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保和會中,中國代表及駐歐各使,受到列強及日本種種刺激,憂 心中國國際處境,紛紛建議清廷加速立憲、改革法制、履行增派海牙公斷員、
與各國訂定公斷條約等國際義務,並請注重國際公法之研究,種種謀求在國 際變局中的自處之道。
陸徵祥會後於光緒 33 年底上「密陳保和會前後實在情形並近來世界大 勢」奏摺,詳論會中四個月與各國代表接觸,對時局觀察的心得。稱此會雖 議訂各條約,但「臣竊觀該會前後情形,列國意見,昔盾今矛,彼疑此忌,
實預為戰爭地步已耳;若語平和之真諦,殊欲尋繹而無從。……臣參觀兩次 公會前後情形,竊慮平和之說不足恃,戰爭之禍將益亟也。」並預見「環地
126 〈宣統元年九月十四日發駐和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7-(2)。
127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駐和陸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7-(2)。
128 〈通咨京外各衙門〉,宣統2年8月11日,《外交檔案》02-21/6-(2)。
球而立國形勢,無異春秋,晉、楚、齊、秦,雄心各抱。」「歐、美、亞三 洲將有鼎足之勢,此次在會已露端倪,……亞本無派,自治外法權之說起,
波、暹各員密與臣合,而亞洲之派亦成。會中日報當日詳載其事,即為英議 刪除為亞洲連橫戰勝歐洲之起點」。日本欲居亞洲領導者,「以(日俄)戰勝之 概,一躍而並肩列強,並欲以亞洲牛耳是尸,傾輒我國頗甚」;「隱以保護各 國在華利益之警察自居,其外部大臣林董氏,於本年夏秋間公然宣言,以韓 事為中國之鑑,野心勃勃流露無形。所徬徨有待者,其與德美邦交尚未水乳 耳」。認為中國自處之道,唯有利用日本與美、德之矛盾牽制之,云:「近自 美人排斥日人問題起,而日美之交生莫大之障礙」。德於東方勢力較孤,而 德、美較親華,「倘能乘機利用,此時似尚相宜」,建議中、美、德聯盟。「但 必須外保平等之利權,內亟成立吾憲政」。最後語重心長云:「方今大勢,趨 重亞東,無論何國動靜,於中國皆有影響,時艱孔亟,殊竊杞憂」。光緒 34 年正月 30 日奉硃批:「外務部知道」。129
除了中國於會中受到種種不平對待外,韓國的遭遇更讓與會者怵目驚 心。韓國第一、二次保和會皆未被邀,第二次會時三名韓國人自行到會,控 訴日本侵韓罪行,大會拒不受理,其中一人當場拔槍自戕。陸、錢二使電請 外務部代奏云:
月前有三韓人來海牙,自稱奉命赴保和會,會中並未接待,而嫌疑已 起,遂召事變,會中眾論列國各報均謂,當今世界危機日迫,惟趕速 立憲,庶幾可挽。語極諄切,意存勸懲,祥、恂備聞,種種外論不敢 壅於上聞,我國固已欽奉懿旨,預備立憲宗旨,明知此時程度未足,
非逐漸預備未易實行,然立憲宗旨不妨再行確實宣佈,以示決無更 動,一切條目自可從容酌議,如此則列強起敬,邦基乃鞏,祥、恂身 列和會,見聞較切,誠迫電陳,可否代奏。130
129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文--奏為密陳保和會前後實在情形並近來世界 大勢〉,《外交檔案》02-21/4-(1)。陸徵祥此奏建議中、美、德聯盟,與當時袁世凱、唐紹儀 所謀,應有關聯。
130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收專使陸駐和錢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會後陸氏又奏稱:「中國雖邀入會,而瓜分之說亦騰播於其時,……韓之前 車殷鑒不遠,……雖有公理曷敵強權」,為免遭如韓國般的亡國命運,建議 清廷加緊立憲。「臣愚以為第三次會轉瞬即開,倘能先期實行,尤足以塞各 國之口,而戢其不逞之心」。131
我國法律固曾欽派大臣設館修改,茲事體大,原非可操切圖功,顧際 此外交劇烈之時,法律不早完全,外交必難起色,年來種種受損,而 當局斡旋為難,固由國勢之未張,兵力之未足,而法律未備,要亦一 大原因。此次會中藉口之詞,固已成為慣例耳。祥查會中初稿,我國 原在頭等之列,嗣因日本議員一言,而改正之稿竟下儕於三等,一落 千丈,關係豈輕。聞其言亦祇謂中國法律迴異,與文明各國不同,是 以各國於中國各授其領事以裁判權,而中國官員無權裁判外人之事。
今海牙公斷衙門為萬國國際法最高裁判所,而忽以法律不備無權裁判 其居留本國之外國人之官吏,俾與各文明國有同等裁判國際紛爭之權 力,何大相刺謬乃爾,咸韙其議,遂變方針。今雖竭力由祥抗爭,而 成見先持,挽回恐已匪易。往者不可諫,補牢之計曷可緩圖,似宜奏 請明定年限,仍由原派大臣督察修正,務須遴派專員剋期從事,……
務使第三次海牙開會(現有五年或六年一舉之說),而我律早已觀成,
則各國自無藉口,且領事裁判權亦可令其早日收回,似於大局實有裨 益,務請鈞部主持為荷。
加以會中美國議設新公斷院,以中國法律未 備,列為三等國;以及英國代表提議治外法權排除在公斷之外,陸徵祥等深 受刺激,建議清廷盡快修訂法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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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歐各公使受此事刺激,於光緒 33 年 8 月 15 日聯銜電外務部,請 代奏清廷速行立憲修律,云:
聞派大臣考察英德日憲政,莫名欽佩。……海牙保和會區別國等,我 國被降為三等,臣徵祥當眾力爭,幸不辱命。然彼議雖未成,心終未
131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文〉,《外交檔案》02-21/4-(1)。
132 〈收駐和陸大臣(七月二十二日)致臣參信一件〉,光緒33年9月初2日,《外交檔案》02-21/10-(1)。
