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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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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2005年5月,頁45-90.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 (1899-1917) *. 唐啟華 **. 1899、1907年兩次海牙保和會,是二十世紀國際和平運動的濫觴,也是 國際聯盟與聯合國的重要前身之一。清末參與兩次保和會,及民初對第三次 保和會的籌備,是中國外交史中重要而至今仍遭忽略的課題。 本文依據一手史料,考察此歷程。認為此歷程是清末民初中國參與國際 會議、國際組織的重要萌芽階段。會後簽署加入各種海牙及日內瓦公約,是 中國參與國際公約、承擔國際義務的開端。會議前後,中國外交官對國際局 勢與中國的國際地位,有較深刻的體認。而日俄戰爭與歐戰,中國兩次宣告 中立,均未被尊重,外交官建議政府加強法制改革,以便引用國際公法維護 國權。終於能在1917年8月,中國宣布遵守海牙各約,對德、奧宣戰,並在 戰後以戰勝國身份參加巴黎和會。 陸徵祥參與兩次保和會,主持籌備第三次保和會,表現傑出。歐戰後又 擔任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團長,實可稱為清末民初中國外交官中的佼佼者。. *. 本文初稿曾以〈辛亥革命前後中國國際化的努力—以清末民初對「保和會」的參與為例〉為名, 發表於2001年10月台北圓山「辛亥革命九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現參酌閻沁恒教授之評論, 與會學者之發言,及兩位匿名審查委員之意見,酌作修改。.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2) .4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其於外交史中的承先啟後的重要地位,應予以較公允的評價。 關鍵詞:海牙保和會、陸徵祥、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 一、前言 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世界政治中帝國主義當道,列強競相擴張軍 備,互結同盟,爭奪海外殖民地及勢力範圍,國際局勢暗潮洶湧,大戰危機 迫在眉睫。同時國際和平運動也風起雲湧,鼓吹和平裁軍,其中影響最大的 就是 1899、1907 年兩次「海牙保和會」(Hague Peace Conference, or International Peace Conference of the Hague)的召開,第三次會原擬於 1914 年前後召開, 因歐戰而中止。該會雖常因未能防止大戰爆發,被評價為失敗,但會中議定 各項國際公約,已為二十世紀裁減軍備、戰爭文明化及以法律解決國際爭 端,奠下難能可貴的基礎,並影響日後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乃至聯合 國(United Nations)的成立。 1 中國自古雄踞東亞,自成一天下,常以天朝之尊,居於眾藩屬之上。但 在清末與西方列強衝突,屢遭挫敗後,不得不與西方國家平等往來。迨甲午 戰敗後,中國飽受帝國主義外交之害,創鉅痛深,清廷才較認真的從事法制 改革,預備立憲。對外則以主權國家身分,更積極的加入國際社會,對兩次 保和會都有參與,並積極籌備第三次會議,試圖融入西方世界秩序,引用國 際公法維護國權,努力在帝國主義狂潮中,保持中國的獨立平等。清末民初 1. 西方在十九、二十世紀之交,為解決國際戰爭危機問題,有三個方向的努力,一是大國協商, 於是有數次歐洲協調、列強會議;二是依國際公理、法律來解決國際爭端、裁減軍備、國際仲 裁、編纂國際公法,保和會就是其中主要的嚐試;三是國際合組各種合作組織,如萊因航運聯 盟、萬國郵政公會……等等。後來國際聯盟試圖將此三者總括起來,以維持國際和平。著名國 際法學者Inis Claude 認為歐洲協調、大國會議,就是國聯行政院(Council)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的起源。海牙保和會強調公理正義、大國小國平等、法律仲裁等,就是國聯 及聯合國大會(Assembly)與國際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的前身。至於各種 國際合作組織,就是國聯與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的起源。參見Inis L. Claude, Jr., Swords into Plowshares: The Problems and Progres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4, 3rd edition), Ch-2。.

(3)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47.. 對「海牙保和會」的參與,可稱是近代中國參與國際組織、簽定國際公約、 承擔國際義務的開端,在近代中國外交史中,自有重要的地位與影響。 然而迄今學界對中國參與國際組織的研究,仍相當欠缺,除參與聯合國 部分研究成果較多外,對國際聯盟的參與,近年才稍受注意。2至於更早對保 和會的參與,則幾乎完全被忽略,相關的學術研究很少,就筆者所知,清末 董鴻禕曾針對第二次保和會撰《和會條約譯詮》, 3然而至今未得寓目。近人 研究僅見李順民〈從保和會的參與看清末外交現代化的努力〉一文,4該文運 用藏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的《外交檔案》,對清末參與第一、 第二次海牙保和會的歷程,作了紮實的初步研究,然而該文並未探討民國初 年對第三次保和會的籌備;在解釋立論上,也仍有加強的餘地。本文主要依 據《外交檔案》、《清季外交史料》等一手史料,試圖補足過去研究的空缺, 重建中國在清末民初(1899-1917)參與「海牙保和會」的歷程。進而考察當時 中國外交官對保和會的認識、在會中的表現、中國政府對各項海牙公約及密 切相關的紅十字公約的簽署批准歷程,以及當時中國外交官對國際局勢的認 識。希冀能對學界理解清末民初中國國際化的嘗試,提出一個不同的視角。. 二、中國對第一次海牙保和會的參與 十九世紀末帝國主義盛行,國際和平運動也同時勃興。正當歐洲列強競 相投入鉅資擴張軍備時,沙皇尼古拉二世(Czar Nicholas II of Russia)於 1898、1899 年兩次向各國政府發出通告,呼籲「停止毫無底止之軍備擴張, 以防止不斷在威脅全世界之危難」,提議召開和平會議,得各國之同意,遂 有 1899 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的召開。26 國代表齊集海牙討論限制軍備、 國際仲裁等問題。此會在限制軍備方面毫無成果,只有在和平處理國際糾紛 2. 中國對國際聯盟的參與情形,參見筆者,《北京政府與國際聯盟(1919-1928)》(台北:東大, 1998),及張力,《國際合作在中國:國際聯盟角色的考察,1919-1946》(台北:中研院近史所, 1999)。. 3. 見錢恂,《二二五五疏》下,〈和會條約譯詮疏〉,宣統2年3月初9日,頁50下至52上。. 4. 刊《史耘》,第1期(1995年9月),頁141-162。.

(4) .4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及戰爭文明化上,達成部分協議。 清廷於光緒 25 年(1899)初,先後接獲俄國、荷蘭政府邀請後,派遣出使 俄、奧大臣楊儒前往。5楊儒率同駐俄使署參贊何彥昇、胡惟德,繙譯官陸徵 祥等赴會。 6會議自 4 月初 9 日始,6 月 23 日止(5 月 18 日至 7 月 29 日),除 會章外,議定「和解公斷條約」 、 「陸地戰例條約」 、 「推廣一八六四年日來弗 原議行之於水戰條約」等三項公約,及三項禁用猛力軍火聲明文件,7由各國 考慮是否加入,以該年 12 月 31 日為簽署期限。會後楊儒奏稱:「此項與會 為中國入會之始,倘不畫押批准,外人將疑中國顯分畛域,遇有應入之公會, 未必肯與我周旋。」並認為紅十字會為「善舉」,而中國尚未簽署「瑞士日 來弗紅十字會條約」(即 1864 年 8 月 10 日訂立有關成立傷兵救援組織之「日 內瓦公約」),應行補簽。「和解公斷條約」則議設常川公斷衙門,遇有爭端 願歸公斷與否仍聽自便;至於三項猛力軍火中國根本沒有。因此建議清廷簽 署「紅十字會條約」 、「和解公斷條約」及三項禁用猛力軍火聲明文件。對於 「陸地戰例條約」 ,因中國陸軍雖部分已用洋操,但未盡諳西例,一旦簽署批 准,必須遵照;「推廣一八六四年日來弗原議行之於水戰條約」則因中國各 口岸欠缺西式醫生、醫院、救傷船隻等,恐無力執行,認為此二約「與中國 究有窒礙」。9 月 11 日奉硃批:該衙門議奏。 8 總理衙門討論後上奏,大致依楊儒原議,惟對推廣紅十字會於水戰,認 為「寰球方均視為善舉」,中國「勢難獨異,不妨示以善與人同,好行其德 之意」。對陸戰規例,則強調: 「中國各省旗綠防營,雖間有改習洋操,未必 盡諳西例,設或准約,一但有疆場之事,轉多窒礙。」建議除陸戰規例外, 5. 〈旨寄楊儒著奏明減兵保和會宗旨並屆時赴會電二件〉,光緒25年2月14、15日,《清季外交 史料》,卷137,頁9。〈光緒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和國公使克照會〉,《外交檔案》01-28/1-(1)。. 6. 楊儒赴會蕆事報告見〈光緒二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軍機處交出楊儒抄摺〉,《外交檔案》 01-28/1-(3)。亦見《清季外交史料》,卷140,頁17下至19下。. 7. 保和會各條約中文譯名,各檔案與專書略有出入,本文採薛典曾、郭子雄合編,《中國參加之 國際公約彙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及章進主編,《中國外交年鑒(民國二十二年)》(上 海:生活書店,1934),頁67-70,「中國參加之國際公約簡表」中之譯名。. 8. 〈光緒二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軍機處交出楊儒抄摺〉,《外交檔案》01-28/1-(3)。.

