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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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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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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

—以《嘉禾吏民田家

》為中心

林益德

摘要

《 長 沙 走 馬 樓 三 國 吳 簡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中 詳 載 三 國 時 期 孫 吳 政 權 治 下 荊 州 長 沙 地 區 土 地 資 料 , 開 啟 學 者 研 究 相 關 課 題 之 空 間 。 過 去 已 有 學 者 探 討 相 關 問 題 , 並 取 得 諸 多 成 果 , 惟 受 限 於 研 究 方 式 , 較 難 分 析 若 干 土 地 現 象 的 背 後 意 義 。 本 文 運 用 羅 蘭 茲 曲 線 概 念 分 析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中 所 見 土 地 資 料 , 在 群 組 化 田 家 資 料 並 分 析 後 , 除 可 得 知 此 時 期 貧 富 差 距 之 外 , 更 可 透 過 比 較 貧 富 不 同 群 組 間 的 特 色 , 瞭 解 到 土 地 持 有 多 寡 與 身 分 高 低 確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關 係 , 身 分 越 高 者 所 持 有 的 土 地 數 量 較 多 , 土 地 品 質 也 較好 , 符合 鄭玄 所 謂「 富者 貴 美且 多」 之 情形 。 過 去 學 者 探 討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時 , 認 為 其 租 稅 率 屬 於 達 五 成 之 重 稅 , 所 以 應 是 租 佃 土 地 。 更 有 學 者 主 張 這 些 土 地 對 耕 作 者 具 有 不 利 性 質 , 持 有 土 地 越 多 代 表 田 主 經 濟 地 位 越 差 。 然 經 詳 細 考 實 後 , 所 謂 「 重 稅 」 一 說 有 其 疑 問 , 且 三 國 時 期 屬 於 戰 亂 之 世 , 不 宜 以 秦 漢 承 平 時 期 「 三 十 稅 一 」 之 稅 率 比 較 , 恐 怕 尚 有 諸 多 再 商 榷 之 空 間 。 至 於 此 處 土 地 具 有 不 利 性 質 一 說 , 從 諸 多 角 度 考 核 後 , 該 說 甚 難 成 立 。 直 接 認 為 相 關 土 地 係 私 有 土 地, 或 許反 而更 能 減少 諸多 問 題, 更能 配 合所 見諸 多 土地 現象 。 關鍵詞:三 國 時 代 、 土 地 租 佃 、 土 地 性 質 、 走 馬 樓 吳 簡 、 貧 富 差 距 、 農 業 、 羅 蘭 茲 曲 線 ∗ 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6 期 2016 年 12 月,頁 1-50 DOI: 10.6243/BHR.2016.056.001

(2)

一、前言

土地問題是兩漢時期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在史料中屢屢可 以見到豪族持有大量的土地,如李通(?-42)「且居家富逸,為閭里 雄」、1鄧晨( ?-49)「晨興鴻郤陂數千頃田」、2魯肅( 172-217)「家富 於財,性好施與」等諸多記載皆是如此。3然而,這些記載大多使 用 相 當 模 糊 的 用 詞 , 難 以 看 出 當 時 地 方 社 會 實 際 的 土 地 分 配 情 形。在其他史籍之中,縱使有若干土地統計資料,又往往只有全 國性或大區域資料,4缺乏細部地方資料,無法確定地方土地問題 的具體樣貌。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以下簡稱走馬樓吳簡)出 土以後,此種情形產生改變。5 在走馬樓吳簡之中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 莂》(以下簡稱《嘉禾吏民田家莂》)於 1999 年公布,此批資料主 要是三國孫吳時期長沙郡田家之土地稅收相關資料,引發許多學 者研究各種土地問題之興趣。在眾多土地問題的相關研究之中, 要如何解讀這批資料成為最大問題,爭議最大的是《嘉禾吏民田 家莂》所見租稅性質問題。 1 南朝宋.范瞱,《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卷 15,〈李通列傳〉,頁 573。 2 南朝宋.范瞱,《後漢書》,卷15,〈鄧晨列傳〉,頁584。 3 西晉.陳壽,《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54,〈魯肅傳〉,頁1267。 4 如「沖帝永嘉元年(145),戶九百九十三萬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萬四 千一百八十三,墾田六百九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六頃二十畝百八步」見西晉.司馬 彪,《續漢書》(收於南朝宋.范瞱,《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志 23,〈郡國五 〉,頁 3534。 此條資料為漢沖帝劉炳(143-145,144-145在位)時全 國 資 料 , 其 對 於 田 畝 、 戶 口 資 料 統 計 竟 可 至 個 位 數 , 若 完 全 無 誤 , 則 當 時 統 計 之 規 定 當 甚 為 嚴 密 , 但 這 仍 為 全 國 面 之 資 料 , 並 無 法 見 及 一 郡 、 一 縣 之 內 的 實 際 情 形。 5 以 下 行 文 中 將 簡 稱 長 沙 走 馬 樓 三 國 吳 簡 為 走 馬 樓 吳 簡 。 相 關 出 版 資 料 為 長 沙 市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等 , 《 長 沙 三 國 走 馬 樓 吳 簡 . 吏 民 田 家 莂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 , 1999);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壹》(北京: 文 物 出 版 社 , 2003);長 沙 簡 牘 博 物 館 等 , 《 長 沙 三 國 走 馬 樓 吳 簡 . 竹 簡 . 貳 》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 , 2007 );長 沙 簡 牘 博 物 館 等 , 《 長 沙 三 國 走 馬 樓 吳 簡 . 竹 簡.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長沙簡牘博物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 簡.竹簡.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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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3 - 《嘉禾吏民田家莂》作為一種土地文書而言,最重要的自然 是文書中的土地資料,但是除黎虎以簡單平均數計算之相關資料 外,竟幾無人討論土地資料本身。6由於缺乏對於相關土地資料的 統 計 , 進 而 導 致 部 分 學 者 研 究 淪 於 各 說 各 話 , 無 從 解 決 彼 此 歧 見。是以在探討其他課題之前,必須先加以釐清。 其次,分析《嘉禾吏民田家莂》相關土地資料之後,則可深 入探究其中的貧富差距問題,以及身分與貧富差距的關係。此問 題的衍伸課題則為「吏」之身分問題,在初步統計過程中已可發 現具有「吏」身分者土地較大,但是蔣福亞因為持「吏」身分低 賤說,乃至認為諸吏租佃的地越多,受剝削的量越大,7用負面角 度解讀「吏」土地較多現象。在蔣氏提出其所論後,黎虎則以一 系列文章反駁,認為孫吳時期諸吏身分並不低落,除引用各種史 籍證明外,並簡單統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各種身分所持有土 地 數 量 , 認 為 吏 土 地 較 多 所 以 身 分 不 低 。8然 蔣 、 黎 二 人 各 說 各 6 在 日 本 方 面 有 關 尾 史 郎 等 人 曾 將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相 關 資 料 製 成 資 料 庫 , 並 作 為各種後續研究之基礎。