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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統治階層墮胎、溺嬰禁令與救濟政策的施行

如何改善墮胎、溺嬰之風,是歷朝統治階層、社會道德人士關心的課題。

根據相關研究,針對歷朝所提出的對治方案,大致可以歸納歷代因襲沿用的幾 則路徑。而社會各界所提供的各種對應之道,可說是給予犯者履行贖罪與懺悔 的好機會。於此,先就統治階層的禁令與改善方案進行討論。

據《大明會典》,〈刑部11‧鬬毆〉的「保辜限期」條,記載:

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以鬬毆殺人論。……

折跌肢體及皮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109 又同書卷171,〈刑部 13‧斷獄〉的「婦人犯罪」條,載云:

若婦人懐孕犯罪應栲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栲決。若未產而 栲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 限未滿而栲決者,減一等。若犯死罪,聽令穏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 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

杖六十。失者各減三等。110

上述兩則「墮胎罪」條令,一則就毆打女性導致胎落,一則就女罪犯受刑 時所衍生的墮胎意外而設的懲罰。大致沿襲唐宋元以來的規定,唐律記載:「墮 人胎,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從本毆傷論。」111

「拷決孕婦」方面,「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皆待產後一百日,然後拷、

決。」「若墮胎者,合徒二年。婦人因而致死者,加役流。」112而《宋提刑洗冤 集錄》述曰:「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云墮,謂打而 落,謂胎子落者。」至於胎兒成形與否,則令收生婆按照《五藏神論》113所述

109 李東陽、申時行等(明)重修,《大明會典》(台北:新文豐出版社,1976),卷169,頁 2353-2354。

110 同前注,頁 2391。

111 長孫無忌等奉敕(唐)撰,《唐律疏議》(收入王雲五主編,《國學基本叢書》台北:臺 灣商務,1956,第 4 冊),卷 21,〈訟‧兵刃斫射人〉,頁 82-83 。

112 《唐律疏議》,卷 30,〈斷獄‧拷決孕婦〉,頁 87。

113 宋慈(宋),《宋提刑洗冤集錄》(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據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元刻 本,台南: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第 37 冊),卷 2,〈婦人‧【附】小兒屍並胞 胎〉:「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 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 月滿足。」頁 27。

胎兒形成階段定驗月數,之後按「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114元朝所 定,大體亦若是。115

刑罰輕重,以母體受傷程度為基準,然構不構成墮胎罪,端視胎兒成形與 否,若未成形則以毆傷罪定之。據明公案所舉「強姦墮胎」案,一為江西宜黃 縣伍約狀告其姪伍文夀強姦其妻,逞兇毆踢,致使「五月胎孕」墮落案件。審 判結果,只言:「合就典型,以扶倫紀。」116罪刑如何?未加細說。二為「朱侯 判墮胎」案,乃安徽青陽縣施朝狀告許鳳毆其妻致使堕胎一事。朱侯審判,因 相互毆打,致人墮胎,「則罪重矣。」117罪重程度如何?仍不得而知。但兩案之 胎兒,均已成形,且成死胎,又嚴重危及孕婦性命,犯此傷人墮胎罪,罪重自 然可想而知。

至於販售墮胎藥者,元《通制條格》有所禁止,即至元5 年(1339)12 月,

欽奉聖旨,據提點太醫院奏:「又有一等婦人,專行墮胎藥者,作弊多端,乞禁 約事。」118雖未見明律的相關禁令,然就墮胎罪論之,廣義應涵蓋凡涉及導致 身孕者胎墮的醫藥或謀害者在內,都應受此刑法之制裁。

另一方面,為改善財婚溺女之風,中央與地方均著令嚴禁整飭,119如成化 21 年(1485)4 月「申溺女之禁」,曰:

訓導鄭璟建言浙江溫台處三府人民所產女子,慮日後婚嫁之費,往往溺 死,殘忍不仁,傷生壞俗,莫此為甚。乞令所司揭榜,曉諭下都察院議,

以其事舊嘗禁約。但此弊不獨三府,延及寧紹金華並江西福建南直隸等

114 同前注。

115 未著撰者,《元典章》(北京:中國書店出版,1990),卷 44,〈諸驅‧舊例鬥毆罪名〉:

「刀傷他物折肋眇兩目,墮胎辜內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從毆傷法,穢物汙人頭面各七十 七下。」頁 642。又徐元瑞(元),《吏學指南‧獄訟》(收入北京圖書館古籍出版編輯組,

《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 61 冊,《居家必用事類全集‧辛集》,北京:書目文獻出 版社,1988)謂:「墮胎,謂因驚毆墮落胎孕者,須辜肉(內)子死,方坐此罪。若雖墮 胎,子未成形,止從本毆法,別無墮胎之罪。」頁 325。

116 「強姦墮胎」分別載錄於李春芳(明)編次,《海剛峯先生居官公案傳》(收入《古本小說 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 7 輯第 1 冊),〈第 3 回 告強姦堕胎〉,頁 157;及不題 撰人,《廉明公案》(收入《古本小說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1,第 28 輯第 3 冊),

卷上,〈姦情類.魏侯審強姦墮胎〉,頁1131-1132。

117 《廉明公案》,卷下,〈闘毆類.朱侯判墮胎〉,頁 1279-1280。

118 郭成偉點較,《大元通制條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卷 21,〈醫藥‧假醫〉,

頁 275。

119 相關研究,於前揭常建華和林麗月兩位學者的論著中,均已詳述,此容不贅述。

處亦然,宜悉曉諭如璟言。上曰:人命至重,父子至親,今乃以婚嫁之

1966),卷 264,成化 21 年(1485)4 月己未條,頁 4476-4477。

121 俞森(清)《荒政叢書》(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63 冊),卷 4,〈荒政議總綱〉 71。

蔡大壯(周瑛

眾。」 卷 45,〈人物志 2〉,頁 163。

但明之士大夫「不相信法律禁令可以達到移風易俗之效,倡導以『禮』導俗,『嚴 其侈靡』與『崇禮返仆』,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根本之道。」128見表一:「明代 地方官溺嬰禁令之推行」,地方志對於嚴禁溺女的地方官,總給予廉能吏治的形 象肯定和道德讚揚,依此形塑典範以美化社會風俗,同時把收養棄嬰及禁止溺 嬰看成累積福德之善行,似乎有意從道德的內化尋得問題的解決。劉宗周說:

揚州蔡璉建育嬰社,募眾協舉其法,以四人共養一嬰,毎人月出銀一錢 五分,遇路遺子女收至社,所有貧婦領乳者,月給工食銀六錢。毎逢月 朢驗兒給銀,考其肥瘠,以定賞罰,三年為滿,待人領養。此法不獨恤 幼,又能賑貧,免一時溺嬰之慘,興四方好善之心,世間功徳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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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凡城邑村鎮皆可仿行,為官司者,循此勸導各方,利益更大」。130而程敏 政(1445-?)稱讚周石屋能夠福壽雙全,乃因「(周石屋)先生家蘇之常熟,其上 世所積甚逺,至先生嗜學不仕,為善孔力,其大者全溺嬰。」131可見士大夫儘 可能將政策的強制力轉化成善俗的道德自覺力,企盼徹底改善風俗。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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