(5)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49.. 其餘一律從眾畫押。但是清廷對第一次簽署國際公約仍有疑慮,28 日奉旨: 「所有擬准畫押各款,究竟有無窒礙,著該衙門再行詳慎覆核」 。9總署又上奏 稱: 「擬准畫押各款並紅十字會章程尚無窒礙」 。10 月 22 日奉旨: 「公斷一條 雖係遇事轉圜弭釁息爭之一術,惟外國皆聯為一氣,恐臨戰時轉恃彼此交鋒 之利鈍,巧為和解之謀,此條應否從眾畫押,著該衙門再行妥議具奏」 。10總 署再上奏稱: 「雖經准約,而操縱之權仍可臨時自定機宜,不受公會之牽制」 , 尚無窒礙,而各國多已畫押,中國似未便立異,請「一併從眾畫押,以泯猜 嫌,而示聯絡」。11 月初 5 日奉硃批: 「依議」 。 11 11 月 6 日楊儒接總署電:除陸地戰例條約外,其餘各約及聲明文件,均 一併從眾畫押。楊儒遵令備文知照荷蘭外部,25 日(1899 年 12 月 27 日)率繙 譯陸徵祥抵達荷都,遵旨畫押。對未簽署陸戰規例一事,聲明:「中國極願 從約,惟陸軍尚未概用西操,俟練有成規,再行知照入會」。在交涉時,楊 儒被告知由於紅十字會章推行於水戰條約,係源於日內瓦公約,中國應補簽 日內瓦公約後,才能儲存此約。楊儒徵詢荷蘭外交部同意後,建議清廷同意 授權荷蘭駐瑞士公使代中國補簽日內瓦公約。簽約之後,楊儒向總署報告參 加此次保和會之觀感,認為「環地球為列國形勢,無異春秋」,此會類似春 秋弭兵會。「我中國辦理交涉已數十年,歐墨兩洲各大會,向未與聞,去歲 俄請入會,……此次邀宸斷飭議畫押,嗣後遇有郵政、商務、公法等會,皆 可援引列入,不至見擯,裨益尤多,此誠近日外交之一大轉機也」。 12 依保和會會章規定,簽約各國將約本攜回本國,用印批准,再送回荷蘭 外交部存儲,才算完成入會手續。但是中國因「翌年遽遘拳匪之亂,所有此. 9. 〈總署奏遵議楊儒赴保和會參酌情形以便畫押摺〉,《清季外交史料》,卷140,頁20下至22. 10. 〈總署奏遵查保和會各款並紅十字會章程尚無窒礙摺〉,《清季外交史料》,卷141,頁4上至. 上。 6上。 11. 〈總署奏保和會章內公斷一條遵旨再行妥議摺〉,《清季外交史料》,卷141,頁9上至10下。. 12. 〈使俄楊儒奏遵赴和蘭畫押請補簽日來弗原議並籌辦救生善會摺〉,《清季外交史料》,卷141, 頁20下至23下。.

(6) .5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項檔案散失無存」 ,13並未完成手續。直到日俄戰爭爆發後,清廷雖下詔宣布 局外中立,但因不諳國際法,一些事件處理不符國際慣例,迭遭到日、俄質 疑。14同時美國除重申門戶開放政策外,於 1904 年底照會各國,有意舉行第 二次保和會。清廷於是想借重保和會,遂積極與荷蘭交涉完成入會事宜。15光 緒 30 年 3 月初 10 日(1904 年 4 月 25 日),外務部奏請「批准保和會畫押各 款」,奉硃批依議。 16外務部致函荷蘭公使希特斯(Jonkheer Adolf Jacobus van Citters),稱約本遺失,現中國擬批准,商請荷蘭補寄一份或將荷館所存之本, 交外務部譯繕。 17為求快速起見,又電駐俄公使胡惟德,指示胡使「請和政 府先憑諭旨承認,如何通融於事較便」。 18胡使復電稱:「通融全在和外部, 倘來復不允,似應親赴和面商,較由彼使轉達為有把握,總須和外部先肯承 認,會事方無窒礙也」 。195 月 21 日外務部電胡使: 「保和會約本已向駐京和使 借到,擬照繕法文,請用御寶後,即寄和政府,如難通融先認,似可稍待」 。206 月 1 日胡使電告:交涉後,荷蘭表示「中國大皇帝諭旨礙難替代批准之件,…… 礙難通融先認」。 21 6 月 12 日外務部奏照繕保和會約本,請旨用寶,奉硃批抄錄原摺及用寶 法文冊一本寄交胡惟德辦理。 228 月初 10 日胡惟德也收到荷蘭外部咨:將蓋 用御寶作為批准之保和會畫押條約,須與本部立據畫押為信,應請定期來 荷。胡使電達外務部,旋承部令赴荷立據畫押。239 月初 4 日胡惟德收到用寶 13. 〈函陸軍部〉,1918年5月9日,《外交檔案》03-35/4-(1)。. 14. 參見任天豪,〈胡惟德與清末民初的「弱國外交」〉(台中:中興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學位論. 15. 參見李順民, 〈從保和會的參與看清末外交現代化的努力〉第參節, 《史耘》 ,第1期,頁148-150。. 16.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發練兵處文〉,《外交檔案》02-21/12-(1)。. 17. 〈光緒三十年五月十八日致和國公使希斯特函〉,《外交檔案》02-21/1-(1)。按當時荷蘭之官. 文,2004年6月),第3章第2節。. 方譯名為和蘭,故稱和國。 18. 〈光緒三十年五月十八日發駐俄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1)。. 19.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收駐俄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1)。. 20.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發駐俄胡大臣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1)。. 21.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二日收出使俄國大臣胡惟德文〉,《外交檔案》02-21/1-(1)。. 22 23.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收出使俄國大臣胡惟德文〉,《外交檔案》02-21/1-(1)。 「駐俄公使胡惟德奏議」--〈批准保和會條約,赴和立據畫押片〉,(未書日期,應為1905年10-11.

(7)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51.. 法文約本一冊,即日備文知照荷蘭外部。2424 日奉外務部電令: 「赴和立據畫 押應即照辦」 。25遂於 10 月 11 日馳赴海牙,15 日晤見荷外部,彼此將約款文 件校對無訛,每件立一交到文據,計共立文據 5 件,彼此畫押,一併存儲荷 政府,所有文據抄稿,由荷蘭駐北京公使送交外務部存案。 26 同時荷蘭駐德公使向出使德國大臣蔭昌詢問:中國既入此會,須照定章 支給會署公費,茲荷政府查中國為大國,應列入頭等國,問中國願照辦否? 27 外務部接電後指示:「中國入會照章自可支費,惟頭等應付若干,……希探 問電復再行核辦」 。28 蔭昌復電詳列頭等國應補應繳各費,數額並不太大。2912 月初 1 日外務部電蔭昌:「中國入保和會應列頭等會費,即可照允」。 3012 日 (1905 年 1 月 17 日),荷蘭公使照會外務部,稱:「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弭兵會 條約二件聲明三件業經貴國大皇帝批准,欽差大臣胡惟德曾將批准之件親送 海牙存案,又與本國外部大臣公同立字簽押,茲本政府特將簽押之據抄錄全 分,飭送貴親王查閱備案」。 31至此,中國才算是完成了加入保和會之手續。 加入紅十字會則幾經波折, 32到光緒 30 年 2 月瑞士紅十字總會函外務 部,邀請中國入會,並將 1864 年原約之陸地戰例補行承允。外務部於 3 月 初 10 具奏,飭派駐英使臣張德彝補畫瑞士紅十字原約。335 月 18 日張使將入 會畫押文件,面交瑞士駐駐英公使轉遞瑞士政府。6 月 3 日(1904 年 7 月 19 月),《近代史資料》,總100號,1999年12月,頁249。 24.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收出使俄國大臣胡惟德文〉,《外交檔案》02-21/1-(1)。. 25.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發駐俄國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1)。. 26. 駐俄公使胡惟德奏議」--〈批准保和會條約,赴和立據畫押片〉,(未書日期,應為1905年10-11 月),《近代史資料》,總100號,頁249。. 27.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收駐德國大臣蔭昌電〉,《外交檔案》02-21/1-(1)。. 28.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收駐德國大臣蔭昌電〉,《外交檔案》02-21/1-(1)。. 29.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收駐德國大臣蔭昌電〉,《外交檔案》02-21/1-(1)。. 30.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初一日發駐德國大臣蔭昌電〉,《外交檔案》02-21/1-(1)。. 31.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收和國公使希特斯照會〉,《外交檔案》02-21/1-(1)。. 32. 1864年日內瓦紅十字會公約中國雖於光緒25年(1899)表明願意加入,但正式簽署要到1904年7 月,其間複雜過程參見張建俅,〈中國紅十字會的起源(1904-1912)〉,《政大史粹》,第2期(台 北,2000年6月),頁64-78。. 33. 〈光緒三十年三月初十日本部奏摺〉,《外交檔案》02-21/13-(1)。.