關尾史郎主編,《長沙走馬樓出土吳簡に關する比較史料 學 的 研 究 と そ の デ — タ ベ — ス 化 : 平 成 16 年 度 ~ 平 成 18 年 度 科 學 研 究 費 補 助 金 ( 基 盤 研 究 ( B ))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新 潟 : 新 潟 大 學 人 文 學 部 , 2007)。由 此 衍 生 出 之 研 究 有 阿 部 幸 信 , 〈 小 型 竹 簡 と 旱 敗 率 よ り み た 「 丘 」 〉, 《 長 沙 吳 簡 研究報告》,2(新瀉:新瀉大學人文學部,2004.7),頁3-23;阿部幸信,〈嘉禾 吏民田家莂數值デ—タの整理と活用〉,《長沙吳簡研究報告》,3(新瀉:新瀉 大學人文學部,2007.3),頁3-11;伊藤 敏雄,〈嘉禾吏民田家莂における米納入 狀況と鄉.丘 〉,收於關尾 史郎主編,《長沙走馬樓出 土吳簡に關す る比較史料學 的研究とそのデ—タベ—ス化:平成16 年度~平成18年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基 盤 研 究 ( B ))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新 潟 : 新 潟 大 學 人 文 學 部 , 2007),頁101-129 等 。 這 些 研 究 對 於 各 自 所 探 討 的 課 題 都 有 深 入 討 論 , 並 指 出 若 干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的 田 地 統 計 資 料 , 諸 如 簡 單 平 均 數 、 中 位 數 等 , 取 得 豐 富 成 果 , 然 尚 未 充 分 運用其他分析方法,仍有加強空間。 7 蔣福 亞,〈略談吳 國國有土地租 佃關係制度化 的原因— 《 長沙走馬樓 三國吳簡.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研 討 〉, 《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 》, 5 ( 北 京 , 2003) , 頁1-7; 蔣 福 亞 , 〈 吳 簡 所 見 吳 國 前 期 民 屯 — 兼 論 魏 吳 民 屯 的 區 別 〉 , 《 中華文史 論叢 》,1 (上海 , 2008),頁13-57 轉 385-386; 蔣 福亞 ,〈諸吏 向封 建 政府 的佃 客轉 化 — 從《嘉 禾吏 民田 家莂 》中 的州 吏談 家 〉,收 於氏 著, 《走馬 樓 吳簡經濟 文書 研究 》(北京 :國家圖 書館 出版社, 2012),頁 44-76; 蔣福亞 , 〈再論走馬樓吳簡中的諸吏〉,《史學月刊》,1(開封,2013),頁22-41轉79。 8 黎 虎 , 〈 說 「 給 吏 」 從 長 沙 走 馬 樓 吳 簡 談 起 〉, 《 社 會 科 學 戰 線 》,11( 長 春 , 2008),頁 88-95;黎虎,〈論「吏民」的社會屬性—原「吏民」之二〉,《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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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如蔣氏認為吏持有土地多反映身分低賤,黎氏則認為這反映 吏身分較高,兩人所論實無共識。此種論爭,則需要返回研究土 地資料本身,才能釐清解釋方向。 再 次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在 於 這 些 資 料 之 性 質 , 究 竟 是 土 地 租 佃 的 納 租 憑 據 , 還 是 土 地 私 有 制 下 的 繳 稅 憑 據。這會構成問題,主要是因為,從胡平生、于振波以降的多數 學者,大多主張這批資料為土地租佃的納租憑據,並衍伸探討相 關制度。9不過,也有侯旭東、王琦等人持相反意見,他們主張這 些土地是一般之私有土地。10雙方論點各有依據,然缺乏決定性證 哲 》 , 2 ( 濟 南 , 2007) , 頁 55-60; 黎 虎 , 〈 論 「 吏 民 」 即 編 戶 齊 民 — 原 「 吏 民 」 之 三 〉, 《 中 華 文 史 論 叢 》 ,2 ( 上 海 , 2007) , 頁53-95; 黎 虎 , 〈 原 「 吏 民」之四—略論「吏民」的一體性〉,《中國經濟史研究》,3(北京,2007), 頁115-120; 黎虎,〈關於「吏民」的界定問題—原「吏民」之五〉,《中國史研 究 》,2 ( 北 京 , 2009),頁41-60; 黎 虎 , 〈 「 吏 戶 」 獻 疑 — 從 長 沙 走 馬 樓 吳 簡 談 起 〉, 《 歷 史 研 究 》,3 ( 北 京 , 2005) ,頁 53-68; 黎 虎 , 〈 魏 晉 南 北 朝 「 吏 戶」問題再獻疑—「吏」與「軍吏」辨析〉,《史學月刊》,3(開封,2007), 頁 19-27; 黎 虎 , 〈 說 「 軍吏 」 — 從 長 沙 走 馬 樓 吳 簡談 起 〉, 《 文 史 哲 》,2 ( 濟 南,2005),頁98-104。 9 相 關 的 研 究 有 胡 平 生 、 宋 少 華 , 〈 長 沙 走 馬 樓 簡 牘 概 述 〉 , 《 傳 統 文 化 與 現 代 化》,3(北京,1997),頁 79-89;邱東聯,〈略論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佃田租稅 簡〉,《船山學刊》,1(長沙,1998),頁 44-48;邱東聯,〈長沙走馬樓佃田租 稅 簡 的 初 步 研 究 〉, 《 江 漢 考 古 》, 4 ( 武 漢 , 1998) , 頁73-77、 94; 邱 東 聯 , 〈略論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佃田租稅簡及其相關問題〉,收於湖南省文物事業管理 局 編 , 《 考 古 耕 耘 錄 — 湖 南 中 青 年 考 古 學 者 論 文 選 集 》 ( 長 沙 : 岳 麓 書 社 , 1999),頁350-357;高敏,〈論《吏民田家莂》的契約與憑證二重性及其意義— 讀 長 沙 走 馬 樓 簡 牘 札 記 之 二 〉 , 原 刊 《 鄭 州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 》 , 4 ( 鄭 州 , 2000),頁67-70, 收 於 氏 著 , 《 長 沙 走 馬 樓 簡 牘 研 究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出版社,2008),頁13;張榮強,〈孫吳「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幾個問題〉, 《 中 國 史 研 究 》 ,3 ( 北 京 , 2001) , 頁39-48; 蔣 福 亞 , 〈 有 關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性質的補充意見〉,《南京曉莊學院學報》,1(南京,2002),頁17-19;于 振 波 , 〈 走 馬 樓 吳 簡 所 見 佃 田 制 度 考 略 〉 , 原 刊 《 湖 南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6(湖南,2003),頁 23-28,後收於氏著,《走馬樓吳簡初探》(臺北: 文津出版社,2004),頁1-24;吳榮曾,〈孫吳佃田初探〉,收於長沙文物考古研 究 所 編 , 《 長 沙 三 國 吳 簡 暨 百 年 來 簡 帛 發 現 與 研 究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北 京:中華書局,2005),頁64-71。 10 侯旭 東,〈走馬樓 竹簡的限米與 田畝記錄— 從 「田」的類 型與納「米」 類型的 關 係 說 起 〉,收 於 北 京 吳 簡 研 討 班 等 編 , 《 吳 簡 研 究 第 二 輯 》( 武 漢 : 崇 文 書 局 , 2006) , 頁87-113; 王 琦 ,〈 從 走 馬 樓 吳 簡 看 孫 吳 初 期 土 地 所 有 制 的 發 展 〉 ( 延 安:延安大學碩士論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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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5 - 據,故無從定論,但這在深入解析土地資料的統計之後,即可得 到較為明確之方向。 《嘉禾吏民田家莂》畢竟屬於與土地相關之文書,而且更挾 帶著豐富的數據資料,討論土地相關問題實有必要應用相關統計 數據,方能充分發揮其意義。至於所謂土地問題,一般可分為土 地利用問題與土地分配問題兩大類,11本文所論以土地分配相關問 題 為 主 。 為 探 討 相 關 課 題 , 本 文 將 先 統 計 簡 中 所 見 土 地 利 用 情 形,再透過羅蘭茲曲線分析、探討土地分配概況,藉此管窺地方 社會經濟面之運作。在釐清相關土地問題之情形後,即可討論兩 個重要課題,其一為如何解讀《嘉禾吏民田家莂》的租稅性質, 其二為《嘉禾吏民田家莂》的貧富差距及其意義。

