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墮胎、產亡、溺嬰的社會因應
─從四幅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談起
陳玉女
∗摘要
水陸畫則啟建水陸法會時所懸掛的宗教畫像,有捲軸與壁畫兩大形式。而 明代「墮胎產亡嚴寒大暑孤魂眾」 、 「墮胎產亡讎寃抱恨諸鬼神衆」等水陸畫像 的出現,顯示墮胎、產亡、溺嬰等社會問題的存在,也意味著佛門提供婦女及 其家屬在面臨相關問題時的一種精神療養,甚至是給予墮胎、溺嬰等當事人及 協助其事之關係者懺悔的機會。然而就水陸疏文或偈文來看,世人認對產亡之 婦的關懷,較之墮胎身亡之婦,所表達惋惜與悲憐之情,要來得深且多。畢竟 墮胎在佛門戒律與世俗法律上,均屬犯罪行為,被視為道德的瑕疵。儘管如此,
就史料顯示,婦女欲行墮胎,多向佛門僧尼,尤其是向女尼尋求解決,這不外 乎同是女性,且講求慈悲為懷、願為人排憂解難的佛門,容易獲得信賴的關係。
但是,就此僧俗的互動,卻加深社會對獨身僧尼的異樣眼光,誇示其神秘詭異 而越添其醜陋不堪的一面。事實上,墮胎藥的服用,不全然出自惡心,有時基 於救人,為了治療胎死腹中或不適孕而危及產婦生命時所不得不然的措施。藥 物的療效端視醫者或用藥者的心術而異,佛門墮胎藥的施行,其犯戒與否的一 線之隔就在於此。
明代墮胎、溺嬰之俗,察之明清地方志及文集筆記之相關記載,不減於前 朝。而明中後期,娼館林立、狎妓而行的淫靡風氣,也促進墮胎藥的市場供需。
墮胎不成,不舉或溺嬰等問題將隨之產生。墮胎或溺嬰者在面對墮胎、溺嬰的 當下及事後的態度,出現罪惡、矛盾、不忍與面不改色、忍心為之等各種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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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理反應。然而,影響當事者態度的最大因素,還是在於社會習俗的價值觀。明 末來華傳教士利瑪竇,觀中國溺嬰之俗,驚訝於溺嬰者不以為然的態度,據其 觀察,認為這是佛教輪迴觀念的使然。但是,此說恰與佛家輪迴果報的立論基 礎相反。或許利瑪竇的觀點,可以說是部分溺嬰者為自己的溺嬰行為找到解套 的理由,卻不是溺嬰的真正原因。
墮胎罪,按「明律」規定,凡是涉及導致身孕者胎墮的醫藥或謀害者在內,
都應接受刑法的制裁。另一方面,為改善財婚溺女之風,中央與地方均曾著令 嚴禁整飭,並輔以救濟措施。部分統治者還盡力於將政令的強制約束力轉化成 道德良知的自制力,以求徹底改善。整體言之,明代在因應墮胎與溺嬰之俗的 改善上,僧俗均致力其中,陸續推出一連串救贖辦法,舉凡行善補過、齋懺禮 佛、勸世文、功過格、地獄審判之類的善書及因果報應小說的編纂與推廣,莫 不有意導正此陋俗,進而為生者洗淨罪惡、為死者拔濟冤魂。水陸齋會的薦舉,
正符合如是的需求。在某種意義上,此舉,可說為事件關係人提供一道洗滌內 心罪惡的途徑。
關鍵詞:
水陸畫墮胎、產亡、溺嬰、婦女、明代
明代墮胎、產亡、溺嬰的社會因應─從四幅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談 起╱陳玉女
∗一、前言
二、墮胎產亡水陸畫之意涵 三、佛門協助墮胎與佛律的衝突
四、墮胎、溺嬰者的處理態度與精神憑藉
五、統治階層墮胎、溺嬰禁令與救濟政策的施行 六、僧俗勸戒墮胎、溺嬰之道的通俗化
七、結論
一、前言
水陸畫是中國佛道二教啟建水陸法會時所懸掛的宗教畫像,然主要源自佛 教。
1本文亦以佛教水陸畫為主要參考,有捲軸與壁畫兩大形式。雖言水陸法會 中「懸掛佛像」,但非僅止於佛菩薩聖像之懸掛,上自諸佛菩薩、三教諸神、
聖賢像,下至諸王公貴人、社會庶民的生活景象與各種悲慘遭遇,乃至地獄餓 鬼的殘狀,均是懸掛的對象。其內容涵涉甚廣,所繪情狀淋漓盡致,生態活現,
2
目的在於「數百年水陸科儀廣傳緇素,三千界鬼神情狀妙入丹青,看天堂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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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1
水陸圖像,晚唐時期開始形成體系,「這是佛、道僧徒為適應超度水陸眾生鬼魂、舉行水陸齋 的需要逐步完備起來的。」參見金維諾,羅世平著, 《中國宗教美術史》 (南昌:江西美術出 版社, 1995) , 〈第 3 章第 6 節佛道水陸畫與民間神祠壁畫〉 ,頁 233。水陸法會則源自釋迦牟 尼佛弟子阿難夜夢餓鬼面然鬼王向其乞食,遂建立水陸道場平等施食,是中國佛教經懺法事 中,儀式最隆重、功德最殊勝的法會,又稱悲齋會、水陸會、水陸道場、水陸齋會,全稱是
「法界聖凡水陸普度大齋勝會」 。中國的水陸道場始于南朝梁武帝的《慈悲道場懺法》 (簡稱
《梁皇懺》 ) ,後結合唐代密教冥道無遮大齋,形成中國水陸大法會。參見王素芳、石永士,
《毗盧寺畫世界》 (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頁 45。
2
陳玉女,〈明代瑜伽教僧的專職化及其經懺活動〉,魏澤民主編,《新世紀宗教研究》,第 3 卷
第 1 期(台北,2004 年 9 月),頁 37-88。
之不同,使鐵心石腸之俱化莊嚴,如是因果何疑。」
3而懸掛聖俗畫像的意義,
一在召請諸佛菩薩諸聖賢蒞臨,加持道場眾生,二則引渡因橫禍慘死的水陸冤 魂,藉助法會諸佛菩薩諸聖賢之護持,濟拔其苦。
明代佛教水陸畫中,與婦女相關的幾幅,如「往古妃後宮嬪婇女等眾」 、 「往 古比丘尼眾」 、 「往古優婆夷眾」 、 「往古女冠眾」 、 「賢婦烈女眾像」 、 「往古三貞 九烈女孤魂眾」 、 「抱小孩的女像」 、 「墮胎產亡嚴寒大暑孤魂眾」 、 「墮胎產亡讎 寃抱恨諸鬼神眾」等。
4當中境遇最感淒涼、悲慘、無助,而引起筆者關注的,
為墮胎產亡水陸畫中婦女及其懷中嬰孩所顯露的那股悲情與傷感。
墮胎產亡水陸畫的產生,
5說明婦女因生產或墮胎身亡,乃社會普遍存在的 問題。結婚生子是傳統婦女的重要使命,
6然在傳統醫藥、衛生知識欠缺的情況 下,產育風險高,故墮胎產亡水陸畫的繪製,似乎蘊含著這類困境的難以避免。
據文獻所示,水陸法會超渡的墮胎產亡者,非僅止於此,還含括被墮胎兒、不 幸夭折或初生被溺之嬰靈。若從宗教救贖的意義思考,墮胎產亡水陸畫,除警 世作用外,是否也意味著佛門提供婦女及其家屬在遭遇生產或養育不幸時,以 及溺嬰、棄嬰後的一種精神療養,或是對喪亡者的一種彌補?對此,有必要深 入探討,始能明之。
明代,有關婦女於行使墮胎、溺嬰前後,其內心之恐懼、罪惡與痛苦,乃 至為這般行為懺悔的文獻記載,確實不易多見。然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卻隱 約顯示社會對此問題的某種反應態度。對於墮胎產亡之婦,或可藉此發揮安其 魂之效,但婦女何以行使墮胎、溺嬰,則是本文更欲關注的重點。究竟明代婦 女、包括參與其事的所有協助者,對於墮胎、溺嬰的態度為何?是否深具罪惡?
