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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對研究發展的的責任」第 一次德懷術專家群意見分析

在文檔中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頁 60-66)

究與創新。

【5-1 專家群意見】

第7位-增加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

第13位-亦應注意交流。

第20位-建議具世界觀,與其他國家之衛教團體 互動。

第32位-語意不清 第36位-與4-1重複

【5-1 說明】因與 4-1「衛生教育者應經由持續不斷的教育、

研究、參與專業團體,使自我在與大眾健康相關 議題上參與,以維持、增進並擴展自己的專業能 力。」語意重複,故尊重專家意見,此項刪除。

因多位專家建議增加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注意 交流、具世界觀等意見,故新增 5-8 衛生教育者 應致力於跨領域與國際合作之研究,以提升專業 之發展。

【5-1 修正】5-1 刪除

【5-3 原文】衛生教育者應確保參與研究是出於自願並且 是在告知參與者內容的基礎上。

【5-3 說明】依照專家意見將參與研究改為參與研究者。

【5-3 修正】衛生教育者應確保參與研究者是出於自願並 且是在告知參與者內容的基礎上。

【5-4 原文】衛生教育者應尊重研究參與者的隱私、權利 和尊嚴,並且對參與者應有誠實的承諾。

【5-4 專家群意見】

第32位-「誠實的承諾」語意不清 第44位-語意不清,文字修飾。

【5-4說明】:向專家解釋「誠實的承諾」,表示研究中若有 對參與者有侵入性的檢查,如抽血應予以說明。

若研究中不慎造成傷害,如請個案運動,但個案 未能依照指示而造成運動傷害,應保證與以治療。

【5-4 修正】5-4 未修正。

【5-5原文】除非在法律需要時,衛生教育者對所有收集來 的訊息均應保密。

【5-5專家群意見】

第38位-法律改為法規

【5-5說明】因法規中有包含管理規則等不具法律效力,此 處「法律」強調若司法機構因調查而須提供資料 時,才能提供,故保留原條文。

【5-5 修正】故保留原章文。

新增題項;於每一內涵項目右方列有「意見說明或增刪項目欄」,

提供專家填寫其意見。

第二次問卷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寄出,於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六日回收完畢,共寄出四十五份問卷,並全數回收。

壹 壹

壹 壹、 、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信條 信條內涵之基本構面 信條 內涵之基本構面 內涵之基本構面 內涵之基本構面 一 一

一 一、 、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信條 信條內涵之基本構面之統計分析 信條 內涵之基本構面之統計分析 內涵之基本構面之統計分析 內涵之基本構面之統計分析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內涵之「中心思想」等六項基本構面 之統計分析,由表 4-22 可見專家群於「中心思想」、「對民眾的 責任」、「對服務機構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對專業 的責任」及「對研究與發展的責任」等六項,統計之標準差值由 0.53 至 0.39,其中「中心思想」、「對服務機構的責任」、「對 社會的責任」、及「對研究與發展的責任」為達中度共識,「對 民眾的責任」及「對專業的責任」為達高度,共識平均值為 4.64 至 4.82 均未答刪題標準,故此六項均保留。

表 表 表

表 4-22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衛生教育專業倫理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信條信條基本構面基本構面基本構面基本構面 第第

第第二二二二次德懷術問卷統計分析次德懷術問卷統計分析次德懷術問卷統計分析次德懷術問卷統計分析 ((N=( ==45)= )

適切性 一致性 內 涵 構 面

平均數

(M) 眾數

(Mo) 四分位差

(Q) 標準差

(SD)

一、中心思想 4.64 5 0.50 0.53

二、對民眾的責任 4.80 5 0.00 0.40

三、對服務機構的責任 4.64 5 0.50 0.53

四、對社會的責任 4.64 5 0.50 0.53

二 二 二

二、 、 、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 衛生教育專業倫理信條 信條 信條內涵之基本構面之專家群意見 信條 內涵之基本構面之專家群意見 內涵之基本構面之專家群意見 內涵之基本構面之專家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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