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僧俗各界為了改善社會墮胎、溺嬰弊俗,則陸續透過非專於精 英階層所閑熟的文體,改以通俗文字,藉由歌謠、告示、功過格、因果故事、
勸善書等方式,傳達簡易的果報思想,試圖教化大眾革除墮胎、溺嬰等惡習。
首就舉女歌(或稱〈戒殺女歌〉)及馮夢龍的〈禁溺女告示〉文觀之,大體 上,有其共通基調。成化年間周瑛(1430-1518)的〈勸民舉女歌〉133與之後被
128 林麗月,〈風俗與罪愆:明代的溺女記敍及其文化意涵〉,頁 4。
129 劉宗周(明),《人譜類記》,頁 255。
130 同前注。
131 程敏政(明),《篁墩文集》(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1252 冊),巻 35,〈壽封吏部 稽勳郎中周先生七十歲〉,頁 608。
132 晚明在戒殺、放生的行善思想下,民間興起各種善會、善堂的組織,育嬰社便是在股化善 的力量下創立的。詳細可參見夫馬進著,《中國善會善堂史研究》(東京:同朋舍出版,1997),
〈第3 章 全会、善堂の出発〉,詳細分析明末清初各種善會興起的時代背景。頁 149-208。
以及梁其姿著,《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第2 章 明末清初民間慈善組織的興起〉, 分析明末善會興起的原因。頁41-62。
133 根據林麗月,〈明「戒殺女歌」作者考─兼論相關文獻的史料價值〉,《明代研究通訊》,第 5
傳抄的舉女歌,語句前後雖略有增減,134但抒發內容大致相同(見(一)至(六))。 而《昨非庵日纂》所抄錄的舉女歌,135則增述男女個性之差異,尤重於闡述女 孩溫柔乖巧孝順的特質,如(七)所舉,以示育女之好。《簡明醫彀‧要言十六 則》附錄署名東越藥園道人撰,〈戒溺女歌〉,主述內容亦與舉女歌相近,只是 增述男女比例的落差將影響男性娶妻機率(見(八)),以及天理昭彰、因果 不爽的道理(見(九))。歌云:
(一) 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何不如彼。
(二) 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生男則收養,生女顧不舉。
(三) 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咿嚶水盆中,良 久乃得死。吁嗟父子(父母)心,殘忍一至此。
(四) 我因勸(訓)吾民,毋輕(無為)殺其女。荊釵與裙布,未必能貧汝。
(五) 隨分而嫁娶,男女兩得所(得其所)。
(六) 此歌散(播)民間,吾民(萬姓)當記取。
(七) 女性最柔慈,愛親甚於子。男子多出外,女常守父母。男子多違柪,女 常順父母。男子少伏事,女常近父母。男子少悲哀,女常哭父母。女有 孝順心,每每救父母。女有好夫子,每每顯父母。136
(八) 溺女,汝婦在何處。世間男人多,無妻者屢屢。殺女,女益少。137
(九) 禽魚猶放生,蟲蟻亦赦死,我女反殺之。殘忍一至此,豈無有王法,豈 無有天理。王法或可逃,天理暗報汝,現世及來世,罪譴誰能避。嗟哉!
