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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溫艚考──海盜活動、私鹽運販 與沿海航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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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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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溫艚考──海盜活動、私鹽運販

與沿海航運的發展

梁 庚 堯

*

提 要

「溫艚」一詞,見於南宋晚期的文獻。泉州與廣州的地方官曾用以 描述寇掠當地的海盜船,而指稱這些海盜船來自浙東。此一詞語所涉及 的史事及其發生背景,尚待深入探討。本文考述「溫艚」的活動,推斷 其來源與人員的組成,並探討其活動發生的歷史環境。首先敘述「溫艚」 活動的史實,指出這是由浙東南下的海盜船,在閩、粵沿海劫掠海舶, 侵擾岸上居民;其次推論這些海盜船同時也是商船,販運浙東沿海所產 的私鹽到閩、粵銷售,並與當地人結合,從事走私活動,演變而為海盜; 然後以浙東沿海諸郡,特別是溫、台兩州的私鹽問題,解釋「溫艚」何 以來自浙東沿海;最後從更加寬廣的視野,說明「溫艚」的活動,其實 是唐宋沿海航運發展的一部分。                  關鍵詞:溫艚 南宋 海盜 私鹽 航運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特聘教授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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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來自浙東的海盜船

三、由私鹽販運發展而成的海盜活動

四、浙東沿海州郡的私鹽問題

五、沿海航運的發展

六、結語

一、前言

「溫艚」一詞,見於南宋晚期的文獻。真德秀(1178-1235)知泉州 與方大琮(1183-1247)知廣州時,均用以描述寇掠當地的海盜船,而指 稱這些海盜船來自浙東。本文作者在研究南宋私鹽時,曾注意到「溫艚」 的活動,並認為這些海盜船很可能就是私鹽船,係由運販私鹽發展而為 海盜。1但是當時限於討論的主題,僅稍略述及。實際上,「溫艚」的活 動,雖然僅見於真德秀和方大琮的描述,可是所牽連到的問題較為繁複, 其發生的背景也有待深入探討。此一詞語的背後,蘊藏了一些值得注意 的史事,甚至唐宋時期的歷史演變,應以專文來討論。 本文考述「溫艚」的活動,推斷其來源與人員的組成,並探討其活 動發生的歷史環境。全文除前言、結語外,共分四節,首先敘述「溫艚」 活動的史實,指出這是由浙東南下的海盜船,在閩、粵沿海劫掠海舶, 侵擾岸上居民。其次推論這些海盜船同時也是商船,販運浙東沿海所產 的私鹽到閩、粵銷售,並與當地人結合,從事走私活動,演變而為海盜; 由於推論溫艚在閩、粵沿海的活動有與當地人合作的可能,所以在這一 個部分也討論到活躍於閩、粵沿海與內河的大棹船、多槳船。然後以浙 東沿海諸郡,特別是溫、台兩州的私鹽問題,解釋「溫艚」何以來自浙

1 梁庚堯,《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0),頁 5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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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沿海。最後從更加寬廣的視野,說明「溫艚」的活動,其實是唐宋沿 海航運發展的一部分。 必須要說明的是,本文以浙東的私鹽問題解釋閩、粵沿海海盜活動 的形成,只是提供一個觀察的角度,並不認為南宋閩、粵沿海的海盜都 來自浙東,也不認為這時期東南沿海一帶海盜的成因純粹出自私鹽問 題。

二、來自浙東的海盜船

真德秀在嘉定十年至十二年(1217-1219)間知泉州,2上任之後, 便面臨海盜犯境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他上任的次年趨於嚴重,於是動用 駐紮泉州的左翼水軍和當地民船、鄉兵,進行征剿。3事平之後,他申報 樞密院,請求獎賞平寇有功的官兵與民間領袖。在申狀中說:「溫艚賊 徒,自四月十九日侵犯郡境」,又說:「某初無賊報,博訪寓公、士人 以討捕之策,眾論翕然,以為溫艚賊徒,素與烈嶼為仇,而本嶼民兵, 素習舟楫,可為官兵之助。」(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以 下簡稱《真文忠公文集》]卷八,〈泉州申樞密院乞推海盜賞狀〉。) 所謂「溫艚」,顯然是指侵犯泉州沿海的海盜船。從真德秀上呈給 樞密院的申狀可以得知,這夥海盜有船至少十四艘,徒黨應在二百人以 上。4據劉克莊(1187-1269)在真德秀行狀中所述,則這夥海賊首領為

2 據李之亮,《宋福建路郡守年表》(成都:巴蜀書社,2001),頁 110。 3 南宋沿海的水軍,在兩浙主要有明州定海縣水軍,後改為平江許浦水軍,在福建有左翼 水軍,在廣東有摧鋒水軍。見〔日〕曾我部靜雄,〈南宋の水軍〉,收入氏著,《宋代 政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74)。關於左翼軍,可參考蘇基朗,〈論蒲壽 庚降元與泉州地方勢力的關係〉,收入氏著,《唐宋時代閩南泉州史地論稿》(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及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自衛武力的探 討》(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2),第一篇第二章〈福建左翼軍〉,廣東摧 鋒軍可參考黃寬重同書第一篇第一章〈廣東摧鋒軍〉。 4 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 8,〈泉州申樞密院乞推海盜賞狀〉述五月九日在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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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清、趙郎,有船十八艘。5真德秀在申狀中所述及海盜活動的範圍, 不僅在泉州近海,在這兩年內,泉州水軍為了征剿海盜,也曾南航至漳 州、廣東的潮州;又有失於收捕的海盜北走入浙東,為「溫州樂清縣尉 捉獲」。而海盜在經過追捕之後,「目今竄入北洋,泉、漳一帶,盜賊 屏息,番舶通行」,這裡所說的北洋,應指福建以北的海面。據劉克莊 所撰真德秀行狀,這夥海盜在漳州漳浦縣境內渺淘洋為官軍所敗,趙郎 被捕,王子清逃走,後為台州杜門巡檢捕獲。6〈泉州申樞密院乞推海盜 賞狀〉上於嘉定十一年(1218)八月之前,這年十一月,真德秀又上了 一封申狀給樞密院,提出有關海防事宜的建議。7這封申狀,描述了海盜 在泉州一處稱為圍頭的灣澳日常活動的情形。圍頭由於比其他灣澳深 闊,可以避風,平常來自南北洋的客船、賊船,無不於此停泊,上山取 飲用的淡水,「當處居民亦多與賊徒交通貿易,酒食店肆,色色有之」。 由於客船、賊船同時停泊於此,所以客船「不測間多被賊徒劫擄而去, 徑入深洋,不見蹤跡」。在這封申狀中,真德秀把這些海盜船稱之為「溫、 明群盜」(《真文忠公文集》卷八,〈申樞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狀〉)。

晉江縣近海捕到四十八人,十二日在晉江縣近海捕到三十一人,十三日賊船一十四艘遁 逃至漳州沙淘洋,在漳州、泉州晉江縣、惠安縣近海捕到一百三十六人。 5 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 168,〈西山真文忠公行狀〉:「奏除右文殿脩撰知 泉州郡。……海賊王子清、趙郎以十八艘(按:艘字後缺兩字)侵劫晉江懸(按:懸是 縣之誤)圍頭灣,距州僅百餘里。公調左(按:左字後缺一字,應是翼)軍捕逐,撥發 官王大壽力戰無援,與隊將秦淮等六人死之。」真德秀第一次知泉州時帶右文殿脩撰職 名,見脫脫,《宋史》,卷 437,〈真德秀傳〉;王大壽與隊將六人死事,詳情見《真 文忠公文集》,卷 8,〈申樞密院乞優恤王大壽狀〉,亦為真德秀第一次知泉州時事。 6 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 168,〈西山真文忠公行狀〉:「逆賊至漳浦境內渺 淘洋,敗之。獲大舟四,賊首六,趙郎者在焉,子清逸去。……子清尋為台州杜門巡檢 所擒。」按:「渺淘洋」在《真文忠公文集》卷 8〈泉州申樞密院乞推海盜賞狀〉作「沙 淘洋」。捕獲王子清事又見徐松輯,《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會要》),〈兵一三. 捕賊下〉,嘉定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條:「詔知台州喻珪特轉一官,以督責巡尉出海, 捕獲賊首王子清等旌賞故也。」 7 曾我部靜雄曾以真德秀的幾次上奏為主,探討南宋泉州的海防,見曾我部靜雄,〈南宋 の貿易港泉州の水軍とその海賊防衛策〉,收入氏著,《宋代政經史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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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隨後為請求駐劄當地的左翼軍可以由泉州知州節制,真德秀上給樞密 院的另一封申狀裡又指出,「比年以來,海盜不時出沒,米商舶賈,間 遭劫掠」;儘管侵犯泉州的海盜已經肅清,可是最近接獲安撫司和提刑 司的來示,浙東「明、台海界,復有強寇」(同書同卷,〈申樞密院乞 節制左翼軍狀〉)。 真德秀的三封申狀,描述了泉州近海的海盜活動情形,也為稱做「溫 艚」的海盜船,何以在「艚」前冠以「溫」字,提供了線索。可以看出, 這些平常停泊灣澳,與當地居民交通貿易,並不時搶劫海上商船的海盜, 係以成群的船隊在海上活動;其活動的海域範圍,北自浙東,中含福建, 南至廣南,而福建的泉州由於是大港所在,尤其是他們窺探的重要處所。 當他們在福建海域遭到追捕,逃竄躲避的方向是北方的浙東海面。因此 在泉州失於收捕的海盜,會在溫州、台州附近被捕獲;8當海盜竄入北洋 之後,泉州、漳州一帶的海面為之安寧,可是浙東的明州、台州卻隨後 告急;真德秀稱他們為「溫、明群盜」,顯示他們是來自浙東。「溫艚」 的「溫」,應該意指溫州。9廣泛來講,這些海盜船來自浙東沿海的明州、 台州、溫州,而介於浙東、福建兩路之間的溫州,是從浙東進入福建海