(8) .5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日)瑞使稱入會一節業經本政府照准,並已通知各國。34至此,中國完成加入 1864 年日內瓦公約程序。 同年底因法國提議,在海牙商議「紅十字會船免稅條約」(或譯「病院船 條約」),10 月初 9 日荷使希特斯照請中國派員與會。 3520 日外務部奏「中 國既經入會,自應接續與議,以聯邦交而成善舉。」奉硃批:「著派胡惟德 會議」。 36外務部電令胡使與會,胡惟德將約稿譯出電奏,29 日奉令:「著與 各國一律辦理」。 3711 月初胡使赴海牙,7 至 15 日(1904 年 12 月 13-21 日)開 會,22 國代表將約稿議定為六條,另有一聲明文件(由於本約只免國家之稅, 非概免地方應需各費,故聲明願日後一律認免)。12 日胡使電詢「應否從眾 畫押」。 38外務部次日電胡使:「即從眾畫押,仍候批准」。 3915 日胡使電告: 「本日從眾畫押」。 40 由於中國初次加入國際公約,對批准存儲程序缺乏經驗,平添許多波 折。本約第四條載:1905 年 10 月 1 日為畫押之限,其後畫押各國從速批准, 送海牙存案。第六條載:由荷蘭抄錄該約確實底本,交駐各國公使送各國政 府批准,再將批准之本送荷蘭政府存案。外務部不清楚此程序,於光緒 31 年 4 月 21 日(1905 年 5 月 24 日)自行繕就漢洋文約本,奏請用御寶作為批准, 5 月初 6 日寄送胡使。41胡使於 8 月初 1 日收到蓋用御寶作為批准之約本後, 照會荷外部訂期交送。荷外部稱正當程序應為:俟 10 月 1 日畫押期限,由 荷蘭政府將該約繕正本,再由彼駐使送交各國政府批准。4232 年正月 28 日,. 34. 〈光緒三十年六月十七日收駐英大臣張德彝銑電〉,《外交檔案》02-21/13-(3)。張德彝簽署該. 35.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九日收和國公使希特斯照會〉,《外交檔案》02-21/13-(4)。. 36. 〈光緒三十年十月二十日本部遞正摺〉,《外交檔案》02-21/13-(4)。. 37. 〈光緒三十一年四月初一日收軍機處交出胡惟德抄摺〉,《外交檔案》02-21/14-(1)。. 38.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收駐俄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1)。. 39.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致駐俄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1)。. 40.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收駐俄大臣胡惟德咸電〉,《外交檔案》02-21/1-(1)。. 41.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初六日發駐俄國大臣胡惟德文〉,《外交檔案》02-21/14-(1)。. 42.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初三日收出使俄國大臣胡文〉,《外交檔案》02-21/14-(1)。. 約又因全權證書問題,飽受波折,參見張建俅文。.

(9)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53.. 荷蘭署使歐登科(W. J. Oudendijk)照送該約底本。 43至於清廷先前自行批准之 約本,則交原任駐俄使館參贊之新任駐荷蘭公使陸徵祥攜往。3 月初 6 外務 部電詢陸氏:批准約本何日送交荷政府。447 日陸氏電復:荷外部稱「批准約 本應候畫押各國批本到齊,定期同時收儲。現再三與商,伊允通融先訂初 9 送交,領據為憑」。 45待各國陸續完成批准手續,已是一年以後了,光緒 33 年 2 月 13 日(1907 年 3 月 26 日)陸氏電稱: 「紅十字會施醫船免稅約,本日 實行畫押存儲,同蒞者十九國」 。 46 同時第二次保和會也正在醞釀,美國於 1904 年 10 月 21 日照會各國, 有意舉行第二次保和會, 「專議前次會議未盡各事」 。47荷蘭政府隨後於次年 1 月 17 日正式行文通知各國。時值日俄戰爭期間,清廷正補辦入保和會手續, 加以保持局外中立的種種糾紛,更加體會到國際公法的重要性,內外大臣紛 紛奏請積極參與第二次保和會。光緒 30 年底,駐美公使梁誠首先建議參加, 認為美國注意中立條規,有助於中國的外交局勢,「茍能因其勢而利用之, 俟開會時,請簡精通法律,聲望素著之大員,前赴和都會議,張弛得宜,操 縱如法,未嘗不可隱受其益,使為我助也」 。48駐奧公使楊晟也建議:我國可 乘機將日俄戰爭損害東三省,及西藏善後事宜相關各事,規劃條款提出此 會。 49次年 2 月,北洋大臣袁世凱奏請與會,稱: 「顧此會宗旨,要在減輕戰 禍,既係善舉,又屬公會,尤宜派員前往,以示善與人同,庶將來擬入各國 他項公會,亦不至見擯,似於外交不無裨益。」但強調美國既聲明此會與日 俄戰事不相干涉,東三省事當不在提議之內,西藏乃中英兩國交涉,也不應. 43. 〈光緒三十三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收和國署公使歐登科照會〉,《外交檔案》02-21/14-(1)。. 44.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初六日發駐和大臣陸電〉,《外交檔案》02-21/14-(1)。. 45.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初八日收駐和大臣陸電〉,《外交檔案》02-21/14-(1)。. 46.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收駐和大臣陸徵祥電〉,《外交檔案》02-21/12-(2)。及〈光緒三十 三年五月十五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14-(3)。. 47.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收駐美大臣梁誠電〉,《外交檔案》02-21/1-(1)。. 48.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出使美國大臣梁誠函〉,《外交檔案》02-21/1-(1)。. 49. 〈光緒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收駐奧大臣楊晟函〉,《外交檔案》02-21/1-(2)。.

(10) .5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提。 50 第二次保和會雖由美國倡議,但在俄國堅持之下,仍由俄皇出面邀各國 與會。光緒 31 年 10 月初 5 日外務部收俄國公使璞科第(Dmitrii Dmitrievich Pokotilov)節略,請參加次年召開之第二次保和會。51外務部 11 日電令駐俄公 使胡惟德,通告俄國政府中國允派員入會,52次日照復俄使。53此時駐外各使紛 紛建議應派遣專駐荷蘭公使,以便就近參與保和會事;並派遣海牙國際常川 公斷法庭公斷員,與各國簽訂公斷條約等各項參與保和會後的國際義務。54光 緒 31 年 2 月 30 日,清廷派外務部侍郎伍廷芳為公斷員。553 月,駐法公使孫 寶琦上「為外交艱鉅亟宜仿訂公斷條約,勉附列國公法,且推廣通使以資聯 絡而收遠效」奏摺,稱: 中國自道光末葉開埠通商,雖已訂約遣使,而各國仍視為公法以外之 國,每不以公法相待。庚子以後交涉日益棘手,若不及早探原握本, 勉圖補救,坐使宵干憂勞,邦交日亟,使臣何所逃罪。臣伏思和京保 和會倡議時,中國曾派使入會,乃簽押之後,奏請批准,因事久擱, 外人遂疑中國非有心願入公法。查各國現多互訂公斷之約,中國亦宜 切實仿訂,……將來各國交涉之相持不決者,俱可交和京公斷衙門, 秉公核奪,實於我國外交大有關係也。又和京公斷衙門,各國皆派有 專員,平時與同僚周旋聯絡,聲氣相同,遇事折衷公理乃有援助。…… 中國於和僅由駐德使臣兼轄,未設使館,今保和會公約業蒙批准,…… 50. 〈光緒三十一年二月初一日北洋大臣袁世凱函〉,《外交檔案》02-21/1-(2)。. 51.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初五日收俄國公使璞科第一件節略〉,《外交檔案》02-21/1-(2)。. 52.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發駐俄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2)。. 53.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發俄國公使璞科第函〉,《外交檔案》02-21/1-(2)。. 54. 常川公斷院(或譯常設仲裁法庭,Permanent Arbitration Court)係依據第一次保和會訂定之「和 解公斷條約」而設立,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紛爭。由參與保和會各國任命熟諳國際法、德高望 重者公斷員,最多登記4人,任期6年;當締約國間發生紛爭,願意提交仲裁時,由名簿中選定 裁判官組織法庭仲裁。公斷條約(Arbitrate Convention)為兩締約國訂明:嗣後兩國間發生不能 以外交方法解決之爭議時,願意提交海牙公斷院仲裁。參見王卓然、劉達人主編,《外交大辭 典》(上海:中華書局,1937)相關各條。. 55. 〈光緒三十一年二月三十日本部遞奏摺〉,《外交檔案》02-21/1-(2)。.

