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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浙東沿海州郡的私鹽問題

儘管所謂「溫艚」,可能不僅是由浙東溫、台、明等州的私鹽船演 變而成的海盜船,而是雜有廣東、福建沿海本地人的活動在內,但是畢 竟應以浙東沿海民眾的活動為主體。那麼究竟是怎樣的情況,會使得浙 東沿海民眾如此積極地以海船往外路運銷私鹽?又是怎樣的情況,溫州 在浙東沿海各州之中會如此特殊,使得這些船舶特別冠以溫州之名,而 稱為「溫艚」?這些問題,必須藉探討浙東沿海州郡的私鹽問題來解答。

南宋沿海的鹽業生產,由官府控制,鹽場生產的食鹽,均由政府收 購。收購之後,或由官府轉銷給民眾,或先銷售給商人,再由商人運銷。

48 徐松輯,《會要》,〈兵一三.捕賊下〉,隆興元年(1163)十一月十二日條,載臣僚 言:「竊見二廣及泉、福州,多有海賊嘯聚,其始皆由居民停藏資給,日月既久,黨羽 漸熾,遂為海道之害。如福州山門、潮州沙尾、惠州潀落、廣州大奚山、高州碙州,皆 是停賊之所。官兵未至,村民為賊耳目者,往往前期告報,遂至出沒不常,無從擒捕。

乞行下沿海州縣,嚴行禁止,以五家互相為保,不得停隱賊人,及與賊船交易。一家有 犯,五家均受其罪,所貴海道肅清,免官司追捕之勞。」臣僚所言,值得注意的是,不 僅地方居民停藏海賊,為其耳目,與之交易,而且時間既久,海賊黨羽漸盛。這些愈來 愈增加的黨羽,應有本地人在內。而這種情形,據臣僚所言,在福建和兩廣州郡都相同。

官府把銷售價格訂得很高,在收購與出售之間,賺取到高額的利潤,成 為政府的重要財源。由於官鹽價格偏高,就給予私鹽的產銷以機會,私 鹽以價廉物美和官鹽競爭,侵蝕到官鹽的市場,成為官府所必須處理的 問題。政府對於私鹽的生產和運銷都懸有嚴格的禁令,並且對私鹽販強 力加以緝捕,卻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私鹽販所販銷的私鹽,來自沿海鹽民的生產。首先,東南沿海的海 岸線甚長,在官設鹽場之外從事鹽業生產,非官府所能完全控制。更何 況即使在官設鹽場之中,鹽戶也有能力產出比官府所訂收購鹽額更高的 食鹽。南宋「淮浙鹽一場十竈,每竈晝夜煎鹽六盤,一盤三百斤,遇雨 則停」,可是「又有所謂鑊子鹽者,亭戶小火一竈之下無慮二十家,家 皆有鑊,一家通夜必煎兩鑊,得鹽六十斤,十竈二百家,以季計之,則 鑊子鹽又百餘萬斤矣」(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四,

〈淮浙鹽〉條)。在官府管制的竈之外,由鹽戶私自用較小的鑊煎出來 的鹽貨,就成為私鹽。即使用竈,由於管理上的弊端,所產者也會流為 私鹽。淳熙(1174-1189)末,有人指出,由於鹽場負責管理鹽戶生產的 總轄甲頭,侵吞應該發放給鹽戶的鹽本錢,擔心會受到控訴,因而放縱 他們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私煎三 十六萬斤矣」(同上)。南宋中期,由於煎鹽法的改進,鹽戶所煎鹽貨 大為增加。據湖北路鹽商吳傳講淮東的情況,紹興(1131-1162)初年,

「每一竈煎一晝夜,計一伏火,所煎到鹽多者止一十七籌,每一籌計鹽 一百斤」;而在淳熙初年,「每一竈一伏火煎二十五籌至三十籌」(《會 要》〈食貨二八.鹽法〉,淳熙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條)。也就是說,每 竈一晝夜可以多煎八籌至十三籌,計八百斤至一千三百斤。這種情況應 該不會只限於淮東,在其他海鹽產區也可能存在。大量增產的鹽貨,政 府如果無法完全收購,就會流為私鹽。

其次,鹽戶應得的鹽本錢遭到剋扣,生活困難,也會驅使他們產售 私鹽。這個問題在南宋時期一直存在,到南宋末年,由於鹽場弊端愈趨 惡化,鹽本錢剋扣的情況嚴重,鹽戶更是不煎私鹽,則連應納的官鹽也

沒有能力煎製。對於兩浙鹽場有深入瞭解的黃震(1213-1280),在這時 指出,「方今薪米價湧,工本費煩,鹽何從生,而可使白納及陪錢納哉。

亦曰倚贏餘之私賣,以煎納官之正鹽耳」(黃震,《黃氏日抄》卷七十 一,〈申陳提舉到任求利便劄狀〉)。鹽戶既從官府那裡領不到工本錢,

只得靠煎賣私鹽獲得收入,維持生活,才有餘力煎製官鹽納官。上述這 些一般性的狀況,應亦見於浙東沿海的鹽場。

私鹽的銷售在各地都存在,沿海地區由於是鹽場之所在,特別嚴重。

紹興三十年(1160),權戶部侍郎邵大受曾以浙東沿海產鹽的紹興府和 內陸不產鹽的衢州、婺州作比較。紹興府「最係人煙繁盛去處,在城並 倚郭兩縣,一歲住賣止及十六萬餘斤」,而衢州州城及倚郭縣「每歲買 及三百餘萬斤」,婺州州城及倚郭縣、東陽縣「每縣買及五百萬斤」。