二、走馬樓吳簡中的土地現象與財富分配

土地問題是漢晉時期重要經濟課題之一,12土地分配不均更是 主 要 關 鍵 , 漢 代 時 人 認 為 「 富 者 田 連 仟 伯 , 貧 者 亡 立 錐 之 地。……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13彰顯漢代社會 的貧富不均。然而,這些用語往往只是以模糊字句形容社會貧富 差距懸殊,極難想像社會只有極貧、極富二元對立,但過去由於 缺乏史料故無從詳細檢視。至《嘉禾吏民田家莂》問世之後,即 可統計相關土地資料,揭示當時社會情形,並且作為後續討論以 及未來研究之基礎。 (一)土地規模的統計 《嘉禾吏民田家莂》內含吳大帝(182-252,229-252 在 位 )嘉禾四 年(235)、嘉禾五年(236)這兩年的田稅資料,共計有 2,047枚田家 11 土 地 利 用 問 題 主 要 指 從 土 地 的 自 然 和 空 間 方 面 性 質 所 發 生 之 問 題 , 土 地 分 配 問 題 概指從土地財產方面性質所引起的相關問題。見董中生,《土地問題與土地行政》 (臺北:作者自印,1956),頁25。 12 漢 代 的 土 地 問 題 討 論 已 多 , 如 鄒 紀 萬 , 《 兩 漢 土 地 問 題 研 究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出 版 委 員 會 , 1981) 一 書 , 對 於 此 一 課 題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討 論 , 此 處 不 再 贅 述。 13 東 漢 . 班 固 , 《 漢 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962),卷 24上 , 〈 食 貨 志 上 〉,頁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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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畝、稅收資料。14其文書格式範例為: 某丘某身分某人,佃田多少町,凡多少畝。其多少畝,皆二 年常限。其多少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多少 畝,畝收稅米一斛二斗,為米多少斛。畝收布二尺。凡多少 14 《嘉禾吏民田家莂》雖有 2,047枚簡,但本文並未統計所有簡文,此因部分簡牘會 因 各 種 原 因 產 生 漏 字 , 有 時 其 所 闕 漏 部 分 為 重 要 資 訊 , 諸 如 町 數 、 總 畝 數 、 旱 田 量 等 皆 為 本 文 重 要 統 計 項 目 , 影 響 各 種 統 計 資 料 至 鉅 , 故 缺 乏 此 類 資 料 之 簡 文 將 一 律 不 納 入 統 計 。 至 於 所 謂 缺 漏 , 其 狀 況 並 非 是 僅 分 有 、 無 二 者 , 實 際 情 況 有 諸 多 殊 異 , 故 將 依 狀 況 有 不 同 處 理 方 式 : 町 數 部 分 只 要 無 從 見 及 町 數 者 , 一 律 忽 略 。 總 畝 數 部 分 , 縱 使 缺 乏 總 畝 數 仍 有 可 能 推 知 實 際 總 畝 數 為 何 , 首 先 可 透 過 相 加 二 年 常 限 田 數 與 餘 力 田 數 推 知 , 再 不 然 由 於 錢 、 米 、 布 等 每 畝 稅 額 在 同 一 年 間 屬 於 常 數 , 故 可 由 實 際 稅 收 量 逆 推 總 畝 數 。 有 時 部 分 簡 文 總 畝 數 、 錢 、 米 、 布 稅 額 四 者 之 一 所 推 定 畝 數 與 另 三 者 不 同 , 此 時 即 將 不 同 處 視 同 原 簡 計 算 錯 誤 , 採 用 另 三 者 所 得 結 果 。 又 有 四 者 皆 不 同 者 , 此 類 逕 依 原 簡 總 畝 數 計 算 。 而 缺 乏 總 畝 數 又 無 從 逆 推 者 , 一 律 予 以 忽 略 。 旱 田 部 分 , 除 簡 文 明 載 此 簡 有 旱 田 之 外 , 只 要 熟 田 數 小 於 總 畝 數 , 或 因 簡 文 缺 漏 但 有 記 載 旱 田 稅 率 者 , 皆 可 推 定 必 然 有 旱 田 , 但 若 無 從 由 定 收 額 、 稅 額 等 逆 推 旱 田 數 者 , 將 不 納 入 統 計 。 雖 然 不 同 表 格 中 所 需 項 目 不 同 , 但 為 使 本 文 各 表 格 之 內 容 間 易 於 互 相 比 較 , 因 此 本 文 所 有 表 格 對 於 簡 文 的取捨皆採用相同標準。 在此種標準下,在嘉禾四年、嘉禾五年的 2,051 枚簡之中,除 4.1 至 4.4 等標題簡必 然 不 列 入 外 , 本 文 不 列 入 統 計 的 簡 文 計 有 嘉 禾 四 年 之 4.11 、 4.13 、 4.30 、 4.34 、 4.55 、 4.83 、 4.90 、 4.95 、 4.112 、 4.126 、 4.130 、 4.132 、 4.146 、 4.150 、 4.154 、 4.155 、 4.156 、 4.161 、 4.211 、 4.254 、 4.270 、 4.276 、 4.288 、 4.304 、 4.368 、 4.449 、 4.477 、 4.508 、 4.518 、 4.527 、 4.533 、 4.534 、 4.536 、 4.551 、 4.552 、 4.564 、 4.574 、 4.576 、 4.595 、 4.596 、 4.601 、 4.607 、 4.610 、 4.618 、 4.619 、 4.620 、 4.623 、 4.624 、 4.626 ~ 4.629 、 4.632 、 4.633 、 4.634 、 4.636 ~ 4.638 、 4.640 、 4.644 、 4.645 、 4.648 、 4.649 、 4.655 ~ 4.658 、 4.660 、 4.661 、 4.663 、 4.666 、 4.668 、 4.670 ~ 4.679 、 4.681 、 4.684 ~ 4.697 、 4.699 ~ 4.725 、 4.727~4.735、4.737、4.739~4.760、4.762~4.782,嘉禾五年之 5.37、5.53、 5.60 、 5.72 、 5.105 、 5.138 、 5.164 、 5.198 、 5.220 、 5.240 、 5.281 、 5.284 、 5.286 、 5.323 、 5.332 、 5.414 、 5.434 、 5.474 、 5.548 、 5.591 、 5.614 、 5.624 、 5.625 、 5.629 ~ 5.632 、 5.654 、 5.678 、 5.686 、 5.702 、 5.725 、 5.733 、 5.759 、 5.791 、 5.855 、 5.856 、 5.910 、 5.912 、 5.925 、 5.983 、 5.999 、 5.1005 、 5.1023 、 5.1043 、 5.1052 、 5.1053 、 5.1067 、 5.1069 、 5.1075 、 5.1076 、 5.1081 、 5.1083 、 5.1087 、 5.1102 、 5.1108 、 5.1110 ~ 5.1115 、 5.1117 ~ 5.1120 、 5.1122 ~ 5.1125 、 5.1127 ~ 5.1129 、 5.1132 、 5.1133 、 5.1135 ~ 5.1137 、 5.1139 ~ 5.1143 、 5.1146 ~ 5.1149 、 5.1151 ~ 5.1154 、 5.1156 、 5.1157 、 5.1160 ~ 5.1163 、 5.1165 ~ 5.1192 、 5.1194 ~ 5.1205 、 5.1207 ~ 5.1269 等379枚簡。 本 文 以 下 各 表 格 除 非 有 另 行 說 明 , 不 然 皆 是 筆 者 自 製 , 資 料 來 源 即 為 上 述 《 嘉 禾 吏民田家莂》之資料,以下不再另行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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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7 - 畝餘力田。其多少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多少 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為米多少。畝收布二尺。其米多 少,某年某月某日付倉吏某人。凡為布某,某年某月某日付 庫吏某人。其旱田畝收錢卅七,其熟田畝收錢七十,凡為錢 多少,某年某月某日付庫吏某人。某年某月某日,田戶經用 曹史某人、某人、某人校。 其中有底線部分依個別案例之差異不同,惟大致上皆按此格式製 作。關於嘉禾四年、嘉禾五年的差異主要為稅率不同,但其餘文 書格式仍大致相同。此文書重點在於收稅,但其所載資料對於研 究長沙地區土地現象有極高助益。關於簡文中重要名詞之定義大 多已有學者討論,15此處不再一一贅述。 15 針 對 「 二 年 常 限 田 」、 「 餘 力 田 」 兩 名 詞 , 其 中 所 謂 「 二 年 常 限 田 」 概 指 「 兩 年 不變的租稅率」,其他二年常限田相關討論,可另見張文杰,〈三國孫吳政治社會 結 構 及 其 統 治 政 策 探 研 〉 ( 臺 中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 2007) , 頁 164、192,該文有較為詳盡的說明。餘力田則指田家自行開墾的田地,見邱東聯, 〈略論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佃田租稅簡〉,頁 46。又陳榮傑,〈走馬樓吳簡佃田、 賦 稅 詞 語 彙 考 〉( 重 慶 : 西 南 大 學 博 士 論 文 , 2012) 一 文 , 則 整 理 各 家 對 相 關 詞 彙之解釋,並局部討論各家意見之合理性。 至於「丘」,則應為某種屯田色彩的居住單位。見郭浩,〈從漢「里」談長沙走馬 樓吳簡中的「里」和「丘」〉,《史學月刊》,6(開封,2008),頁100。文中指 出 丘 與 里 的 性 質 並 不 相 同 , 兩 者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 其 他 相 關 討 論 , 還 有 吳 榮 曾 , 〈 孫 吳 佃 田 初 探 〉,頁64-71、 阿 部 幸 信 , 〈 長 沙 走 馬 樓 吳 簡 所 見 田 種 初 探 〉,收 於 長 沙 吳 簡 研 究 會 編 ,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研 究 — 長 沙 吳 簡 研 究 報 告 第 1 集 》( 新 潟:長沙吳簡研究會,2001),頁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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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嘉禾吏民田家莂》田家田畝數表 嘉禾四年 嘉禾五年 年份 畝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0~10 畝 87 14.48% 255 23.90% 11~20 畝 104 17.30% 262 24.55% 21~30 畝 113 18.80% 193 18.09% 31~40 畝 92 15.31% 145 13.59% 41~50 畝 55 9.15% 73 6.84% 51~60 畝 38 6.32% 41 3.84% 61~70 畝 29 4.83% 26 2.44% 71~80 畝 23 3.83% 27 2.53% 81~90 畝 20 3.33% 10 0.94% 91~100 畝 16 2.66% 9 0.84% 101~110 畝 5 0.83% 5 0.47% 111~120 畝 5 0.83% 4 0.37% 121~130 畝 4 0.67% 5 0.47% 131 畝以上 10 1.66% 12 1.12% 總計 601 100.00% 1,067 1.00% 表 2 《嘉禾吏民田家莂》田家田畝統計相關數值表 時間 平均 標準差 變異係數 中位數 總畝數 嘉禾四年 38.75 畝 29.40 76% 30.00 畝 232 頃 86 畝 210 步 嘉禾五年 28.63 畝 26.44 92% 21.42 畝 305 頃 52 畝 235 步 整理《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嘉禾四年、嘉禾五年資料後,可 製成「表 1《嘉禾吏民田家莂》田家田畝數表」,在表中可以發現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各個田家田畝大小差異極大,土地面積最 高、最低差異在百倍以上。為更有效說明這些數值之意義,可進 一步參見「表 2《嘉禾吏民田家莂》田家田畝統計相關數值表」。 「表 2」雖然可以見到諸多統計數字,但部分嘉禾四年、嘉禾五年

(9)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9 - 的資料並不能直接比較,如嘉禾四年的總畝數為 232 頃 86 畝 210 步、嘉禾五年為 305頃 52畝 235步,雖然嘉禾四年田畝數較少,然 嘉禾四年田家資料數量僅約嘉禾五年的 56%,故無法判斷是嘉禾 五年開墾更多田地,或只是嘉禾四年的相關資料佚失,所以看似 土地耕種量較少,既然資料無法確定,則此兩者之間的總數就不 適合直接比較。而且,表中所見資料由於缺乏其他可供比較之對 象,故難以發揮其作用,惟有應用其他分析方法,才能探究這些 數據背後的意義。 (二)土地分配概況 簡單平均數在缺乏外部資料比較時,難以發揮作用,此時若 使 用 專 門 分 析 所 得 分 配 之 羅 蘭 茲 曲 線 ( Lorenz Curve),16則 可 轉 而內部比較這些資料,或可得到較諸前人研究更深入之成果。羅 蘭茲曲線分析的主要方式是先將社會整體人口按收入由高至低排 列,再依人數平均分為五組,進而比較這五個群組在經濟上之差 異與特色,從而瞭解財富分配不均的程度。 羅蘭茲曲線原本用於探討社會所得分配情形,土地大小是否 能和所得畫上等號自然有其疑問。不過,各田家土地大小在農業 經濟為主的中國古代社會往往與家庭收入有著高度關係,一般而 言土地越多,收入亦隨之增加。所以即使史料缺乏田家收入的直 接記載,土地大小應仍可代替實質所得,用以探討家庭所得分配 的基礎,進而作為研究當時社會經濟狀態之根據。為製作《嘉禾 吏民田家莂》中之羅蘭茲曲線,以下將把嘉禾四年、嘉禾五年中 的田家分別依所得由高至低排序,再依人數盡量均分為五組,如 此可得「表 3《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得分配表」,又可依此繪製羅 蘭茲曲線如「圖 1《嘉禾吏民田家莂》羅蘭茲曲線圖」。 16 羅蘭茲曲線係 Max O. Lorenz 於1905年所提出測量財富集中程度之方式,其目的旨在

