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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重稅」問題論《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性質

研究《嘉禾吏民田家莂》最核心的課題,就是《嘉禾吏民田 家莂》之性質,亦即這批文書究竟是土地租佃的納租文書,還是 土地私有制下的納稅文書。這批文書被認為屬於納租文書,最主 要的原因就是在課稅量,61《嘉禾吏民田家莂》載嘉禾四年之二年 常限熟田每畝收米 1 斛 2 斗、布 2 尺、錢 70,嘉禾五年二年常限熟 田每畝收米 1 斛 2 斗、布 2 尺、錢 80。而《三國志.鍾離牧傳》載 鍾離牧在揚州會稽郡永興縣種稻 20餘畝得米 60斛,62 1畝地約可取 得 3斛米的收入。在這種收入背景下,則《嘉禾吏民田家莂》每畝 租稅收米 1 斛 2 斗另加布、錢等,其租稅率幾近五成,稱為「重 稅」當之無愧,對當事人成為沉重負擔,更似符合秦漢時期租佃 田地之租金比率。

此種土地租佃制的立論根據不外乎根據漢代稅制,雖然漢代 田稅稅率早期略有變化,其後主要定型於「三十而稅一」63。而收

61 如蔣福亞,《走馬樓吳簡經濟文書研究》,頁67-68。

62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60,〈鍾離牧傳〉,頁1392。

63 東漢.班固,《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頁1135。

稅達五成者,自秦代起不外是因為「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64 即 從 事 佃 耕 才 會 課 徵 高 達 五 成 租 金 。 王 莽( 45B.C.-23B.C. ,

8A.D.-12A.D.在位)時又針對田租表示:

漢 氏 減 輕 田 租 , 三 十 而 稅 一 , 常 有 更 賦 , 罷 癃 咸 出 , 而 豪 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65

於此再度強化政府課徵輕稅,對人民課徵過半稅金者仍是出自於 佃耕之意象。在此種背景之下,部分學者會依稅率認定《嘉禾吏 民田家莂》所見係國有佃耕土地自不意外。

但是,《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重稅」要如何理解,本身恐 怕就已經構成相當大的問題。其一,堪稱「重稅」者只有二年常 限熟田,其他田種皆不適用,從總體上觀察反可得到不同結果。

其二,不能以漢代承平時期稅率評價《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見 稅 率 之 意 義 ,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 重 稅 其 實 仍 然 有 可 能 為 政 府 稅 金

(Tax),不必然是土地租金(Rent)。其三,租稅內容要與收成量 並觀才能決定稅率,三國時期長沙地區農產量為何,恐怕仍有商 榷空間。這三點或許更是釐清此一重要課題之關鍵,以下一一詳 論之。

(一)「重稅」的比例

誠然依簡文可知,孫吳時期的長沙地區確實徵收過相當高額 的賦稅,若考量其實際運作方式,卻又可發現當地實際上所收並 非是五成重稅。前引重稅簡文係屬二年常限熟田之稅額,但這只 是《嘉禾吏民田家莂》四大田種之一,並非所有田種都收一樣稅 收,尤其是考量各種田種的土地數量後,所謂「重稅」一說恐怕 值得商榷。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田種可以分為二年常限田、餘力田 兩個種類,這兩個種類的田又各自可分為熟田、旱田兩種形式,

其各自之稅率在嘉禾四年、嘉禾五年皆不同,整理可見如「表 11

64 東漢.班固,《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頁1137。

65 東漢.班固,《漢書》,卷99中,〈王莽傳中〉,頁4111。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35 -

《嘉禾吏民田家莂》租稅表」。

「重稅」一說關鍵點就是二年常限熟田,在每畝收成米 3斛的 前 提 下 , 配 合 上 其 餘 錢 、 布 , 這 是 惟 一 課 稅 內 容 超 過 五 成 的 田 種。可是改從田家實際所持有土地類型看起,似乎就可以見到相 當不同之結果,二年常限熟田的比例其實相當有限。