3
謝應芳(元),《 巢稿》(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第 1218 冊),卷 10,〈疏—化募畫十王等像疏〉,頁 1218-1219。
4
參見上海古籍出版社,《水陸道場神鬼圖像》 (收入《中國中國古代版畫叢刊》 ,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1994,第 2 編第 2 輯),頁 125;山西省博物館,《寶寧寺明代水陸畫》 (北京:文 物出版社,1988),頁 175;王素芳,石永士,《毗盧寺畫世界》 (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2),頁 186;姚文錦主編,《永安寺‧懸空寺‧恒山》(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
頁 68。
5
本文所揭錄之「墮胎產亡」水陸畫,均取自已出版書物,非筆者個人拍攝或新發現之畫像。
6
中純子,〈隋唐時期の医書にみえる出産観─家の継承と女性〉,載於關西中國女性史研究會 編, 《ジエンダーからみた中国の家と女》 (東京:東方書店, 2004),提到即使現在的中國,
與其說生產是女性個人的問題,實者多將之視為家庭的問題。且於文中整理有關出產之相關
知識的文獻,說明很多出現在隋唐以後。頁 3-20。
還是他們並不認為這是道德上的一種瑕疵?社會的眼光與對應之道為何?對事 件所造成的傷害,社會各階層亦即僧俗各界將提供什麼樣的補救措施?而懸掛 墮胎產亡水陸畫的佛教法會之薦舉,對明代墮胎、產亡、溺嬰及事件相關人而 言,是否可以說是社會因應於此的一種彌補、贖罪的措施?凡此,均是本文亟 待闡明的課題。
二、墮胎產亡水陸畫之意涵
本文所舉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分別為[往古墮胎產亡] 、 [墮胎產亡嚴寒
大暑孤魂眾] 、 [因產死亡和仇冤報恨而亡的眾鬼像] 、 [墮胎產亡讎冤報恨諸鬼
神眾]等四幅。
圖一原藏於山西右玉縣寶寧寺的墮胎產亡水陸掛畫,是明代遺留下來的珍 貴文物。據考述,寶寧寺的水陸畫推測是天順年間(1457-1463)所敕與,畫中 人物的服飾及其顏色,被斷定是明代作品。
7圖一下半幅所勾勒的,應是某富貴 人家為產婦臨盆之事而上下張羅的忙碌景象。圖中可以清楚看到家中長輩指揮 若定的神情,其他縈繞身旁的四、五位女眷可能是侍女,忙著端湯倒水,準備 為剛出生的嬰孩(見圖一之二圓圈內)洗身,穩婆則在一旁照顧臉色蒼白、身 子虛弱的產婦,細膩地描繪出產房內婦女的分工情形。
圖二為明成化年間的水陸道場鬼神版畫,鄭振鐸言此類版畫圖像是「供給 各地畫工臨摹繪製使用的範本,同時兼有寺廟僧侶的宗教教材作用。」
8圖三為 河北石家庄毗盧寺所保存的明代墮胎產亡水陸壁畫。這幅畫共繪製十一人,即 墮胎婦七人,嬰孩四名。研究指出: 「其中七名墮胎婦女,蓬頭垢面,悲苦萬般。
她們新生的嬰兒,或已夭折,或正在被扼殺。描繪出一幅封建社會女性生活的 悲慘情景。」作用在於: 「通過這些慘象告誡世人,做人要循規蹈矩,恪守婦道,
不可違禮悖倫,否則苦果自食。」
9圖四是山西渾源縣永安寺的產亡水陸壁畫,
共八人,五名產亡婦女,三名夭折嬰孩。表情平靜澹然,迥異於圖三墮胎產亡 婦人的悲悽。圖三雖名「往古墮胎產亡圖」 ,理應並指墮胎與產亡之婦,然圖像 的研究者卻詮釋這七名均是墮胎婦,強調墮胎的不倫導致悲慘的苦果,說明圖 畫的繪製在於警戒世人務必遵守婦道。若僅從圖三與圖四的表象來看,解圖者 不免如此揣測,但畫師是否有意傳達墮胎婦與產亡婦在道德與犯過程度上的差 異,實難究明。
107
吳連城, 〈寶寧寺明代水陸畫〉 ,載於山西省博物館, 《寶寧寺明代水陸畫》 ,頁 1-7。寶寧寺雖 曾於 1990 年再度修建,但 2004 年 8 月 14 日筆者前往調查時,寶寧寺已形同廢墟,原有 139 幅明朝廷敕與的水陸畫全部移至忻州文物局收藏,寶寧寺可說空無一物。然從其位於邊塞的 地理位置來看,明廷敕賜寶寧寺水陸畫一堂,意在鎮邊,以祈消弭北方韃靼入侵之犯的意義
8
上海古籍出版社,《水陸道場神鬼圖像》,〈水陸道場神鬼圖像跋〉,頁 1。 明顯。
9
王素芳,石永士,《毗盧寺畫世界》,頁 183-187。
10
姚文錦主編, 《永安寺‧懸空寺‧恒山》指稱:永安寺水陸壁畫,按畫中人物、衣著研判, 「可
能屬於元以后作品」 , 「絕非清代之作」 。頁 50。而 2004 年 8 月 15 日筆者在翟旺老師陪同與
引薦下,獲得山西省渾源縣恆山管理委員會楊毅與李志強兩位先生的協助,應允進入尚未對
外開放而正在從事翻修的永安寺正殿(坐北朝南) ,進行短時間的水陸壁畫考察。因嚴禁拍
攝,只能在幽暗中抄錄各圖之題記 , 備感珍貴,於此致申謝意。
以上四幅「墮胎產亡」水陸畫,與「嚴寒大暑獸咬蟲傷諸鬼神眾」 、 「墻山 門屋倒數折崖摧諸鬼神眾」 、 「飢荒殍餓病疾纏綿諸鬼神眾」 、 「兵戎蕩滅水火漂 焚諸鬼神眾」 、 「赴刑都市幽死狴牢諸鬼眾」 、 「古投崖赴火自刑自縊諸鬼神」 、 「枉 濫無辜含冤抱恨諸鬼神眾」 、 「水陸空居依草附水幽魂滯魄無主無依眾」 、 「身殂 道路客死他鄉諸鬼神眾」 、 「墮胎產亡讎冤報恨諸鬼眾」 、 「悞死鍼醫橫遭毒藥諸 鬼神眾」等,同是描繪社會災難之苦的寫實水陸畫,不同於佛菩薩聖像水陸畫。
但四幅「墮胎產亡」水陸畫的婦女表情、空間背景,圖一與圖二、三、四,顯 得大異其趣;圖一乃繪製生者的分娩實情,而圖二、三、四,尤其是圖三,明 顯現出承受地獄之苦的身影,若視之為亡靈孤魂亦不為過。前述水陸法會的啟 建在於拔渡橫死冤靈,然以上四圖所示,卻非限於亡者。究竟懸掛「墮胎產亡」
水陸畫之法會所欲超拔的對象及其意涵為何?於玆,必要予以究明。
按〈水陸大意綸貫〉所言: 「救群靈之苦,莫過於水陸大齋。」
11被召請至 會中的孤魂眾,可趁此勝會, 「出離苦海,永不沉沒。」
12而墮胎產亡之孤魂,
是水陸齋會召請的重要對象之一, 《水陸儀軌》卷 4,〈第七行召請下堂法事‧
記第 11〉記載:
一心奉請,十方法界,諸國人民,產亡乳絕,橫死孤魂,並諸眷屬,惟 願不迷本性,承佛威光,今夕今時,來趣法會。☉正表白
水陸齋會中,產亡、墮胎婦人及嬰孩孤魂之所以被召請,據同書所載,乃因世 道無知,不念人身難得,而招致身亡苦厄。即:
念治家未裕,則每以為憂,故得子稍多,則棄而不舉。既出離於胎獄,
附淹沒于水盆【指溺嬰】 。若女若男,方生方死,處閨帷而行屠殺,因恩 愛以結怨讎」 ,……至若頭足倒產,母子俱亡。……或命夭於總角之際,
或乳絕於繈負之中。
13足見墮胎產亡水陸畫的產生,源自生子「不舉」 、 「溺嬰」 、 「難產」 、 「夭折」與 墮胎等社會問題。佛教站在戒殺的立場,見「如斯情狀,深可悲憐」 ,故「敬修
11
誌公大師等(梁)撰、東湖志磬(宋)重訂、雲棲祩宏(明)補儀、真寂儀潤(清)彙刊,
《水陸儀軌會本》 (台北:新文豐出版社,1993) , 〈經懺門第 2〉 ,頁 1。
12
同前注,頁 2-3。
13
誌公大師等(梁)撰、東湖志磬(宋)重訂、雲棲祩宏(明)補儀、真寂儀潤(清)彙刊,
《水陸儀軌會本》 ,卷 4, 〈第七行召請下堂法事〉 ,頁 3。
齋事,盡行攝召,無使遐遺。」
14於燒香圓滿之際,對夭殤嬰孩及一切在世男 女,祝願:
(正)未離繈褓,汝絕夭殤,薄福嬰孩,一切男女,當願神佛護持,延 壽無病。
15其次,對墮胎產難或胎死腹中之嬰孩及一切世間女子,祝願:
(助)墮胎傷孕,子死腹中,產難不出,一切女倫,當願子母兩全,保 安性命。
16據上述明顯得知,水陸齋會不僅超渡追薦已故產婦、胎兒之亡魂,也為世間男 女及一切待產婦人施予延壽、保安性命的祈禱。而廣泛施行於民間的寶卷《混 源寶燈提孤施食科儀》 , 〈瑜伽焰口施食儀文‧總請〉 ,其施食超渡的對象,大體 承襲《水陸儀軌》之制,故「隨(墮)胎、落朵、產難身亡」等孤魂眾亦在其 中,願其「兩手撥開生死路,翻身跳離鬼門關,此夜今時來受無者甘露法食。」
17
墮胎、產難身亡者的不幸,深受世人惋惜。但兩者之間,世人的態度,似 有所異。 《混源寶燈提孤施食科儀》 , 〈瑜伽焰口施食儀文‧掛金索〉特立產亡孤 魂召請疏,曰: 「坐草三朝,十月懷胎,滿一日臨盆,無人來看管,抱母心肝如 刀割斷。產難孤魂來受甘露味。」