8 溫州樂清縣與台州海面相連。 9 本文作者曾於 2010 年 10 月 28 日於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文化研究所以此題作報告,當時 有研究生指出,據其在溫州、台州一帶所作調查,「溫」應為溫、台方言「彎」的音轉, 意思是尖底船,「艚」音在溫、台方言中是交易的意思。因此「溫」艚的「溫」並非指 溫州,「艚」亦非指海船。但在座的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包偉民教授於會後私下表示, 溫州方言複雜,一縣就有好幾種方言,因而此說未必然。本文作者不懂溫、台方言,返 臺後翻閱有關溫州方言的書籍,獲知倒裝語法確為溫州話的特色之一,可是溫州地區方 言複雜亦為事實,而且台州話與溫州話不能直接相通(沈克成、沈迦,《溫州話》〔寧 波:寧波出版社,2006〕,頁 2、7-13;鄭張尚芳,《溫州方言志》〔北京:中華書局, 2008〕,頁 6)。無論如何,這項意見提供了另一種思考方向,存此一說,以備有興趣 者探討。若此說屬實,則「溫艚」兩字倒過來講,在溫、台方言中是交易海船(尖底船 行於深洋,見下文討論)的意思。不過仍有兩點可以再考慮:第一,此說其實從語言來 源上,證實了「溫艚」此詞的涵義,與來自溫州、台州的走私商船相關;第二,當此詞 以溫、台方言傳到外地,為不懂此種方言的人轉寫成「溫艚」二字時,其文義可能已有 改變,不再是當初方言語詞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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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必經之處,10尤其可能是他們的主要巢穴。 十餘年後,紹定五年、六年(1232-1233)間,真德秀再度知泉州, 仍然面對海盜犯境的問題。紹定六年,真德秀先後上了三封申狀給樞密 院和尚書省,請求獎賞有功將校,並對收捕海盜和沿海軍政提出建議。 在上給尚書省的申狀中,真德秀述及這年二月,官軍和海賊在料羅曾有 衝突;四、五月間,海賊劫掠來自海外的商船,搶奪船貨,擄走船員, 又上岸劫掠,並擄走鹽綱船。官府派水軍剿捕,雙方再發生衝突。11在 二月時,賊船「只有五隻」,至四、五月間已「添至十二隻」;四、五 月間上岸劫掠時,賊船「乘載五六百人」,而真德秀在申狀中,更聲稱 「聞其賊眾已近千人」。這些海盜船活動於閩粵沿海,「遞年往來漳、 潮、惠州界上衝要海門,劫掠地岸人家糧食,需索羊酒,俟番船到,攔 截行劫」;所泊深澳,「正屬廣東界分,正南北咽喉之地,其意欲劫米 船以豐其食,劫番船以厚其財,擄丁壯、擄舟船以益張其勢」(《真文 忠公文集》卷十五,〈申尚書省乞措置收捕海盜〉)。在上給樞密院的 一封申狀裡,真德秀對海盜勢力的發展,也作了簡單的描述,「其始出 海,不過三兩船,俄即添至二三十隻;始不過三五十人,俄即添為數百, 以至千人」(同書同卷,〈申樞密院乞修沿海軍政〉)。在請求褒獎軍 將貝旺的申狀中,則述及官軍攻打這夥「在海洋行劫日久」的海盜,兩 艘賊船「各有七八十人,皆為弓箭所斃」,貝旺「又跳過第三船,殺死 二三十人」(同書同卷,〈申左翼軍正將貝旺乞推賞〉)。 從這三封申狀,可以由當時海盜的船數與人數推見其聲勢,並得知 即使經過真德秀在第一次知泉州時的征剿,問題仍未消失,海盜仍然在 近海甚至上岸劫掠,繼續成為海上船隻、岸上居民和地方官府的困擾。 雖然從這三篇申狀看不出這群海盜來自何處,但是真德秀向神祇祈求助

10 包恢(1182-1268),《敝帚藁略》,卷 1,〈防海寇申省狀〉:「姑以福州之境言之, 賊船自北而來者,則自溫州界分銅盤山、半洋碓等處而入。」 11 從兩次衝突分別在二月和四、五月間,可知此事應發生在紹定六年,因真德秀於紹定五 年八月才奉派知泉州。見李之亮,《宋福建路郡守年表》,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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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海盜的祝文,卻透露了消息。他向聖妃祈求說:「某猥以非才,再守 茲土,實惟神芘是依。今者凶狡之徒,方舟南下,所至剽敓,重為民旅 之害」(《真文忠公文集》卷五十,〈聖妃宮祝文〉)。既稱「再守茲 土」,則應是在他第二次知泉州時;「今者凶狡之徒,方舟南下」,說 明這些結成船隊的海盜船,12來自泉州以北的海洋。緊接於這篇祝文之 後,是向海神祈求的一篇祝文,他說:「大海之神,比者溫、明之寇, 來自北洋,所至剽奪,重為民旅之害。」(同書同卷,〈海神通遠王靈 著王祝文〉)清楚地說明這群海盜的來源,和他前次知泉州時所遭逢的 「溫艚」相同,是「來自北洋」的「溫、明之寇」。 「溫艚」一詞,在真德秀第二次知泉州之後十餘年,仍然有人使用。 方大琮於淳祐二年至七年(1242-1247)任知廣州兼廣南東路經略安撫 使,13顯然也面對海盜的問題,他在一篇祈神文中說:「某奉命守藩, 職在鎮壓。始至之日,桑寇突來。旋就驅除,亶神之力。越茲數載,海 波不驚。……溫艚無狀,自浙而閩。所至劫焚,寖涉吾境。命師遣將, 濟以民舟,期在必擒。」(方大琮,《宋忠惠鐵庵方公文集》卷三十八, 〈捕寇祈東西廟〉)方大琮剛上任時所遭逢的「桑寇」,應是一個桑姓 的海盜首領,在他的文集中數次提及,這股海盜從福建剽掠至廣州,再 至廣州以西的南恩州,最後遁逃至閩、浙而遭殲滅。14南恩州在廣州之 西,已與廣南西路相接。方大琮雖然沒明言這股海盜的來處,但是從其

12 「方舟」一詞原為兩舟并船之意,這裡應指為多船組成的船隊。脫脫,《宋史》,卷 451, 〈張世傑傳〉述張世傑於德祐元年(1275)七月,與劉師勇諸將出師焦山,於長江中, 「令以十舟為方,碇江中」,可見對宋、元人來講,十艘船相連也可以稱之為「方」。 13 據李之亮,《宋兩廣大郡守臣易替考》(成都:巴蜀書社,2001),頁 35-36。 14 方大琮,《宋忠惠鐵庵方公文集》卷 21,〈書.漳守黃殿講〉:「昨過叱敬庵,見楊隅 官幼偉者,領民兵來迎,問桑寇事。謂幾擒輒泄,暨至廣,杳無所聞,意已深遯。忽聞 其在南恩作過,亟調水軍二百五十人與元留在閩軍百人往擒之,則聞其乘東南風過潮、 漳界。」〈書.劉侍郎〉:「始至之日,……南恩以桑寇告。」同卷〈書.林憲〉:「某 初夏入嶺時,……又南恩以桑、陳之擾,遣水軍以躡之,非獨遠處,而羊城之岸下,有 剽掠而去者。禁多槳,明緝捕,犯者不貸,近城遠郊,無復有犯。……桑寇之黨,剪於 閩浙,賊氣頓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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遁逃的方向看,很可能也是從浙東來,歷經閩、粵沿海,至南恩州而成 為治安上的重大問題。至於在安定數年之後,出沒於廣東沿海、從事劫 焚的「溫艚」,祈神文中明指是「自浙而閩」,來自浙東,經歷福建, 而抵廣東。方大琮又在一封寫給友人的信中,述及他在廣東五年所觀察 到當地與外來的亂源,其中涉及這些來自浙東的海盜。他首先講本地民 眾所造成治安上的困擾:「路與州皆以廣為名,壤地綿亙,若非時有剽 竊處,處處皆聚落,不減閩浙。港汊太雜,則有蠻蛋;山峒高阻,則有 徭;數州合界,則有敓攘。隨其萌芽,纔剪輒散,亦不能為害。」這些 出自本路的問題,其害較輕,嚴重的是外來的寇源:「其地產鹽,而自 汀、贛,自湖南來,動以千百為群;產米產漆,又有番貨,而自溫、台、 明、越來,大艚或以十餘為 。有所產以養人,自外運去者,反以害人。…… 故廣無巨寇,其黠者多自外至。」(《宋忠惠鐵庵方公文集》卷十七, 〈書.鄭金部〉)據信中的說法,廣東的外來寇源有兩類,一類是從福 建汀州、江西贛州和湖南毗鄰州縣入境,走私廣鹽而回的鹽子;15另一 類則是從浙東沿海各州而來,販運廣東所產米、漆及海外輸入的番貨, 以十餘艘大船結成的船隊。16這兩類成群結隊的走私商人,運走廣東的 貨品,卻往往演變成「害人」的寇盜,成為廣東寇亂的主要來源。而兩 類中的後者,亦即來自溫、台、明、越數州的船隊,無疑就是所謂的「溫 艚」。李昴英(1201-1257)在淳祐六年(1246)為方大琮在任內新創的 廣州備安庫作記,17述及此庫創立的背景:「江湖猺峒錯落,巢險苞蘖,