(11)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55.. 臣愚以為似可派使專駐和蘭,並查照公約令兼充公斷署之專員,訂聘 外國公法家為參議,中和交涉無多,自可專心研究公法,考察歷來公 斷諸案,以備異日之用。 56 駐美公使梁誠也具奏: 「荷蘭公斷關繫重要,請飭外務部將荷蘭國設館遣使, 迅速覆議施行,以資聯絡而重邦交。」 57駐俄公使胡惟德除電請設荷蘭常駐 公使兼充保和會議員外,並推薦由俄館參贊陸徵祥出任該職。588 月外務部電 胡惟德:「海牙公會前已有旨派伍廷芳,惟伍侍郎係遙領不能赴會。尊意以 兩國交涉筆舌方繁,宜有抵制維持之策,極為有見。陸參贊熟諳公法,人地 相宜,前往駐和必有裨益。……即行奏請簡派」 。 59. 三、第二次海牙保和會的參與 1899 年第一次海牙保和會有 26 國代表出席,大多是歐洲國家。1907 年 第二次海牙保和會共 44 國參加,是世界第一次所有主權國家都參與的國際 大會。同時也是第一次大小國平等,實行一國一票的國際會議。中國代表團 由陸徵祥率領出席。 陸徵祥在俄京任二等翻譯 14 年(1891-1905),備受出使俄國大臣許景澄、 楊儒、胡惟德等之倚重,協助交涉棘手各案,飽嚐弱國外交之苦,直到光緒 29 年(1903)才因胡惟德保薦,加參贊銜。31 年(1905)初,胡惟德專片奏請將 陸氏升為二等參贊。 60陸氏之超擢使荷,除胡惟德之力薦外,與慶親王及袁 56.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收軍機處交出孫寶琦抄摺〉,《外交檔案》02-21/1-(2)。. 57. 《清德宗皇帝實錄》卷550,頁14-5。. 58. 陸徵祥(1871-1949)字子欣,或子興,上海人。上海廣方言館肄業,入京師同文館。光緒17年(1891) 由出使俄、德、奧、和國大臣許景澄調充駐俄使館二等繙譯官。23年(1897)出使俄、奧國大臣 楊儒奏留原差,25年(1899)隨楊儒赴第一次海牙保和會。28年(1902)胡惟德任駐俄公使,陸仍 留任翻譯。31年(1905)初充駐俄二等參贊。參見〈收駐和國大臣陸徵祥文—自開履歷〉,光緒 34年9月16日,《外交檔案》02-12/26-(1)。. 59.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發駐俄大臣胡惟德電〉,《外交檔案》02-21/1-(2)。. 60.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收出使大臣胡惟德文〉,《外交檔案》02-12/5-(2);及〈光緒三 十一年二月三十日軍機處交出胡惟德鈔片〉,〈光緒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收駐俄大臣胡惟德 函〉,《外交檔案》02-12/6-(1)。.

(12) .5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世凱之保薦也有關係。61陸徵祥於光緒 31 年 10 月 22 日接軍機處電令:奉上 諭,三品銜候選知府陸徵祥著賞四品卿銜,充出使和國大臣兼辦保和公會事 宜。 62陸氏隨即以資淺驟膺重任,而「使和係屬倡辦,而公會又為萬國法家 所聚,既貴聯絡,尤貴研求,自非精過外交之員未易膺茲重選」,恐不能勝 任為由,請外務部酌量代奏清廷請辭,外務部去電訓示後才受命。 63陸徵祥 於光緒 32 年 2 月初 4 日自聖彼得堡啟程,初 6 日抵柏林,14 日行抵荷都海 牙。6423 日接蔭昌辭任國書,3 月 4 日謁見荷主呈遞國書。65陸氏努力開辦使 館,租屋二所做為使署及館員住所,修理裝飾數月方始就緒。 66 此時,瑞士邀請入會各國,於光緒 32 年閏 4 月 20 日(1906 年 6 月 11 日) 在日內瓦商議修改紅十字會公約,陸徵祥受邀後,3 月 7 日電清廷云: 「中國 既已入會,應請派員赴議」 。6721 日外務部奏准:派陸使前往瑞京會議。68 陸 氏鑒於張德彝簽署紅十字公約先例,請清廷頒發全權證書。此會俄國原想併 入保和會同時舉行,瑞士政府以紅十字會發端自彼,堅持仍應在瑞士會議, 各國因其與保和會事多牽涉,多派參與保和會代表先赴瑞士會議。 69陸氏於 閏 4 月 17 日抵瑞士,到會共 40 國 75 人,20 日起分四股開議。70陸使「以一. 61. 袁世凱保薦之說,見羅光,〈訪問陸徵祥神父日記(上)--六十述往之一章〉,《傳記文學》, 第19卷第2期(台北,1971.08),頁50,「當項城任北洋大臣……保薦我任荷蘭公使,那一次項 城一共保舉了四個人」。慶親王保薦之說,見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憶》(台北:傳記文 學,1980),頁67。「時慶王當國……對使才特別注意,……尤以陸子興以駐俄二等參贊,特 賞三品京堂出任荷蘭出使大臣,並令其不必來京,逕赴荷蘭,稱為異數」。. 62. 〈光緒三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收軍機處交出陸徵祥抄摺〉,《外交檔案》02-12/25-(2)。. 63. 〈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初六日收出使和國大臣陸徵祥函〉,《外交檔案》02-12/25-(2)。. 64. 〈光緒三十二年二月初二日收出使和大臣陸請代奏電〉,及〈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七日收出使. 65. 〈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初一日收駐和大臣陸徵祥函〉,《外交檔案》02-12/25-(2)。. 66. 〈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十日收出使大臣陸函〉,《外交檔案》02-12/25-(2)。. 67.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初八日收駐和大臣陸電〉,《外交檔案》02-21/14-(1)。. 68.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部遞奏片〉,《外交檔案》02-21/14-(1)。. 大臣陸文〉,《外交檔案》02-12/25-(2)。. 69. 〈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初一日收駐和大臣陸徵祥函〉,《外交檔案》02-12/25-(2)。. 70. 〈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二十一日收駐和大臣陸徵祥電〉,及〈二十四日收駐和陸大臣電〉,《外 交檔案》02-12/25-(2)。.

(13)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57.. 人而兼籌四股,幸無顧此失彼之虞」 71,開會近月,會商二十餘次,議定紅 十字會新約。會後公推 15 名主稿員,以專責任,東方國家中陸徵祥與日本 代表同被推舉,旋將原約十條,改訂八章 33 款,約外一願,係俄員提議。 陸氏電准外務部,於 5 月 15 日(1906 年 7 月 6 日)在此「救恤出征軍隊之傷 者病者條約」畫押,但保留第六章(18-23 款)標記、八兩章(27、28 款)懲辦違 背侵犯本約辦法。 72 9 月初 1 收瑞士照會,請簽署各國將批准之據遞交本國。73初 7 日陸徵祥 具奏「應否全行照允及賜與批准」 。奉硃批:外務部議奏。74外務部與陸軍部 商議,對條約條文有不清楚的地方,詢問陸徵祥。 75並行文農工商部、法律 大臣意見。 7612 月初 2 日具奏:第六章有待訂定專條辦理,第八章因中西通 例未編輯就緒,尚不能實施;加以此約並無批准限期,待陸氏將該會詳情報 告,及軍律訂定奏准後,再補畫該兩章。奉硃批依議。 77光緒 33 年 3 月 15 日陸軍部咨外務部:紅十字會約第六章可補行畫押,第八章從緩畫押。 7817 日外務部電陸氏查照辦理。794 月 25 日(6 月 4 日),陸氏補行切實聲明備案, 瑞總統備致欣慰之辭。 80 會後陸徵祥回荷蘭任所,籌備保和會事宜,添調岳昭燏、錢恂到荷館襄 贊。 81清廷原派陸徵祥出使荷蘭兼出席保和會,陸氏曾隨楊儒參加過第一次 保和會,對此會十分慎重,於光緒 33 年(1907)2 月電告外務部: 「各國注重此. 71.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收使和陸大臣文〉,《外交檔案》02-12/25-(3)。. 72. 〈光緒三十二年八月初九日收出使大臣陸函〉,《外交檔案》02-12/25-(2)。. 73.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初一日收瑞士國照會〉,《外交檔案》02-21/12-(1)。. 74.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初七日收軍機處交出陸徵祥抄摺〉,《外交檔案》02-21/12-(1)。. 75. 〈光緒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出使和國大臣陸文〉,《外交檔案》02-21/12-(1)。. 76.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農工商部、法律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12-(1)。. 77. 〈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本部遞正摺〉,《外交檔案》02-21/12-(1)。. 78.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收陸軍部文〉,《外交檔案》02-21/12-(2)。. 79.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發駐和國大臣陸徵祥電〉,《外交檔案》02-21/12-(2)。. 80.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徵祥文〉,《外交檔案》02-21/12-(2)。. 81. 〈光緒三十二年八月初九日收出使大臣陸函〉,《外交檔案》02-21/5-(2)。.