18因生產致使產婦或嬰兒身亡,甚至母子同赴黃泉,無疑是家族的一大悲働。
疏文可以說是水陸齋會中,生者為追薦亡者所撰寫的一種抒情文體:表達超渡 亡靈的願望外,也抒發對死者的不捨與悲憫之情。
19以〈妻產亡偈〉為例,為
14
同前注。
15
誌公大師等(梁)撰、東湖志磬(宋)重訂、雲棲祩宏(明)補儀、真寂儀潤(清)彙刊,
《水陸儀軌會本》 ,頁 369。
16
同前注。
17
未著撰人, 《混源寶燈提孤施食科儀》 , 〈瑜伽焰口施食儀文‧總請〉 (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
1994),頁 232-233。
18
同前注,頁 254。
19
明代釋如德將此類應用文疏及釋門各種表、偈、榜、牒等五百五十篇,彙輯成《雅俗通用釋 門疏式》 (收入《中國古籍海外珍本叢刊‧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藏中文善本彙刊 33》 , 據明末書林熊沖玄鼇峰館刻本,北京:商務出版發行,2003)一書,提供世人參照使用。此 版本,上題「仙亭比丘冰雪如德彙輯、博山門人餘陟瞻道寬參閱」 ,扉頁刊「釋門疏式便覽 通用。蓮花國比丘雪道人訂。熊熊居藏板。書林鼇峰館熊沖玄發行」等字。全書共 10 卷,
卷 5 列有〈妻產亡偈〉,及卷 10〈彙集薦亡夫以痛念門‧薦產婦〉兩則追薦文。然此刊本僅
存一、二卷,故未能得見上述二文。但清光緒 4 年(1878),《雅俗通用釋門疏式》一書,橫
人夫者,透過偈文,表達對亡妻的哀慟之情,偈云:
平生淑德正傳芳。一旦俄聞殞畫堂。花為果殘真可恨。蚌因珠碎實堪傷。
月沉香閣人何在。霧慘冥關路更長。魂魄想歸巫峽去。早回兜率禮醫王。
20
字裡行間流露著喪妻的悲痛,祈願飄蕩於黃泉路上亡妻之魂魄能夠往生兜率 天,皈依彌勒菩薩(醫王) ,脫離生死苦海。而〈薦亡女疏〉 ,則是父母哀働女 兒產亡,祝禱其女「能令解脫,皈依大覺」 。故云:
切念亡女某氏為結子之桃花,一時飄墜,視當階之。蓂莢三載,更新欲 撤靈幃 開法席梵唄,演瑜伽教典,慈恩降阿鼻獄,人寳燈破לֹּ路之昏斛 食濟陀林之餒,罪如霜釋,業比氷消,極漂溺以上慈航,洗穢濁而歸淨 土。伏願佛天覆燾,慧日照臨,大乗、上乗、最上乗,裒諸功徳。欲界、
色界、無色界、從此超升女因產而亡。
21再參〈薦產婦疏〉所云:
伏以血湖浩渺。可勝業網之憂。法海弘深。能濟慈航之度。敬投三寶。
用罄一忱。切念
某現女人身。處閻浮世。載生載育。方欣坐蓐之期。不 侍不停。遽抱夢槐之戚。念音容之杳杳。痛魂魄之茫茫。雪涕盈襟。痛 心疾首。因念阿難尊者。曾興焦面之悲。迨聞梁武帝君。遂救夫人之厄。
召請河沙聖眾。敬建水陸道場。薝蔔燈輝。現作光明之藏。楊枝水灑。
轉歸清靜之堂。
22此疏就佛家渡化眾生的觀點,乃施予產亡孤魂慈悲深情,使之皈依三寶,轉脫 女人身,免去生兒育女之苦,使得往生清淨國土。
至此所見,產亡確實是婦女生產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意外,為此營設超渡齋 會,是生者對此遺憾的一種精神彌補,較之墮胎身亡婦女,產亡之婦,獲得世
湖天臺比丘釋肖岩‧見如募鐫再刊,上題「冰雪‧如德彙輯,為霖‧道霈參閱的《雅俗通用 釋門疏式》 (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7),內文並無增減,只是將「大明國」改成「大清 國」 。因此可以根據新文豐版本的《雅俗通用釋門疏式》 ,窺見〈妻產亡偈〉及〈彙集薦亡夫 以痛念門‧薦產婦〉之原文。
20
釋冰雪‧如德(明)彙輯,《雅俗通用釋門疏式》,卷 5,頁 337。
21
謝應芳(元),《 巢稿》,卷 10,〈疏—化募畫十王等像疏〉,頁 1219。
22
釋冰雪‧如德(明)彙輯, 《雅俗通用釋門疏式》 ,卷 10, 〈彙集薦亡夫以痛念門‧薦產婦疏〉 ,
頁 713-714。
人的惋惜與悲憐,似乎要來得深且多。或許礙于社會的道德譴責,賦予產亡之 婦的同情,其合理性遠遠超過被視為不名義或不道德之墮胎婦所能取得社會的 片刻關注。的確,從疏文來看,尚未發現專為墮胎身亡婦女撰文悼念者,縱使 有,也可能若有所隱。而水陸齋會將墮胎傷孕、棄嬰、溺嬰之婦及嬰靈等,視 為超渡對象,不管生者或死者,總希望藉此拔渡其深陷於痛苦懊悔之中的靈魂,
使其違反人倫道德的罪惡能夠因此得到懺悔,讓恐懼的心能夠獲得解脫。
三、佛門協助墮胎與佛律的衝突
水陸齋會,薦舉者藉由法會的儀軌、禮拜,懺悔自身不淨的業行。
23而墮 胎殺子是違反佛教戒律的根本重罪,
24必須淨化懺除。若佛門犯此過失,根據
《四分律》所舉,犯者應該承受以下罪責:
(一)一婦人前往比丘住處,告訴比丘: 「我夫不在,他邊得娠,與我藥墮之。
比丘即咒食與之令食,彼得墮胎。」比丘懷疑自己所行,向佛請教,佛陀問他 是基於什麼樣的心態行使墮胎?比丘回答: 「殺心」 。佛陀斷定比丘犯「波羅夷」 ;
25
即犯了不可懺悔之根本重罪。
26(二)又一婦人,同樣因「夫行不在,他邊得娠」 ,求助於比丘尼,索藥墮胎。
比丘尼「不解藥」 ,卻對其胎處齧啃,胎墮。比丘尼此行仍出自殺心,故亦犯波 羅夷。
2723
據前揭《水陸儀軌會本》,卷 1:「述曰:水陸緣起于梁武」。梁武即是梁武帝所作《梁皇懺》
之謂。頁 3。徐立強, 〈 「梁皇懺」初探〉 , 《中華佛學研究》 ,2(1998.3) ,記述〈慈悲道場懺 法〉 ,即一般佛教徒所熟悉的「梁皇寶懺」 ,是目前仍常在道場中舉行的一種懺法。據「梁皇 懺」前面的〈慈悲道場懺法傳〉指出,該懺是梁武帝為超度已故皇后郗氏,延請當時的高僧 製作而成。頁 177-206。
24
有關墮胎概括在殺生戒中的相關記載,散見於各律書。墮胎的方法,按照佛典所記,大致有 藥物及機械式的方法兩種。參見福永勝美, 《佛教醫學事典》 (東京:雄山閣出版,1990),
頁 222。
25
波羅夷是戒律中的極重罪,譯為棄捐、極惡、無餘、斷頭、極重感墮罪、性重戒、重禁戒,
屬於不可懺悔之罪。犯此罪者,不名比丘,不名沙門。比丘犯殺、盜、淫、大妄語四戒,叫 做四波羅夷。參見中華佛教百科全書編輯委員會編輯;藍吉富主編,釋開證監修,釋傳道策 劃,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台南:中華佛教百科文獻基金會, 1994,第 5 冊) ,頁 3003-3004。
26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姚秦)譯,《四分律》 (收入《頻伽大藏經》 ,北京:九洲圖書出版社,
1998 第 34 冊),卷 56,頁 317。
27
同前注。
(三)又一婦人,因丈夫不在,同他人懷孕,前往比丘住所索取墮胎藥,比丘 給了過度吐下藥。
28結果母死兒活。佛告訴他: 「母死無犯,方便欲墮胎不死,
偷蘭遮。」
29如是母死胎活的情況,比丘犯的是殺人未遂罪。
30(四)又一婦人,將其與人通姦的胎兒,自墮後,委託經常出入其家門的比丘 尼代為丟棄,比丘尼應然,為舍衛城年少者所見,傳言: 「諸沙門釋子作淫欲,
令比丘尼生兒殺棄,一人語二人,二人語三人,如是輾轉惡名流布。」佛陀有 鑒於此,警戒:「從今比丘尼,不應為他棄死胎。若棄,犯罪。」
31以上可察,出家男女行使墮胎一事,不管受託於人或主動協助都是一種 罪。罪之輕重,端視動機、結果,予以判定。如《十誦律》則根據墮胎的各種 詳細結果,判定罪責的輕重,如下:
(一)有比丘,與有胎女人吐下藥、灌鼻藥、灌大小便處藥、若針血脈、若出 眼淚、若消血藥,若是因此令女人死,則犯波羅夷。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 是波羅夷。若不即死,後不因是死,則是偷蘭遮。
(2)若是比丘為殺彼母,令墮胎,若母死者,則犯波羅夷。若胎死,亦是偷蘭 遮。若俱死,則是波羅夷。俱不死者,是偷蘭遮。若比丘為殺胎,故作墮胎法,
若胎死,則是波羅夷。母死,是偷蘭遮。俱死,為波羅夷。俱不死,為偷藺遮,
是名墮胎。
32觀上述,出現令人質疑而欲意探索的幾個問題。首先,婦女因不倫受孕,
欲行墮胎,何以多向出家眾尋求解決?寺院或僧尼是否已習以為常地成為婦女 在這方面尋求相助的被依賴者?若是,何以然?是否與佛寺在傳統社會所建構 的醫藥救濟或僧尼時而為人醫療的醫者形象有關?
