宋,情況已大不相同,不 少中國商人從事海外貿易,沿海各地之間商品的海上運銷也頗為興盛,
外國商人的重要性已大為降低。59私鹽的海上販運,正是沿海商業活動 的一個部分;而來自國內與外洋各類船舶的輻湊,則提供了私鹽船轉變 為 海 盜 船 的 機 會 。 唐 宋 以 來 沿 海 航 運 的 發 展 , 從 比 較 北 宋 前 期 李 昉
59 宋代中國海商重要性的增加,外國海商重要性的降低,學者早已注意。見全漢昇,〈宋 代廣州的國內外貿易〉,收入氏著,《中國經濟史研究》(香港:新亞研究所,1976)
中冊;方豪,〈宋代泉州等地之祈風〉,收入氏著,《方豪六十自定稿》下冊(臺北:
作者自印,1969);李東華,《泉州與我國中古的海上交通:九世紀末─十五世紀初》
(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6),頁 91-100;蘇基朗(Billy K. L. So)討論宋代泉州的 海上商業,也有相同的看法,見 Billy K. L. So, Prosperity, Region, and Institutions in Maritime China: The South Fukien Pattern, 946-1368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37, 57-58.
(925-996)所編《太平廣記》所收唐、五代的故事,與南宋中期洪邁
(1123-1202)所撰《夷堅志》所述北宋晚期以來的故事,配合其他記載,
可以看出一個概略。
廣州是唐時對外貿易的惟一大港,也是海外商人與商品進入中國的 門戶。《太平廣記》有一則故事,講述貞元年間(785-804)崔煒在廣州 任官的一次奇遇,他墜落一穴中,被引進一處皇宮,獲贈「國寶陽燧珠」,
並告知「將往至彼,當有胡人具十萬緡而易也」。崔煒回到廣州,到波 斯邸出售,胡人店主果然以十萬緡購下。原來這是大食國陽燧寶珠,流 落中國,胡人店主奉王命,「具大舶重資,抵番禺而搜索」,既已尋獲,
於是「遽泛舶歸大食去」(李昉,《太平廣記》卷三十四,〈崔煒〉)。
從這個故事所看到的,是從海路到廣州來貿易的外國商人,具有雄厚的 資本,他們所經手的也是寶珠這一類貴重的商品。
上述故事發生在貿易港廣州,《太平廣記》還有更多胡商的故事是 發生在內地城市。唐代的外國商人到中國後,在活動上所受的待遇,和 後來的宋代不同。宋代外商抵達中國沿海港口,主要住在城外的番坊或 番人巷,60按照法令不得與華人雜居及入城居住;61他們即使在中國老子 長孫,居留五世,若是戶絕,財產歸市舶司拘管,62可見他們仍然住在
60 宋代外國商人居於貿易港口的番坊,見〔日〕桑原隲藏著,馮攸譯,《中國阿剌伯海上 交通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頁 64-68。桑原隲藏認為泉州、廣州在城 外均有此類番坊,但蘇基朗考出,泉州外商聚居地稱番人巷,不稱番坊,見蘇基朗,〈論 宋代泉州城的都市形態〉,收入氏著,《唐宋時代閩南泉州史地論稿》。
61 廣州、海南對外國商人居住之限制,至晚自北宋景祐三年(1036)已經存在,見李燾,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118,景祐三年四月辛亥條:「詔廣州、海南番商毋得多市田 宅與華人雜處。」泉州於南宋時則有化外人不得城居的法律規定,朱熹記傅自得於宋高 宗時通判泉州,撤毀賈胡於州學之前的層樓,所持理由是「化外人法不當城居」,見朱 熹,《朱文公文集》,卷 98,〈朝奉大夫直祕閣主管建寧府武夷山沖佑觀傅公行狀〉。
62 徐松輯,《會要》,〈職官四四.市舶司〉,政和四年(1114)五月十八日條:「詔諸 國蕃客到中國居住已經五世,其財產依海行(法),無合承分人及不經遺囑者,並依戶 絕法,仍入市舶司拘管。」可見番商後人在中國即使居住已歷五世,仍然住在沿海港市,
所以其戶絕財產才會由市舶司拘管。
沿海港市,而未遷居於內地。在北宋崇寧三年(1104)之前,外商在航 抵廣州,出售舶貨之後,就不得轉往其他地點交易,因廣東市舶司轉達 大食番客的請求,而在此年放寬;但是放寬之後,所謂前往他處,其實 是指沿海其他港口,而非內陸。63南宋時期,相關限制應仍延續。淳熙 二年(1175),採取較嚴的措施,規定外商僅能在市舶司所在之處貿易,
不得出境。這項新規定引起泉州外商的恐慌,經過福建市舶司的請求,
朝廷收回成命,但是只允許他們從泉州販運至其他福建路州軍。64所謂 福建路州軍,應亦是指沿海州軍,除泉州外,尚有福州、興化軍、漳州。
這樣的限制,比起崇寧三年的規定又有限縮。總之,自北宋至南宋,似 一直未曾准許外國海商進入內地經商,更不用說准許他們在內地居住。
宋代的這些限制,在唐代並不存在,清楚地反映在下引《太平廣記》的 一些故事中。
唐代的外商可以在境內旅行經商,並在內地城市居住。當時航海抵
63 徐松輯,《會要》,〈職官四四.市舶司〉,崇寧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條:「詔應蕃國及 土生蕃客願往他州或東京販易物貨者,仰經提舉市舶司陳狀本司勘驗詣實,給與公憑,