彰顯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平等,並由此衍生出諸多相關指標。Max O. Lorenz “Methods of Measur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Wealth.” Publications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70 (1905), pp.209-219.關 於 羅 蘭 茲 曲 線 之 其 他 用 法 , 可 參 考 劉 盛 男 , 《現代經濟學原理》(臺北:文津出版社,1984),頁43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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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得分配表 嘉禾四年 分位群組 群組人數 (單位:人) 分位畝數 (單位:畝) 群組畝數 (單位:畝) 土地百分比 平均畝數 (單位:畝) 5 122 59 10,576.38 45.42% 86.69 4 122 38 5,619 24.13% 46.06 3 129 25 3,937.5 16.91% 30.52 2 113 14 2,169 9.31% 19.19 1 115 1 985 4.23% 8.57 嘉禾五年 分位群組 群組人數 (單位:人) 分位畝數 (單位:畝) 群組畝數 (單位:畝) 土地百分比 平均畝數 (單位:畝) 5 214 40.17 14,743.33 48.25% 68.89 4 224 27 7,355.82 24.08% 32.84 3 206 18 4,428.50 14.49% 21.50 2 210 10 2,768.91 9.06% 13.19 1 213 1 1,256.42 4.11% 5.90 在進一步分析之前,此處將先略為說明「表 3《嘉禾吏民田家 莂》所得分配表」製作時的若干問題。此表之中五組人數並未完 全一致,主要是因為總人數無法完全均分為五組,而且部分處在 兩群組分界線之田家所持有的土地數量一樣,所以縱使某一群組 人數已超過 20%,但還是得將這些持有土地數量相同的田家分為 同一群組,因此各群組人數無法完全一致。 依 人 數 分 為 五 組 後 , 就 可 列 出 各 群 組 所 持 有 土 地 之 區 間 範 圍,此即表中的「分位畝數」。如以嘉禾四年為例,在富有程度屬 於前 20%的人之中,其持有土地最少者所持土地為 59 畝,這代表 持有土地數量在 59 畝以上者皆屬於分位群組 5,所以群組 5 之「分 位畝數」為59畝。至於分位群組 1,係指土地最少的20%田家所擁 有之土地區間範圍,這些人土地最少為 1 畝,故「分位畝數」為 1 畝,持有土地最多者並未超過14畝,超過14畝即為群組2之範圍。 至於其他各群組,皆可依此類推。

(11)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11 - 「群組畝數」指該群組全部田家所擁有的田畝數量總合,基 於「群組畝數」就可計算出各群組所佔有之「土地百分比」,以及 各群組田家平均所擁有的田畝數。由此種分析法亦可得知簡單平 均數不宜用於探討走馬樓吳簡,因為嘉禾四年、嘉禾五年的平均 畝數分別為 38.75 畝和 28.63 畝,這都屬於第四群組以上較為富有 的財富水平,顯示走馬樓吳簡高、低端的差距偏大,簡單平均數 並不能直接反映此時期的財富分配狀況,直接使用反而可能會產 生誤解。 圖 1 《嘉禾吏民田家莂》羅蘭茲曲線圖 針對此所得分配表之意義,或可先從鼂錯( 200B.C.-154B.C.)所 云:「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畮」 一語看起,17在此種百畝標準下,可與《後漢書.郭丹傳》:「(范 遷)及在公輔,有宅數畝,田不過一頃,復推與兄子」,18《三國 17 東漢.班固,《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頁1132。 18 南朝宋.范瞱,《後漢書》,卷27,〈郭丹傳〉,頁941。 A B

(12)

志.鍾離牧傳》:「少爰居永興,躬自墾田,種稻二十餘畝」,19 及 《 漢 書 . 陳 平 傳 》:「 有 田 三 十 畝 , 與 兄 伯 居 」 等 三 條 資 料 比 較。20 范遷( ?-65)官至司徒,一頃田地就其地位而言應不算多,鍾 離 牧 和 陳 平( ?-178B.C. )兩 人 所 持

20

餘 畝 和

30

畝 之 田 同 樣 看 似 不 多,雖然這些人所處區域、年代都有不同,但這三人的土地若置 於臨湘縣都已是中人之上。以《續漢書.郡國志》所載漢質帝劉 纘( 138-146)時全國

9,348,227

戶、田地

6,930,123

38

畝的資料而 言,21若平均分配全國土地,則每戶約可分到

74

畝。在忽略一切土 地分配不均前提下,每一戶都分不到百畝,自然不意外持有土地 在百畝以上者,將會是臨湘地區所得最高的族群。若再用民國初 年土地分配狀況比較,如「表

4

民國初年有地農民土地分配表」所 示,但比較「表

4

」與「表

3

」之內容,卻可注意到兩者有驚人的相 似性,凡擁有土地百畝以上者,皆已是當地極富有的人,而非是 普通貲財中等之人可以耕作的土地量。雖然民國初年人口、總田 地開墾面積皆與孫吳時期相去甚遠,但此種巧合依然值得注意。 由這些平均土地面積

20

30

畝的資料而言,當可認為這顯示的是 一個小農社會,而小農經濟也是三國時期曹魏、蜀漢、孫吳所推 行的經濟形式,22這基本上顯示在這方面長沙地區與當時中國其他 地區差異不會太大。惟此處雖可大致算出田家所擁有之土地數, 但 是 涉 及 農 作 物 、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之 複 種 指 數 (

multiple cropping

index

),23則因資料不足無法討論。 19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60,〈鍾離牧傳〉,頁1392。 20 東漢.班固,《漢書》,卷40,〈陳平傳〉,頁2038。 21 西晉.司馬彪,《續漢書》,志23,〈郡國五〉,頁3533。 22 高敏,《中國經濟通史.魏晉南北朝經濟卷》(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8), 頁331。 23 所 謂 之 複種 指數 係 指 若某 甲擁 有 一 塊可 一年 兩 熟 的 30 畝 田 地 ,則 其產 量 將 等同 於 某乙一塊一年一收的 60 畝田地。相對地,某丙一塊需兩年輪耕的 100 畝田地,實無 異 於 一 年一 耕的 50 畝 田 地 。 由 此 可知 ,縱 使 為 一模 一樣 大 小 之土 地, 但 在 不同 的 利 用 方 式 之 下 , 將 有 完 全 不 同 之 意 義 。 相 關 討 論 還 可 見 趙 岡 、 陳 鍾 毅 , 《 中 國 土 地制度史》(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頁154。

(13)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13 - 表 4 民國初年有地農民土地分配表 等級 畝數 人數 佔地 貧農 1~10 44% 6% 中農 10~30 24% 13% 富農 30~50 16% 17% 小中地主 50~100 9% 19% 大地主 100~ 15% 43% 資料來源:章淵若,《土地問題》(上海:泰東圖書局,1930), 頁74。 基於羅蘭茲曲線,可再計算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24 一種計算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數。此時可見「圖 1」,並參酌圖 中 平 等 線 之 後 ,25便 可 計 算 嘉 禾 四 年 之 吉 尼 係 數 經 四 捨 五 入 約 為 0.3888,嘉禾五年則成為 0.4132,這基本上與吉尼係數理想值 相 去不遠,26故可推知此時長沙地區尚非貧富差距十分懸殊之社會。 還有一點需特別注意,《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載資料主要是需 要繳納賦稅的基層人民,此處之吉尼係數僅能代表這些人群的所 得分配,不能直接代表當時社會整體。至於享有「復除門戶」待 遇的免稅族群,27又或者有因東漢「度田不實」等逃稅、避稅者,28 則因缺乏資料無法計算。相似地,赤貧至未持有任何土地者,亦 無 法 在 此 批 稅 收 資 料 中 見 及 , 這 些 缺 陷 無 法 避 免 , 只 能 暫 不 討 論。 24 若吉尼係數等於 0 表示所得分配絕對平均,等於 1 則表示分配絕對不平均。參見劉 盛男,《現代經濟學原理》,頁 433-435。由於吉尼係數係表示社會財富分配實際 狀況,當可用於表達各時代之社會所得分配狀況,而較不受時代變遷影響。 至於吉尼係數,計算方式為求平等線與羅蘭茲曲線間之空間即圖中之 A,占平等線 和 X 軸所形成直角三角形空間中的比例而定,以圖 1《嘉禾吏民田家莂》羅蘭茲曲 線圖為例即是:吉尼係數= 。 25 平 等 線 指 若 所 有 人 口 所 持 財 富 完 全 一 致 之 完 全 平 均 分 配 的 情 形 下 ,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羅蘭茲曲線,主要用於計算吉尼係數之用。 26 吉 尼 係 數 不 論 過 高 或 過 低 皆 不 良 , 一 般 要 在 高 、 低 中 間 為 佳 。 胡 祖 光 , 〈 吉 尼 係 數 的 理 論 最 佳 值 — 三 分 之 一 〉 , 《 中 外 管 理 導 報 》 , 3 ( 北 京 , 1993 ), 頁 62-64。 27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46,〈孫破虜討逆傳〉,頁1104。 28 南朝宋.范瞱,《後漢書》,卷 1 下,〈光武帝紀下〉,頁66。 A A+B 1 3

(14)

總之,過去由於資料所限往往無法見到上古社會的實際財富 分配狀況,僅能藉由甚為模糊的詞彙間接了解社會經濟概況。透 過《嘉禾吏民田家莂》首次能見到社會的財富分配情形,已有相 當程度之貧富差距。同時,此處還未見及有任何田家持有絕對多 數土地之情形,故無法說明此地區是否有持有大量土地的豪族。 這些土地現象最值得關注的點,並不止是這些數值,而是其背後 所包涵的社會性意義。

三、走馬樓吳簡中所見貧富差距問題

孫 吳 時 期 長 沙 地 區 的 貧 富 差 距 , 不 只 是 呈 現 在 富 者 土 地 較 多 , 更 反 映 在 富 者 所 持 土 地 品 質 相 對 較 好 之 上 。 鄭 玄( 127-200 ) 「漢無授田之法,富者貴美且多,貧者賤薄者少。美薄之收,不 通相倍蓰,而上中下也」一語,29彰顯中原地區貧民、富人之間不 僅是土地面積不同,連土地品質都有顯著差異,這似乎同樣可以 適用於孫吳時期之長沙地區。 (一)富者的土地較為完整 孫吳時期長沙地區貧富差距的第一個特色,主要呈現在越富 有的人,其所持土地越形完整。這種所謂的「完整」,必須從相對 性的角度看起,而非是一種絕對的狀態。這課題可分為二種層次 討論,第一是這些土地碎裂情形為何,第二是這種碎裂存在何種 特性。 此一課題過去已有若干學者試圖討論,但他們多集中在討論 土地碎裂的現象與形成原因,如于振波認為當時長沙地區土地因 為有尚未得到大規模開發、政府土地出租等原因,導致土地比較 分散和零碎。30蔣福亞則稱「此時土地有餘,但吏民佃種的土地卻 極少連成一片,相當分散,甚至分散到出人意料的地步。」31簡而 29 東 漢 . 鄭 玄 注 , 《 周 禮 注 疏 》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 1999) , 卷 13 , 〈 載 師〉,頁338。 30 于振波,〈走馬樓吳簡所見佃田制度考略〉,頁2。 31 蔣福亞,《走馬樓吳簡經濟文書研究》,頁13。