15 關於南宋晚期,特別是方大琮任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時的鹽子活動,可以參考梁庚堯, 《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頁 510-512。 16 當時商船海上航行,有由多艘船隻結成船隊航行的情況。又見晁補之(1053-1110), 《雞肋集》,卷 62,〈朝散郎充集賢殿修撰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杜公行狀〉,述杜純(1032- 1095)任泉州司法參軍時之事蹟:「舶商歲再至,一舶連二十艘。」張邦基撰,孔凡禮 點校,《墨莊漫錄》,卷 3,〈明州陳生海上奇遇〉述陳生赴京師應舉,「乃於定海求 附大賈之舟,欲航海至通州而西焉,時同行十餘舟」。吳潛(1196-1262),《許國公奏 議》,卷 4,〈奏給遭風倭商錢米以廣朝廷柔遠之恩亦於海防密有關係〉,建議照料因 遇風沈船而流落浙東、福建的倭商,「俟同 船隻之回,載與同歸」。 17 備安庫為方大琮所創,用以籌措廣東摧鋒軍的軍費。見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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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草無時;裹鹽嘯群千百,所過尋釁起剽敓;艚寇駛風濤,出沒飄忽難 孰何。」(李昴英,《文溪集》卷一,〈廣州新創備安庫記〉)可以和 方大琮所言相對證。他所說的「艚寇」,當即方大琮在祈神文中所說的 「溫艚」,或在寫給友人信中所說從溫、台、明、越來的「大艚」,從 事的是海盜活動,是地方安全上所要備禦的對象。 真德秀和方大琮述及溫艚,是嘉定年間至淳祐年間的事。不過更早, 浙東沿海民風剽悍、民眾是海盜的主力等情狀,也已見於南宋時人的記 載。祝穆(?-1258 以前)《方輿勝覽》引述南宋初期、中期人的文字, 敘述慶元府(明州)、台州、瑞安府(溫州)的民風。明州據張津任官 的告詞,18是「四明並海,民剽多盜。廢其比伍,通為囊橐。出沒海浪, 多所脫遺」(祝穆,《方輿勝覽》卷七,〈慶元府〉);台州據呂伯恭(祖 謙,1137-1181)所撰〈修城記〉,是「距海百餘里,逋亡剽俠之所曹」 (《方輿勝覽》卷八,〈台州〉);19溫州據席益任官的告詞,20是「其 俗剽悍以嗇,其貨纖靡。其人多賈,其士風任氣而矜節」(《方輿勝覽》 卷九,〈瑞安府〉)。這些文字,均指出當地民俗的剽悍,還可以看出在 宋代曾設有市舶司的明、溫兩州,民眾有業商的風氣,而張津任官明州

卷 151,〈鐵庵方閣學墓誌銘〉:「增摧鋒軍春衣錢。舊水軍出戍,借一年粮,公命別 給,免借尅。郡計素窘,公簡儉節縮,為備安四庫,各積緡十萬。」 18 張津於乾道三年至五年(1167-1169)間知明州,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 1,〈敘 郡上.郡守〉。 19 此段文字又見呂祖謙,《東萊集》,卷 6,〈台州修城記〉,「百餘里」作「餘百里」。 20 此篇告詞為程俱所作,見程俱(1078-1144),《北山集》,卷 22,〈外制.席益差知溫州〉。 查王瓚、蔡芳纂修,胡珠生校注,弘治《溫州府志》,卷 8,〈宦職.守〉;及湯日昭、 王光蘊纂修,萬曆《溫州府志》,卷 7,〈秩官志.郡職〉;再查李之亮,《宋兩浙路郡 守年表》(成都:巴蜀書社,2001),均未見席益曾知溫州。按:程俱於紹興元年(1131) 九月至紹興二年(1132)二月間任中書舍人,此制當作於這段期間。見李之亮,《宋代 京朝官通考》(成都:巴蜀書社,2003),第二冊,頁 110。再查李心傳(1167-1244),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席益以中書舍人兼權直學士院,因草赦文為宋高宗所不喜,於 紹興元年九月命其出知溫州,十月即以新知溫州的身分取代孫覿(1081-1169)知臨安府, 顯然未至溫州上任。見該書,卷 47,紹興元年九月甲寅條及卷 48,紹興元年十月甲子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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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詞中的「出沒海浪,多所脫遺」,特別是指當地私商在海上的活動。 陳傅良(1137-1203)曾為一位晚年曾任福州長樂縣主簿的溫州人諸葛說 (1125-1174)撰寫行狀,諸葛說登紹興三十年(1160)進士第,可是連 遭父母喪,喪滿之後仍不願出仕,在地方上扮演著坐鎮一方、調處糾紛 的角色。他的鄉里濱臨大海,「其商海自給者率剽悍,迺時以所不平就 公決質之,惟一唯否是定」(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卷五十一,〈福 州長樂縣主簿諸葛公行狀〉)。這些剽悍而時生糾紛的海商,也很有可 能是海上走私的商人,他們所爭的大概是利益的分配。一直到南宋晚期, 吳潛仍然講慶元府「沿海之人,多惡少亡命,以漁鹽為業,大率剽悍輕 捷,在水如龍」,又講浙東西和福建,「凡並海而生者,雖無非習熟波 濤之夫,獨以慶元人為稱首」,可是「凡販海者,以百人為率,慶元之 人僅著十分之二三,蓋恐多則能併殺其徒也」(吳潛,《許國公奏議》 卷四,〈條奏海道備禦六事〉)。21 濱海居民習於海上活動,22而又民俗剽悍,且有海上商業利益可圖, 是海盜養成的溫床。台州、溫州、明州一帶的海域,向來是海盜出沒之 處。淳熙十年(1183),台州「申獲海賊首領毛大等五十七人」,溫州 「申獲次首領許大等九十六人」(王之望[1103-1170],《漢濱集》卷 七,〈溫州水災放罪自劾奏劄〉),活動於台、溫州海域的這夥海盜, 人數約有一百五十人。23嘉定十一年(1218),知慶元軍府兼沿海制置 司公事韓元禮指出沿海制置司設置的緣由,是由於「溫、台、明、越四 郡,海道遼闊,盜賊出沒不常」,而「州縣各顧其私,不相統一,出彼 入此,無由捕獲」(《會要》〈兵一三.捕賊下〉,嘉定十一年三月十六 日條)。不僅海盜在這一帶海域出沒,浙東沿海州郡的民眾,特別是溫、

21 吳潛此奏述及寶祐四年(1256)事,應上於此年之後。 22 南宋晚期,曾在慶元府、台州、溫州沿海各徵用民船數千艘協助海防,可見三州民眾的 習於海上活動。參見曾我部靜雄,〈南宋の水軍〉。 23 據王之望奏劄,兩州知州陳巖肖、王之望因此一功績而獲贖其水災不立即奏聞之過。以 功贖罪指揮下於淳熙十一年(1184)二月之前,見不著撰人,《皇宋中興兩朝聖政》, 卷 61,淳熙十一年二月癸酉條,因此推斷捕獲這夥海盜在淳熙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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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兩州人,是海盜成員的重要來源,見於南宋時人的講述。洪适(1117- 1184)於隆興二年(1164)任淮東總領錢糧,以便宜招安海道,24招安 到在明州外海活動的海盜王先等,25「海船二隻到岸,船面闊一丈七尺, 在船首領以下一百四十七人。內五人元係軍身,餘人並係溫、台州等百 姓」(洪适,《盤洲文集》卷四十二,〈招安海賊劄子三.第二劄子〉)。 雖然招安到的船隻與人數只是這夥海盜的一部分,26但是就這一部分人 來講,竟幾乎全是溫州、台州人。溫、台兩州人在海盜中佔了如此的分 量,「溫艚」之所以稱為「溫艚」,恐怕不只是由於這些海盜船的來處, 也可能和其成員的構成來源不無關聯。

三、由私鹽販運發展而成的海盜活動

有「溫艚」之稱的海盜船,其實同時也是商船。前節述及,真德秀 在申狀中提到這些海盜船搶掠米船、鹽綱船和來自海外的番舶;方大琮 在寫給友人的信中也指出,從溫、台、明、越諸州來廣東收購漆、米、 番貨的船隊,成為傷害粵人的海盜。搶掠、收購之後,自然會出售,使 得海盜活動成為商業活動的另一種形式。可是這些船隊來自浙東溫、台、 明、越州,在航至福建、廣東劫取船舶或收購貨品之前,是否會空船而 來,不攜帶貨品以求取牟利的機會? 這一個問題的答案,有線索可以追尋。前節引述吳潛講慶元府剽悍 的民俗,這裡沿海的「惡少亡命」,「以漁鹽為業」。這些從事漁鹽業