前路照會,經過官司常切覺察,不得夾帶禁物及姦細之人,其餘應有關防約束事件,令 本路市舶司相度申尚書省。先是,廣南路提舉市舶司言,自來海外諸國蕃客將寶貨渡海 赴廣州市舶務抽解,舉(按:疑當作與)民間交易,聽其往還,許其居止,今來大食諸 國蕃客乞往諸州及東京買賣,未有條約。故有是詔。」據此,應是准許外商進入內地,
才可能到東京。但《宋史》,卷 186,〈食貨志.互市舶法〉記此事作:「(崇寧)三 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姦人。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 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凡海舶 欲至福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船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則《會要》所載之東京,
當為京東之誤,若是京東,應指京東路沿海港口,而未允許進入內地。接續所記海舶欲 至福建、兩浙販易的規定,可以更清楚看出是指到沿海港口。從此一規定也可以看出,
朝廷最後並未允許前來廣州的外商航海至京東。關履權述此事,引《宋史》之記載,而 未引《會要》,是正確的。見關履權,《宋代廣州的海外貿易》(廣州:廣東人民出版 社,1994),頁 155。
64 徐松輯,《會要》,〈職官四四.市舶司〉,淳熙二年十二月五日條:「提舉福建路市 舶蘇峴言,近降旨揮,蕃商止許於市舶置司所貿易,不得出境。此令一下,其徒有失所 之憂。乞自今諸蕃物貨既經征榷之後,有往他者,召保,經市舶司陳狀,疏其名件,給 據付之,許令就福建路州軍興販。從之。」
達廣州的外商,多取道江河,兼翻越山嶺,至洪州、揚州、洛陽、長安 等城市經商。65類似上述胡商搜尋、展示、擁有或遺落寶物的故事,也 見於這些城市及其他地方。安史亂後,原居長安的魏生,攜妻入嶺南,
數年後北歸,行至嶺北的虔州歇息,尋獲手掌大的石片,攜帶回家。他 與長安市肆的胡商素來相識,這些胡商「每年一度與鄉人大會,各閱寶 物,寶物多者戴帽居於坐上,其餘以次分列」。他們找魏生去觀看,魏 生帶了他在虔州所拾獲的石片前往。用餐之後,胡商各自展示自己的寶 物,獲坐上座者「出明珠四,其大逾徑寸餘」,以次「或三或二,悉是 寶」。他們問魏生是否也有寶物,他出示那塊石片,沒想到三十幾位胡 商都起立擁之上座,讓他大為驚訝。眾人向他求購這寶石,願意出任何 價錢。他「大言索百萬,眾皆怒之,何故辱吾此寶,加至千萬乃已」。
原來這是胡商本國之寶,「此寶母也,但每月望,王自出海岸,設壇致 祭之,以此置壇上一夕,明珠寶貝等皆自聚」,因亂遺失已三十餘年,
其王懸重賞尋求,「獲者拜國相,此歸皆獲厚賞,豈止數百萬哉」(《太 平廣記》卷四○三,〈魏生〉)。虔州正在從廣州往洪州的路上,這塊 寶石,無疑是從海路入中國的外商所遺落。那些視這塊寶石為至寶的長 安胡商,應該也是從海路入中國經商,他們的本國與海為鄰,所以國王 會每月望日出海岸祭拜。從他們的展示,可以看出他們經營高價的商品;
出得起那樣高的價錢來購買魏生的寶石,則顯示了他們的富裕。來自海 路,富裕且經營高價商品,正是這個故事中所見到的唐代胡商形象。
沿著從廣州經虔州、洪州、揚州到長安的交通線上,都可以看到這 類胡商,揚州、長安由於是來自海外的胡商聚集之所,發生在這兩處有 關寶物的故事尤其多。66發生在洪州、揚州的故事,胡商固然應從海路 來到中國;至於發生在長安及華北其他地區的故事,有些也可以比較清
65 向達,〈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收入氏著,《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臺北:明文書 局,1981)。
66 相關故事多見於李昉,《太平廣記》,卷 402、403,〈寶類〉,也有一些散在他卷。其 中發生在揚州的故事,全漢昇已有搜集。見全漢昇,〈唐宋時代揚州經濟景況的繁榮與 衰落〉,收入氏著,《中國經濟史論叢》(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第 1 冊。
楚地看出,故事中的胡商是海商。例如在汴州轄下的陳留,有胡人在旅 店鬥寶,向旁觀的士人以比索價高出數十倍的五萬緡,合資購買他們認 為可以在海中聚寶的寶珠,並且「邀士人同往海上觀珠之價」(《太平 廣記》卷四○三,〈寶珠〉)。有波斯胡人在扶風,剖石得徑寸珠一枚,
以刀破臂腋,藏於其內,「便還本國,隨船汎海。行十餘日,船忽欲沒。
舟人知是海神尋寶,乃徧索之,無寶與神,因欲溺胡。胡懼,剖腋取珠」
(同書卷四○二,〈徑寸珠〉)。在長安,開元十年(722),有胡人向 開元寺僧以四十萬貫的價錢,購買埋於地中可以出水泉不絕的水珠,胡
(同書卷四○二,〈徑寸珠〉)。在長安,開元十年(722),有胡人向 開元寺僧以四十萬貫的價錢,購買埋於地中可以出水泉不絕的水珠,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