(15)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15 -言 之 , 這 些 學 者 認 為 當 時 社 會 存 在 一 種 土 地 碎 裂 化 (

Land

Fragmentation

)的「 異常」現 象,32卻未 深入探討 土地碎裂 情形與 貧富差距之間的關係。 學 界 並 未 深 入 探 討 土 地 碎 裂 情 形 與 貧 富 差 距 之 間 關 係 的 原 因,最主要在於這些學者主要使用簡單平均數探討相關資料,從 而難以看出孫吳時期長沙地區的土地碎裂現象中的特殊意義。如 「表

5

《嘉禾吏民田家莂》平均町畝表」主要運用簡單平均數,此 時透過把各田家的總畝數除以町數,就可計算出平均每塊田地的 面積,並大致瞭解嘉禾四年到嘉禾五年間的變化。可以了解兩年 間 田家平均總耕作畝數下降,每塊田地的平均面積也大幅下降約

37%

。而且,嘉禾四年田地最大可到每町

33

畝地(簡

4.615

),最小 則為每町

0.67

畝(簡

4.144

),兩者相差幾近

50

倍。嘉禾五年時, 一町地最大為每町

12.67

畝地(簡

5.453

),最小則為每町

0.21

畝地 ( 簡

5.799

), 兩 者 差 距 更 擴 大 至

60

倍 , 顯 示 土 地 更 形 碎 裂 。 不 過,只看平均數雖知悉每町平均畝數下降,卻無法進而探討更多 訊息,以每町面積大小極端值比較,亦難以深入分析,所以較少 學者深入討論相關課題。惟若以羅蘭茲曲線分析方式討論,則可 32 關 於 土 地 碎 裂 化 之 定 義 正 如 字 面 所 見 , 即 是 表 示 農 田 在 空 間 上 被 分 為 諸 多 小 塊 。 土 地 碎 裂 化 還 可 細 分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分 裂 、 土 地 使 用 權 分 裂 、 農 莊 的 內 部 土 地 分 裂 、 土 地 所 有 權 與 使 用 權 的 分 離 等 四 種 不 同 形 式 。 至 於 土 地 碎 裂 化 之 「 好 」 、 「 壞 」 則 依 實 際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有 別 , 不 能 一 概 論 之 。Demetris Demetriou,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tegrated Planning and Decision Support System(IPDSS) for Land Consolidation, (New York: Springer, 2014), pp.11-12惟在本文所研究之《嘉禾吏民田 家 莂 》 由 於 資 料 內 容 所 限 , 無 法 具 體 區 別 其 土 地 碎 裂 化 形 式 , 以 及 個 別 農 家 土 地 利用情形,僅能就其字面內容研究。 此 外 , 土 地 碎 裂 究 竟 是 否 屬 於 異 常 現 象 , 其 實 仍 有 諸 多 討 論 空 間 。 就 土 地 發 展 本 身 而 言 , 土 地 之 碎 裂 化 是 一 種 頗 為 普 遍 的 現 象 。 首 先 , 有 意 買 地 者 不 論 再 怎 麼 多 , 賣 地 者 卻 相 對 有 限 , 賣 家 土 地 也 未 必 在 買 家 土 地 旁 邊 , 除 非 利 用 強 權 , 不 然 也只能配合市場現況四處零碎購買,導致田地四散分裂。見趙岡、陳鍾毅,《中國 土地制度史》,頁192。其次,由於土地在發生繼承時會分割給繼承人,更會導致 土地碎裂化。見董中生,《土地問題與土地行政》,頁33。此二因素可謂是土地碎 裂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 相 似 情 形 早 在 兩 漢 時 期 就 已 可 見 到 , 鄒 紀 萬 於 《 兩 漢 土 地 問 題 研 究 》 一 書 中 即 指 出 , 漢 代 土 地 買 賣 、 租 賃 、 均 分 繼 承 是 造 成 土 地 碎 裂 的 主 因 。 見鄒紀萬,《兩漢土地問題研究》,頁196-197。再者,根本沒有「正常」的土地 碎 裂 情 形 可 以 和 走 馬 樓 吳 簡 對 比 , 故 走 馬 樓 吳 簡 中 所 見 土 地 碎 裂 現 象 , 恐 怕 不 宜 稱為「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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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更多訊息。 表 5 《嘉禾吏民田家莂》平均町畝表 年份 總町數 總畝數 平均每町面積 嘉禾四年 6,327 23,286.88 畝 3.68 畝 嘉禾五年 13,196 30,552.98 畝 2.32 畝 利用羅蘭茲曲線概念將田家資料依財富多寡分為五組,可見 如「表 6《嘉禾吏民田家莂》分位每町面積表」,表中顯示在嘉禾 四年時分位群組 2 和 3 之平均每町面積最大,至於擁有土地數最多 之群組 4 和 5 兩者的平均每町面積未必為最高。土地最少的群組 1 之平均町面積亦為最小。至嘉禾五年後,基本上各田家總畝數越 高者,其各町面積亦隨之增大,最高和最低間相差達約 51%。透 過建立起不同群組間的平均町面積,即可注意到其中存在著貧、 富差距。 這種富者與貧者之間平均町面積之差異,在嘉禾四年時尚不 顯 著 , 甚 至 在 群 組 5 到 群 組 2 之 間 , 土 地 越 多 者 反 而 每 町 面 積 較 小,但是最窮的群組 1其土地每町面積最小。逮至嘉禾五年時,每 町平均面積除了群組 5 比群組 4 低之外,其餘皆是越窮者土地面積 越小,並以群組 1所持土地平均町面積最小。這顯然表示土地碎裂 程度,確實與田家的貧富程度有所關聯。

(17)