33還是鑒於佛教的慈悲為
28
所謂吐下藥,類似今日的催吐劑及瀉藥。參見前揭福永勝美,《佛教醫學事典》,頁 222。
29
偷蘭遮,意譯大罪、麁罪、麁過、大障善道,罪不至波羅夷,亦即將構成四波羅夷重罪而未 遂的諸罪,可以罪之輕重量刑懺悔。參見前揭《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頁 3760。
30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姚秦)譯,《四分律》,頁 317。
31
弗若多羅、鳩摩羅什(後秦)譯,《十誦律》(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台北:新文豐出版 社,1983,第 23 冊),卷 40,〈第六誦之五明雜法之 5‧次明比丘尼法〉,頁 292。
32
弗若多羅、鳩摩羅什(後秦)譯,《十誦律》,卷 2,〈明四波羅夷法之 2〉,頁 9-10。
33
據朱建平撰,〈中國古代漢地佛教的醫事活動及其行醫動機〉一文, 「 『宗教與醫療』學術研 討會」論文(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4)寺院有濟世療疾的功能。黃敏枝於
《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叢》 (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89),〈宋代佛教各寺院與地方公益
事業〉 ,論陳佛教與醫療的關係,乃中國佛教體現大乘精神的社會救濟事業之一環,且約略
論及僧人為人醫療而有醫僧之名,及舉出寺院開設藥局並為人醫療的實例。頁 4。同樣,唐
懷,令信徒願意將最棘手、最不願告人的秘密脫口而出,尋求協助?其次,就 僧俗互動關係來看,無庸置疑,社會將因此加深對獨身僧尼的異樣眼光,誇示 其神秘詭異而越添其醜陋不堪的形象。好比北齊渤海人劉晝,上書批判佛教專 事「損胎殺子」的說辭,便顯得誇大。其言:
佛法詭誑,避役者以為林藪。又詆訶淫蕩,有尼有優婆夷,實是僧之妻 妾,損胎殺子,其狀難言。今僧尼二百許萬,並俗女向有四百余萬,六 月一損胎,如是則年族二百萬戶矣,驗此佛是疫胎之鬼也。
34劉晝聲稱尼僧及在家女性(優婆夷)每年與僧眾因淫亂不軌而致使墮胎殺 子,高達兩百萬戶。此說被評為「專言墮胎殺子,豈是正士言哉!」
35其論異乎 邏輯,遂引發一年誅殺二子,一歲有二男,哪來編戶之質疑。但南朝梁荀濟亦 抱持同樣見解,批評出家眾「不耕不偶,俱斷生育」,「行淫殺子,僧尼悉然」。
36
僧尼的獨身,在講究傳宗接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儒家社會,自然被 視為人倫道德上的瑕疵,容易勾起世人對其兩性關係的好奇與窺探欲望,無謂 的詆毀及加諸其上的過度描繪也隨之而來。宋‧陳自明的《婦人大全良方‧斷 產方論第 6》,提到女尼也需要墮胎絕育,其云:「或不正之屬,為尼為娼不 欲受孕而欲斷之者,故録驗方以備所用。」
37尼娼相提並論,自宋代「尼站」
之說可見端倪,
38如是的社會觀感,於明代小說、歌謠和笑話集裡,更見廣泛 流傳。
39《尼姑譚》論及明清江浙一帶,尼姑的娼妓化,在繁華的江南,「尼
廷猷, 《中國藥業史》 (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 2001) ,提到佛教基於「慈悲為懷」 、 「普 渡眾生」的思想,中國大的佛寺普遍設有問病施藥機構,無論大小寺廟,辟藥圃栽種少量藥 材,可作藥源補充,也可作商品出售。而僧道流動販藥,乃常見之事。頁 4。
34
釋道宣(唐),《廣弘明集》(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 52 冊),卷 6〈辯惑篇〉第 2 之 2,
頁 128。
35
同前注。
36
荀濟(南梁),〈論佛教表〉,《全後魏文》(收入《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京都:中文 出版社,1981),卷 51,頁 3769。
37
陳自明(宋) , 《婦人大全良方》(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1985),卷 13,〈妊娠門‧
斷產方論第 6〉 ,頁 384。
38
周密(宋) , 《癸辛雜識》 (北京:中華書局,1988)記載:「臨平明因尼寺,大剎也。往來僧 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寢,寺中苦之。於是專作一寮,貯尼之嘗有違濫者,以供不時 之需,名曰尼站。」頁 257。
39
陳玉女,《明代婦女信佛的社會禁制與自主空間(上)(下)》,分別載於《成大歷史學報》,
第 29 期(台南,2005 年 6 月),頁 121-164;以及《成大歷史學報》,第 30 期(台南,2006
年 6 月),頁 43-90。文中對於僧俗男女往來所引起社會的詬病與嘲諷,作了相當程度的整
理。
庵精舍成了柳巷花街,在所多有。尼而兼妓的“花禪",到清代已經職業化了。」
40
清初釋晦山記載順治年間昆山一位專為人墮胎的穩婆范氏,坦言失身懷孕、
前來尋求墮胎的,有閨女、孀婦外,「尼姑亦所不免」。
41藍鼎元(1680-1733)
不諱言地誇稱:「蘇杭之間,見街巷標榜,下胎神藥,絕孕奇方,……皆為蘭 若尼僧而設。」
42藍鼎元所見蘇杭街巷販售墮胎絕育藥方的場景,亦見《妙一 齋醫學正印種子編》所述,杭州一帶有專營墮胎藥物之業者,載曰:「杭程中 有標榜通衢,彝打胎絕產之方為業者。」
43尼僧是墮胎藥方的需求者之一,似 乎成為部分人士的共同看法。
另一方面,李 伯重於〈墮胎、避孕與絕欲方法的傳播途徑〉中,稱尼 姑也在銷售絕育藥物,稱之為「非專業的節育藥物及其使用知識推銷員。」且 言在生育或節育的知識上,「三姑六婆是非常重要的傳播網路」。
44據《 本 草 綱 目 拾 遺》記述,徽州土著將絕育藥材賣給尼庵,女 尼再將此藥物轉售 給 富 家 婦女 ,載云:
角刺茶,出徽州。土人二三月採茶時,兼采十大功勞葉,俗名老鼠刺,
葉曰苦丁,和勻同炒焙成茶,貨與尼庵,轉售富家婦女,雲婦人服之,
終身不孕,為斷產第一妙藥也。
45而三姑中的尼姑之所以成 為 生 育、節 育 知 識或販售墮胎或絕育秘藥的媒介 者 , 可 能 因 為 同是女性, 故 婦 女 願 將 難 以 啟 齒 之 隱情向其告知,以待問題 之解決。
女尼販售藥物,原非鮮見之事,
46問題是女尼何以販賣有違道德、戒律的 禁令藥品?勢必引人非議。但藥婆或女尼販售此藥,果全出乎惡心?《金瓶梅》
40
蔡鴻生, 《尼姑譚》 (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6) , 〈上編 暮鼓晨鐘的女性世界〉 ,頁 127-128。
41
釋晦山(清)記,《現果隨錄》(收入《筆記小說大觀》,台北:新興書局,1974,第 3 編第 10 冊),〈穩婆墮胎之報〉,頁 6596。
42
·藍鼎元(清)著, 《鹿洲初集》 (收入沈雲龍主編, 《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 ,台北:文海出 版社,1975,第 41 冊),卷 1,<與友人論浙尼書>,頁 37-38。
43
