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由於資料的缺乏,對於秦漢三國時期的土地經濟往往難 以深入詳究,僅能就傳統史籍所載隻字片語,探求歷史發展的可 能 面 貌 。 隨 著 《 長 沙 走 馬 樓 三 國 吳 簡 . 嘉 禾 吏 民 田 家 莂 》 之 問 世,引發新一波學者探究相關土地經濟問題之熱潮,從中更取得 諸多重要成就。本文在這些豐富的基礎上,利用不同研究方法,
80 已 有 學 者 依 《 續 漢 書 . 郡 國 志 》 注 引 《 荊 州 記 》 所 云 : 「 (荊 州 桂 陽 郡 郴 縣 ) 城 南 六 里 縣 西 北 有 溫 泉 , 其 下 流 有 數 十 畝 田 , 常 十 二 月 下 種 , 明 年 三 月 新 穀 便 登 , 一年三熟。」見西晉.司馬彪,《續漢書》,志 22,〈郡國四〉,頁 3483。指出這 是 中 國 史 上 最 早 的 一 年 三 熟 紀 錄 , 雖 然 當 地 有 溫 泉 之 優 勢 , 但 必 有 相 對 應 的 農 業 技術才可行。見曾延偉,《兩漢社會經濟發展史初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1989),頁303。那麼,縱使每畝田一次收成只能收 3 斛,但一年三熟的話總收 入依然可達 9 斛。雖然長沙郡地區未必有一樣的地理條件,至少也可知道一年多次 收成並非不可能。
進一步深探過去尚未注意到之部分,並得到財富分配概況、社會 結構、土地性質、稅賦問題等四方面不同之啟發。
第一,本文揭示孫吳時期長沙地區土地財富分配情形,當地 貧富已有若干差距,但基本上仍處在理想狀態之中,在資料中尚 未見到壟斷鄉里之強大家庭。本文利用羅蘭茲曲線之概念,突破 過去受限於簡單平均數之限制,透過將《嘉禾吏民田家莂》田家 依財富情形分為五個群組,並比較這五個群組間的財富情形,取 得若干啟示。在計算貧富差距的吉尼係數方面,嘉禾四年之吉尼 係數約為 0.3888,嘉禾五年則為 0.4132,這是種十分接近理想值的 數據。此種數據顯示當地已有一定程度的貧富差距,最富有者土 地可達最貧者的 218 倍,81但在這批資料中尚未見及大規模壟斷鄉 里財富的田家。
第二,孫吳時期長沙地區貧富差距之模式,與東漢鄭玄所云 中原地區之「富者貴美且多」相似,富者不僅土地較多,其品質 也更好。本文透過羅蘭茲曲線分組概念,得以比較各群組所持有 土地概況,從而發現富有者除土地較多外,更具備諸多土地之優 勢。首先,富者的土地相對集中,這反映在富者每畝田的平均面 積較大,其土地集中機會相對較貧者為高。有利於富者減少在各 田地間移動的時間,並在耕種時更能節省時間。其次,富者所持 餘力田比例較高,享有較高比例的租稅優惠。再者,富者在旱災 時土地減縮面積較少,其原因或與富者較具備克服災難之能力有 關。綜合上述諸點,長沙地區富者與中原地區相似,他們不僅是 土地較多,他們所持有的土地生產力亦相對較高。
第三,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可以發現長沙地區的社會財富 結構,基本上政治身分越高,當事人的財富越多。深入解析《嘉 禾吏民田家莂》中各階層之身分組成,呈現吏、民混雜,惟土地 多寡與吏、卒身分高低成正比,顯示身分越高所持有土地越多。
此外,在此種社會財富結構之下,部分學者主張土地越多對當事
81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田家土地最大者為簡 5.1074所見之 2頃 18畝,最小者田地為 1 畝,如簡5.53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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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越不利一說,若從租佃制、土地分配情形、各身分富裕程度三 個角度論起,所謂土地具有不利性質之說法較難成立。
第四,《嘉禾吏民田家莂》應當屬於土地私有制度下的納稅文 書,並非是土地租佃制度的納租文書。首先,過去所謂《嘉禾吏 民田家莂》課徵之五成重稅,其實僅限於「二年常限熟田」,此種 田地在比例最高的嘉禾五年,也僅佔田家所持土地之 54.3%,其餘 近半土地都不適用此種重稅,實質稅率大約為 20%,並非是「二 年常限熟田」表面所見之 50%。其次,縱使是 20%之稅率,《嘉禾 吏民田家莂》所見稅率仍較漢代為高,但要注意秦漢時期三十稅 一 之 稅 率 係 承 平 時 期 稅 率 , 並 不 適 合 與 戰 亂 時 期 之 三 國 時 期 比 較。在戰亂時期各政權早已有課徵重稅之傾向,而孫吳政權更以 課徵重稅聞名,不能忽略此種社會背景,逕自稱《嘉禾吏民田家 莂》中所收租稅都是土地租佃的租金。《嘉禾吏民田家莂》解釋成 土 地 私 有 制 度 下 的 納 稅 文 書 , 較 能 符 合 文 書 中 所 見 到 的 各 種 現 象。
透過本文之研究,可以更詳實地瞭解三國時期長沙地區的土 地概況,對於瞭解中國古代地方社會之運作,或許有著管窺的作 用。本文更認為在解釋地方經濟、社會情形時,實無必要過度以 特殊、異常的角度解釋這批資料,這反而容易陷入缺乏史料支持 之 問 題 。 不 如 直 接 以 尋 常 角 度 解 釋 長 沙 地 方 鄉 里 社 會 的 土 地 運 作,這不止能與其他史料結合,解釋時更能完整說明其間情形。
當 然 , 本 文 也 必 須 承 認 走 馬 樓 吳 簡 雖 然 揭 示 非 常 豐 富 的 資 料 , 然 傳 世 文 獻 記 載 過 疏 , 兩 者 之 間 缺 乏 中 間 整 合 的 關 鍵 。 因 此,導致若干課題只能就走馬樓吳簡內部討論,較難和傳世文獻 比 對 或 討 論 , 不 可 避 免 地 在 某 些 領 域 形 成 研 究 者 各 說 各 話 之 局 面。但若就此放棄此批資料亦過於可惜,至少先盡可能發揮走馬 樓吳簡自身之特色,有待未來能有更多機會與傳世文獻相整合。
本文論述涉及「吏」的問題,這有待更進一步之研究。究竟 孫吳時期之「吏」尚具備秦漢時期地方豪強代表的特色,還是如 魏晉南北朝時期之具人身依附關係的吏,又或是在這兩者之間的
形態,這尚有待另文專論。
(責任編輯:齊汝萱 校對:江趙展、陳品伶、謝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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