溺女者,不仁又不智,請君聽此歌,相傳相勸諭。
期(台北,2002 年 12 月)一文,考述舉女歌作者為成化初年周瑛(1430-1518)於廣德知 州任內所撰,嘉靖初年淳安知縣姚鳴鸞重刊,廣為宣導,經過明清兩代傳抄,此歌作者完 全誤為姚鳴鸞。此「勸民舉女歌」,後為清人鄭方坤輯《全閩詩話》所收錄,成〈戒殺女歌〉。 頁73-79。
134 參見前揭林麗月,〈明「戒殺女歌」作者考─兼論相關文獻的史料價值〉一文,舉出嘉靖《淳 安縣志》抄錄的〈勸民舉女〉、清人鄭方坤輯《全閩詩話》所收錄的「莆田周石粱〈戒殺女 歌〉」、明鄭瑄,《昨非庵日纂》抄錄的舉女歌,及常建華於〈明代溺嬰問題初探〉所引《餘 姚江南徐氏宗譜》抄錄的〈戒殺女歌〉等四種版本。《昨非庵日纂》的舉女歌版本(32 句 五言歌謠),較其他三種版本(均為24 句五言歌謠),多出 8 句。
135 鄭瑄(明),《昨非庵日纂》(收入《筆記小說大觀》,台北:新興書局,1978,第 22 編第 4 冊),卷11,〈廣慈〉,頁 2332。
136 同前注,頁 2333。
137 孫志宏編(明),《簡明醫彀》,卷 1,〈要言十六則‧撫育幼沖戒溺女歌〉,頁473。
馮夢龍(1574-1646)的〈禁溺女告示〉文,反問壽寧縣民何以生女不養,
指責棄養、溺女之惡,盼縣民能遷善改過。所問與前述舉女歌、禁溺女歌所云 相仿者,則畫線示之如下:
(十)壽民生女多不肯留養,即時淹死,或拋棄路途。不知是何緣故?是何心 腸?
(十一)一般十月懷胎,吃盡辛苦,不論男女,總是骨血,何忍淹棄?
(十二)為父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妻從何而來?為母者你自想,若不收女,
你身從何而活?況且生男未必孝順,生女未必忤逆。
(十三)若是有家的,收養此女,何損家財?若是無家的,收養此女,到八九 歲過繼人家,也值銀數兩,不曾負你懷抱之恩。
(十四)如今好善的百姓,畜生還怕殺害,況且活活一條性命,置之死地,你 心何安?138
不管歌謠或告示文,同樣對父母溺嬰之狠,及生男生女都是懷胎十月所得,
何以有棄與養之別而感到不解。並且強調養女非必不孝,非必致貧,反有勝於 男,能報父母之恩。舉女歌感歎:「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 何不如彼。」譴責溺嬰之非人性。馮夢龍則以「如今好善的百姓,畜生還怕殺 害,況且活活一條性命,置之死地,你心何安?」與東越藥園道人同樣提醒為 人父母當戒殺女嬰,扼殺活活一條人命,豈能安心不懼,不受天理懲罰乎?
基本上,東越藥園道人或馮夢龍的勸戒文,已觸及戒殺與溺嬰的善惡問題。
可是如何將內心抽象的善惡意識,具體呈現它對人生吉凶禍福的影響,使人知 所警惕,是化俗觀念的重要轉換。而功過格的推行,可說是落實此觀念的路徑,
也是支配階層139提供社會一套較具系統且明確可循的行為道德規範。140像袁了
138 馮夢龍(明)著、陳煜奎校點,《壽寧待志》,頁 51-53。
139 據酒井忠夫著,《中國善書の研究》(東京:國書刊行會,1960),〈第 1 章 明朝の教化冊と その影響〉講到民間社會的指導層,對於教化策的推行及善書的流通擁有相當大的影響,
而此指導層涵蓋鄉紳、耆老、士人讀書人、有才幹的城鄉社會支配層。頁72-73。
140 據酒井忠夫著,《中國善書の研究》,〈第 5 章 功過格の研究〉所說的,功過格是為了努力 實踐民眾的道德而站在一般社會各階層所整理排列的書物,思考其與記載民眾道德的太上 感應篇的關係,感應篇乃提示積德累功、修身立命的大端;功過格則詳求其細節,雙方互 為表裡。而作為感應篇實踐的功過格,以功過格之名行于宋代,且先儒也曾努力實踐過,
此一說法,全是出自明代製造出來的傳說。功過格以書物的形式且予以客觀化是明代中期 以後的事。頁367-369。
凡(1533-1606)授自雲谷禪師(1500-1579)的《功過格》與雲棲祩宏(1535-1615)
的《自知錄》,便是明後期作為士庶行善止惡的通行範本。在溺嬰的禁例上:
