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保和會中,曾討論第三次會期,雖未定議,但有七年為期即 1914 年左右召開下屆會的共識,各國應於會前二年將所有提議問題,預送海牙公 會研究。159第二次會後,錢恂不斷上奏,請清廷及早準備第三次會。光緒 33 年底,錢恂奏報參與保和會感想,稱各國皆為己利,各有主權不受牽制,難 和衷共議。裁減軍備既不可能,欲消弭戰禍實不可得。顧無論何國一預公會,
即不啻自表其國之列於何等,而彼大國者又不免恃其權力之大,借法律以制 人而自便,小國則團結抗之。「以此見強弱等差之難泯,而外交競爭之日益 加劇也。臣外顧全局,內顧本國,儻非從以上所謂政教、法律、海陸軍各大 端提挈綱領,力求實際,則下次和會,彼列強又不知現何種對象之法」。建 議利用下次會期前數年,努力修法,預備人才。160
155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收駐和國大臣陸徵祥函〉,《外交檔案》02-21/12-(1)。
宣統元年底,錢恂又奏稱:
156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出使和國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57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出使和國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58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發駐義錢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159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收專使大臣陸徵祥致本部電〉,《外交檔案》02-21/12-(3)。
160 〈收軍機處交抄摺一件—錢恂奏保和會完竣瀝陳各國議恉暨我國應早預備下次與會情形〉,光緒33 年11月21日,《外交檔案》02-21/10-(1)。
溯自第一會以後,我中國不加講求,致無以應第二會之事機,今第三 會又來,若不亟事研究,則必仍蹈故轍,……臣愚以為宜儘宣統二三 年之內,第一譯約成漢,第二將各約辨晰利害撰為學說,在國內則憑 此學說以參訂軍事專律,亦憑此學說以輔益軍事教育。在國際則憑此 學說以應宣統四年三會議題之徵問,……如蒙俞允,請飭法律館、籌 辦海陸軍事務處、陸軍部慎選通材,即日從事於繙譯,實為至亟之務。
所有第二和會各約,請速頒布。
奉硃批:該衙門議奏。161外務部遵旨與陸軍部、籌辦海軍處、軍諮處、修訂 法律館,派員會同研究。16211 月 25 日具奏:「所稱各節,有從前業經預備者,
有現時正在籌備者,有按之事理難以實行者」,強調一、二會前有準備,陸 徵祥譯漢約本應加校勘再公佈。立會研究一節,各衙門派員集會商討,民間 亦可立會研究。「總之和會一舉,條件至繁,關係綦重,要在先事預謀之實 際,而不在立會著說之虛文,所有第二會約內應行備辦事宜,……皆該大臣 原奏所未及之端,臣等當定約之時,即經熟計,正擬分別緩急次第施行」。163
辛亥革命之後,袁世凱於 1912 年 3 月 10 日在北京就臨時大總統職,次 日外務部即以:中華民國統一臨時政府現已成立,「電荷蘭萬國保和會,預 為立案」。
此 奏推託了事,在清末並未見有對第三次會的準備。
164
陸徵祥辭國務總理職後,與張謇發起組織「國際法會」。9 月 30 日陸徵 祥、張謇、王廣圻、楊廷棟、雷奮、陳陶遺、張嘉森、汪有齡、孟森諸人開 民國元年 5 月陸徵祥回國接掌外交部,他親身參與過第一、二 次保和會,對籌備第三次會最為熱心。6 月陸氏被任為國務總理,7 月因組 織內閣遭參議院否決,甚至彈劾,陸氏遂提出辭呈,終於在 9 月 24 日解職。
161 〈宣統元年十月初五日收軍機處交出錢恂鈔摺稱為第二次保和會條約請倣各國通例速行頒布研究 以備第三次和會之操縱〉,《外交檔案》02-21/9-(3)。
162 〈宣統元年十月十七日發籌辦海軍處、軍諮處、修訂法律館文〉,《外交檔案》02-21/9-(3)。
163 〈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遞奏摺〉,《外交檔案》02-21/9-(3)。
164 《東方雜誌》,第8卷第11號,1912年4月16日,「中國大事記」3月11日條。
談話會,以預備修改條約,及第三次保和會提議案為最要。165
前在海牙保和會時,見各國公法大家上下議論,世界之事,不問鉅細,
皆待其片言而決。論及國際關係,各大家所著之書,所發之議論,皆 可引用,與折獄之法律無異,私心竊念學說效用乃至於此,文明國家 之精髓,其在斯乎。乃有志於公法之研究,發願犧牲二十年精力,專 攻國際公法,使中國得與世界各國先後馳驅,并自己亦可勉為世界學 者。張謇來京,深荷贊許,并得王寵惠之同意,發起國際法會,願與 海內賢士大夫,共相討論,為第三次平和會議之預備。自己以嘗於役 在會,各國代表尚多握手之交,當介紹為我國家之良友。惟入會資格 不容稍濫,必於外交上有關係者,或在國內外大學專攻法政者,方可 介紹入會。研究之事項約分四端:(甲)國際法規,(乙)中外條約,(丙) 國際政局及外交,(丁)國際金融。至將來目的,竊欲仗褚墨之靈隱,
為國家添練百萬精兵。
陸氏在接受記 者訪問時自言:
166
此外,外交部也於 10 月 30 日呈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請派大員研究海 牙保和會。稱:
竊海牙萬國保和會前經各國議決,於西曆千九百十四年開第三次大 會,現今寰球各國皆已先後遴選大員,會同海陸軍人員,設會研究所 有下次開會應行提議問題,以免臨時艱於應付。誠以國家於該會辦理 之優劣,足徵其所立於世界地位之等差,茲事重大,不能不先事綢繆。
我國業經兩次蒞會,自宜及時討論,藉資因應。擬請特簡位望相當之 大員,先行在京籌畫,惟此事關係外交,暫時似不宜宣布。查前國務 總理陸徵祥,學問優長,志慮純正,洞悉中外之情形,久為歐美所欽 仰。並曾歷充第一次第二次保和會專使大臣,若使之先行設會研究,
165 《申報》,民國元年10月4、5日,第2版,專電。
166 《申報》,民國元年10月10日,第2版,要聞一陸徵祥誠今日之完人也。
必能駕輕就熟,處置裕如。167
11 月 2 日,臨時大總統令:特派陸徵祥令設會研究,以玆因應。168
陸徵祥遂組織「(第三次)保和會準備會」,陸徵祥認為:「保和會之設,
原欲弭兵免戰,嗣因難以做到,遂就戰事上講求文明進步,故保和會事宜與 陸、海軍關係最重。而前兩次開會時,各國有譏我法律不完全者,遂牽入司 法界」。169於是由外交部函請陸軍、海軍、司法等部,請選派通達洋文者,
蒞會研究。170陸軍部派遣軍馬司司長徐樹錚,司法部派參事馬德潤,海軍部 派技正吳德章,外交部也指派參事唐在復、戴陳霖,司長陳籙,秘書顧維鈞,
僉事熊垓、魯宗鑒,主事王繼曾、王曾思、劉符誠、李向瀗等,隨同陸氏入 會研究。171
「保和會準備會」為大總統特設研究機關,會長由大總統特任,會員由 會長呈請大總統委任,所有研究成績呈報大總統,交國務院辦理。
正籌備中,陸徵祥於 11 月 16 日再任外交總長。
172此會雖
在外交部開會,參與人員以外交部為主體,一般事務也由外交部外政司(1914 年以後改為政務司)代辦,但並非外交部之組織,經費由四部分攤。自 1912 年 12 月 12 日開成立會後,每星期開會一次,直到 1915 年秋尚有開會活動。173
「保和會準備會」於 1912 年 12 月 12 日開成立會,陸徵祥報告該會宗 會長一直是陸徵祥,當他擔任外交總長事務繁忙,以及 1913 年底到 1914 年 秋,請假赴歐休養時,則由唐在復及顧維鈞等代理會務。開會而會長不在時,
則由各會員推舉主席,常是四部輪流,各部與會人員有變動,各次會議中以 顧維鈞與徐樹錚發言較多。
167 〈呈大總統—請派大員研究海牙保和會由〉,1912年10月30日,《外交檔案》03-35/2-(1)。
168 〈收(臨時大)總統(二日)令一件〉,1912年11月4日,《外交檔案》03-35/2-(1)。
169 〈「保和會準備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錄〉,1913年11月6日,《外交檔案》03-35/3-(1)。
170 〈致陸軍、海軍、司法部函〉,1912年11月5日,《外交檔案》03-35/2-(1)。
171 〈(外交)部令第八十五號〉,1912年11月6日,《外交檔案》03-35/2-(1)。
172 〈「保和會準備會」第七次會議錄〉,1913年2月20日,《外交檔案》03-35/3-(1)。
173 由〈保和會準備會會議錄〉看,第1-55次會從1913年2月20日到1915年1月30日,記錄完整,除 暑期外幾乎每星期都開會。其後可能因二十一條交涉,缺第56-61次會議錄,第62次會於1915 年9月4日開會,當時帝制運動已加緊展開。見《外交檔案》03-35/3-(1)。
旨,云:「第一、第二次海牙開會,鄙人均逢其盛。惟我國對於會中各項問 題,向未先事研究,臨時未免竭蹶,若第三次會內我國仍守緘默,殊不足以 揚民國之光,是以會同有關係各部所派之員,將下次應行提議問題,互相討 論,以為他日壇坫增光之準備,此即鄙人提倡斯會之微意也」。174其後數次 會,訂定會議章程,調集卷宗,收集相關書籍資料,並決議先從研究討論第 二次保和會畫押未全各條約入手,再研究未行簽押各條約,及第三次保和會 提案問題。175
「保和會準備會」從審議畫押未全各約入手,首先研究紅十字會「救恤 出征軍隊之傷者病者條約」,決議:禁止濫用及違犯紅十字記章各條件,應 補行畫押;惟畫押前應訂立有關專條附入刑律、軍律,分別由司法部及陸、
海軍部起草。於是司法部擬定禁止濫用紅十字草案及意見書。海軍部擬訂刑 律草案擬加各條意見書,陸軍也擬定禁用紅十字會章號於陸軍刑律並意見 書。然後討論相關之 10.「修正日來弗紅十字約推行於海戰條約」,請海軍部 修訂軍律,即可簽押第二十一條。討論至 1913 年 3 月,有關紅十字會條約 問題都研究完畢,然後起草、修改、議定呈報大總統文。
第二次保和會 14 約,清廷共批准 1、2、3、5、9、10、13、14 等八約,其中第 10.「修正日來弗紅十字約推行於海戰條約」中保留第二十 一條。第 13.「海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權利義務條約」保留數款。另外第 二次會前簽訂之紅十字會「救恤出征軍隊之傷者病者條約」保留第二十七、
二十八等款。而第 4、6、7、8、11、12 等五條約,則未簽署。
176請大總統飭下國 務院、陸、海、司法部修改相關法律,外交部與瑞士、荷蘭政府商議,取消 提出保留字樣。「俾得早日完全承諾,以重公約」。177
「保和會準備會」繼續討論第二次會未行簽押之 4、6、7、8、11、12
174 〈「保和會準備會」第一次會議錄〉,1912年12月12日,《外交檔案》03-35/3-(1)。
174 〈「保和會準備會」第一次會議錄〉,1912年12月12日,《外交檔案》03-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