(14) .5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會,均派頭等專使,我國不宜殊異」。 82外務部不同意,復電云:「保會派專 使事,查得各國所派等級亦不一律,自可毋庸奏請特簡」 。 833 月陸徵祥奏摺 寄到,請清廷「簡派專員以崇國體而裨會務」 ,應以專使出席該會,稱: 該會關係全球大局,……各國亦皆有特派大員之說,臣竊探其故,大 都謂公會為萬國玉帛戰場,會員為各國國家代表,……壇坫之間,萬 國同盟,以占地位為上,會員在會場地位之階級,隱判國家在世界地 位之等差,……是以各先謀地位之保持,必慎選會員之資格,品學固 貴足以服眾,資望尤須足以臨人,蓋於鄭重會務之中,實有尊崇國體 之意,……中國亦宜未雨綢繆,預為桑土之備,非特派專員,將何以 為抵制。否則各國以專使,中國以駐使,駐使地位勢難與專使抗衡, 矧臣品秩較微,更不足以示重。……倘列強誤會以為日本新造之邦, 今挾戰勝之概,事事力爭上游。我顧不能與之頡頏,更何能與歐美大 邦齊驅並駕。……仰懇天恩俯採各國派員辦法,特簡位望相當之大臣 赴會專員,仍以駐使會同辦理以資接洽。 84 陸氏又請仿各國例,「敕下陸軍部選擇通曉西文兼有學識經驗之武員一人, 派令前來,以備諮詢而襄會務」 。85同時致函外務部同僚,強調另簡重臣為專 使之重要,云: 日本以蕞爾小國,一旦驟擠其地位與列強等倫者,能利用其戰勝之時 機,亟派大使也。今吾國若能乘此萬國公會之時機而利用之,特派頭 等專員,為異日大使之先導,則國際地位必回復於無形。在日本收名 譽於干戈,在吾國收名譽於玉帛。 86 清廷要外務部議奏此事,25 日外務部奏請:「相應請旨特簡該大臣陸徵 祥為保和會全權專使,並照奏定新章作為二品實官,以崇體制。」奉旨: 「陸 82.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收駐和國大臣陸徵祥電〉,《外交檔案》02-21/2-(2)。. 83.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初四日發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2)。. 84.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收使和陸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5-(3)。. 85.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收使和陸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5-(3)。. 86.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收駐和陸大臣致丞參信〉,《外交檔案》02-21/2-(2)。.

(15)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59.. 徵祥著充保和專使,錢恂著充出使和國大臣」。 87外務部電告陸氏:「現會期 已迫,專使敕諭恐辦不及,可否從權錄旨知照,並希速酌電復。再駐使照章 亦作二品實官,應會同辦理保和會事宜」 。88於是陸徵祥成為出席保和會專使 大臣,由參贊錢恂任駐荷公使,會同辦理。清廷又敦聘美國前國務卿時任中 國駐美使館顧問之福士達(John W. Foster,1836-1917),借重其資望,代表中 國出席保和會。89福士達因不諳法語,帶有法文通譯二員懷德好施及特來斯。90 陸氏會前建議福士達位尊,會中分股時應爭取為股長副長,可為中國增光, 陸氏自行向俄國會長請託,並請外務部命駐外各使向各國活動。 91另陸軍部 因會期迫近,以練兵處軍政司法律科監督丁士源,正派送陸軍學生赴法就 學,命其就近赴會充保和會軍務議員。 92 會前陸徵祥又建議將第一次保和會暫不畫押之「陸地戰例條約」,因各 國陸續補畫,現各省練兵有成,應一併畫押,對參與第二次保和會較有利。93 外務部諮詢陸軍部此事,陸軍部復以:「應請由貴部具奏請旨飭補押,電行 該大臣遵照辦理」。 944 月 12 日(1907 年 5 月 23 日)外務部具奏請補行畫押,. 87.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部具奏〉,《外交檔案》02-21/2-(2)。. 88.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專使陸徵祥駐和錢恂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2)。. 89. 福士達於1892-3年任美國國務卿,1894-5年來華助李鴻章參與中日廣島與馬關議和,協助李經 方交割台灣。其婿藍辛(Robert Lansing,1864-1928)及外孫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1888-1959) 均曾任國務卿,且與中國關係密切。福士達充保和會議員事,參見〈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軍機處交出(出使英國大臣)汪大燮抄摺—稱為荷蘭公斷會事關重要駐美使署顧問洋員有心東 方時局擬請飭交部議用備驅策〉,〈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部遞奏摺〉,〈光緒三十二 年三月二十三日發駐和大臣陸徵祥電〉等各件,《外交檔案》02-21/2-(1)。. 90.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收保和會專使陸大臣致丞參函〉,《外交檔案》02-21/2-(3)。特 來斯即杜勒斯,時年19歲,正在普林斯頓大學就讀,此次代表中國參加保和會,為其與中國關 係之始,也是其參與國際外交事務之始。懷德好施不知係何人,依John W. Foster, Diplomatic Memoirs, Vol.2, p,212,云:「1907年5月31日自紐約啟程,太太及外孫同行」。亦見 M. J. Devine, John W. Foster: Politics and Diplomacy in the Imperial Era, 1873-1917(Athens: Ohio University Press, 1981), p.95&107。而福士達妻名 Mary Parke Foster,與懷德好施之音相去甚遠。. 91. 〈光緒三十三年四月初三日收保和會專使陸大臣函〉,《外交檔案》02-21/2-(2)。. 92.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收陸軍部文〉,《外交檔案》02-21/2-(2)。. 93.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發陸軍部文〉,《外交檔案》02-21/2-(2)。. 94.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收陸軍部文〉,《外交檔案》02-21/2-(2)。.

(16) .6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奉旨依議。 95次日外務部電令陸徵祥辦理。 965 月 2 日(6 月 4 日)陸氏電稱本 日遵電將陸地戰例畫押。至此中國加入所有第一次保和會條約。 外務部以日俄戰後中國局勢吃重,欲藉此會發言補救,於會前命各駐外 使節,譯寄駐在國之議論宗旨,及各使對保和會的建議,函電陸徵祥做會中 提案之參考。各使紛紛提供意見,駐義公使黃誥電陳三事,一、兩國議和後 剋期撤兵,二、中立國人民財產倘遭戰國損失應令賠償,三、各國領土不得 恃強佔據。駐德代辦吳壽全函陳二事,一、索回各國租地,二、平定金銀價 值。駐比公使李盛鐸函陳減少軍備之議。駐英公使汪大燮條陳戰時條例宜補 畫押。駐法公使劉式訓函稱:此次會議以英倡限制兵備為最要問題。陸氏綜 核各使所陳,潛心研究,以各使意見雖多超出此會範圍,但仍應相機提案力 圖挽救國家權益。 97 第二次保和會籌備頗久,日期屢改,議程擴大,於光緒 33 年 5 月初 5 至 9 月 12 日(1907 年 6 月 15 日--10 月 18 日)在海牙開幕,共 44 國派代表與 會。 98中國代表團為全權議員陸徵祥、美員福士達、駐荷公使錢恂三人,丁 士源為軍務議員,張慶桐、趙詒孰二人為副議員,施紹常、陳籙、王廣圻三 人為參贊,隨同入會歷練。福士達所攜法文繙譯二員,陸徵祥徇其請,續派 該二員於參贊之列,計共 11 人。視英、俄、德、法、日本所派員數,大致 相若。但福士達 6 月底即因家族有事先行返美。 99 會議分公斷、陸戰、海戰、中立及紅十字會四股進行,陸徵祥有參與第 一次保和會的資歷,又以專使身分比肩大使之列,被推舉為第三(海戰)股名. 95. 〈光緒三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本部具奏正摺〉,《外交檔案》02-21/2-(2)。. 96. 〈光緒三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發專使陸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2-(2)。. 97.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使和陸大臣(十一月初八日)鈔奏〉,《外交檔案》02-21/5-(3)。. 98. 見〈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收南洋大臣周馥文〉,《外交檔案》02-21/2-(1);及〈光緒三十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收和國公使希特斯照會〉,《外交檔案》02-21/2-(2)。. 99.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等電〉,《外交檔案》02-21/12-(2)。福士達等 一家三人代表中國,花了清廷一萬兩銀子,卻於6月底提早離開,會議到9月12日才結束,對中 國代表團似無特別的幫助。.