(一)不溺嬰、不墮胎的功、善:《功過格》,〈功格五十條〉記載:「勸阻人不 溺一子墮一胎」,得「准百功」。141「延續一嗣。收養一無倚」,得「准五十功」。
142而《自知錄》,〈善門〉的「仁慈類」載:「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 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143
(二)溺嬰、墮胎的過、惡:《功過格》,〈過格五十條〉記載:「致一人死。失 一婦女節。贊助人溺一子墮一胎」,得「准百過」。144又載:「絕一人胤」,得「准 五十過」。145《自知錄》,〈過門〉的「不仁慈類」載:「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 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同條附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 人民也,故成重罪。」146同類又載:「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 過。」147
《功過格》與《自知錄》,在功過的計算基準上明顯有異,《功過格》記錄 凡溺嬰、墮胎等傷及人命,則犯過一百。反之,視同救人一命,得百功。《自知 錄》的計算,顯示因生命價值的不同,所得功過也不同;同書〈補遺〉記載:「凡 救人一命為百善」,但不溺嬰與溺嬰,所得功過各五十,不墮胎與墮胎所得功過 各二十,與《功過格》相較,似乎佛教對於胎兒與嬰兒生命的重視不如道教,
未將嬰幼兒視為完整的個體。可是就兩者對於功過行為劃分的層次與細膩度來 看,顯然《自知錄》遠在《功過格》之上,對於善惡行為的動機及其事後的影 響程度有著較深刻的因果觀察。148
而稍後出現劉宗周的〈紀過格〉,算是儒家的一種功過思維。〈紀過格〉中 有「微過」、「隱過」、「顯過」、「大過」、「叢過」、「成過」之別,亦不脫佛道功
141 袁黃(明),《明賜進士袁了凡先生陰騭錄‧功過格欸》(據元祿14 年(1701)12 月 18 日雒 東獅子穀升蓮社識本,日本京都龍谷大學圖書館所藏影本),頁18。
142 同前注。
143 釋雲棲祩宏(明)撰,《自知錄》(收入《中華大藏經》,台北:修訂中華大藏經會,1968,
第2 輯),頁 54312 下。
144 袁黃(明),《明賜進士袁了凡先生陰騭錄‧功過格欸》,頁 20。
145 同前注。
146 釋雲棲祩宏(明)撰,《自知錄》,頁 54317 下。
147 同前注,頁 54320 上。
148 關於各家功過計算的基準及其意涵,有待深究之必要,然非本文重點,故不在論列之中。
過教化的氛圍。149將「溺女」與「飲食豐盛」、「宴會侈靡」、「交易不公」、「不 善勸化愚人」等,同視為「叢過」,有人認為這樣的「誡禁程度,實在無足輕重。」
150但劉宗周認為,這些過失都是「自微而著」,「大抵皆從五倫不敘生來。」151側 重防微杜漸之治根辦法,所謂:「君子慎防其微也。防微則時時知過,時時改過」,
「過而不改是謂過矣。」152重在反觀自醒,徹底改過。若是,則違逆人倫的溺 嬰之過自不生起,與高濂將「教人墮胎是一病」作為防治心過之警言,有著異 曲同功之處。153
由上可知,溺嬰、棄養、墮胎,不分士庶,儼然已成社會各階層共同屢犯 的一大過錯。而上述勸化的觀點、功過格的對治方法,至清朝,仍被紹承繼述,
像《醒閨編》的〈莫淹女〉檢附〈閨門功過格〉於後,特記:「溺僕婦所生子 女。一人為三百過。自溺所生,過同。」154如是的功過計算讓世人得以清楚認知 施行墮胎、溺嬰的嚴重性達到什麼程度,而知所自制。
其次,佛教從「中陰身」即「識」的生命觀判定墮胎的不如法;155視「識」
為生命的存在,因此不管居於什麼情況下的墮胎,均屬嚴重的殺業行為,日後
為生命的存在,因此不管居於什麼情況下的墮胎,均屬嚴重的殺業行為,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