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17 - 表 6 《嘉禾吏民田家莂》分位每町面積表33 嘉禾四年 分位群組 總畝數 總町數 田家平均町數 平均町面積 5 10,576.38 畝 3,056 25.05 3.46 畝 4 5,619.00 畝 1,533 12.57 3.67 畝 3 3,937.50 畝 959 7.43 4.11 畝 2 2,169.00 畝 472 4.18 4.60 畝 1 985.00 畝 307 2.67 3.21 畝 嘉禾五年 分位群組 總畝數 總町數 田家平均町數 平均町面積 5 14,743.33 畝 6,377 29.80 2.31 畝 4 7,355.82 畝 2,752 12.29 2.67 畝 3 4,428.50 畝 2,004 9.73 2.21 畝 2 2,768.91 畝 1,351 6.43 2.05 畝 1 1,256.42 畝 712 3.34 1.76 畝 基本上,土地碎裂程度越輕,每町面積越大,越有利於田家 耕作。此因,町的面積大小,反映當事人田地集中程度,每町面 積越大,相對上就表示該田家之土地較為集中。相反地,若是每 町面積越小,則表示該田家之土地較為分散。土地分散程度直接 影響到一日可完成的工作,若耕地距離很遠,就會浪費更多時間 在交通上,造成時間上的損失,影響土地的生產力量,34雖說無法 33 有一點值得注意,嘉禾四年到嘉禾五年間雖出現田地萎縮現象,惟在「表 6《嘉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分 位 每 町 面 積 表 」 中 , 可 以 注 意 到 田 家 平 均 每 町 面 積 有 較 大 改 變 , 但 在 田 家 平 均 町 數 卻 無 多 大 改 變 。 由 於 田 地 分 塊 既 要 田 埂 分 界 , 又 需 要 相 關 灌 溉 設 施 , 若 町 配 合 田 地 面 積 縮 小 , 則 一 縣 之 廣 的 田 埂 要 在 一 年 內 全 部 重 新 分 界 , 然 後 再 造 灌 溉 設 施 。 此 種 規 模 之 工 程 顯 然 會 耗 費 諸 多 資 源 與 人 力 , 極 難 想 像 會 發 生 此 類 情 形 。 所 以 , 此 種 嘉 禾 四 年 到 嘉 禾 五 年 間 田 家 所 擁 有 的 田 地 塊 數 無 甚 改 變 , 而 各 田 地 內 耕 作 面 積 卻 減 少 情 形 , 一 種 可 能 的 解 釋 方 式 為 田 家 所 擁 有 的 田 地 數 量 並 未 改 變 , 改 變 的 是 各 田 地 中 被 認 定 為 耕 作 地 之 面 積 。 惟 此 尚 待 更 多 資 料 證 明 , 故僅列出備為一說。 34 董中生,《土地問題與土地行政》,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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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知田家所有土地之具體分隔距離,但是土地碎裂成較多塊者, 其自然有更高機會土地距離較遠。而且分散的土地之田埂必多, 浪費可利用土地;導致較難建設、利用灌溉設施;田地零細還會 造成施肥不易、耕作效率低落;田家在管理田地時亦會有諸多不 便。35相反地,土地若是越集中,生產效率就得以提升。在這種背 景之下,擁有較強經濟地位者,自然會傾向於取得對自己耕作較 為有利的土地,所以富者土地會相對集中,貧者土地相對分散, 其原因自然可以理解。 此外,《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每塊田地多為 2至 4畝之現象,更 可 在 前 後 時 代 其 他 地 區 的 土 地 交 易 資 料 中 , 見 及 相 似 大 小 之 交 易。東漢時期的資料,可見如王未卿買地券: 建寧二年(169)八月庚午朔廿五日甲午,河內懷男子王未卿 從 河 南 河 南 街 郵 部 男 子 袁 叔 威 買 皋 門 亭 部 什 三 陌 西 袁 田 三 畝。畝賈錢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36 又可見曹仲成買地券: 光和元年(178)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陰都鄉市南里曹仲 成 , 從 同 縣 男 子 陳 胡 奴 買 長 右 亭 部 馬 領 佰 北 冢 田 六 畝 , 畝 千五百,并直九千。37 還有樊利家買田券: 光和七年(184)九月癸酉朔六日戊寅,平陰男子樊利家從雒 陽 男 子 杜 謌 子 、 子 弟 □ 買 石 梁 亭 部 桓 千 東 比 是 佰 北 , 田 五 畝,畝三千,并直萬五千。38 35 鄒紀萬,《兩漢土地問題研究》,頁197-198。 36 羅振玉,《貞松堂集古遺文》(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 ) , 卷 15 , 〈 地 券〉,頁346-347。 37 仁 井 田 陞 , 《 中 國 法 制 史 研 究 : 土 地 法 . 交 易 法 》 ( 東 京 : 東 京 大 學 出 版 會 , 1960),頁419。 38 羅振玉,《貞松堂集古遺文》,卷15,〈地券〉,頁34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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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19 - 從上列三條東漢時期的各種買地券看起,其共通特點就是所交易 土地面積不過 3 至 6 畝。39交易土地面積既是如此狹小,最後會造 成土地碎裂化,自然在意料之內,此處土地交易面積,正與《嘉 禾吏民田家莂》所見每町田平均面積相呼應,從而增加相關數據 之可信度。 在買地券中交易面積較大者相當罕見,而且交易者身分又會 明顯較尋常百姓為高,如蕭整買地券: 赤烏八年(245)十二月丁未朔六日壬子,因郎中蕭整從蕪湖 西 鄉 土 主 葉 敦 買 地 四 頃 五 十 畝 , 賈 錢 三 百 五 十 萬 , 即 日 交 畢。40 此筆交易者之身分為郎中,交易金額更達三百五十萬錢,其金額 相當可觀。惟此處 4頃 50畝交易缺乏前述小額土地交易之具體土地 位置四至,因此更有可能是多筆田地面積之總和,並非是完全比 鄰的一塊土地。 綜上所見,可以注意到孫吳時期長沙地區土地分配之貧富差 距,並不限於土地規模大小,連個別田地面積大小都與貧富狀態 有 關 。 較 富 有 者 , 其 土 地 相 對 上 較 為 完 整 , 貧 困 者 之 土 地 則 分 散。這些在統計資料中所見到的數字,基本上還可以在其他史籍 之中,找到互相呼應的資料,更可證實此批資料的可靠性。 (二)餘力田與富者的「美」 孫吳時期長沙地區富者的優勢,還呈現在持有較多租稅優惠 39 此 處 有 一 點 需 要 注 意 , 這 幾 枚 簡 雖 然 屬 於 買 地 券 , 但 是 並 非 真 正 的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 主 要 是 作 為 陪 葬 用 的 明 器 。 因 為 真 正 之 土 地 契 約 當 不 至 於 埋 進 土 中 , 不 然 後 人 如 何 證 明 自 身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 甚 至 有 些 買 地 券 中 更 可 能 有 荒 誕 不 經 的 內 容 。 相 關 討 論, 見吳早 生 、李 建平,〈從出 土實物 看 辭書 中「地 券 」的 釋義— 附 釋 「 丹 書鐵契」〉《農業考古》,4(江西,2011),頁34。 這些買地券固然具有明器性 質 , 但 這 些 文 書 主 要 仿 造 真 實 土 地 契 約 製 成 , 值 得 作 為 參 考 之 用 。 雖 然 有 些 包 含 荒 誕 不 經 內 容 , 不 過 這 幾 簡 之 金 額 、 土 地 面 積 皆 無 異 常 之 處 , 縱 使 這 幾 簡 未 必 是 實際交易內容,但其金額、面積應與實物相去不遠。 40 安徽省文物工作隊,〈安徽南陵縣麻橋東吳墓〉,《考古》,11(北京,1984), 頁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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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一般而言,所謂富者土地的「美」,最重要的應當是土地 之肥沃程度,但是由於史料限制,無從得知這批土地的實際肥沃 程度,這時或許可改由餘力田此一指標判斷土地品質。 餘力田是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相當常見的用詞,使用次 數僅次於二年常限田,對於其定義學界尚無定論,多指田家行有 餘力額外耕作之田,不然就是享有較優惠租稅的土地,又有學者 認為其與二年常限田之限額有關。41這些爭論若能透過羅蘭茲曲線 概念探究餘力田的內涵,當能以此種新方式分析其意義。 關於餘力田的認定方式、取得方式等制度面問題,因史料的 缺乏,或許較難從制度史層面得到最終答案。不過,因為餘力田 的稅率較二年常限田為低,餘力田無疑是種對耕作者有利的田地 種類。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簡 4.547為例: 其 卌 九 畝 , 皆 二 年 常 限 。 其 卌 六 畝 旱 , 畝 收 布 六 寸 六 分 。 定 收 三 畝 , 畝 收 米 一 斛 二 斗 , …… 畝 收 布 二 尺 。 其 卅 九 畝 餘 力 田 。 其 十 七 畝 旱 , 畝 收 布 六 寸 六 分 。 定 收 廿 畝 , 畝 收 米 四 斗 五 升 六 升 , …… 畝 收 布 二 尺 。 …… 其 旱 田 畝 收 錢 卅 七,其熟田畝收錢七十。凡為錢三千五百卌一錢。42 此處顯示餘力田之定收稅額為每畝 4 斗又 5.6 升,二年常限田之定 收稅額為每畝 1 斛 2 斗,餘力田稅額僅為二年常限田的 38%,稅額 較低,必然有利於耕作者。 「表 7」透過羅蘭茲曲線概念,分析《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各 群組所擁有土地之特性,藉此得到許多收獲。在表中顯示田家所 持有的餘力田所占比例與土地面積大小有高度正相關。如嘉禾四 年群組 5 土地有 14.9%是餘力田,群組 1 則沒有任何餘力田;嘉禾 五年時群組 5 土地有 2.2%為餘力田,群組 1 則只有 1.35%。這種現 象說明幾個問題,其一簡單平均數離社會實情差距甚遠,其二不 分貧富皆持有餘力田,以下分項說明。 41 陳榮傑,〈走馬樓吳簡佃田、賦稅詞語彙考〉,頁62-64。 4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吏民田家莂》,頁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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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21 - 表 7 《嘉禾吏民田家莂》餘力田、旱田分位表 嘉禾四年 分位群組 總畝數 餘力田數 餘力田比 5 10,576.38 畝 1,576 畝 14.90% 4 5,619 畝 317 畝 5.64% 3 3,937.50 畝 172 畝 4.37% 2 2,169 畝 37 畝 1.71% 1 985 畝 0 畝 0.00% 小計 23,286.88 畝 2,102 畝 9.03% 嘉禾五年 分位群組 總畝數 餘力田數 餘力田比 5 14,743.33 畝 325.00 畝 2.20% 4 7,355.82 畝 212.25 畝 2.89% 3 4,428.50 畝 74.00 畝 1.67% 2 2,768.91 畝 34.00 畝 1.23% 1 1,256.42 畝 17.00 畝 1.35% 小計 30,552.98 畝 622.25 畝 2.04% 第一,餘力田的簡單平均數與社會實情差距過大,其原因係 因社會中餘力田分配嚴重不均,不宜運用簡單平均數研究。嘉禾 四年之餘力田比呈現非常強烈的高低差異,群組 5所持有餘力田的 比例為群組 4 之 2.64 倍,這導致簡單平均數 9.03%的餘力田比例, 其實仍遠高於排名第二群組 4 的 5.64%餘力田比例。因此,此處使 用簡單平均數除了有可能得到錯誤的結論,而且也無法注意到餘 力田之特性。所以,這更說明探究《嘉禾吏民田家莂》土地問題 時,較適合分層研究,不宜直接運用簡單平均數。 第二,不分貧富皆持有餘力田,差別僅在數量多寡。餘力田 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是不分貧富皆持有餘力田,惟一的差別是數 量問題。在僅有富者地多、貧者地少的差別下,無從認定餘力田 是 專 屬 於 某 種 身 分 , 更 無 法 認 為 餘 力 田 是 配 合 二 年 常 限 田 之 限 額,實無需過度推論相關問題。簡而言之,餘力田除分配較二年 常限田更有利於富者外,從土地分配本身難謂有何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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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餘力田本身之性質,應該可認為這是種具備有利 性質的田種。餘力田在稅收上較二年常限田為低,此為簡文所明 載的事實。而且,富者持有較多餘力田等處論起,認定其具有對 土地持有人有利之特性應屬合理。 餘 力 田 雖 然 屢 見 於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卻 缺 乏 說 明 性 的 資 料,所以較難擴張其意義,但可確定餘力田應是較二年常限田有 利 的 田 種 。 而 富 者 持 有 較 高 比 例 之 餘 力 田 , 享 受 較 高 的 優 惠 稅 率,這是富者土地「美」的另一種角度之展現。 (三)富者對抗天災能力較高 孫吳時期長沙地區富者的另一個優勢,主要就是展現在較能 夠對抗各種天然災害所造成的威脅。由前述「表 2《嘉禾吏民田家 莂》田家田畝統計相關數值表」中可知,雖然嘉禾五年田畝總數 比嘉禾四 年增加約 31.2%, 但是此種 增加純粹 是因可見 資料數量 增加,兩者並不能直接比較。相反地,在這兩年之間,田家所持 有田地面積平均值卻大幅下降約 26%,顯見此時期必然發生某些 事件導致耕田面積下降。 此次田地規模大幅縮減,或許肇因於嘉禾五年時「自十月不 雨,至於夏」,43此次長時期不雨對於農業發展自然有莫大影響。 在走馬樓吳簡其他簡文之中,似乎也可發現與此次事件相關的記 載,如簡參.906:「□╱□連年遭遇枯旱禾□不收□□□□貴各貧 窮少有愱」、簡肆.1364:「今者縣界連年遭遇水旱吏民並貧困無 所收入養」,44這些簡文雖然缺乏具體時間點,但皆顯示當地正逢 嚴重水旱之災。此種現象反映在實際稅收,即呈現嘉禾四年時旱 田畝收布六寸六分、錢卅七,嘉禾五年時「旱敗不收布」且「旱 田不收錢」。45同樣都是旱田,但嘉禾四年、嘉禾五年稅率卻有根 本差別,配合前述已知的天候現象,這惟一合理解釋即是此地區 43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47,〈吳主權傳〉,頁1141。 44 長沙簡牘博物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叁》,頁 738;長沙簡牘博物 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肆》,頁653。 4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吏民田家莂》,簡 5.298,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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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23 - 受到旱災影響,因此政府以減稅作為救災措施。46而且餘力田的比 例,由嘉禾四年的總平均 9.03%下降至嘉禾五年的 2.17%,這更說 明當地居民無力耕作額外之田地,亦反應長沙地區當時所遭遇的 旱災。 其次,嘉禾五年前後,荊州地區再度爆發戰爭。「嘉禾五年, ( 孫 ) 權 北 征 , 使 ( 陸 ) 遜( 183-245 )與 諸 葛 瑾( 174-241 )攻 襄 陽。……潛遣將軍周峻、張梁等擊江夏新市、安陸、石陽,石陽 市盛。」47在此一年之中,孫吳對曹魏荊州之襄陽、江夏二郡發動 攻擊,其中江夏郡與長沙郡緊鄰。雖然長沙並未成為直接戰場, 但緊臨戰區必會對農業生產造成某些影響。 在這些事件影響下,田地規模產生減縮當非意外,但農地減 縮程度卻與當事人財富程度有關。在「表 8 嘉禾四年、五年各群組 田 地 減 縮 幅 度 表 」 中 , 土 地 越 多 者 , 其 田 地 減 少 幅 度 越 少 。 而 且,前文所論及吉尼係數在嘉禾五年呈現更形擴大趨勢,直接原 因應當是土地較少之族群較無力承擔旱災所導致的影響,可說明 財富較多者在遭遇旱災時更能有效應對,使土地不致減少太多。 嘉禾五年之長沙地區,首先直接面臨旱災所造成的威脅,其 次長沙周遭地區又有戰亂出現。這反映在實際的田畝數上,自然 也就會導致平均耕田畝數的下降。此次耕田平均畝數之下降又與 田家財富多寡有直接關係,土地多寡與土地減少程度呈反比。 表 8 嘉禾四年、五年各群組田家所持土地減縮幅度表 群組 嘉禾四年平均畝數 嘉禾五年平均畝數 減縮幅度 5 86.69 畝 68.89 畝 20.53% 4 46.06 畝 32.84 畝 28.70% 3 30.52 畝 21.50 畝 29.57% 2 19.19 畝 13.19 畝 31.31% 1 8.57 畝 5.90 畝 31.13% 46 減稅為秦漢時代常見之救災措施,可參考馬大英,《漢代財政史》(北京:中國財 政經濟出版社,1983),頁286-287。 47 西晉.陳壽,《三國志》,卷58,〈陸遜傳〉,頁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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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諸點看起,可以發現富者所持有的土地較為完整、集 中 , 而 且 富 人 所 持 具 備 優 惠 稅 率 的 「 餘 力 田 」 數 量 和 比 例 也 較 高,面對災荒時所減損的土地面積亦較少。凡此種種,無不符合 鄭玄「富者貴美且多」一語,顯示富者有著更優越的經濟優勢。 由於缺乏具體可以比對之詳細資料,因此難以斷言孫吳時期長沙 地區貧富差距相對於漢代或魏晉南北朝時期之意義,但是基本上 可以發現此時尚未出現過於強烈之貧富差距。甚至,在這些田家 之中雖然可以分出富人、貧民,但是沒有見到具備大地產性的豪 族。這或可參考《漢書.地理志》所云: 楚 有 江 漢 川 澤 山 林 之 饒 ; 江 南 地 廣 , 或 火 耕 水 耨 。 民 食 魚 稻 , 以 漁 獵 山 伐 為 業 , 果 蓏 蠃 蛤 , 食 物 常 足 。 故 啙 窳 媮 生,而亡積聚,飲食還給,不憂凍餓,亦亡千金之家。48 長沙屬於江南地區的一環,此處所謂江南「亦亡千金之家」,此語 所指時間點雖然在西漢,但仍然可以與走馬樓吳簡所見現象相呼 應。此地雖又經二百年以上之發展,依然尚未形成如中原地區一 般豪族具有壓倒性經濟優勢的區域,這或許就可視為此時長沙地 區貧富差距的一個重要特色。