有關江浙墮胎藥物的普遍販售的情形,可參見李伯重,《多視角看江南經濟史(1250-1850)》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附錄二 明清江南確實採用了藥物墮胎:四 個實例及相關分析〉 ,頁 236-240。
44
李伯重著,《多視角看江南經濟史(1250-1850)》,〈墮胎、避孕與絕育:宋元明清時期江浙 地區的節育方法及其運用與傳播〉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 ,頁 205-207。
45
趙學敏(清),《本草綱目拾遺》(台北:宏業書局,1985),卷 6,〈木部〉,頁 258。
46
僧尼流動販售藥物,屢有所見, 《明孝宗實錄》 ,卷 140,弘治 11 年(1499)8 月戊寅條記載,
裡的月娘,懷孕五個多月,上樓扭了腰,肚子疼痛,叫劉婆子前來,見傷及胎 氣,給了兩顆「大黑丸子藥」,囑咐月娘配艾酒吃,說道:「你吃了我這藥,
安不住,下來罷了。」
47這兩顆大黑丸子藥便是下胎藥,墮了胎兒,保住月娘 性命。
按照醫書記載,墮胎藥物的配製、飲用及墮胎事後的醫療處方,是女科極 重要的知識,關係生命的存亡。某些寺院正是女科專門者,如南京鳳井寺、陝 西扶鳳縣法門寺、浙江蕭山縣竹林寺,尤以蕭山竹林寺女科最負盛名。
48據朱 建平的看法,寺院女科發展的因素,在於醫學是大乘佛教要求僧侶學習的「五 明」之一,
49便於弘法利生。診病則採中醫診察方法,雅而不粗,易為女病人 接受。處方亦考慮藥物價廉和採集方便,減輕病人的經濟負擔。寺院還時而施 捨藥物,賑濟貧病。重要的,更在於僧醫能讓宗教虔誠的病人吐露心聲,掌握 病情,給予精神開導,使病人有所寄託,發揮心理治療的作用。
50可見,寺院醫療所關注的精神層面,確實帶給女性患者多一分的安心,況 且墮胎一事,就醫書所載,非儘是不倫女性所專行,一般體質虛寒、營養不良 或情緒鬱悶而易於流產者,
51或胎兒危急孕婦性命時,務必服用墮胎藥,以維 護母體健康,誠如陳自明的《婦人大全良方》,〈妊娠胎動安不得卻須下方論 第三妊娠得病,欲去子方附〉所云:
山東樂陵縣僧人洪海, 「以賣藥為業,本縣民呂通妻董氏病,海藥之,愈。」頁 2425。又明‧
朱橚等編,《普濟方》(台北:恒生圖書公司,1985),卷 423,〈針灸門‧腳腫〉記載,
有位元王氏之母,久病於手足背上瘡腫腐爛之痛,施以針灸,未見起色, 「偶賣藥僧者見之 雲,可取床薦下塵滲之,如其言滲之,而愈。」頁 437。
47
笑笑生(明)作,《金瓶梅詞話》(東京:大安株式會社影印發行,1963),第 33 回,〈陳 經濟失鑰罰唱 韓道國縱婦爭風〉 ,頁 323-324。
48
有關蕭山竹林寺女科的起始興衰,可參見陳拯民,〈蕭山竹林寺女科僧醫的淵源〉,《中華醫 史雜誌》 ,第 28 卷第 1 期(北京:1998 年 1 月) ,及朱建平, 〈寺院中的女科〉 , 《健康報》 , (2000 年 3 月)指出:「以竹林寺僧的名義刊行的女科秘方書不斷出現,版本眾多,流行全國。據不 完全統計,現存的竹林寺女科醫集有 130 種之多,最常見的有一卷本《竹林寺女科秘書》,
三卷本《寧坤秘笈》 ,二十卷本《竹林寺三禪師女科三種》等,內容均為婦產科方論,其方 劑大多實用有效。」
49
即聲明、工巧明、醫方明、因明、內明。
50
前揭朱建平撰,〈寺院中的女科〉一文。
51
王肯堂(明)輯, 《證治準繩》 (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第 769 冊),卷 67,〈女科‧胎自墮〉載曰:「丹陽施陰化胎孕乃成血氣虛損不足營養,其胎
自墮。或勞怒傷情,內火便動亦能墮胎,……一婦年三十餘或經住或形成未具其胎必墮察其
性急多怒。」頁 24。
夫妊娠羸瘦,或挾疾病,臟腑虛損,氣血枯竭,既不能養胎,致胎動而 不堅固,終不能安者,則可下之,免害妊婦也。療胎動安不得,尚在腹,
母欲死。須以牛膝湯下之。
52明確注記牛膝湯炮製方法,又詳載如桂心散等各種下胎藥方。《本草綱目》,
〈百病主治藥‧胎前〉的「安胎」項下,亦記錄孕婦若發生「胎動心痛腰脹,
或下血,或子死腹中」等症狀,應使用艾葉煮酒服。
53承錄《本草綱目》藥方 的《普門醫品》,
54〈姙娠諸病門‧藥忌〉載錄:
能損胎傷孕者,俱宜忌之。歌曰:槐子、牽牛、連皂角,蕳茹瞿麥與茅 根,薏苡、牡丹、同巴豆,天雄、附子暨桃仁,牛漆、三棱、紅芽戟,
半夏、通草、天南星,赤箭、芫花、消芒朴,幹姜、胡蒜、黃雌雄,牛 黃、代赭、胡粉麝,蝟皮、蟹爪、幹漆同。說與婦人產前忌,此歌熟憶 在胸中。
55上述產婦禁忌藥品,醫書基於善意,叮嚀產婦切忌在心,切勿使用,但不免因 此給予有心打胎人士獲取相關藥物知識,端造有違初衷之是非與不幸。又囑咐 當「妊娠胎動,或子死腹中,血下疼痛,口噤欲死」 ,應適時按下列藥方服用治 療:
當歸酒先二兩,芎藭一兩為麄末,每服三錢水一盞,煎令泣泣欲幹,投 酒一盞,再煎至半盞溫服,或灌之,約人行五裏再服,不過三服。
56服之,若胎不損, 「則痛止胎安,已損則立下,神妙方也,屢驗」 。類似的病症 與療法,亦見於佛經或佛寺的藥單上,為的就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依此 救人。 《佛頂心經觀世音菩薩療病催產方》卷中記載:
又若複胎衣不下,至損胎傷煞,不然兒為母死,乃至母為而亡,或複母
52
陳自明(宋) , 《婦人大全良方》 , 〈娠胎動安不得卻須下方論第三妊娠得病,欲去子方附〉,
頁 379-380。
53
李時珍(明) , 《本草綱目》 (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772 冊) ,卷 4, 〈百病主治藥‧
胎前〉 ,頁 367。
54
天啟年間山西按察司副使高出,是位佛教徒,積極勸勉王化貞輯錄各方醫品,以注世人免於 疾病之苦。書成,高出為其寫敘,於〈普門醫品敘〉中提及此書乃採取佛教文殊菩「遍觀大 地無有不是藥者」的觀點,故命名為《普門醫品》 。參見明‧王化貞輯, 《普門醫品》 (收入
《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醫家類》 ,據明崇禎元年刻本,台南:莊嚴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1995,
第 47 冊),頁 47-1,頁 47-2。
55
王化貞(明)輯,《普門醫品》,頁 47-459。
56
同前注。
子俱喪。速以朱砂書此頂輪,王秘字印用香水吞之,當即便墜下亡兒,
可以速棄向水中。
57《竹林寺女科秘傳》的「胎動下血方」記錄: 「病痛搶心者,用蔥白煎濃汁飲之,
其胎未死即安,已死即出,未效再服。」
58又詳錄治療「第九十五症:難產及 子死腹中」的龍虎散炮製材料與方法。
59另基於觀音信仰所彙集而成的《專治 婦人百病神方─觀音普濟丹方》 ,也特別聲明「下胎藥方」 ,非萬不得已,禁止 使用。記言:
第二論,六七個月,胎動因事觸磕著胎或子死腹中,□悪不止,作痛不 已,口噤欲絕,用此藥探之。若不損,則痛止,子母俱安。胎若損,即 不可保、即下,大人(母體)無慮,四物湯送下。
60好比《證治準繩》 , 〈斷產丹斷子法〉雖詳錄斷產絕育藥方,但王肯堂(1549-1613)
強調使用此藥之嚴重後遺症,說: 「大抵斷產之劑,多用峻厲,往往有不起者,
是則產之害,未若斷產之害也。」並以果報之例,警示世人務必慎用,其言:
按夷堅志載,東京女子白牡丹,以售墮胎藥生得惡報。今雖列如上方,
以備萬一之用,用者尚其慎之。