表 11 《嘉禾吏民田家莂》每畝所課租稅表

時間 田種

二年常限熟田 1 斛 2 斗 2 尺 70 錢 二年常限旱田 免課 6 寸 6 分 37 錢 餘力熟田 4 斗 5 升 6 合 2 尺 70 錢 嘉禾四年

餘力旱田 免課 6 寸 6 分 37 錢 二年常限熟田 1 斛 2 斗 2 尺 80 錢

二年常限旱田 免課 免課 免課

餘力熟田 4 斗 2 尺 80 錢

嘉禾五年

餘力旱田 免課 免課 免課

表 12 《嘉禾吏民田家莂》土地性質表

時間 田種 總數

(單位:畝) 比例 二年常限熟田 4,770.875 20.41%

餘力熟田 1,123 4.80%

旱田 17,480 74.78%

嘉禾四年

小計 23,373.875 100.00%

二年常限熟田 16,563.12 54.32%

餘力熟田 647.00 2.12%

旱田 13,278.86 43.55%

嘉禾五年

小計 30,488.97917 100.00%

在「表 7」中可以注意到各群組田家實際持有土地情形,為方 便說明,所以此處取簡單平均數計算。此外,《嘉禾吏民田家莂》

在 書 寫 上 有 時 不 會 特 別 區 分 田 家 所 持 旱 田 性 質 , 一 律 登 記 為 旱 田,尤其是若有旱田免稅的情形,因為稅率一致更有可能會如此 記載,以利計算稅額。其原因不外乎是記事方便,而且不會影響

到課稅內容。因此,「表 12」同樣不特別區分旱田的類型。據「表 12」所 見 之 土 地 性 質 , 可 以 分 別 試 著 估 算 嘉 禾 四 年 、 嘉 禾 五 年 時 持有10畝土地之田家可能負擔的稅收。

針對嘉禾四年持有 10 畝土地之田家,若按「表 12」之比例,

他約略會持有 2.041 畝的二年常限熟田、0.48 畝的餘力田、7.478 畝 的旱田。這些土地換算成稅收,則該田家約需繳納米 2.668 斛、布 9.98 尺、453錢。在嘉禾五年時,持有 10畝土地之田家會持有 5.43 畝的二年常限熟田、0.21畝的餘力熟田、4.36畝的旱田。就稅收而 言,約需繳納米 6.604 斛、布 11.29 尺、452 錢。在這種計算標準 下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中 所 課 徵 的 稅 收 , 恐 怕 就 不 適 合 稱 為 重 稅。

再者,由《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土地持有情形可以發現,

田家所持土地類型眾多,並非全部之土地都完全一致,其所持土 地有好 有 壞。相 對 地,前 引 《三國 志 .鍾離 牧 傳》中 鍾 離牧種稻 20 餘畝得米 60 斛,難道就可以直接簡化認為鍾離牧所持土地必然 沒有夾雜任何旱田,全部都是熟田,進而主張每畝熟田產米 3斛,

並據此計算稅率,從而稱《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課為重稅?此種 論述有其根本盲點,傳統史籍不可能過於詳細記載各種細節,想 探討也缺乏史料佐證,不如依原文直接認為每畝地平均上可能產 出約 3斛米,不必過分追求實際土地類型與收成概況。放回《嘉禾 吏民田家莂》,就應該假設持有 10 畝土地的田家會得到 30 斛米,

在嘉禾四年時他要繳納 2 斛 6 斗多的米,嘉禾五年時則繳納 6 斛 6 斗 多的米。嘉禾四年的稅率事實上低於十分之一,嘉禾五年時為五 分之一左右。此種稅額仍然遠高於三十稅一,但並非是達到五成 無異租佃之重稅。

此處之所以特別提出此點,蓋在表示縱使個別性質之土地收 稅過半,但是放大到田家所持有土地整體時,重稅說似乎就未必 可以成立。計算這些稅收應該考慮實際情形,不能只從特定性質 田種考量,要將其置於整體之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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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稅」與租金、稅金的關係

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之中,田家所負擔的實質稅率並非高 達五成之重稅,但同樣也不是秦漢時期最常見之三十稅一,要如 何理解並解釋此種現象,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此處有兩大問 題需要釐清,其一繳納高比例之收入是否有可能為政府稅金,其 二此處土地的性質究竟為何。

嘉禾四年、嘉禾五年,正處於三國時代之戰爭時期,孫吳政 府內、外面臨多場軍事戰爭。遠者姑且不論,計其近者即有嘉禾 三年(234)時:

夏 五 月 ,( 孫 ) 權 遣 陸 遜 、 諸 葛 瑾 等 屯 江 夏 、 沔 口 , 孫 韶

( 188-241)、 張 承( 177-244)等 向 廣 陵 、 淮 陽 , 權 率 大 眾 圍 合 肥新城。……秋八月,以諸葛恪( 203-253)為丹楊太守,討 山 越 。 …… 冬 十 一 月 , 太 常 潘 濬( ?-239 )平 武 陵 蠻 夷 , 事 畢 , 還 武 昌 。 …… 廬 陵 賊 李 桓( ?-236 )、 羅 厲( ?-236 )等 為 亂。66

嘉禾三年時,孫吳政權對外配合蜀漢向曹魏發動戰爭,對內則討 平 武 陵 蠻 、 討 伐 山 越 , 廬 陵 賊 開 始 起 事 。 嘉 禾 四 年 時 ,「 遣 呂 岱

( 161-256)討桓等」。67逮至嘉禾五年,「中郎將吾粲( 187-248)獲李 桓,將軍唐咨獲羅厲等。……鄱陽賊彭旦( ?-237)等為亂。」68廬 陵賊方告平定,鄱陽賊卻又起事,顯見《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處 前後年代兵革大作,軍事行動連年不止。特別是嘉禾三年對曹魏 之軍事行動,涉及荊州中、北部,離長沙地區相去不遠,武陵更 是在長沙之旁,這些軍事行動並非是在很遙遠的地區,必然會直 接、間接影響到長沙地區。

而前述兩漢時期三十稅一制度,實係天下承平日久,方能採 行之制度。當兩漢政府需要民間資源時,亦會調整稅率。如漢光

66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47,〈孫權傳〉,頁1140。

67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47,〈孫權傳〉,頁1140。

68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47,〈孫權傳〉,頁1141。

武 帝 劉 秀( 5B.C.-57A.D. , 25A.D.-57A.D. 在 位 )在 統 一 天 下 後 , 下 詔 :

「頃者師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 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69漢光武帝的詔書 係把稅率從「什一之稅」改為「三十稅一」,其解釋過去稅收較重 的理由就是「師旅未解」。光武帝正式稱帝、起事於河北地區,此 係兩漢時期天下膏腴所在,不論是土地開發程度、人口密集程度 都可謂最良好地區,以此種強大經濟優勢地區起事的光武帝,為 了 軍 事 需 求 , 都 不 得 不 把 稅 率 大 幅 調 高 。 雖 然 時 代 上 有 若 干 差 異,但是孫吳政權所統治地荊揚地區,經濟力仍然不及華北。那 麼,又何嘗能期望僅挾經濟相對弱後地區的孫吳政權,在戰火連 年的時期還能實施「三十稅一」的輕稅?故以「三十稅一」作為 判 斷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之 基 準 , 進 而 主 張 這 些 文 書 是 納 租 文 書,此種說法其本質上恐怕即不無問題。

再者,縱使退一步說稅率確為五成,但政府向人民課徵近半 收 入 , 並 非 沒 有 可 能 。《 鹽 鐵 論 . 未 通 》 載 文 學 辯 駁 桑 弘 羊( 152 B.C.-80B.C.)等人云:

田 雖 三 十 , 而 以 頃 畝 出 稅 , 樂 歲 粒 米 狼 戾 而 寡 取 之 , 凶 年 饑 饉 而 必 求 足 。 加 之 以 口 賦 更 繇 之 役 , 率 一 人 之 作 , 中 分 其功。70

此處提及當事人需要繳納「三十稅一」之稅,故顯然並非指租佃 土地之佃農,但是在各種田稅、繇役相加之下,卻也達到了「率 一人之作,中分其功」無異五成稅率之程度。而且,早自東漢末 年討黃巾賊起即已「兵凶之後,郡縣重斂」,71在激烈戰爭的影響

此處提及當事人需要繳納「三十稅一」之稅,故顯然並非指租佃 土地之佃農,但是在各種田稅、繇役相加之下,卻也達到了「率 一人之作,中分其功」無異五成稅率之程度。而且,早自東漢末 年討黃巾賊起即已「兵凶之後,郡縣重斂」,71在激烈戰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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