四、社會財富結構與土地性質問題

透過羅蘭茲曲線解析《嘉禾吏民田家莂》,已可以看出當時社 會中貧富差距之概要,而在當時社會之中組成「富者」、「貧者」 的身分究竟為何,則是這一批資料另一個可以說明之課題。這個 課題更要歸功於《嘉禾吏民田家莂》除記載土地相關資料外,尚 且 記 載 田 家 的 身 分 資 料 , 更 讓 相 關 身 分 問 題 成 為 學 界 討 論 的 重 點,49不過相關討論多係就制度面討論身分問題,較少探究這些身 48 東漢.班固,《漢書》,卷28下,〈地理志下〉,頁1666。 49 比 較 全 面 討 論 走 馬 樓 吳 簡 中 身 分 者 , 有 張 文 杰 , 〈 三 國 孫 吳 政 治 社 會 結 構 及 其 統 治 政 策 探 研 〉 , 頁133-170。 其 他 討 論 個 別 身 分 者 , 有 蔣 福 亞 〈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中 的 諸 吏 〉 , 頁 22-41;高敏,〈關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 剖 析—讀長沙走馬樓簡 牘 札 記 之 七 , 兼 論 嘉 禾 五 年 改 革 及 其 效 果 〉 , 原 刊 《 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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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25 - 分與社會財富結構之關係。因此,本文試圖說明當時社會財富結 構的組成情形,由於本文以探討土地問題為主,對於社會財富結 構相關問題將暫不討論,此處資料將作為未來探究相關身分之基 礎。 此外,蔣福亞是少數研究身分與財富兩者關係之學者,由於 他認定簡中所見諸吏與魏晉南北朝時期「吏戶」有直接關係,而 魏晉南北朝時期「吏戶」身分低賤,所以他認定走馬樓吳簡中吏 的身分必然低賤。故他在透過運用簡單平均數初步見及吏持有土 地較多後,遂朝負面方向解讀,以滿足他的吏身分低賤之設想, 認為田家「租佃的地越多,受剝削的量越大」,進而主張田家所持 有的土地越大,代表該田家的經濟地位越差,吏的經濟地位乃至 於不如一般農民。50復認為租佃土地低於50畝可算半自耕農、自耕 農,土地高於 50 畝的田家就代表是佃農。51再稱「吏」被迫租佃 「零星國有土地」,以此維持生計。52此外,于振波認為《嘉禾吏 民田家莂》中之土地全是國家租佃地,私人土地不納入其中,當 地田家又被規定要耕作滿「定額」之土地,私田多者可租佃較少 土地,私田少者要租佃較多土地。53倘蔣福亞一說成立,則這些土 地對業主具有不利性質,土地越小對業主越有利,則前述依土地 大小排序的財富列表將需逆向解讀,亦即土地越多者越窮。于氏 說法無異表示田家私有土地越少才被迫租佃越多土地,間接支持 蔣福亞吏被迫租佃土地一說,皆暗示當地吏民本無意願租佃這些 土地。 由於蔣、于兩人說法涉及如何解讀這批文書,而且更具有若 干值得商榷之處,因此有必要特別論述應當如何解讀相關問題。 此處土地性質問題可以先由探討各群組的身分組成論起,在釐清 月 刊》 ,6(開封, 2000),頁 34-41, 後 收於 氏著,《 長沙 走馬樓簡 牘研 究 》,頁 54-66;凌 文 超 , 〈 走 馬 樓 吳 簡 所 見 「 士 伍 」 辨 析 〉,收 於 北 京 吳 簡 研 討 班 等 編 , 《吳簡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153-166。 50 蔣福亞,《走馬樓吳簡經濟文書研究》,頁68。 51 蔣福亞,〈再論走馬樓吳簡中的諸吏〉,頁37。 52 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頁131。 53 于振波,〈走馬樓吳簡所見佃田制度考略〉,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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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群組的身分組成之後,當可揭示《嘉禾吏民田家莂》土地性質 的真實面紗。 (一)身分與財富 在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之 中 可 見 到 州 吏 、 郡 吏 、 縣 吏 、 軍 吏、州卒、郡卒、縣卒、男子、大女、復民、士等十一種不同身 分 , 其 他 還 有 一 些 漏 字 或 無 法 確 定 之 身 分 。 這 些 身 分 又 可 把 州 吏、郡吏、縣吏、軍吏分類為「諸吏」,州卒、郡卒、縣卒分類為 「 諸 卒 」, 男 子 、 大 女 、 復 民 分 類 為 「 諸 民 」 等 「 諸 吏 」、「 諸 卒」、「諸民」三大類。過去由於僅能就簡單平均數或個別案例討 論,往往較難看出這些身分與土地間之內在關聯。其實,這些身 分確實與財富分配有著相當高之關係,然其情形並非以直觀方式 可以窺見,必須利用羅蘭茲曲線的群組概念,才有可能揭開其背 後的謎團。 基於羅蘭茲曲線的五個群組概念,進而分別列出各種身分在 不同群組中的人數,從而可以得到「表 9《嘉禾吏民田家莂》身分 與群組關係表」。其中縣卒、復民、士等三種身分,皆僅見於嘉禾 四年、嘉禾五年的其中一年,其原因較有可能是資料較少,故只 見於其中一年,並非是在一年之中產生劇烈的身分變化。其中還 有「漏字不明」這個分類,漏字不明係指原簡記載身分部分已不 可辨明、或有缺漏字、或未載身分等,姑且獨立列為一類。 「表 9」基本上揭示各群組的身分組成,但由於《嘉禾吏民田 家莂》中身分為「男子」者占壓倒性多數,進而導致其他身分所 呈現的比例過低,較難彰顯不同身分在各群組間之差異。因此, 較 適 合 以 身 分 為 單 位 , 探 究 不 同 身 分 在 各 群 組 中 的 分 布 , 此 即 「表 10《嘉禾吏民田家莂》同身分各群組比例表」所欲表示者。 以下,所謂「貧」,主要參考該身分在群組 1、群組 2 之比例;所 謂「富」,主要參考該身分在群組 4、群組 5之比例。 依序分別探究「表 10」不同身分類別,其實即可發現貧富之 間有著身分差距。先就「諸民」類身分看起,若排除資料過少所 造成的極端值,可以注意到「諸民」在五個群組皆有相當程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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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27 - 比例,甚至在一定程度之內,還可說「諸民」的貧富分配其實相 當平均,但在細部上還是呈現差異。若詳細比較各群組,資產越 低之群組,其諸民比例亦隨之增加。就「諸民」類別的各個身分 看起,「男子」基本上與「諸民」整體狀況一致。「大女」由於數 量較少,因此在嘉禾四年、嘉禾五年間有較大變動,經濟狀況似 乎略較「男子」為差。「復民」在平民之中應可視為較富有身分, 然其數量更少,而且僅見於嘉禾四年,較難與其他身分比較。 再就「諸吏」的總體看起,在資產較高的群組之中,其諸吏 的比例就越多,「諸吏」明顯較「諸民」富有。就個別的吏身分而 言,可以先發現「州吏」是最為富有之身分,嘉禾四年時只有極 少部分屬於第 2群組以下,在嘉禾五年時更無州吏處在第 2 群組以 下 , 具 「 州 吏 」 身 分 者 其 較 為 富 有 之 機 率 顯 然 較 高 。 至 於 「 郡 吏」,基本上仍是屬於富有機率較高之身分,惟其在最高兩群組的 比例較「州吏」為低。而「縣吏」與「郡吏」相近,「縣吏」屬於 低 階 群 組 的 機 會 又 略 多 一 點 。 還 有 「 軍 吏 」, 其 經 濟 狀 況 仍 較 「民」為佳,但已是各種「諸吏」之中最低者。此處各種吏大致 可以依州吏、郡吏、縣吏、軍吏之次序排列,尤其是嘉禾五年時 此種現象更為明顯。 再次為「諸卒」,主要見於嘉禾五年。「諸卒」與「諸吏」相 似 , 皆 可 分 為 州 、 郡 、 縣 三 級 , 不 過 「 諸 卒 」 整 體 而 言 較 「 諸 吏 」 貧 困 , 略 較 「 諸 民 」 富 有 。 先 從 「 州 卒 」 看 起 ,「 州 卒 」 係 「 卒 」 最 富 有 者 , 其 財 富 累 積 程 度 約 在 「 郡 吏 」 與 「 縣 吏 」 之 間。「郡卒」則次於「州卒」,較「縣吏」為窮,但仍較「民」整 體為佳。「縣卒」屬於諸卒中最窮者,其在富有階層之比例甚至比 「 諸 民 」 還 要 少 。「 諸 卒 」 的 資 料 數 量 較 少 , 主 要 集 中 在 嘉 禾 五 年,其貧富排序亦照州、郡、縣三級排列,但明顯較「諸吏」貧 窮。 最後還有「士」,「士」可謂是最為富有之身分,當可認為此 種富有顯然並非自然產生,因為除一人外,其餘全體「士」皆屬 於群組 5,應是受政府特殊照顧所產生。此外,「士」僅見於嘉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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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嘉禾五年時不復可見「士」之相關記錄。由於「士」的資 料較少,難以更深入說明其特色,只能認為是種享有特殊優惠的 身分。 表 9 《嘉禾吏民田家莂》身分與群組關係表 嘉禾四年 5 4 3 2 1 身分 群組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州吏 5 4.10% 9 7.38% 2 1.55% 2 1.77% 1 0.87% 郡吏 4 3.28% 5 4.10% 3 2.33% 3 2.65% 1 0.87% 縣吏 4 3.28% 1 0.82% 2 1.55% 0 0.00% 1 0.87% 軍吏 0 0.00% 0 0.00% 0 0.00% 2 1.77% 0 0.00% 州卒 0 0.00% 1 0.82% 0 0.00% 0 0.00% 0 0.00% 郡卒 1 0.82%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縣卒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男子 89 72.95% 91 74.59% 106 82.17% 98 86.73% 105 91.30% 大女 4 3.28% 1 0.82% 8 6.20% 3 2.65% 2 1.74% 復民 0 0.00% 7 5.74% 5 3.88% 1 0.88% 0 0.00% 士 8 6.56% 1 0.82% 0 0.00% 0 0.00% 0 0.00% 漏字不明 7 5.74% 6 4.92% 3 2.33% 4 3.54% 5 4.35% 嘉禾五年 5 4 3 2 1 身分 群組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州吏 11 5.14% 3 1.34% 1 0.49% 0 0.00% 0 0.00% 郡吏 20 9.35% 8 3.57% 6 2.91% 1 0.48% 3 1.41% 縣吏 25 11.68% 12 5.36% 11 5.34% 4 1.90% 4 1.88% 軍吏 5 2.34% 4 1.79% 2 0.97% 2 0.95% 2 0.94% 州卒 1 0.47% 5 2.23% 1 0.49% 0 0.00% 1 0.47% 郡卒 1 0.47% 3 1.34% 2 0.97% 1 0.48% 0 0.00% 縣卒 1 0.47% 2 0.89% 2 0.97% 2 0.95% 3 1.41% 男子 137 64.02% 171 76.34% 165 80.10% 184 87.62% 178 83.57% 大女 9 4.21% 12 5.36% 12 5.83% 10 4.76% 19 8.92% 復民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士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漏字不明 4 1.87% 4 1.79% 4 1.94% 6 2.86% 3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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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吳時期長沙郡的土地問題—以《嘉禾吏民田家莂》為中心 - 29 - 表 10 《嘉禾吏民田家莂》同身分各群組比例表 嘉禾四年 嘉禾五年 5 4 3 2 1 5 4 3 2 1 州吏 26.32% 47.37% 10.53% 10.53% 5.26% 73.33% 20.00% 6.67% 0.00% 0.00% 郡吏 25.00% 29.41% 18.75% 18.75% 6.25% 52.63% 21.05% 15.79% 2.63% 7.89% 縣吏 50.00% 11.11% 25.00% 0.00% 12.50% 44.64% 21.43% 19.64% 7.14% 7.14% 軍吏 0.00% 0.00% 0.00% 100.00% 0.00% 33.33% 26.67% 13.33% 13.33% 13.33% 諸 吏 吏合計 28.89% 33.33% 15.56% 15.56% 6.67% 49.19% 21.77% 16.13% 5.65% 7.26% 州卒 0.00% 100.00% 0.00% 0.00% 0.00% 12.50% 62.50% 12.50% 0.00% 12.50% 郡卒 100.00% 0.00% 0.00% 0.00% 0.00% 14.29% 42.86% 28.57% 14.29% 0.00% 縣卒 0.00% 0.00% 0.00% 0.00% 0.00% 10.00% 20.00% 20.00% 20.00% 30.00% 諸 卒 卒合計 50.00% 50.00% 0.00% 0.00% 0.00% 12.00% 40.00% 20.00% 12.00% 16.00% 男子 18.20% 18.61% 21.68% 20.04% 21.47% 16.41% 20.48% 19.76% 22.04% 21.32% 大女 22.22% 5.56% 44.44% 16.67% 11.11% 14.52% 19.35% 19.35% 16.13% 30.65% 復民 0.00% 53.85% 38.46% 7.69%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諸 民 民合計 17.88% 19.04% 22.88% 19.62% 20.58% 16.28% 20.40% 19.73% 21.63% 21.96% 士 88.89% 11.11%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特 殊 漏字 不明 28.00% 24.00% 12.00% 16.00% 20.00% 19.05% 19.05% 19.05% 28.57% 14.29% 總之,基本上可以注意到在較富有的群組之中,諸吏的比例 確實較高,顯示人民富裕程度確實與身分有相當程度之關係,而 這種特性是過去使用簡單平均數研究時,所無法探究之特性。《嘉 禾吏民田家莂》中各種身分若必依富裕程度排列,大約可依士、 州吏、郡吏、州卒、縣吏、軍吏、郡卒、男子、大女、復民、縣 卒之趨勢排列。惟需注意,此處排序概指大略狀況,至於具體個 案則因情況而異,甚至可以見及個別縣卒比個別州吏還富有之情 形。除「士」顯然異常之外,由其餘各種不同身分穿插組成社會 各階層之情形見起,此處「富者」之組成較似自然形成的社會現 象,難以想像係某種政治力量特意安排之結果。

數據

表 1  《嘉禾吏民田家莂》田家田畝數表  嘉禾四年  嘉禾五年  年份  畝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0~10 畝  87 14.48%  255  23.90%  11~20 畝  104 17.30%  262  24.55%  21~30 畝  113 18.80%  193  18.09%  31~40 畝  92 15.31%  145  13.59%  41~50 畝  55 9.15%  73    6.84%  51~60 畝  38 6.32%  41    3.84%
表 3  《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得分配表  嘉禾四年  分位群組  群組人數  (單位:人)  分位畝數 (單位:畝) 群組畝數 (單位:畝) 土地百分比  平均畝數 (單位:畝) 5  122 59  10,576.38  45.42% 86.69  4  122 38 5,619 24.13% 46.06  3  129 25 3,937.5  16.91% 30.52  2  113  14  2,169    9.31%  19.19  1  115    1  985    4.23%    8.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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