61可知墮胎藥並非一般道德價值所指陳的純屬非命藥品,仍具活命之效,猶 如〈普門醫品敘〉舉文殊菩薩以一莖草示眾: 「此藥亦能殺人,亦能活人。」
62藥物的療效端視醫者或用藥者之心術,而佛門犯戒與否亦繫此一念之間。因此 對於記錄墮胎知識如佛教醫書,或販售相關藥物如僧尼等,實不能儘以偏頗之
57
叢春雨主編,《敦煌中醫藥全書》(北京:中醫古籍出版,1994),〈敦煌遺書中的佛醫資料‧
《佛家療病催產方》 〉 ,頁 702。
58
未著撰人,《竹林寺女科秘傳》(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子部‧醫家類》,據咸豐二年仲秋新 鐫版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 1008 冊),頁 88 下。
59
同前注,頁 84 下。又魏之琇(清)輯、王士雄(清)等校定,《續名醫類案》(北京:人民 衛生出版社,1957),卷 28,〈小兒科‧痘疹〉載:「一孕婦疹不出,極熱悶,亂喘脹,用清 熱安胎藥而熱愈甚危劇,子母難全,此懷胎內熱,故法當下其胎,則疹熱解而母命可保矣。
以表散兼墮胎藥治之而愈。」頁 727-2
60
未著撰人,《專治婦人百病神方─觀音普濟丹方》,收入《中國佛學文獻叢刊─中國歷代觀音 文獻集成(九) 》 (北京:中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8),頁 279。
61
王肯堂(明) , 《證治準繩》 ,卷 67, 〈女科胎前門泄瀉‧斷產丹斷子法〉 ,頁 24。打胎藥的傷 害,見《警世通言》(北京:華夏出版社,1998),卷 35,〈況太守斷死孩兒〉,亦言:「打 胎只是一次,若一次打不下,再不能打了。況這藥,只此一家最高,今打不下,必是胎受堅 固,若再用狼虎藥去打,恐傷大人之命。」頁 315。
62
王化貞(明)輯,《普門醫品》,頁 47-4。
見給予論斷。墮胎藥為不軌之婦與女尼所需之說,縱有部分事實,然亦不失其 刻意形塑僧尼負面形象之嫌。故劉晝、荀濟、陳自明、穩婆范氏、藍鼎元等人,
對於僧尼墮胎殺子的一脈相承之見,不免言之有據,亦有一隅之失。
四、墮胎、溺嬰者的處理態度與精神憑藉
明代墮胎、溺嬰之俗是否勝於前朝,乏史料明載。然明中葉以後,性的開 放卻是諸多學者共同指出的社會現象。若從明中後期娼館林立、狎妓而行的淫 靡之風來看,似乎與墮胎藥的市場供需達到某種程度的依存關係。據成化年間
(1465-1488),王錡細述蘇州一帶,因地方經濟富庶,故「遊山之舫,載妓之 舟,魚貫于綠波朱閣之間,絲竹謳舞與市聲相雜」,
63經濟成長刺激了青樓妓 館的興盛。
64其他地區,如《五雜爼》所記:「今時娼妓滿布天下,其大都會 之地動以千百計,其他窮州僻邑,在在有之。」
65由此可見,明代中後期淫逸 風起,多少得以回應藍鼎元等人所言蘇杭地區墮胎藥販售業者盛行的現象。加 上技術的進步,懷孕初期,婦女往往以保住母體健康為由,服用墮胎藥將問題 解決,劉靜貞
66與李伯重的研究都注意到這一點,李伯重進一步指出:「在宋 代文獻中,婦女通姦懷孕,多數是產後私自溺嬰;而到了明清時期,她們卻大 多私下到藥店買藥服用打胎。」
67據此之見,明代因墮胎技術的改進,提供婦女方便墮胎外,相對也提高墮 胎成功率,理應緩和棄嬰、溺嬰之舉,但文獻所示,這仍是明清社會普遍存在
63
王錡(明),《寓圃雜記》(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 5,頁 42。
64
王甯、任孝溫,《昆曲與明清樂伎》(瀋陽:春風文藝出版社,2005),〈第一章 明清江南清 樓文化與文人生活方式芝研究〉論述江南青樓文化,江南家妓家班的養豢風氣、江南文人狎 妓與結社的詩酒風流,在明中葉以後大肆盛行的社會風氣。見頁 9-90。
65
謝肇淛(明),《五雜爼》(上海:上海書店出版,2001),卷 8,〈人部四〉,頁 157。像明代 日用類書《五車拔錦》 (據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仁井田文庫本影印,收入酒井忠夫 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編, 《中國日用類書集成 2》 ,東京:汲古書院,1999) ,卷 30, 〈風 月門〉 ,及《五車萬寶全書》 (據宮內廳書陵部所藏本影印,收入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
小川陽一編, 《中國日用類書集成 8》,2001),卷 10,〈風月門〉,談的是春閨妙方及花街恣 樂之事。關於明後期嫖妓等淫靡之風,在常建華, 《婚姻內外的古代女性》 (北京:中華書局,
2006),〈明清勸善終的戒娼〉中,有著清楚的論述與引證。頁 246-253。
66
劉靜貞於《不舉子》,〈導論〉中,引 Francesca Bray 的觀點,指出:「明清的婦女往往是在懷 孕初期,就以健康上的調理為由,用所謂的通經、調經藥方把問題給解決了。」頁 11-12。
67
李伯重著,《多視角看江南經濟史(1250-1850)》,頁 210。
的問題。到底兩性關係的開放促使墮胎藥量產及相關技術的發展?還是因墮胎 醫藥技術的提升而促使兩性關係更加開放?截至目前,由於資料有限,難以窺 察之間的因果關係。不過,以現今發達的醫藥技術為例,不容否認,避孕技術、
方法遠超越傳統社會所能提供的資源,然「墮胎潮」,時有耳聞,伴之而來的 社會問題依舊不斷。看來,性的開放與泛亂似乎超過技術層面所能提供的防患 措施,正與林中澤點出:「羅馬後期由於道德嚴重失範,兩性關係紊亂,墮胎 廣泛流行,嬰兒遺棄率狂飆」的歷史現象一般。
68因此,明中後期性事的開放 或許可以說是造成墮胎的一種普遍因素而非個別性的問題。
墮胎不成,生而棄、溺的不舉子事件可能接踵而來,李貞德說:「避孕絕 孕與人工流產應是避免生子之後再棄殺不舉的根本辦法。墮胎與避孕方針,就 技術層面言,實為棄嬰殺嬰等社會問題的重要紓解之途。」
69然而溺嬰之俗不 絕于中西傳統社會,得見傳統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處理窘境。縱如前述,明代 已擁有技術層面的改善,然其間仍夾雜諸多不穩定因素;舉凡自行服藥、探尋 密醫,及社會道德的譴責等,都可能導致墮胎失敗或未能墮胎,繼而引發溺嬰 等社會案件。就中國社會而言,李貞德所分析漢魏六朝社會「生子不舉」的原 因,
70仍然見之於宋元明清的社會,劉靜貞於《不舉子》一書,歸納中外學者 所見,有遍舉可見之各種因素,
71及普遍性因素等兩種情形。
72梁其姿則綜觀自 宋以來,殺嬰的四個主要理由:貧窮、節育、維持家產資源、通姦等。
73常建
68
林中澤, 《晚明中西性倫理的相遇─以利瑪竇《天主實義》和龐迪我《七克》為中心》 (廣州:
廣東教育出版社,2003),〈第十一章 納妾制度違背神意及人性〉,頁 266。
69
李貞德撰,〈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66 卷 第 3 期(台北,1995 年 9 月),頁 787。
70
李貞德撰, 〈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一文,舉漢魏六朝社會「生子不舉」之原因, 「或 因家庭不和、妻妾妒忌,或因亂倫通姦而懷孕,或因避免子貴母死,或在政爭中求自保,或 未干預以奪嫡」的個案因素,及社會普遍性的「產育禁忌及家計考量」的不舉子因素。頁 750-751。又參見劉靜貞撰, 〈從損子壞胎的報應傳說看宋代婦女的生育問題〉 , 《大陸雜誌》 , 第 90 卷第 1 期(台北,1995 年 1 月),頁 25-39。