24 洪适,《盤洲文集》,附錄〈宋尚書右僕射觀文殿學士正議大夫贈特進洪公行狀〉:「除 尚書戶部郎中總領淮東軍馬錢糧。當海州解圍,又有符離甲申之役。……又以便宜,招 安海道。」 25 洪适,《盤洲文集》,卷 42,〈招安海賊劄子三〉引述受招安人王先云:「在明州時便 有意招安。」又引述負責追剿的水軍統制馮湛云:「海道與賊船十隻相值,獲其三隻, 追五隻至明州洋沈船,而遁其兩隻,不知下落。」 26 洪适,《盤洲文集》,卷 42,〈招安海賊劄子三〉:「〔王〕先等有船一十隻,計八百 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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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惡少亡命,應該不是安定謀生的漁民、鹽場亭戶,或向官府買鈔運鹽 的鹽商,他們可能是以捕魚為名而掩護私鹽販運,或從事其他方面的走 私活動。27而溫州、台州的捕魚船,也以從事寇盜而為官府所注意。28以 他們「在水如龍」、「習熟波濤」的身手,大有可能是在海上活動。在 真德秀第二次知泉州之後八年,方大琮至廣東任官之前一年,吳潛講述 慶元府剽悍民俗之前十餘年,徐鹿卿(1189-1250)於淳祐元年(1241) 出任浙東提刑、權浙東提舉,於十月到任,十一月奉旨討捕海寇,他先 到處州,次月「抵溫州,施行鹽政」(徐鹿卿,《清正存稿》附錄,〈年 譜〉)。處理海寇問題而須整頓溫州鹽政,顯然認為海寇發生的由來與 溫州的私鹽問題有關。而徐鹿卿以負責一路刑政的提點刑獄而兼負責一 路鹽政的提點常平茶鹽,很可能在任命之初,政府就已認識到海盜問題 與私鹽問題之間的關聯,因而要他同時承擔兩項責任,以消減海盜活動 的猖獗。這也就是說,這些海盜船隊原本可能是販運私鹽的船隊。他們 在浙東沿海各州,特別是溫州,收購私鹽,船運至沿海各地販售,其中 有些南下至閩粵,再收購其他貨品回航。由於船眾人多,成員剽悍,加 上行動違法,為防備官府的取締而攜帶武器,用以抗爭,在販運的過程 中,很可能就發展而為劫貨殺人的海盜。就像陸上的私鹽運販往往演變 而為「鹽寇」,福建、江西、廣東交界地帶甚至在南宋初期與晚期釀成 幾次大規模的動亂,29海上的私鹽運販也有可能發展而成劫掠往來商 舶、騷擾沿岸居民的海盜。 浙東私鹽船在沿海的活動,自南宋初年以來已引人注目。紹興二年 (1132),據兩浙西路提舉茶鹽公事司申狀引述尚書省劄子,「錢塘江

27 南宋末年,包恢講到浙東、福建、廣東沿海銅錢的流出境外,小船所扮演的接運角色: 「先是逐時積得現錢,或寄之海中人家,或埋之海山險處,或預以小舟搬載,前去州岸 已五七十里,候檢空訖,然後到前洋各處,逐旋搬入船內,安然而去。」見包恢,《敝 帚藁略》,卷 1,〈禁銅錢申省狀〉。 28 徐松輯,《會要》,〈刑法二.禁約〉,嘉定十年(1217)八月二十九日條載臣僚言: 「比日以來,海多寇盜,剽掠平民,如廣之多槳船,溫、台之捕魚船,所至為害。」 29 梁庚堯,《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頁 49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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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接大海,西徹婺、衢等州。近訪聞海船般販私鹽,直入錢塘江,徑取 婺、衢州貨賣。其臨安府岸專設海內巡檢一員,責在專一巡捕,一向坐 視,並不捕捉,有妨浙東州縣住賣鹽課」(《會要》〈食貨二六.鹽法〉, 紹興二年二月五日條)。婺州、衢州都屬兩浙東路,兩州官鹽銷售的收 入受到私鹽侵佔市場的影響而減少,所以說「有妨浙東州縣住賣鹽貨」。 錢塘江分隔浙西、浙東,這些搬販私鹽航入錢塘江的海船,若非來自浙 西沿海,就是來自浙東沿海,可是劄中並未明言。這份劄子顯示浙東私 鹽海船的活動,在南宋初年已可能存在。宋高宗、孝宗之際,浙東私鹽 海船的活動明確見於記載,而且由私鹽活動演變成為盜賊的跡象已經顯 露。約在紹興二十六年、二十七年(1156-1157)之間,孫覿有一封寫給 宰相沈該的信,講到私鹽船在長江口一帶活動的情形。孫覿《鴻慶居士 集》卷十二,〈沈相書〉: 去年溫、明州私鹽百餘艦往來江中,殺掠商賈,又各自立黨,互相 屠戮,江水為丹。軍城外公然賣鹽,一斤五十錢。西上晉陵、武進 境上數十聚落,皆食此鹽。而石排小河西巡檢兵,反販賣菘菜、蘿 蔔,為賣(按:賣字疑為買字之誤)鹽家淹藏之用。而官鹽百餘錢 一斤,終無一金之入。30  文中所說的軍城,是指位於長江口的江陰軍城。至此販售的私鹽船來自 浙東的溫州、明州,達百餘艘之多。由於所售私鹽的價格遠較官鹽來得 低廉,所以十分暢銷,市場沿著江岸擴展至常州晉陵、武進縣境內,連 職在取締私鹽的巡檢兵,也販賣菘菜、蘿蔔給購買私鹽的人家作醃藏之 用。這些私鹽船,不僅銷售私鹽,又殺掠商賈,目的自然是在奪取貨品。 當牟利而採用更激烈的手段,就演變成為寇盜。他們可能為了利益的爭

30 孫覿此信寫於南宋初年江陰設軍時,按建炎四年(1130)江陰已設軍,至紹興二十七年 (1157)一度廢為縣,見王象之,《輿地紀勝》,卷 9,〈江陰軍〉。這段期間的沈姓宰 相有沈該,於紹興二十六年(1156)五月出任左僕射,至紹興二十九年(1159)罷。見 徐自明撰,王瑞來校補,《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 9。此信應寫於紹興二十六年至二十 七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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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又分成不同的黨派,互相殺戮。較孫覿寫信給沈該稍晚,上節所述 洪适在淮東總領錢糧任內,招安到在明州外海活動,以溫州、台州百姓 為主要成員的海盜。這些海盜是在水軍統制馮湛(1125-1195)的追剿下, 因同夥受創,勉強遁逃,而受招安。馮湛先後在定海、江陰與平江府許 浦等處擔任海防任務,曾有過兩次俘獲海盜數百人而以之隸屬水軍的事 蹟。31他在乾道七年(1171),向朝廷提出建議,「海道鬻鹽,徒黨盛 彊,巡尉所不能制者,其人皆熟於舟楫,補以為兵,誠舟師之利」(《絜 齋集》卷十五,〈武功大夫閤門宣贊舍人鄂州江陵府駐劄御前諸軍副都 統制馮公行狀〉)。定海在浙東,江陰與平江府在浙西。他所說的「海 道」,應指他曾擔任海防任務的浙東、浙西海域。這些「巡尉所不能制」 的鬻鹽之徒,自然是私鹽販運者。從馮湛對海防的熟悉,及其征討海盜 的經驗,很容易讓人對「徒黨盛彊」的私鹽海船與海盜船之間的關聯, 有所聯想。 上述幾個例子,都是浙東私鹽船在浙東及其北面海域的活動。浙東 私鹽船南航所造成的問題,也見於時人所言。《會要》〈方域一九.起 立寨柵〉嘉定六年(1213)五月二十八日條載樞密院言: 廣東經略安撫司申,審度關防海寇事件,元申肇慶府常於冬、春之 時,有溫、台、明州白槽船盡載私鹽,扛般上岸,彊買(按:買疑 為賣之誤)村民,因而劫掠家財。已踏逐到廣州、肇慶府兩界首起 立寨柵,每遇冬月,差撥水軍官兵五十人前去把截,至次年春盡減 戍。又廣州新會縣界地名潮連山及雞灣、官子渡,正是溫、台、福

31 袁燮(1144-1224),《絜齋集》,卷 15,〈武功大夫閤門宣贊舍人鄂州江陵府駐劄御前 諸軍副都統制馮公行狀〉:「及公擒李承富五百餘眾,既釋其罪,以隸水軍,遂以公為 統領,而代(李)寶屯江陰,以暴白其功焉。隆興元年(1163),海寇朱百五聚二千人。…… 丞相舉公討之。……改樞密院水軍統領,趣使趨海,至黑水洋,交鋒屢捷,擒八百餘人, 多勇悍者,釋不殺,請于朝,亦以隸水軍。」江陰水軍原自福建泉州調發而留屯於此, 其後人數續有增加,見曾我部靜雄,〈南宋の水軍〉。黑水洋當在長江口以北之深海, 見宋濂(1310-1381),《元史》,卷 93,〈食貨志.海運〉述至元二十九年(1292)之漕 糧海運路線:「自劉家港開洋,……至三沙、洋子江,……又經黑水洋,……抵界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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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私鹽槽船入廣路及海寇藏泊劫掠地頭,已各添置一寨,往來巡捕 海寇及溫、台州等處鹽船作過。或有緩急,兩寨互相應援。元申海 寇作過(按:過字後疑缺緩字)急出沒之地,號上下川罟、蜑頭, 屬新會縣,亦是溫、明州槽船入路,委是要緊。見措置起寨,及於 潮州水軍就撥六十人。  廣東經略安撫司的申狀中所說,從溫、台、明州經福建沿海航至廣東的 白槽船或槽船,應該也就是第一節真德秀和方大琮所說的「溫艚」。白 槽船運私鹽而來,至廣州新會縣的灣澳入西江,航行至肇慶府登岸,並 強行將私鹽推銷給村民,演變成為劫掠岸上居民家財的寇盜。而白槽船 從外海進入西江所經之處,新會縣的潮連山及雞灣、官子渡以及上下川 罟、蜑頭一帶,也是海寇藏匿、劫掠的處所。浙東、福建私鹽船來廣東 活動,所以在冬、春之時,與季風有關,冬天吹東北風,船舶正好乘風 南航,春天已盡,改吹西南風,船舶也乘風北返。32廣東經略安撫司為 防備海寇與私鹽船活動而增設的戍防水軍,也就在這段期間駐防。而這 段時間,正是其他商船乘風往來的時候,成為海盜船劫掠的對象。這封 申狀一方面指出來自浙東的私鹽船演變成為內河岸上寇盜的事實,另一 方面也指出私鹽船和海寇在相同的海面活動,因而將兩者相提並論,加 以防範。廣東經略安撫司的官員,充分注意到來自浙東的私鹽船和海盜 活動的關係,對於「溫艚」所從事的海盜活動是由私鹽販運發展而來, 提供了比較具體可據的觀察。 然而官軍的防範,對於海上私鹽販運來講,僅能減少其發生,減輕 其影響,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就如官軍防範陸上的鹽寇,有可能不敢面 對,甚或與之勾連一樣,33水軍處理海上私鹽運銷及其所演變而成的劫