(17)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61.. 譽正股長,日本大使則被舉第四股名譽正股長。 100陸氏報告稱: 名譽股長等席大都為歐美名人所占,東方之人入選者,自日本之於紅 十字會始。此次俄會長以中國同派專使,祥因得預其列,非大部之訏 謨,未易獲此。當正月間,祥以福君名望夙隆,可以占此一席,曾稍 為之地,乃竟未克如願,而直接施之于祥。彼人操縱之敏妙,有如是 者,於中國固不無稍占地步矣。 101 保和會所議問題皆屬專門,陸徵祥抱定此會和平宗旨,外察全球之大勢,內 定自處之方針,每次赴會必與錢恂等熟商審計。24 日外務部電陸氏「中國如 有提議事件,可由尊處體察情形條舉數端,電商本部酌核」。 10226 日陸氏電 復:「必抱定各電各題當體察妥籌,俟有所見電請鈞示」。 103又稱:「據軍務 委員丁士源稱,海陸軍問題海宜參英,陸宜參德,所見尚是」 。 104 會中諸議案,陸氏多能贊同,然而有兩事與國體攸關,不得不反對,力 爭到底。其一為國際公斷法院雖設於海牙,但法庭與法官皆臨時組成,美國 提議設立常設之法庭與法官,中國以法律未備被排斥。其二為第一次保和會 之和解公斷條約,採取自願公斷,英、美主張應改為義務公斷,而辦法中卻 又擬將有關「治外法權」各事排除在外。 有關公斷法庭問題,依據第一次保和會「和解公斷條約」,成立海牙常 川公斷院,但只設有一名書記官(Registrar),及國際事務局(Bureau),由海牙 外交團任評議會,入會各國派員記名該院,臨時有事再選定法官組成法庭, 常被譏為既非常設,亦非法庭。美國代表建議於此院外,另設有 17 名常駐 法官之新院。常任法官 12 年一任,入會 45 國中,依法律完備程度,美、德、 法、英、奧、義、俄、日本等 8 國,各得派 1 人。其餘 9 席由各國共任,共 任之中,又有 10、4、2、1 年任期之別。土耳其尚得 10 年,而中國以法律 100.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初十日收駐和專使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01.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收保和會專使陸大臣致丞參函〉,《外交檔案》02-21/2-(3)。. 102.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03.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等電〉,《外交檔案》02-21/12-(2)。. 104.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收保會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8) .6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與各國不同,止得 4 年,等於被列為三等國。陸徵祥以「該法院為萬國觀聽 所繫,無論國家地位驟失故步,萬難隱忍自安,且國際交通日益便利,商議 事件亦必日多,萬一有事交該法院公斷,而本國適無在任人員,關係亦豈細 故」。因此在會中抗議,強調中國一向名列頭等國,無論戶口、幅員不在各 國之下;即舊法院中歲攤經費,中國與俄、德諸國皆為一等 25 股, 「應仍以 攤費清單股數之多少為準,否則萬難承認,惟有循守舊章」。 105而巴西、墨 西哥各國也強烈反對,最後美國提案沒有通過。 有關治外法權問題,第一次保和會議訂之「和解公斷條約」 ,義取自由, 此次會中,英美代表主張義務公斷,遇有國際糾紛,即可逕訴該院;但在提 議辦法中則曰有關治外法權各事不在此例。陸徵祥以中國受治外法權束縛已 久,近方設法收回,呂海寰等與英、美、日訂立新商約,苦心經營始得預留 地步。此時若承認此提議,則中國與治外法權相關的諸多對外交涉,將不能 提交公斷,「既不啻屏我於公約之外,尤不啻將商約中條款一筆勾銷。且各 國之有治外法權於中國者,只有已訂約之諸國,而今乃載諸四十五國公約, 值將舉未訂約者而亦連類及之。」陸氏忿懣於懷,直駁其議,請將該款收回。106 英國代表薩道義(Ernest M. Satow)解釋,以該條專指土耳其、摩洛哥為言,陸 氏堅持不稍讓,往返商議二日,美國代表允收回,英仍不允。到 9 月初仍爭 執不解,陸氏堅持本會以公道平等為宗旨,今若訂立該款,實與會旨大相逕 庭,若不刪除此條,必全款反對。暹羅代表亦復協力抗爭,會長不得已付諸 表決,贊成刪除者德、美、俄、奧、義等 36 國,反對者英、法 2 國,不置 可否者葡、希、瑞典、瑞士、日本等國,該條遂被刪除。 107最後公斷增訂條 款,全款亦未通過,只立一願歸第三次會再訂。陸氏聲明再訂時,不能損及 105. 〈保和會專使陸大臣、駐和錢大臣來電〉,光緒33年7月12日收,《外交檔案》02-21/10-(1)。 海牙公斷院有評議會,又有國際事務局,44會員國按萬國郵政聯合會之等差,分攤國際事務局 歲出所需經費。中國以未入郵政聯合會,1904年入會時無從比列,自願按一等國認攤25股,當 時一等國凡9國:德、奧、美、法、英、意、俄、土、日本,併中國共計10國。參見〈光緒三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收駐和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06.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使和陸大臣(十一月初八日)鈔奏〉,《外交檔案》02-12/25-(3)。. 107. 〈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收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3-(1)。.

(19)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63.. 各國主權及平等之公理。 108 保和會於 9 月 12 日竣事,裁減軍備全未觸及,只討論戰爭法規問題, 計修正第一次保和會三公約,另通過十項新公約,總計十三公約如次:1.修 正和解國際紛爭條約;2.限制用兵力催索有契約債務條約;3.戰爭開始條約; 4.修正陸戰規例;5.陸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權利義務條約;6.戰爭開始時敵 國商船之地位條約;7.商船改充戰艦條約;8.敷設機械自動水雷條約;9.戰時 海軍轟擊條約;10.修正日來弗紅十字約推行於海戰條約;11.海戰中限制行 使捕獲權條約;12.設置國際捕獲審檢所條約;13.海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 權利義務條約;另有 14.禁止自氣球上放擲砲彈擊炸裂物之聲明文件。限於 190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畫押入會手續。 會議中,陸、錢二使建議對各條約及聲明暫緩畫押,俟譯文送到細加研 究後,再行補押,或依三分之二多數從眾畫押。 109外務部指示暫緩畫押,陸 氏遂於會議結束時,聲明中國對各條約暫緩畫押。 110 陸氏原奉命會後回北 京,因身體不好未克成行,請假到義大利、瑞士調養,並整理翻譯會中文牘條 約。111因舊疾復發,且條約文件龐雜,直到光緒34年3月,各條約約本才翻譯 完畢,由參贊王廣圻攜回北京。 112因為離畫押期限已近,陸氏建議將第一次 保和會曾經畫押的三個修正條約及聲明文件,先行奏請及期畫押。新訂條約 十項,除第12.國際捕獲審檢所未便畫押,此外各約尚無窒礙,惟不妨從容詳 核。 113錢恂則上奏稱保和會條約未可輕易畫押,指出中西法律不同,中國精 通西文者少,條約又多,應從緩細譯研究,全約均請展緩。 114外務部大致依 陸氏之建議,5月20日電陸使:1.約及14.之聲明文件可畫押,10.約擬將第二 108. 〈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初七日收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3-(1)。. 109. 〈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收專使陸駐和錢大臣函〉,《外交檔案》02-21/2-(3)。. 110. 〈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收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3-(1)。. 111. 〈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收保和會專使陸大臣信〉及〈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收專使陸 大臣致丞參函〉,《外交檔案》02-21/3-(3)。. 112. 〈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收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113.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初一日收駐和陸大臣函〉,《外交檔案》02-21/4-(2)。. 114.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初二日收軍機處交出錢恂抄摺〉,《外交檔案》02-21/4-(2)。.

(20) .6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十一條提出後畫押,4.約擬從緩畫押。 11528日外務部奏准,將前次業經畫押 各約分別畫押,此外各約不妨從容補畫。 116外務部電陸氏:「各國駐使例既 會押,錢使自應會押,以歸一律」 。117於是中國將1、10、14三約於5月29日(1908 年6月26日)如期簽署。 118 然而清廷因對國際公約簽署、批准程序不熟悉,又生出一些波折。宣統 元年 7 月初 2 日,荷蘭公使貝拉斯(Jonkheer Frans Beelaerts van Blokland)照會 稱:荷蘭政府決定接收各國第二次保和會批准約本日期為 1909 年 11 月 27 日,詢問中國「是否願將貴國批准之文送會備案」。 119此處之批准指中國已 簽署之三約,外務部誤以為是所有第二次保和會各國畫押之約,應於荷蘭政 府所定收受批准期內咨達駐荷公使,送會備案。外務部於是與陸軍部會商, 將各約詳審考覈,「除與我國無甚利害,及勢難實行條約六件,暫時無庸畫 押外」,原已奏請批准 1、10、14 三約,又議定 2、3、5、9、13 等五約「可 以續行畫押」 。外務部咨陸軍部會奏。12026 日陸軍部咨復:與海軍相關二約, 須與籌辦海軍處核定。 121外務部遂咨海軍處, 12217 日海軍處咨復:9.戰時海 軍轟擊條約可畫押,13.海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權利義務條約,希望保留數 款。 1239 月 15 日(1909 年 10 月 18 日)外務部、陸軍部、海軍處會奏:續擬補 行畫押五約,惟 13.海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權利義務條約,提出第十四條第 二款、第十九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保留。奉旨:依議。 124同日,外務部 電告駐荷公使陸徵祥照辦。 125 115.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發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116.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遞奏摺〉,《外交檔案》02-21/9-(1)。. 117.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收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118.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收駐和陸大臣艷電〉,《外交檔案》02-21/4-(2)。. 119. 〈收和貝使照會〉,宣統元年7月初2日,《外交檔案》02-21/6-(1)。. 120. 〈咨陸軍部〉,宣統元年7月15日,《外交檔案》02-21/6-(1)。. 121. 〈收陸軍部文〉,宣統元年7月26日,《外交檔案》02-21/6-(1)。. 122. 〈咨海軍處〉,宣統元年8月初5日,《外交檔案》02-21/6-(1)。. 123. 〈收海軍處文〉,宣統元年8月17日,《外交檔案》02-21/6-(1)。. 124. 〈會奏〉,宣統元年9月,《外交檔案》02-21/6-(1)。. 125. 〈宣統元年九月五日發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7-(2)。.