71
西山榮久,〈支那民間の Infanticide について〉,《東亞經濟研究》,13(日本山口,1929 年 1 月) , 「四、原因」中列舉「迷信、意外的懷孕、孝道觀念、為自己的利益、一時衝動、家庭 不和、妻妾間的嫉妒、危急之際的殺兒、男女間的亂倫、嬰兒殘廢、兒女過多、饑餓、顧慮 將來的負擔」等十三種因素。頁 55-60。
72
曾我部靜雄、鄭清茂譯文,〈溺女考〉,《文星》,第 10 卷第 1 期(台北,1943 年),頁 52。
劉靜貞, 《不舉子─宋人的生育問題:殺子 溺女 墮胎》 (台北:稻鄉出版社,1998),頁 9。
73
梁其姿,〈殺嬰、棄嬰、育嬰堂〉,《歷史月刊》,第 3 期(台北,1988 年 4 月),頁 42。
華認為明代溺嬰,「還是貧窮造成的」。
74林麗月舉出計產育養、貧窮、急於 求子、財婚風尚為明清社會溺嬰的原因。
75據上所論,均見經濟壓力是殺嬰的 重要因素。
76殺嬰非限於女孩,尚包括男嬰在內,但多數證據顯示仍以溺殺女嬰為主。
77明代溺嬰之俗,與前朝相較,
78乏明確數字佐證。若察之明清地方志及文集筆 記之相關記載,此風不減於前朝,確然可見。常建華,〈明初溺嬰問題初探〉
及林麗月,〈風俗與罪愆:明代的溺女記敍及其文化意涵〉的論著均運用這類 文獻,採擷豐富的材料逐一驗證說明。
79根據林文頗析,明代士大夫認為財婚 風尚是導致溺女最主要、普遍的根源,
80劉宗周(1578-1645)說:「嗚呼!今 人有因無奩資而不納其婦者,何相去之逺也。嫁娶責財,若償宿逋,然使貧家 溺女,皆是故也。」
81章潢(1527-1608)亦指出「甚有傾資嫁遣,溺女成風」,
82
故「審其弊源,實在傾貲嫁女以悅婚家」。
83墮胎、溺嬰之舉,雖見文獻記載,但對於墮胎或溺嬰者於事情前後及執行 當下的態度,卻難得一見相關之描述。從道德輿論或宗教因果報應的苛責與勸 誡文中,多見當事者麻木不仁、心狠手辣的醜惡面貌,不見人性的絲毫存在。
果其然乎?以下則透過幾樁案例,略窺當事者執行前後的考量與精神憑藉。
首就墮胎者觀之,此處所言「墮胎者」,泛指事件關係人,即墮胎婦本身、
醫者或其他協助者。醫者為不適孕或危及性命之孕婦行使墮胎,乃是對症下藥
74
常建華,〈明代溺嬰問題初探〉,「二、明代溺嬰因果的分析」,載於張國剛主編,《中國社會 歷史評論》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第 4 輯),頁 125。
75
林麗月,〈風俗與罪愆:明代的溺女記敍及其文化意涵〉,載於游鑒明主編,《無聲之聲Ⅱ,
近代中國的婦女與社會(1600-1950)》(台北:中研院近史所,2003),頁 4。
76
李貞德,〈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頁 750。
77
(美)白馥蘭(Bray,Francesca)著,江湄、鄧京力譯,《技術與性別:晚清帝制中國的權力 經緯》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 , 〈第 7 章 醫學史和性別史〉 ,指出「中華帝國晚期,
殺嬰是處理不想要的孩子的普通方法,回溯記載所及,女孩遠比男孩更能被殺。」頁 227。
78
林中澤,《晚明中西性倫理的相遇─以利瑪竇《天主實義》和龐迪我《七克》為中心》,〈第 十一章 納妾制度違背神意及人性〉中,提到有認為沒有太大變化,有以為較前朝更甚者。
頁 269。
79
林麗月,〈風俗與罪愆:明代的溺女記敍及其文化意涵〉,頁 4-15。
80
同前注,頁 4。
81
劉宗周(明) , 《人譜類記》 (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717 冊) ,卷下,頁 248。
82
章潢(明) , 《圖書編》 (收入王雲五主編, 《四庫全書珍本》 ,台北:臺灣商務出版社,1977,
第 264 冊) ,卷 109, 〈士婚禮考〉條,頁 23。
83
周召(明) , 《雙橋隨筆》 (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724 冊) ,卷 5,頁 439。
的醫療行為,應為社會所許可。
84況且醫書也一再提醒這類用藥的危險與婦人 墮胎的不良後果,
85可能導致的嚴重情形亦列舉諸醫案以示警戒,
86同時也記錄 診救這些危急症狀的藥方。
因此,按醫者指示行使墮胎,乃不得已之抉擇,接受此診斷結果的墮胎婦,
縱有不捨,多半會因醫生的斷定,而獲得親屬及社會的諒解,相較之下,對於 損胎斷產的罪惡與心理壓力,可以獲得某種程度的舒緩。
87那麼,在什麼樣的 情況下,墮胎會讓事件關係人引以為恥,深感罪惡?按前揭〈全伯通巧處生情 鬱 院君夢中顯聖〉記述:
大凡墮胎絕孕事雖一體,用藥對綹不可雷同,比如女眷們為兒女多了要 絕孕的;又有因產育難不願保全的;也有那大小妒忌暗行損害的;還有 偷情有孕打胎滅跡的。
88全伯通的這番話,道出婦女之所以墮胎絕孕的因素,而前述專為人墮胎的昆山 穩婆范氏也提到婦女前來尋求墮胎的雷同原因,說:
今日方知淫殺二業最重,大家女婢為主人逼通,主母妒忌,必欲墮胎;
更有閨女、孀婦,失身懷孕,尼姑亦所不免;或兒女太多,或生產艱難,
俱來尋。
8984
劉靜貞於〈從損子壞胎的報應傳說看宋代婦女的生育問題〉 , 《大陸雜誌》 ,第 90 卷第 1 期(台 北,1995 年 1 月)一文,對於醫者協助婦女墮胎的態度,透過南宋張杲,《醫說》所舉十二 則醫功報應故事,分析醫者若不趁人之危以夾技劫財,擁有專業知識,又有一定的職業道德,
為維護現存生者而不得已協助婦女絕生養之道,亦不落因果。反之,將落入可啪的因果報應 法則之中。頁 25-39。
85
如江瓘(明),《名醫類案》(台北:臺灣商務出版社,1976),卷 11,〈婦人症‧娠症附 男女辨驗〉記載:「宿述世俗有家業薄,而厭子嗣多,懷孕用打胎藥。殊不知瓜熟蒂落,打 胎毒藥損壞正氣,然後痿落。如生果未成熟強摘,猶刀割臍腸,大傷氣血,多致喪命。戒之!
戒之!」頁 47。
86
江瓘(明),《名醫類案》,卷 11,〈婦人症‧娠症附男女辨驗〉載曰:「江應宿治汪鎬妻,
年三十五歲厭產,誤服打胎藥,下血如崩。」頁 59。又魏之琇(清) ,《續名醫類案》(台 北:臺灣商務出版社,1971),卷 36,〈小兒‧疹〉記載: 「一孕婦出疹,觸動其胎,胎墮 而去血過多。……一孕婦出疹,熱極,墮胎而難產。」頁 11。
87
從美國學者白馥蘭的研究亦可得到佐證,其透過醫案記載,闡述「婦女出於健康因素自己終 止姙娠卻不會受到責備」的觀點。參見(美)白馥蘭(Bray,Francesca)著,江湄、鄧京力譯,
《技術與性別:晚清帝制中國的權力經緯》 , 〈第 8 章 生育醫學與繁衍的雙重性‧流產的正 統應用〉 ,頁 252。
88
清溪道人(明)編次、沖和居士評校,《禪真後史》(收入《古本小說叢刊》,北京:中華書 局,1991,第 19 輯第 3 冊),頁 1429。
89
釋晦山(清)記,《現果隨錄》,〈穩婆墮胎之報〉,頁 6596。
然而為此感到懊悔者,有多少?《萬曆野獲編‧妬婦不絕嗣》指出,縱如惡意 斬嗣之婦,能悔改者,也只有千分之一二,少之又少。
90果真如此?那麼,對 多少存在罪惡感的當事人來說,其愧疚感緣何而生?