32 可以互相參照的是,真德秀第一次知泉州時,海盜對泉州鄰近海域的侵擾,起自嘉定十 年(1217)十一月,延續至次年五月,見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 8,〈泉州申 樞密院乞推海盜賞狀〉;第二次知泉州時,水軍與海盜的戰鬥,在紹定六年(1233)二 月至四月,見同書,卷 10,〈申尚書省乞措置收捕海盜〉。 33 梁庚堯,《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頁 48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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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活動,也未必就會盡心盡力。而就前引廣東經略司的上言看,季節性 駐防的水軍其實人數不多,一寨不過五、六十人,未必能夠抗衡人數較 多的海寇。若是外來走私業者與本地人互相結合,將使官軍的防範更加 困難。 上節述及方大琮在淳祐二年到廣州上任,首先致力於平定桑寇,當 桑寇遁逃至浙東,為官軍殲滅後,他繼而「禁多槳,明緝捕,犯者不貸」 (《宋忠惠鐵庵方公文集》卷二十一,〈書.林憲〉)。方大琮的禁令, 應是對廣東當地而發,至於所謂「多槳」,當即多槳船,顯然桑寇的活 動與多槳船有關。但是桑寇本身,可以從廣東西南的南恩州,經廣東海 域,「乘東南風過潮、漳界」(同書同卷,〈書.漳守黃殿講〉),再經 福建海域而北遁至浙東,所乘的船舶應是可以利用季風於深海遠航的帆 船,與活動在廣東當地且以多槳為特色的船隻,又有明顯分別。究竟多 槳船在「溫艚」南來的走私與海盜活動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彼此之間是 如何有分別而又相關連,值得推究。 福建、廣東沿海多槳船的寇掠活動,從南宋初年以來已經存在。胡 宏(1106-1162)記向子諲(1086-1153)的生平,述其於紹興二年、三 年(1132-1133)間知廣州,34「時南海賊號大棹,與福建多槳船商販者, 劫掠海道,所在竊發」,向子諲察知大棹船幕後的主持者與胥吏魁首勾 結,藉以處理大棹船的問題;對於多槳船,則「命依市泊(按:泊應為 舶之誤)過蕃法,召保給據,然後得行」(胡宏,《五峰集》卷三,〈向 侍郎行狀〉)。可知這時從福建來到廣東的多槳船本是商船,可是和廣 東的大棹船共同在海上劫掠。由於多槳船原是商船,所以在問題解決之 後,向子諲以「市舶過蕃法」來管理,要求其必須遵守商船出海的規定。 所謂「市舶過蕃法」,內容應在禁止舶商攜帶違禁品及走私漏稅。35這

34 原文作「知貴州」,從所述事實看,應是知廣州之誤,向子諲於紹興二年、三年知廣州, 見李之亮,《宋兩廣大郡守臣易替考》,頁 21-22。 35 見〔日〕藤田豐八,〈宋代市舶司及市舶條例〉,收入氏著,何健民譯,《中國南海古 代交通叢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石文濟,〈宋代市舶司的職權〉,收入宋 史座談會編,《宋史研究集》第 7 輯(臺北: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74);陳高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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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多槳船即使在近海活動,也視同遠航外國的商舶來管理,亦即政府視 其有成為走私商船的嫌疑,並且可能攜有武器,特別加以防範。 多槳船的寇掠活動,又見於福建海面。張浚在紹興九年、十一年之 間(1139-1141)任福建安撫大使、知福州,36「招降海寇,得多槳船五 十三艘、兵將二千五百人」(韓元吉[1118-1187],《南澗甲乙稿》卷 十九,〈右朝請大夫知虔州贈通議大夫李公墓碑〉),這批受招降的海 寇,為數頗多,也是以多槳船在活動。在這同時或稍後,趙鼎(1085-1147) 貶在廣東的潮州,37曾受他引薦的林季仲在溫州,原來打算「辦少土物, 遣家奴附漳、泉客舟行」,可是「偶聞海上有多槳船往來為寇,坐是逡 巡而不敢前」(林季仲,《竹軒雜著》卷四,〈與趙參政書.又〉), 林季仲所聽聞多槳船為寇的地區,應在福建漳州、泉州至廣東潮州之間 的海面上,影響到客船的航運。 廣東近海的多槳船活動,一直是地方治安的重要問題。紹興十九年 (1149),廣州知州王鈇卒於當地,38洪适在祭文中說:「夙寇多槳,出 洲入洋。草薙禽獮,商有肖航。」(《盤洲文集》卷七十二,〈祭王侍 郎文〉)可見王鈇任內,多槳船在海上劫掠,仍然對商舶航行構成威脅。 這時洪适的父親洪皓(1088-1155)貶於廣東的英州,洪适也因事免官, 他往來嶺南,侍奉父親。39洪皓與王鈇原為姻親,並且因此而有深交,40

吳泰,《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頁 72-78。 36 見李之亮,《宋福建路郡守年表》,頁 20。 37 趙鼎貶在潮州自紹興十年至十四年(1140-1144),見黃繁光,〈趙鼎與宋室南渡政局 的關係〉,收入宋史座談會編,《宋史研究集》第 23 輯(臺北:國立編譯館,1995)。 38 王鈇於紹興十七年(1147)任廣州知州,次年臥病,於紹興十九年去世。見李之亮,《宋 兩廣大郡守臣易替考》,頁 23-24。 39 洪适,《盤洲文集》,附錄周必大(1126-1204)撰〈宋宰相贈太師魏國洪文惠公神道 碑〉:「忠宣公歸自朔方,以忠言忤秦丞相(1090-1155),斥補鄉郡。公亦出通判台州, 將滿而忠宣公以散官謫英州。台守觀望,擬彈文納當路轉示言者,以為風聞。坐免官, 往來嶺南供子職。閱九年,秦薨,忠宣北歸,亦道卒。」 40 洪适為父親撰〈祭王侍郎文〉,其中詳述交往經過:「往在政和,伯父執憲。公締華姻, 弛擔授館。我於是時,蓋傾初面。其後尊榮,攬轡王畿。屈大丈人,博弈同嬉。公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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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鈇在廣州的一些應酬文字,常由洪适代作。41這些文字多處提到多 槳船和大棹船為患江海,可是已不提其來自福建,而視兩者均為廣東當 地民眾的活動。如「伏念此邦瀕於大海,逐魚鹽於多槳,易萌剽竊之謀」 (《盤洲文集》卷七十,〈廣洲[按:洲當為州之誤]獄空道場疏〉), 「庶賴威力,潛變愚民,使之悛悔自新,不復為多槳、大櫂之計」(《盤 洲文集》卷七十一,〈禱南海神廟文〉)。這裡講到廣東民眾「逐魚鹽 於多槳」,有可能是以捕魚為名,而實際從事私鹽運販;至於「大櫂」, 應該也就是「大棹」。42近七十年後的嘉定十年(1217),臣僚在上言 中提到多槳船涉及海盜活動:「比日以來,海多寇盜,剽掠平民,如廣 之多槳船,溫、台之捕魚船,所至為害。」(《會要》〈刑法二.禁約〉, 嘉定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條)則更明白地說是「廣之多槳船」。總之,在 南宋時期,多槳船的活動長期見於福建、廣東沿海一帶,最初廣東地方 官員認為是來自福建,到後來廣東民眾也被認為與其有關。這些船舶可 能是走私商船,所運載貨品也可能有私鹽,由於常演變成寇盜,帶給兩 地官府莫大的苦惱。 至於上述廣東地方官員所述及的大棹船或大櫂船,則是以搖動多隻 較槳為粗大的櫓來航行,在航行技術上,與多槳船有倚重人力的共同特 色,而其為私鹽船,更明顯見於宋代史料的敘述。北宋元祐六年(1091), 戶部在上言中已指出「廣南東西路應用大棹船興販私鹽」(李燾[1115- 118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六八,元祐六年十一月乙酉條)。南 宋初年,監察御史廣南宣諭明槖對於大棹船的活動有更多的描述。《會