(21)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65.. 經陸氏與荷蘭外務部交涉,反覆查證,方知存儲批准約本,與新加入條 約不同,要分別辦理;新加入條約,可隨時辦理。外務部弄清楚後,才將業 經畫押之三約,蓋用御寶批准,盡快由西伯利亞寄出,趕在期限前交儲,其 餘五約由海道寄送。 12610 月 15 日(1909 年 11 月 27 日)海牙第一期存儲第二 次保和會條約各國批准之本,陸氏將上年畫押三約之批准約本先期送會,同 時存儲,並於文據畫押。另外中國新加入五約,也蓋用御寶批准,由陸氏於 12 月初 5 日備文送會在案。 127於是第二次保和會 14 約,清廷共批准 1、2、 3、5、9、10、13、14 等八約。第一次畫押之 1、10、14 三約,第 10.「修正 日來弗紅十字約推行於海戰條約」中保留第二十一條。第二次畫押之 2、3、 5、9、13 五約中,第 13.「海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權利義務條約」保留數 款。會前簽訂之紅十字會「救恤出征軍隊之傷者病者條約」保留第二十七、 二十八款。宣統 2 年 8 月 11 日,外務部通咨京外各衙門,保和會約本及瑞 士紅十字會條約,已刊印成書,咨送各省以備研究。 128. 四、第二次保和會後的反響 第二次保和會中,中國代表及駐歐各使,受到列強及日本種種刺激,憂 心中國國際處境,紛紛建議清廷加速立憲、改革法制、履行增派海牙公斷員、 與各國訂定公斷條約等國際義務,並請注重國際公法之研究,種種謀求在國 際變局中的自處之道。 陸徵祥會後於光緒 33 年底上「密陳保和會前後實在情形並近來世界大 勢」奏摺,詳論會中四個月與各國代表接觸,對時局觀察的心得。稱此會雖 議訂各條約,但「臣竊觀該會前後情形,列國意見,昔盾今矛,彼疑此忌, 實預為戰爭地步已耳;若語平和之真諦,殊欲尋繹而無從。……臣參觀兩次 公會前後情形,竊慮平和之說不足恃,戰爭之禍將益亟也。」並預見「環地 126. 〈宣統元年九月十四日發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7-(2)。. 127.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駐和陸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7-(2)。. 128. 〈通咨京外各衙門〉,宣統2年8月11日,《外交檔案》02-21/6-(2)。.

(22) .6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球而立國形勢,無異春秋,晉、楚、齊、秦,雄心各抱。」「歐、美、亞三 洲將有鼎足之勢,此次在會已露端倪,……亞本無派,自治外法權之說起, 波、暹各員密與臣合,而亞洲之派亦成。會中日報當日詳載其事,即為英議 刪除為亞洲連橫戰勝歐洲之起點」。日本欲居亞洲領導者,「以(日俄)戰勝之 概,一躍而並肩列強,並欲以亞洲牛耳是尸,傾輒我國頗甚」 ; 「隱以保護各 國在華利益之警察自居,其外部大臣林董氏,於本年夏秋間公然宣言,以韓 事為中國之鑑,野心勃勃流露無形。所徬徨有待者,其與德美邦交尚未水乳 耳」 。認為中國自處之道,唯有利用日本與美、德之矛盾牽制之,云: 「近自 美人排斥日人問題起,而日美之交生莫大之障礙」。德於東方勢力較孤,而 德、美較親華, 「倘能乘機利用,此時似尚相宜」 ,建議中、美、德聯盟。 「但 必須外保平等之利權,內亟成立吾憲政」 。最後語重心長云: 「方今大勢,趨 重亞東,無論何國動靜,於中國皆有影響,時艱孔亟,殊竊杞憂」。光緒 34 年正月 30 日奉硃批:「外務部知道」。 129 除了中國於會中受到種種不平對待外,韓國的遭遇更讓與會者怵目驚 心。韓國第一、二次保和會皆未被邀,第二次會時三名韓國人自行到會,控 訴日本侵韓罪行,大會拒不受理,其中一人當場拔槍自戕。陸、錢二使電請 外務部代奏云: 月前有三韓人來海牙,自稱奉命赴保和會,會中並未接待,而嫌疑已 起,遂召事變,會中眾論列國各報均謂,當今世界危機日迫,惟趕速 立憲,庶幾可挽。語極諄切,意存勸懲,祥、恂備聞,種種外論不敢 壅於上聞,我國固已欽奉懿旨,預備立憲宗旨,明知此時程度未足, 非逐漸預備未易實行,然立憲宗旨不妨再行確實宣佈,以示決無更 動,一切條目自可從容酌議,如此則列強起敬,邦基乃鞏,祥、恂身 列和會,見聞較切,誠迫電陳,可否代奏。 130 129.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文--奏為密陳保和會前後實在情形並近來世界 大勢〉,《外交檔案》02-21/4-(1)。陸徵祥此奏建議中、美、德聯盟,與當時袁世凱、唐紹儀 所謀,應有關聯。. 130.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收專使陸駐和錢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23)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67.. 會後陸氏又奏稱:「中國雖邀入會,而瓜分之說亦騰播於其時,……韓之前 車殷鑒不遠,……雖有公理曷敵強權」,為免遭如韓國般的亡國命運,建議 清廷加緊立憲。「臣愚以為第三次會轉瞬即開,倘能先期實行,尤足以塞各 國之口,而戢其不逞之心」。 131加以會中美國議設新公斷院,以中國法律未 備,列為三等國;以及英國代表提議治外法權排除在公斷之外,陸徵祥等深 受刺激,建議清廷盡快修訂法律,云: 我國法律固曾欽派大臣設館修改,茲事體大,原非可操切圖功,顧際 此外交劇烈之時,法律不早完全,外交必難起色,年來種種受損,而 當局斡旋為難,固由國勢之未張,兵力之未足,而法律未備,要亦一 大原因。此次會中藉口之詞,固已成為慣例耳。祥查會中初稿,我國 原在頭等之列,嗣因日本議員一言,而改正之稿竟下儕於三等,一落 千丈,關係豈輕。聞其言亦祇謂中國法律迴異,與文明各國不同,是 以各國於中國各授其領事以裁判權,而中國官員無權裁判外人之事。 今海牙公斷衙門為萬國國際法最高裁判所,而忽以法律不備無權裁判 其居留本國之外國人之官吏,俾與各文明國有同等裁判國際紛爭之權 力,何大相刺謬乃爾,咸韙其議,遂變方針。今雖竭力由祥抗爭,而 成見先持,挽回恐已匪易。往者不可諫,補牢之計曷可緩圖,似宜奏 請明定年限,仍由原派大臣督察修正,務須遴派專員剋期從事,…… 務使第三次海牙開會(現有五年或六年一舉之說),而我律早已觀成, 則各國自無藉口,且領事裁判權亦可令其早日收回,似於大局實有裨 益,務請鈞部主持為荷。 132 中國駐歐各公使受此事刺激,於光緒 33 年 8 月 15 日聯銜電外務部,請 代奏清廷速行立憲修律,云: 聞派大臣考察英德日憲政,莫名欽佩。……海牙保和會區別國等,我 國被降為三等,臣徵祥當眾力爭,幸不辱命。然彼議雖未成,心終未 131.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文〉,《外交檔案》02-21/4-(1)。. 132. 〈收駐和陸大臣(七月二十二日)致臣參信一件〉,光緒33年9月初2日,《外交檔案》02-21/10-(1)。.

(24) .6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已。推其故,由於南北美洲各國群責我為法律最敝之國,而歐洲各國 附和之。適皖案、浙案興,地方官辦理失當,洋報詳細具載,各國遂 引以為確證,倡言永遠不容中國收回治外法權。臣等目擊耳聞,憤懣 奚極。為今之計,非修明法律不足以保主權而息外謗,伏乞明諭,一 面考察一面速改法律,延聘法律名家參訂,務使合於世界各國憲法公 理,乃足以與列強並立。不然法律不修,即憲政不成,第三次保和會 又不知居我於何等。迫切吁陳,惶恐跪電。臣孫寶琦、陸徵祥、胡惟 德、劉式訓、李盛鐸、錢恂,請代奏。 133 外務部將此電咨送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參考。 134 修訂法律大臣復文 稱:「此次修訂大旨,本為收回西人在內地審判權與警察權地步,尤為各國 所注意,是非期合世界公理,不足以杜覬覦而昭信守」。擬派館員二、三人 分年駐荷,研究公法。 135 會中土耳其不滿美國提議公斷院法官分年判等,命其駐外使節向各國抗 議,陸徵祥建議清廷仿行。 136外務部遂令駐外各使向各駐在國政府聲明:中 國公斷員應與各國一律。 137保和會時陸氏就建議派任海牙公斷員,以曾赴第 一次會,而能通西文者為宜。138其後陸、錢二使又電請及早籌派海牙公斷員, 必要時可借材異國。 139 駐比公使李盛鐸建議公斷員除伍廷芳外,擬派福士 達,但因均不駐歐,應增陸、錢二人,裨便就近與議。 140錢恂也報告稱福士 達希望得公斷員,請任命之。又推薦陸徵祥云: 子興大使此次在會被舉為名譽股長,此非尋常無學之人所克想望者, 133.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收駐德孫、專使陸、駐俄胡、法劉、比李、和錢大臣電〉,《外交. 134.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發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咨〉,《外交檔案》02-21/2-(3)。. 135. 〈收修訂法律大臣文一件〉,光緒33年12月25日,《外交檔案》02-21/10-(1)。. 136. 〈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收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37.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初三日發各國駐京大臣照會〉,《外交檔案》02-21/2-(3)。. 138.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徵祥信〉,《外交檔案》02-21/2-(3)。指何彥. 139. 〈保和會專使陸大臣、駐和錢大臣來電〉,光緒33年7月12日收,《外交檔案》02-21/2-(3)。. 140. 〈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四日收駐比李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檔案》02-21/2-(3)。. 昇、胡惟德中酌派一人。.