由於衢、婺兩州銷鹽的數量是紹興府的三、四十倍,邵大受認為,「灼 見紹興人戶盡食私鹽」(《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紹興三十年二 月二十四日條)。紹興府的情況如此,浙東其他幾個沿海州郡的情形應 也相同,而尤其以台州、溫州的問題最大。朱熹(1130-1200)在淳熙九 年(1182)任提舉浙東常平時,曾經指出這種情形。朱熹《朱文公文集》

卷十八〈奏鹽酒課及差役利害狀〉:

浙東所管七州,而四州瀕海,既是產鹽地分,而民間食鹽,必資客 鈔,州縣又有空額,比較增虧,此不便之大者。夫產鹽地分,距亭 場去處,近或跬步之間,遠亦不踰百里,故其私鹽常賤,而官鹽常 貴。利之所在,雖有重法,不能禁止,故販私鹽者百十成群,或用 大舡般載。巡尉既不能訶,州郡亦不能詰,反與通同,資以自利,

或乞覓財物,或私收稅錢,如前日所奏,台州一歲所收二萬餘貫是 也。以此之故,除明、越兩州稍通客販,粗有課利外,台、溫兩州 全然不成次第,民間公食私鹽,客人不復請鈔。至有一場一監,累 月之間,不收一袋,不支一袋,而官吏縻費,吏卒騷擾,有不可勝 言者。然以有比較之法,州縣恐有殿罰,則不免創立鹽鋪,抑勒民 戶,妄作名色,抑令就買,出入暗昧,不可稽考。 

浙東鹽場所產鹽以鈔鹽的方式行銷,此即朱熹所說的「民間食鹽,必資 客鈔」。沿海四州雖因同為鹽場所在而私鹽盛行,影響到鹽鈔的發售,

但是紹興府和明州所產鹽,仍然多少可以吸引一些商人前來購買;至於 台、溫兩州,官鹽發售不出的情況至為嚴重,也因此導致地方官府攤售 官鹽給民眾,以免在歷年銷售量的增虧比較中殿後而受罰,許多弊端由 此而產生。官鹽銷售不出而必須使用攤配的方式,正說明這兩州私鹽販 售的興盛。

浙東沿海各州所產官鹽難以銷售的問題,不僅在於各州為鹽場所 在,本州的官鹽市場易受私鹽的侵蝕,也在於即使在本州以外的地區,

同樣不易銷售。兩浙和淮東鹽場所產食鹽,以淮浙鹽為名,其行銷範圍 廣達長江中下游的淮東西、浙東西、江東西和湖南北各路,是南宋境內 最廣大的食鹽行銷區。可是淮東鹽、浙西鹽和浙東鹽在地理上的銷售條 件,卻各有不同。浙西是南宋政治、經濟的核心區,人口集中,土地肥 沃,農、商均盛,因而社會較為富裕,消費量大,加以水道密佈,運河 貫串,可以連接長江,交通方便,鹽貨運銷較易。淮東本地的交通與經 濟條件不如浙西,但是沿海鹽場生產出來的鹽貨,只要運到真州,就可 以利用長江及其支流所構成的水運網,運輸至長江中下游各路銷售,有 廣大的市場。

至於浙東,則不僅經濟環境不如浙西,交通條件也不能和浙西相比。

浙東境內多山,內部交通比較困難,不易吸引商人前來購鹽。紹興府在 錢塘江口,可以經由錢塘江與浙東西、江東各郡聯繫,又有連接紹興府、

明州兩郡的運河,兩郡鹽場所產鹽貨,可以經運河運入錢塘江,可是運 河航運有時也未必順暢。施宿嘉泰《會稽志》卷四〈堰.上虞縣〉載通 明南堰:

嘉泰元年(1201)冬始置,海潮自定海歷慶元府城,南抵慈谿,西 越餘姚,至北堰,幾四百里,地勢高仰,潮至輒回如傾注。鹽運經 由,需大汎,若重載當谼,則百舟坐困,旬日不得前。於是增此堰 分導雍遏,通官民之舟,而北堰專通鹽運。 

同書卷十〈水.上虞縣〉載通明江:

在縣東十里,源出餘姚江,其西自運河入於江。(原註:有堰曰通 明堰。蔡舍人肇〈明州謝上表〉云:「三江重複,百怪垂涎;七堰 相望,萬牛回首。」蓋自杭經越至明,凡三絕江,七度堰,此其一 也。) 

餘姚江在明州定海縣出海,上溯經州城(慶元府城)、慈谿縣至紹興府 餘姚縣、上虞縣而接通明江,再接運河,歷紹興府城至蕭山縣而入錢塘 江。鹽船溯江河而上,由於地勢高仰,必須等待海潮傾注才能度堰。可 是從餘姚江口至通明堰幾近四百里,海潮推進至此,已是乏力,一瞬即 逝,造成航運的困難。而從明州到紹興府入錢塘江的河運,必須穿越七 堰之多,對於鹽運,特別是明州的鹽運,不能不發生影響,從而消減商 人前來購鹽的意願。

對外交通更加困難的是台州、溫州。兩州除有河流可與毗鄰的浙東 婺州、處州連繫外,與外地的交通,如果不穿越山嶺,就必須經由海道,

商人因此不願前來,導致所產鹽貨銷售不出。《會要》〈食貨二六.鹽 法〉紹興二十九年(1159)九月九日條載浙東提舉都潔言:

溫州歲出鹽三萬五千餘袋,而支發止及一萬五六千袋,緣本州水路 多由海道,陸路則經涉山嶺,自來客人少肯前來請販,致諸場積鹽 數多。 

《會要》〈食貨二八.鹽法〉淳熙元年(1174)四月七日條載浙東提鹽 司言:

溫、台州買納正耗鹽數,逐年支發比較皆不及三分之一,緣二州登

溫、台州買納正耗鹽數,逐年支發比較皆不及三分之一,緣二州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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