時,數會鮮睽。洎我出疆,金陵話別。半世來歸,公持使節。迎我過我,尉藉契闊。我 謫真陽,公休豫章。檥楫河壖,閱世炎涼。公來問疾,不改故常。扶胥之鎮,控蠻輯蜑。 帝私遠人,起公來殿。孰謂此生,握手再見。」見洪适,《盤洲文集》,卷 72。 41 洪适,《盤洲文集》,卷 65,〈秋閱致語〉下註:「已下為廣帥作。」廣帥即廣東經略 安撫使兼知廣州。 42 洪适,《盤州文集》所述民間多槳船與大棹船的活動,又見卷 66,〈設蕃致語〉:「利 涉大川,無揭竿之多槳。」卷 67,〈廣東水教致語〉:「舶商銜舳,心期多槳之消。」 同卷,〈歸路致語〉:「鼠子已知焚大棹,馬人又是建豐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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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食貨二六.鹽法〉紹興四年(1134)二月八日條載明槖言: 臣自入廣東界,聞大棹賊船為害不細,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 十餘棹,器仗鑼鼓皆備。其始起於販鬻私鹽,力勢既盛,遂至行劫。 大船則出入海道作過,停藏於沿海之地;小舟則上下東西兩江,東 江則自廣至於潮、惠,西江則自廣至於梧、橫,或越數州,或不出 本州之界。以其所販私鹽,節次卸下於停藏之家,徑引船去。其停 藏之家,或就某處出賣,或賊船接續搬運前去。  元祐年間戶部所言的大棹船,只是興販私鹽;紹興初年明槖所說的大棹 船,已由興販私鹽發展而為寇盜,大船在海上活動,小船則在東、西兩 江活動。西江的梧州、橫州,屬廣南西路,與元祐時戶部所言大棹船的 活動地區在廣南東西路相合。大棹船之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餘棹, 可見大棹船是以多棹航行。 大棹船不僅見之於廣南東西路,也見於福建與兩浙的沿海與內河。 在明槖上言之前兩年,政府已經注意到這些地區大棹船演變為盜賊的情 形。《會要》〈兵一三.捕賊下〉紹興二年七月十七日條: 廣東、福建帥司言,得旨相度措置海盜事宜,欲責令逐處本地分巡 尉與海上緝捕使臣,於本地分活(按:活當是括之誤)責應有大小 槳船之家,並籍記姓名,每三家或五家結為一保,遇有下海興販買 賣,如保內人輒敢劫勅(按:勅當為掠之誤)作過,許同保人收捉。 如同保人蓋庇,許別保人告捉。又不覺察,致被官司捉獲,其保人 一例坐罪。逐路巡尉遇有大(按:大後疑缺小字)槳船作過,即時 捉獲,並與依條推賞。若勢力不加,即時關報鄰近巡尉,會合掩捕。 如致大小槳船走漏,限滿收捕不獲,即行收禁根勘聞奏。詔劄付福 建路提刑司,依相度到事理(按:事理後疑缺「施行」二字)。初, 臣僚乞於廣東、福建、兩浙路瀕海州軍及近裡江面,自來有大棹停 藏及往來去處,各置水軍,專管捕大棹盜賊。詔下兩路帥司相度, 故有是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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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大小槳船,應即大小多槳船。43臣僚所乞請處理的問題,是大棹船 的停藏與劫盜,而廣東、福建帥司回報處理的辦法,卻是對大小多槳船 的嚴加管理,可見大棹船和多槳船在活動上的相關,印證了前述向子諲 對多槳船和大棹船的同時處理,以及洪适對多槳船和大櫂船的相提並 論。在官員的看法裡,包括兩浙、福建、廣東在內,東南沿海各路的大 棹船或多槳船,原以下海興販買賣為業,卻也有可能轉而從事劫掠,成 為盜賊。沿海及近海一帶的內河水面,都是這些賊船往來停藏之所。大 棹船的活動顯然已成為治安上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所以要嚴加防範。 雖然在廣東、福建帥司的上言中,沒有說明大小槳船「下海興販買賣」 的性質,但是兩年後明槖在上言中所提到廣東販鬻私鹽的大棹船,已經 為這一句話提供了註腳,也為在廣東、福建活動的海盜,提示了一種可 能的來源,並且可以和洪适所說廣東民眾的「逐魚鹽於多槳」相對證。 從官員的陳述裡又可以看到,即使是官軍,面對大小槳船的違法活動時, 仍有「勢力不加」的可能。 大棹船或多槳船的特色,應在於未必立有張風帆的桅杆,44而以人 力搖動或划動可能多達十餘隻至三、四十隻的櫓、槳,快速航行,且可 不問風勢逆順;45但船底較平,與航於深海的尖底船不同,只能行於淺

43 沿江制置使姚希得於景定二年至三年(1261-1262)造「大樣多槳船三十四隻」,說明 多槳船可有大小之分。見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 39,〈武衛志.戰艦〉。 44 多槳船亦非全為無桅,徐松輯,《會要》,〈食貨五○.船〉,紹熙三年(1192)十月 二十五日條,載三省樞密院奏事進呈權發遣楚州皇甫斌奏:「欲措置造雙桅多槳梁頭闊 丈二三海船二百隻,不過費朝廷十萬餘緡,可以備不測守禦。」但此種標明有桅的多槳 船在宋代記載中頗少見。同書同卷,慶元二年(1196)八月十三日條,載淮西總領所言 及依池州式樣打造之海鶻戰船有十櫓,船身構造的各部分記載甚詳,未見及桅。所以斯 波義信在討論淺海船時,有「無桅多槳船」的用語。見〔日〕斯波義信著,莊景輝譯, 《宋代商業史研究》(臺北:稻禾出版社,1997),頁 66。 45 盧鎮補修,《琴川志》,卷 12,〈敘文〉載戴栩〈顧逕左軍記〉:「奇者皆東廣驍銳, 舟用多葉,厲波遡濤,疾若飄風,平視渺茫,出沒疑神。」多葉應即多槳。俞希魯,至 順《鎮江志》,卷 21,〈雜錄.武事〉「赤馬白鶴」條:「宋嘉定壬午(十五年,1222), 郡守趙善湘教浮水軍五百人,……又置多槳船五百艘,無問風勢逆順,捷疾如飛。」周 應合,景定《建康志》,卷 39,〈武衛志.戰艦〉載開慶元年(1259)沿江制置大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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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及內河。46不立桅杆,不張風帆,有助於避免引起緝捕人員注意;快 速航行,則有助於逃避官府追緝。可是不張風帆而又底平,則只能在海 岸附近及內河航行,無法如「溫艚」或「白槽船」一樣利用季風遠航。47

光祖造「輕捷多槳船五隻」。這些雖是官軍的情況,民間的情形應亦相同。徐松輯,《會 要》,〈食貨五○.船〉,乾道四年(1168)十月六日條,載權主管殿前司公事言水軍 統制軍馮湛所造之湖船底多槳戰船,「用槳四十二隻,江海淮河,無往不可」,可見多 槳船之槳可以比四十隻更多。吳自牧,《夢粱錄》,卷 12,〈江海船艦〉述海船大者五 千料,中等二千至一千料之外:「餘者謂之『鑽風』,大小八櫓或六櫓。」所謂「鑽風」, 應指可逆風而航。此種鑽風船亦用搖櫓而行,但櫓數不及大棹船之多。 46 脫脫,《宋史》,卷 373,〈洪皓傳附洪邁〉:「又言馮湛創多槳船,底平檣浮,雖尺 水可運。」徐松輯,《會要》,〈食貨五○.船〉,紹興二十八年(1158)七月二日條, 載福建安撫轉運司言:「昨准指揮,令兩司共計置,打造出戰魛魚船一十隻,付本路左 翼軍統制陳敏水軍使用。契勘魛魚船乃是明州上下淺海去處,風濤低小,可以乘使。如 福建、廣東海道深闊,非明海洋之比,乞依陳敏水軍見管船樣,造尖底海船六隻,每面 闊三丈,底闊三尺,約載二千料,比魛魚船數已增一倍,緩急足當十舟之用。」奏言中 以航於淺海的魛魚船與航於深海的尖底海船相比,可見福建安撫轉運司所言之魛魚船是 平底。按:魛魚生活之水域,即在淺海與內河。但魛魚船亦有尖底者,「底狹尖如刀刃 狀,可以破浪」,此種魛魚船「可堪出戰」,「與錢塘、揚子江魛魚船不同,俗又謂之 釣櫓船」,見同篇建炎元年(1127)七月十一日條載尚書省言。又隆興二年(1164)五 月二日條載淮東宣諭司言:「去年三月,都督府下明、溫州,各造平底海船十艘,因明 州言平底海船不可入海,已獲旨,準年例〔按:疑當作「准往年例」〕,籍民間海船更 互防拓。」此處所謂平底海船不可入海,當指不可入深海而言。關於多槳船、魛魚船等 淺海船,又可參考斯波義信著,莊景輝譯,《宋代商業史研究》,頁 64-67。 47 溫艚之「艚」或白槽船之「槽」,其義疑即朱彧,《萍洲可談》,卷 2 所述廣州出海商 船:「船方正若一木斛,非風不能動。」所以必須張帆乘風而航。此說僅屬臆測,仍有 待探討。又陳大科、戴耀修,郭棐等纂,萬曆《廣東通志》,卷 9,〈藩省志九.兵防 總下.戰船附造船事略〉載有烏艚、白艚,烏艚「船底最尖,行水最深,船架高闊,甚 礙風力,只可民間裝載重貨,方得平穩,兵船則無重載,上重下輕」;白艚則「閩之漳、 泉,廣之潮州皆用之,其制與福、沙船大略相同,閩、潮之人,商販于廣,皆望深洋而 行,往來無恙而又迅速,故我兵船取法造之」。雖然說白艚之制與福船、沙船大略相同, 實際上與福船有別,因為閩式的福船「船底圓平,行水不深」,而白艚卻可「望深洋而 行」;至於直隸崇明縣式的沙船,「乘風破浪,轉折回旋,便捷迅速,他船莫及」,與 白艚有相近之處。據萬曆《廣東通志》的記載,明代的烏艚、白艚均為可航於深洋的商 船,但烏艚行水最深,而白艚行駛較為迅速。其中的白艚,或可供了解南宋溫艚與白槽 船的參考。第二節曾述及真德秀在〈申樞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狀〉中,論溫艚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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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引淳熙十年官員以廣東之多槳船與溫州、台州之捕魚船相提並論, 由於當時的漁業只在近海,對照之下,多槳船大概只在近海活動。南宋 初年林季仲在寫給趙鼎信中,所述及為患海上的多槳船,劫掠的範圍也 只是在泉州、漳州至潮州的閩、粵兩路毗鄰一帶海面。因此,南宋晚期 方大琮所嚴禁的多槳船,可能並非來自外路,而是廣東本地的船舶。然 而淳祐初年廣東的桑寇,從其遁逃的方向看,卻有可能來自浙東。方大 琮在桑寇問題解決之後,嚴禁多槳船的活動,可以推想的是,從浙東來 到廣東的私鹽船,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已與本地的私鹽販運者相結合,由 他們協助接駁轉運,分銷鹽貨。 本地以大棹或多槳為名的私鹽船,既早已被認為是在沿江和海上行 劫的寇盜來源,而從浙東來此活動的海盜,同樣也有可能是由私鹽海船 發展而來。廣東的私鹽販運,其實是結合了本地人和外來者的活動。共 同走私活動孕育了共同的劫盜行為,無論外來者或本地人,當他們分別 以本身的船舶相互合作從事私販時,固然各自都有演變為盜賊的可能; 而他們也可能不僅在販運私鹽上合作,而且進一步在劫盜上合作,以熟 悉近海與內河情況的多槳船,接運大艚上的人員,共同搶掠;又可能有 一些本地人,由於活動時合作的關係,就此成為溫艚的成員。 在外來者和本地人以各種不同方式互相結合的情況下,外來的私鹽 販銷與海盜活動,也就不能以單一的性質來說明。源自於運販私鹽的外 來海盜船,一方面有本地人參與他們的活動;另一方面,這些海船到了 廣東,雖以「溫艚」最受注意,卻未必全來自浙東,外來者也未必僅限 於溫、台、明州人,也有福建人。南宋初年,向子諲提到福建多槳船到 廣東活動。前引嘉定六年(1213)廣東經略安撫司的申狀中,也提到「溫、 台、福建私鹽槽船」;淳熙十一年(1184)樞密院的上言中,則說廣州 外海的大奚山,「近年多有興化、漳、泉等州逋逃之人聚集其處,易置 大船,創造兵器,般販私鹽,剽劫商旅」(《會要》〈刑法二.禁約〉, 淳熙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條)。本地人和外來者互相結合,由從事私