《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中,邵氏與得貴越軌生子,尋墮胎藥不成,
後生一男,恐事蹟敗露,遂將男嬰溺死。
91此事為棍徒支助所知,以此威脅邵 氏,索財無度,邵氏自慚名節掃地,飲恨砍死得貴。邵氏不因溺嬰感到羞愧,
卻因名節喪失而深覺無地自容、生不如死。而〈全伯通巧處生情 鬱院君夢中顯 聖〉中,張氏與聶氏妯娌為了家產,意圖謀害有孕在身的阿媚,張氏要心腹阿 曉秘密至全伯通藥鋪買一帖墮胎藥,陰謀被全伯通識破後,嚇得阿曉一五一十 地說出張氏隱情。
92全伯通反過來威脅阿曉:「世上有這樣欺心婦人、助惡僮 仆,你要圖占家私,損害他人性命,若送到公庭去,為首為從的,都是一個死 罪,恁樣凶徒怎生容恕?」
93趁機勒索張氏,拿到銀兩後,全伯通方開箱撮藥,
心知此藥足以致人於死,念道:
阿彌陀佛,這幾片藥餌卻似一把潑風刀,佛爺與祖師爺作證,非是我全 恃命主謀,冤魂不要索命於我。又對陶真君神櫃前誦了一卷解冤釋刦經 咒,纔包藥遞與阿曉。
94全伯通看似深怕因果報應,藉念佛、誦持解冤經咒,以消弭內心罪惡及往後可 能遭受的果報,還悄悄叮嚀阿曉說:
但胞胎初落之時,即煎人蔘荊蕙湯與彼吃,以免血崩暈眩之患,以免血 崩眩暈之患,不然血崩不止,母子兩命皆傾,那時罪孽沉重,誰人解得。
95
全伯通深知藥性,卻以此害人,自知所為泯滅人性,故特別交代阿曉要防 止血崩,避免發生母子雙亡意外。如此之行,全伯通還大言不慚地說:「我老
90
沈德符(明),《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 23,〈婦女‧妬婦不絕嗣〉:
「富貴人坐妬婦斬嗣者最多,然亦有改悟者,千百中一、二也。」頁 569。
91
《警世通言》,卷 35,〈況太守斷死孩兒〉 ,頁 314-315。
92
清溪道人(明)編次、沖和居士評校,《禪真後史》,頁 1430-1431。
93
同前注,頁 1431。
94
同前注,頁 1434。
95
同前注。
全是念佛的人,怎行那十分損天理的勾當。」
96看來全伯通對於販售墮胎藥,
並不自覺慚愧或悔意,自稱是念佛之人,竟以此掩蓋自身惡行。只要不鬧出人 命,即可免去官司刑罰。全伯通這類人物得以有恃無恐販售墮胎藥或協助他人 惡意墮胎,靠的就是精通這類藥物的使用及委託人害怕東窗事發的心態,使其 游走於法律邊緣,不受制裁。如此看來,販售墮胎藥讓全伯通感到擔心害怕的,
還不在於冤靈、果報,而是牢獄之災。
關於溺嬰者的態度,梁其姿與林麗月均曾透過陳確(1604-1677)母親溺嬰 的心情自白予以論述。
97林麗月還引用道光《福建通志‧風俗》 ,分析穩婆從「接 生者」轉化為「殺生者」的角色,關鍵在於嬰兒性別的判定。
98若是女嬰,穩 婆將以其訓練有術的專業手法:
即坐,索水,曳兒首倒入之。兒有健而躍且啼者,即力捺其首,而輾轉 其間,甚苦,母氏或汪然淚下。有頃,兒無聲,撩之不動,始置。起整 衣,索酒食財貨,揚揚而去。
99此處看到人母的無奈與痛苦,面對溺嬰的場景,「凡屬女流,恇怯者亦十有八 九」 。而殺嬰的殘狀勢必烙印在參與婦女的心坎,能不感到驚惶、罪惡的,理應 鮮少。穩婆則因職業要求,早已習慣溺嬰此一業務,非心狠手辣斷不能成事,
載曰: 「惟穩婆左右其間,渠以習慣漸成自然,又於所乳者無絲毫血屬之情,故 其心甚忍而其手甚毒。」
100穩婆或產婦經常被視為溺嬰的當然兇手,成為果報 的直接承受者,女性對此也多默默承受。之所以如此,應與傳統男性主宰的社 會價值相關外,且分娩之際, 「男人又不入房」 。
101因此,男性總得以逃脫社會 及內心的苛責,擺脫應負的責任。而女性直接承受來自生產、溺嬰等極大痛苦 的撞擊與罪惡的煎熬,導致她們無力、無法,也不願、甚或不能為己辯護。
10296
同前注。
97
梁其姿,〈殺嬰、棄嬰、育嬰堂〉,頁 43。及林麗月,〈風俗與罪愆:明代的溺女記敍及其文 化意涵〉 ,頁 13。
98
林麗月,〈風俗與罪愆:明代的溺女記敍及其文化意涵〉,頁 14。
99
陳壽祺等(清)撰,《福建通志》(據同治 10 年本,台北:華文出版社,1968),卷 55,〈風 俗〉 ,頁 1130。
100
同前注。
101
同前注。
102
前揭白馥蘭(Bray,Francesca)於《技術與性別:晚清帝制中國的權力經緯》,〈第 7 章 醫學
史與性別史〉中,提到殺嬰對於家庭其他成員來說,所能感受到的也許只是來自道德的譴
責,而為人母者不僅要承受懷孕期的焦慮,忍受生產的痛苦,還要遭受嬰兒死亡後的極度
再觀陳確母親自述溺女之心路歷程,可察產婦的貧困窘境,致使產後孤立 無援、身心俱疲,思其女未來亦不能免除同樣的折磨,遂「堅欲溺之。」憤怒 之心,燃起陳母狠狠溺女之情,日後回顧此事,雖言「吾豈忍乎哉!」表露出 懊悔與不捨的心情,然當初之所以「忍」為之,是誰教會她可以因貧困無濟而 溺嬰,可以為免去女嬰未來可能面臨人生悲苦的理由而將之溺斃?
103若社會不 存在可以溺嬰的風氣和觀念,或是不一而再出現可以模仿的社會案例,陳母怎 能頓時間無所畏懼地置女嬰於死地!自述「血暈不能起,使祖房婢女彩繡溺之,
置淺水中,一夜不死。我怒甚,強起拒門自溺之。」
104如此失控的情緒,葬送 人母的慈柔,難道不是社會積習已久的觀念使然,致令犯者當下不以為意!猶 如周召指責的, 「舊習不遷」 、致使「良心滅沒」 ,視溺嬰如泛常的一種心態反應!
105
如是態度,引起晚明來華傳教士利瑪竇的不解,認為佛教輪迴觀是導致溺 嬰的重要因素,他說: 「輪迴之信仰對此殘酷行為不無影響,因為他們想殺死子 女是為了子女的好處,希望他們轉世後生在富貴人家,以免在窮人家一生吃許 多苦。因此他殺嬰時並不避人耳目,大家都知道。」
106這也許導因於文化的誤 解,輪迴果報是佛家藉以遏阻社會溺嬰之俗,免招惡報之重要論據,恰與利氏 所言相反。
107然利氏之觀察,或可說明其納悶於晚明溺嬰者何以不以為意的一 種釋疑,同時亦顯露部分溺嬰者以此作為溺嬰行為的自我解套之說。
108悲傷頁。227。
103
“貧"為溺女常見理由,東越藥園道人撰,〈戒溺女歌〉中,問及何以溺女,所言亦「不過 為貧耳。」見孫志宏編(明),《簡明醫彀》(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據中國中醫研究 院圖書館藏明崇禎三年刻本,第 48 冊),卷 1,〈要言十六則‧撫育幼沖
戒溺女歌〉 ,頁 473。
104
陳確(清) , 《陳確集》 (台北: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1984),卷 11, 〈先世遺事紀略〉 , 頁 532-533。
105
周召(明) , 《雙橋隨筆》 ,卷 5,頁 439。
106
劉俊余,王玉川合譯, 《利瑪竇全集(1) ‧利瑪竇中國傳教史(上) 》 (台北:臺灣光啟出版 社,1986) ,頁 72。
107
關於這一點,梁其姿於其《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 (台北:聯經出版社, 1997) , 〈第 三章 慈善組織的制度化〉 , 「溺嬰與育嬰」中,也談到假如溺棄嬰兒被認為是實施理性家庭 計畫的一種,而毫無道德上的問題的話, 「慈幼與育嬰堂的制度就不會出現。許多明清、甚 至近代到中國旅行的西方人,均有一種誤解,以為中國人殺嬰,已成習慣,不會引起當事 人的不安;同時以為輪迴之說化解了殺嬰所帶來的良心譴責。」頁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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