(25)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69.. 中國得有人預於此席,暗中裨益匪細,固由子興大使聲望為彼所推, 亦由大使地位有以助成之也。若無子興大使,則此會恐事事落後,借 才異國究不如取材本國之尤為見重,似裁判員中不可無子興大使。 141 外務部也想倚重陸徵祥,會議將結束時,電陸氏云:「現會事已畢,須派公 斷員常駐,執事賢勞備著,倚重尚多,希迅速回京,面商一切,俟有辦法再 行赴歐」。 142後來陸氏因體弱留歐休養,時任外務部尚書的袁世凱奏保陸徵 祥「通達時務,慮事精詳,上年在海牙舉行第二次保和會派為專使,凡於國 體有關事項,據理力爭,曾不少詘,尤能洞察列強情勢,剴切敷陳,確有見地。」143 舉荐陸氏回任駐荷蘭公使。光緒 34 年(1908)2 月 26 日奉上諭: 「陸徵祥著補 授出使和國大臣」。 144錢恂則調補駐義公使。 光緒 34 年錢恂又屢請派定公斷員, 145陸徵祥亦多次談及此事,外務部 仍想借重陸徵祥。陸氏於 8 月 7 日電外務部,稱海牙公斷院國際事務所設有 評議會,以荷蘭外相為主席,各國駐海牙公使為評議員,他自己是評議員, 不便兼充公斷員。建議「查各國均以通曉本國國律及國際法家並部臣公使之 以法學著稱者派充,亦可商派他國專家,以重專學」 。 146宣統元年 11 月 25 日外務部電陸徵祥: 「選派公斷員事,我國現擬於 4 員中用一洋員以資助理, 惟宜用中立國人員,如瑞比等國人尤為相宜,希即物色一品學素著資格相當 者,電部核辦 」 。147陸使電復,推薦比利時法學家豐登納文(van den Heuvel)。148 數日後又電稱豐登納文函復願任斯職。149宣統 2 年 3 月 11 日外務部上奏:海 牙公斷員六年一任,列名院中,無事不必親往,亦毋庸支薪俸,遇有公斷事. 141.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收駐和錢大臣信〉,《外交檔案》02-21/2-(3)。. 142.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發保和會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43. 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48)下冊,頁376。. 144. 〈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收駐和國大臣陸徵祥文〉,《外交檔案》02-12/26-(1)。. 145. 〈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收駐和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46.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八日收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147. 〈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9-(3)。. 148. 〈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9-(3)。. 149. 〈宣統元年十二月初三日收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9-(3)。.

(26) .7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3期. 件,臨時再行赴會。中國除於光緒 31 年派任之伍廷芳外,擬加派出使日本 國大臣胡惟德、出使法國大臣劉式訓、比國前法部大臣豐登納文。奉硃批依 議欽此。 150宣統 3 年伍廷芳任期將滿,外務部奏准續任。 151 清廷並與美國及巴西訂立公斷專約。早在光緒 30 年 11 月美國即表示欲 與中國訂公斷條約, 152外務部奏請駐美公使梁誠與美國政府商議。 153後由駐 美公使伍廷芳繼續與美國磋商,於光緒 34 年 9 月 14 日(1908 年 10 月 8 日) 簽署。 154中巴公斷條約則於 1909 年 8 月 3 日簽署。 陸徵祥在第二次保和會中,深刻體會到國際公法之重要。中國之引進國 際公法,雖早在 1863 年同文館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翻譯《萬國 律例》(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次年刊刻;其後同文 館師生又譯成多種國際法書籍,印刷分送各衙門。但是真正與世界公法學者 齊聚一堂,參與國際公法訂定,則自參與保和會始。陸徵祥在第二次保和會 前,除報告外交局勢外,大談國際公法之用,云:「此等會議,無不與國際 公法相干,我國於國際公法一門,苦無可讀之書,故爾罕通其學。當今國勢, 通其學尚恐不能致其用,況未通其學乎。宜亟譯國際法書,以裨益外交」。 陸氏認為中國應大陸法、海洋法並重,又宜先陸而後海。「祥既攻法文,兼 能俄文」,早想翻譯大陸派俄學者馬爾登斯所著《國際公法》,「顧書帙多, 動手匪易,今在此間,擬借助於眾力以成此書。」但法律名詞甚專,託錢恂 150. 〈宣統二年三月十一日本部遞奏摺〉,《外交檔案》02-21/8-(6)。. 151. 〈發奏摺〉,宣統3年4月1日,《外交檔案》03-35/1-(1)。民國5年(1916)胡、劉、豐三員任滿, 北京政府命令續任。6年(1917)伍廷芳任滿續任,10年(1921)國際聯盟成立,接手保和會事務, 秘書處請各會員國開列公斷員銜名,北京政府乘機以王正廷取代伍廷芳。11年(1922)胡、劉、 豐又續任。15年(1926)豐登納文過世,北京政府派王寵惠繼任。16年(1927)王正廷任滿,北京 政府派顧維鈞繼任。17年(1928)胡、劉任滿,北京政府外交部擬請續任,但北京政府隨即覆滅。 參見《外交檔案》03-35/1各件。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10月以伍朝樞、王世杰、李錦綸代胡、 劉、顧三員,1933年王寵惠期滿連任,1934年以顧維鈞代伍朝樞。參見〈海牙公斷院公斷員任 免案〉,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微捲63。. 152.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美國公使康格照會〉,《外交檔案》02-21/1-(1)。. 153.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衙門遞正摺〉,及〈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致駐美大臣梁. 154. 〈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收駐美伍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誠電〉《外交檔案》02-21/1-(1)。.

(27) 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之參與(1899-1917). .71.. 女婿駐荷使館一等書記官董鴻禕譯日本學者中村進午所譯馬書,稱「比來考 察西方政治所譯,亦皆取材於日本,非圖易也,夫亦有不得已者在耳」 。155董 鴻禕譯作〈海牙仲裁裁判與中國之關係〉一文,結論中強調: 「海牙和會中, 我國與各國外雖平等,內不平權,茍不從速修明法律,改正條約,不但權之 永不能平,更不知居我於何等,有國家者慎勿以會旨和平而忽之。」錢恂向 外務部推薦。 156後來董鴻禕譯撰〈和會條約譯詮〉 ,錢恂又推薦之,云:「和 會條約平議一書凡 14 卷,於是會所以舉行之故,各國於各約所以贊否之故, 敘述詳而持論平,詮解苻而文字富,洵為研究該會約必不可少之書。」157外務 部飭繕送以資參考。 158. 五、第三次保和會的籌備 第二次保和會中,曾討論第三次會期,雖未定議,但有七年為期即 1914 年左右召開下屆會的共識,各國應於會前二年將所有提議問題,預送海牙公 會研究。 159第二次會後,錢恂不斷上奏,請清廷及早準備第三次會。光緒 33 年底,錢恂奏報參與保和會感想,稱各國皆為己利,各有主權不受牽制,難 和衷共議。裁減軍備既不可能,欲消弭戰禍實不可得。顧無論何國一預公會, 即不啻自表其國之列於何等,而彼大國者又不免恃其權力之大,借法律以制 人而自便,小國則團結抗之。「以此見強弱等差之難泯,而外交競爭之日益 加劇也。臣外顧全局,內顧本國,儻非從以上所謂政教、法律、海陸軍各大 端提挈綱領,力求實際,則下次和會,彼列強又不知現何種對象之法」。建 議利用下次會期前數年,努力修法,預備人才。160宣統元年底,錢恂又奏稱:. 155.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收駐和國大臣陸徵祥函〉,《外交檔案》02-21/12-(1)。. 156.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出使和國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57.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出使和國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58.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發駐義錢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4-(2)。. 159.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收專使大臣陸徵祥致本部電〉,《外交檔案》02-21/12-(3)。. 160. 〈收軍機處交抄摺一件—錢恂奏保和會完竣瀝陳各國議恉暨我國應早預備下次與會情形〉,光緒33 年11月21日,《外交檔案》02-21/1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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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協定中, 「巴黎公約」指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指一九六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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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總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