指賊船停泊於如圍頭的深闊灣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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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販運進而分別或共同從事海盜劫掠,在同樣受到「溫艚」困擾的福建, 應該也一樣。48而這些來到福建或廣東的私鹽船或海盜船,所銷售的也 不僅是來自浙東的私鹽,應也有本地或其他毗鄰地區的鹽產。真德秀在 第二次知泉州時,曾提到海賊擄走鹽綱船。鹽綱船所運者,為福建沿海 鹽場繳至鹽倉的官鹽,海賊劫走之後,便成為他們販售的商品。嘉定六 年廣東經略安撫司的申狀中,指出廣州新會縣一帶,是浙東、福建私鹽 槽船和海寇藏泊出入之處,而新會縣沿海,也正是鹽場之所在,這些藏 泊與出入於此的私鹽船與海盜船,難免也會運載這裡所產的私鹽。至於 福建興化軍、漳州、泉州人在廣州大奚山的活動,則更是一個明顯的例 子。因此「溫艚」一詞,如果具體來看,就有更加複雜的涵義。

四、浙東沿海州郡的私鹽問題

儘管所謂「溫艚」,可能不僅是由浙東溫、台、明等州的私鹽船演 變而成的海盜船,而是雜有廣東、福建沿海本地人的活動在內,但是畢 竟應以浙東沿海民眾的活動為主體。那麼究竟是怎樣的情況,會使得浙 東沿海民眾如此積極地以海船往外路運銷私鹽?又是怎樣的情況,溫州 在浙東沿海各州之中會如此特殊,使得這些船舶特別冠以溫州之名,而 稱為「溫艚」?這些問題,必須藉探討浙東沿海州郡的私鹽問題來解答。 南宋沿海的鹽業生產,由官府控制,鹽場生產的食鹽,均由政府收 購。收購之後,或由官府轉銷給民眾,或先銷售給商人,再由商人運銷。

48 徐松輯,《會要》,〈兵一三.捕賊下〉,隆興元年(1163)十一月十二日條,載臣僚 言:「竊見二廣及泉、福州,多有海賊嘯聚,其始皆由居民停藏資給,日月既久,黨羽 漸熾,遂為海道之害。如福州山門、潮州沙尾、惠州潀落、廣州大奚山、高州碙州,皆 是停賊之所。官兵未至,村民為賊耳目者,往往前期告報,遂至出沒不常,無從擒捕。 乞行下沿海州縣,嚴行禁止,以五家互相為保,不得停隱賊人,及與賊船交易。一家有 犯,五家均受其罪,所貴海道肅清,免官司追捕之勞。」臣僚所言,值得注意的是,不 僅地方居民停藏海賊,為其耳目,與之交易,而且時間既久,海賊黨羽漸盛。這些愈來 愈增加的黨羽,應有本地人在內。而這種情形,據臣僚所言,在福建和兩廣州郡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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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把銷售價格訂得很高,在收購與出售之間,賺取到高額的利潤,成 為政府的重要財源。由於官鹽價格偏高,就給予私鹽的產銷以機會,私 鹽以價廉物美和官鹽競爭,侵蝕到官鹽的市場,成為官府所必須處理的 問題。政府對於私鹽的生產和運銷都懸有嚴格的禁令,並且對私鹽販強 力加以緝捕,卻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私鹽販所販銷的私鹽,來自沿海鹽民的生產。首先,東南沿海的海 岸線甚長,在官設鹽場之外從事鹽業生產,非官府所能完全控制。更何 況即使在官設鹽場之中,鹽戶也有能力產出比官府所訂收購鹽額更高的 食鹽。南宋「淮浙鹽一場十竈,每竈晝夜煎鹽六盤,一盤三百斤,遇雨 則停」,可是「又有所謂鑊子鹽者,亭戶小火一竈之下無慮二十家,家 皆有鑊,一家通夜必煎兩鑊,得鹽六十斤,十竈二百家,以季計之,則 鑊子鹽又百餘萬斤矣」(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四, 〈淮浙鹽〉條)。在官府管制的竈之外,由鹽戶私自用較小的鑊煎出來 的鹽貨,就成為私鹽。即使用竈,由於管理上的弊端,所產者也會流為 私鹽。淳熙(1174-1189)末,有人指出,由於鹽場負責管理鹽戶生產的 總轄甲頭,侵吞應該發放給鹽戶的鹽本錢,擔心會受到控訴,因而放縱 他們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私煎三 十六萬斤矣」(同上)。南宋中期,由於煎鹽法的改進,鹽戶所煎鹽貨 大為增加。據湖北路鹽商吳傳講淮東的情況,紹興(1131-1162)初年, 「每一竈煎一晝夜,計一伏火,所煎到鹽多者止一十七籌,每一籌計鹽 一百斤」;而在淳熙初年,「每一竈一伏火煎二十五籌至三十籌」(《會 要》〈食貨二八.鹽法〉,淳熙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條)。也就是說,每 竈一晝夜可以多煎八籌至十三籌,計八百斤至一千三百斤。這種情況應 該不會只限於淮東,在其他海鹽產區也可能存在。大量增產的鹽貨,政 府如果無法完全收購,就會流為私鹽。 其次,鹽戶應得的鹽本錢遭到剋扣,生活困難,也會驅使他們產售 私鹽。這個問題在南宋時期一直存在,到南宋末年,由於鹽場弊端愈趨 惡化,鹽本錢剋扣的情況嚴重,鹽戶更是不煎私鹽,則連應納的官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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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能力煎製。對於兩浙鹽場有深入瞭解的黃震(1213-1280),在這時 指出,「方今薪米價湧,工本費煩,鹽何從生,而可使白納及陪錢納哉。 亦曰倚贏餘之私賣,以煎納官之正鹽耳」(黃震,《黃氏日抄》卷七十 一,〈申陳提舉到任求利便劄狀〉)。鹽戶既從官府那裡領不到工本錢, 只得靠煎賣私鹽獲得收入,維持生活,才有餘力煎製官鹽納官。上述這 些一般性的狀況,應亦見於浙東沿海的鹽場。 私鹽的銷售在各地都存在,沿海地區由於是鹽場之所在,特別嚴重。 紹興三十年(1160),權戶部侍郎邵大受曾以浙東沿海產鹽的紹興府和 內陸不產鹽的衢州、婺州作比較。紹興府「最係人煙繁盛去處,在城並 倚郭兩縣,一歲住賣止及十六萬餘斤」,而衢州州城及倚郭縣「每歲買 及三百餘萬斤」,婺州州城及倚郭縣、東陽縣「每縣買及五百萬斤」。 由於衢、婺兩州銷鹽的數量是紹興府的三、四十倍,邵大受認為,「灼 見紹興人戶盡食私鹽」(《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紹興三十年二 月二十四日條)。紹興府的情況如此,浙東其他幾個沿海州郡的情形應 也相同,而尤其以台州、溫州的問題最大。朱熹(1130-1200)在淳熙九 年(1182)任提舉浙東常平時,曾經指出這種情形。朱熹《朱文公文集》 卷十八〈奏鹽酒課及差役利害狀〉: 浙東所管七州,而四州瀕海,既是產鹽地分,而民間食鹽,必資客 鈔,州縣又有空額,比較增虧,此不便之大者。夫產鹽地分,距亭 場去處,近或跬步之間,遠亦不踰百里,故其私鹽常賤,而官鹽常 貴。利之所在,雖有重法,不能禁止,故販私鹽者百十成群,或用 大舡般載。巡尉既不能訶,州郡亦不能詰,反與通同,資以自利, 或乞覓財物,或私收稅錢,如前日所奏,台州一歲所收二萬餘貫是 也。以此之故,除明、越兩州稍通客販,粗有課利外,台、溫兩州 全然不成次第,民間公食私鹽,客人不復請鈔。至有一場一監,累 月之間,不收一袋,不支一袋,而官吏縻費,吏卒騷擾,有不可勝 言者。然以有比較之法,州縣恐有殿罰,則不免創立鹽鋪,抑勒民 戶,妄作名色,抑令就買,出入暗昧,不可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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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東鹽場所產鹽以鈔鹽的方式行銷,此即朱熹所說的「民間食鹽,必資 客鈔」。沿海四州雖因同為鹽場所在而私鹽盛行,影響到鹽鈔的發售, 但是紹興府和明州所產鹽,仍然多少可以吸引一些商人前來購買;至於 台、溫兩州,官鹽發售不出的情況至為嚴重,也因此導致地方官府攤售 官鹽給民眾,以免在歷年銷售量的增虧比較中殿後而受罰,許多弊端由 此而產生。官鹽銷售不出而必須使用攤配的方式,正說明這兩州私鹽販 售的興盛。 浙東沿海各州所產官鹽難以銷售的問題,不僅在於各州為鹽場所 在,本州的官鹽市場易受私鹽的侵蝕,也在於即使在本州以外的地區, 同樣不易銷售。兩浙和淮東鹽場所產食鹽,以淮浙鹽為名,其行銷範圍 廣達長江中下游的淮東西、浙東西、江東西和湖南北各路,是南宋境內 最廣大的食鹽行銷區。可是淮東鹽、浙西鹽和浙東鹽在地理上的銷售條 件,卻各有不同。浙西是南宋政治、經濟的核心區,人口集中,土地肥 沃,農、商均盛,因而社會較為富裕,消費量大,加以水道密佈,運河 貫串,可以連接長江,交通方便,鹽貨運銷較易。淮東本地的交通與經 濟條件不如浙西,但是沿海鹽場生產出來的鹽貨,只要運到真州,就可 以利用長江及其支流所構成的水運網,運輸至長江中下游各路銷售,有 廣大的市場。 至於浙東,則不僅經濟環境不如浙西,交通條件也不能和浙西相比。 浙東境內多山,內部交通比較困難,不易吸引商人前來購鹽。紹興府在 錢塘江口,可以經由錢塘江與浙東西、江東各郡聯繫,又有連接紹興府、 明州兩郡的運河,兩郡鹽場所產鹽貨,可以經運河運入錢塘江,可是運 河航運有時也未必順暢。施宿嘉泰《會稽志》卷四〈堰.上虞縣〉載通 明南堰: 嘉泰元年(1201)冬始置,海潮自定海歷慶元府城,南抵慈谿,西 越餘姚,至北堰,幾四百里,地勢高仰,潮至輒回如傾注。鹽運經 由,需大汎,若重載當谼,則百舟坐困,旬日不得前。於是增此堰 分導雍遏,通官民之舟,而北堰專通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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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書卷十〈水.上虞縣〉載通明江: 在縣東十里,源出餘姚江,其西自運河入於江。(原註:有堰曰通 明堰。蔡舍人肇〈明州謝上表〉云:「三江重複,百怪垂涎;七堰 相望,萬牛回首。」蓋自杭經越至明,凡三絕江,七度堰,此其一 也。)  餘姚江在明州定海縣出海,上溯經州城(慶元府城)、慈谿縣至紹興府 餘姚縣、上虞縣而接通明江,再接運河,歷紹興府城至蕭山縣而入錢塘 江。鹽船溯江河而上,由於地勢高仰,必須等待海潮傾注才能度堰。可 是從餘姚江口至通明堰幾近四百里,海潮推進至此,已是乏力,一瞬即 逝,造成航運的困難。而從明州到紹興府入錢塘江的河運,必須穿越七 堰之多,對於鹽運,特別是明州的鹽運,不能不發生影響,從而消減商 人前來購鹽的意願。 對外交通更加困難的是台州、溫州。兩州除有河流可與毗鄰的浙東 婺州、處州連繫外,與外地的交通,如果不穿越山嶺,就必須經由海道, 商人因此不願前來,導致所產鹽貨銷售不出。《會要》〈食貨二六.鹽 法〉紹興二十九年(1159)九月九日條載浙東提舉都潔言: 溫州歲出鹽三萬五千餘袋,而支發止及一萬五六千袋,緣本州水路 多由海道,陸路則經涉山嶺,自來客人少肯前來請販,致諸場積鹽 數多。  《會要》〈食貨二八.鹽法〉淳熙元年(1174)四月七日條載浙東提鹽 司言: 溫、台州買納正耗鹽數,逐年支發比較皆不及三分之一,緣二州登 山涉海,從來少有大商興販,兼與福建州軍接連,多被越界私鹽相 侵,緣此兩州鹽場常有積剩。不惟坐放鹵瀝消折,兼發泄不行,致 拖欠亭戶本錢。  兩項上言,都把台、溫兩州鹽貨的銷售不出,主要歸因於山海阻隔導致 交通不便;而兩個食鹽行銷區毗鄰的地帶,私鹽常易互相侵入鄰區以低 價競銷,所以淳熙元年浙東提鹽司所提到台、溫州食鹽滯銷的另一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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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鄰路福建私鹽越界銷入。兩項上言又指出,紹興二十九年之前的 一段時間,溫州支發鹽數只是買納數的三分之一稍多;淳熙元年之前的 一段時間,溫、台兩州支發鹽數更不及買納鹽數的三分之一,可見差距 之大。由於山海阻隔造成交通不便,台、溫兩州所產官鹽除各在本州銷 售外,市場也就侷限於有內河可通的處州和婺州。溫州所管的天富南北 監、永嘉、雙穗、長林諸鹽場,據乾道四年(1168)知溫州王逨(1117- 1178)等言,「自初置鹽場,唯藉處州客旅鋪戶就場算請袋鹽,並本州 四縣住賣,別無他路發泄」(《會要》〈食貨二七.鹽法〉,乾道四年 八月十七日條);台州起發提舉司鹽祖額五千零二十九袋,原來分給諸 縣招商發賣,由於未能賣足數額,支鹽官王栻「措置招誘處州縉雲、婺 州金華、東陽、永康縣客人入納鈔引,支請袋鹽,批發前去,歲無定數」 (陳耆卿[1180-1236],《嘉定赤城志》卷十六,〈財賦門.起發提舉 司〉)。 台、溫兩州積鹽難銷,並非從南宋一開始就有的狀況。南宋剛建立 時,由於戰爭的影響,商人請領淮鹽在交通上有困難,改往兩浙請領, 溫、台兩州反而有供不應求、鹽鈔積壓的現象。49局勢稍為穩定之後, 南宋政府致力於食鹽的增產增銷,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50這時也還 沒有積鹽的問題。紹興末年,問題出現,南宋政府也針對問題採取過措 施。紹興二十九年,浙東提舉都潔在上言溫州鹽貨銷售不出而致積鹽數 多的同時,建議「今後客人支溫州鈔鹽,如指本路州縣住賣者,每十袋 加饒一袋;若指別路州縣住賣,每十袋加饒二袋,庶幾積鹽可發泄」, 但是「若只於本州縣住賣及今降指揮之前,客人已算鹽鈔,更不加饒」 (《會要》〈食貨二六.鹽法〉,紹興二十九年九月九日條)。這項意