已。推其故,由於南北美洲各國群責我為法律最敝之國,而歐洲各國 附和之。適皖案、浙案興,地方官辦理失當,洋報詳細具載,各國遂 引以為確證,倡言永遠不容中國收回治外法權。臣等目擊耳聞,憤懣 奚極。為今之計,非修明法律不足以保主權而息外謗,伏乞明諭,一 面考察一面速改法律,延聘法律名家參訂,務使合於世界各國憲法公 理,乃足以與列強並立。不然法律不修,即憲政不成,第三次保和會 又不知居我於何等。迫切吁陳,惶恐跪電。臣孫寶琦、陸徵祥、胡惟 德、劉式訓、李盛鐸、錢恂,請代奏。133
外務部將此電咨送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參考。134修訂法律大臣復文 稱:「此次修訂大旨,本為收回西人在內地審判權與警察權地步,尤為各國 所注意,是非期合世界公理,不足以杜覬覦而昭信守」。擬派館員二、三人 分年駐荷,研究公法。135
會中土耳其不滿美國提議公斷院法官分年判等,命其駐外使節向各國抗 議,陸徵祥建議清廷仿行。136外務部遂令駐外各使向各駐在國政府聲明:中 國公斷員應與各國一律。137保和會時陸氏就建議派任海牙公斷員,以曾赴第 一次會,而能通西文者為宜。138其後陸、錢二使又電請及早籌派海牙公斷員,
必要時可借材異國。139駐比公使李盛鐸建議公斷員除伍廷芳外,擬派福士 達,但因均不駐歐,應增陸、錢二人,裨便就近與議。140
子興大使此次在會被舉為名譽股長,此非尋常無學之人所克想望者,
錢恂也報告稱福士 達希望得公斷員,請任命之。又推薦陸徵祥云:
133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收駐德孫、專使陸、駐俄胡、法劉、比李、和錢大臣電〉,《外交 檔案》02-21/2-(3)。
134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發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咨〉,《外交檔案》02-21/2-(3)。
135 〈收修訂法律大臣文一件〉,光緒33年12月25日,《外交檔案》02-21/10-(1)。
136 〈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收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37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初三日發各國駐京大臣照會〉,《外交檔案》02-21/2-(3)。
138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收保和會專使大臣陸徵祥信〉,《外交檔案》02-21/2-(3)。指何彥 昇、胡惟德中酌派一人。
139 〈保和會專使陸大臣、駐和錢大臣來電〉,光緒33年7月12日收,《外交檔案》02-21/2-(3)。
140 〈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四日收駐比李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中國得有人預於此席,暗中裨益匪細,固由子興大使聲望為彼所推,
亦由大使地位有以助成之也。若無子興大使,則此會恐事事落後,借 才異國究不如取材本國之尤為見重,似裁判員中不可無子興大使。141 外務部也想倚重陸徵祥,會議將結束時,電陸氏云:「現會事已畢,須派公 斷員常駐,執事賢勞備著,倚重尚多,希迅速回京,面商一切,俟有辦法再 行赴歐」。142後來陸氏因體弱留歐休養,時任外務部尚書的袁世凱奏保陸徵 祥「通達時務,慮事精詳,上年在海牙舉行第二次保和會派為專使,凡於國 體有關事項,據理力爭,曾不少詘,尤能洞察列強情勢,剴切敷陳,確有見地。」143 舉荐陸氏回任駐荷蘭公使。光緒 34 年(1908)2 月 26 日奉上諭:「陸徵祥著補 授出使和國大臣」。144
光緒 34 年錢恂又屢請派定公斷員,
錢恂則調補駐義公使。
145陸徵祥亦多次談及此事,外務部 仍想借重陸徵祥。陸氏於 8 月 7 日電外務部,稱海牙公斷院國際事務所設有 評議會,以荷蘭外相為主席,各國駐海牙公使為評議員,他自己是評議員,
不便兼充公斷員。建議「查各國均以通曉本國國律及國際法家並部臣公使之 以法學著稱者派充,亦可商派他國專家,以重專學」。146宣統元年 11 月 25 日外務部電陸徵祥:「選派公斷員事,我國現擬於 4 員中用一洋員以資助理,
惟宜用中立國人員,如瑞比等國人尤為相宜,希即物色一品學素著資格相當 者,電部核辦 」。147陸使電復,推薦比利時法學家豐登納文(van den Heuvel)。148 數日後又電稱豐登納文函復願任斯職。149
141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收駐和錢大臣信〉,《外交檔案》02-21/2-(3)。
宣統 2 年 3 月 11 日外務部上奏:海 牙公斷員六年一任,列名院中,無事不必親往,亦毋庸支薪俸,遇有公斷事
142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發保和會專使陸大臣電〉,《外交檔案》02-21/2-(3)。
143 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48)下冊,頁376。
144 〈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收駐和國大臣陸徵祥文〉,《外交檔案》02-12/26-(1)。
145 〈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收駐和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
145 〈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收駐和錢大臣文〉,《外交檔案》02-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