49 徐松輯,《會要》,〈食貨二六.鹽法〉,建炎四年(1130)二月十九日條:「尚書省 言,近緣淮鹽道路不通,諸色人自京師帶到鈔引前來兩浙請鹽,致應副不起,內溫、台 州積壓鈔引數多,有至三二年以後方當支請鹽貨。」 50 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 7,〈公廨門.場務.臨海〉載杜瀆鹽場:「紹興中,因 官吏希賞,申增二分正鹽五千六百石、耗鹽一千六百石,通前額總計四萬三千六百八十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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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為朝廷所接受,後來並且推廣至其他州縣的鹽場。隆興元年(1163), 朝廷仍然因溫州積鹽銷售不出,而頒有延長加饒時限半年的詔令。51加 饒顯然未能解決問題。乾道元年(1165)八月,權發遣溫州袁孚上言, 指出溫州鈔鹽原本在鹽場支發,自紹興二十八年(1158)起改設州倉, 在州倉支發,「今計州倉所支,比鹽場支數大段虧減」,請求「依舊就 場支發」,朝廷對他的建言沒有回應;乾道四年,知溫州王逨等又就這 個問題提出意見。他們將溫州鹽貨的滯銷,歸咎於州倉行政上的弊端, 「其監官、專秤,暗增秤勢,不無弊病」,因而建議「罷去州倉,依舊 就場支請,守倅檢察,不得高抬斤重」(《會要》〈食貨二七.鹽法〉, 乾道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條),這次得到朝廷的接受。其實就場支鹽增加 了商人交通上的不便,顯然也未能解決問題,所以在淳熙十二年(1185), 溫州要求恢復設置州城鹽倉,並且得到朝廷的接受。52 加饒或就場支發都未能解決問題,於是在淳熙元年(1174)依浙東 提鹽司的建議,有溫、台兩州減併鹽竈、裁減鹽額的措施。台州黃巖、 杜瀆、長亭三場原本共有二百二十一竈,減併後餘一百五十九竈,鹽額 「元額買正耗鹽一十四萬四千三百一十三石,今斟量減欲買正耗鹽九萬 石」;溫州天富南監、天富北監、永嘉、長林、雙穗五場原本共有二百 竈,裁減後餘一百四十三竈,鹽額「元額買正耗鹽一十九萬四千三百七 十三石,今斟量減欲買正耗鹽一十三萬八千六十九石」(《會要》〈食 貨二八.鹽法〉,淳熙元年四月七日條)。53各鹽場鹽竈、鹽額裁減的

51 徐松輯,《會要》,〈食貨二七.鹽法〉,隆興元年五月三十日條:「詔溫州諸場賣鈔 鹽再限半年,照應已降指揮,加饒給賣。以浙東提鹽司申,溫州諸場有管積鹽,雖立限 半年加饒給賣,今限滿發泄未至通快,乞再展限故也。」 52 徐松輯,《會要》,〈食貨二八.鹽法〉,淳熙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條:「復置溫州在 城鹽倉(原註:浙東提舉司言,乾道五年〔1169〕罷州倉,姦弊百出,鹽課頓虧。故復 置之)。」 53 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 7,〈公廨門.場務.臨海〉載杜瀆鹽場,亦記此事,為 劉姓浙東提舉常平公事所提出。但所載杜瀆場裁減後正耗鹽額為二萬五千石,與《會要》 所載三萬五千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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