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石是泰雅人開啟交換關係的序曲,為了仰賴食鹽等日常用品的供給而不加害埋 石之地,但是埋石的效果並未擴及到未受供給或平常不往來之地。因此,於甲地進行 交換者,可能侵擾乙地;於丙地進行交換者,可能侵擾丁地。例如︰司馬限(Sumahan)
及馬那邦(Manaban)兩社以東勢角為交換地,卻以大湖轄內為獵首地;大小南勢兩 社成員以大湖為交換地,卻前赴八角林、獅潭底獵首;獅潭底、八卦力(Bakari)社 以八角林為交換地,卻以桂竹林為獵首地。他們到平素未實施和解之地去獵首(臺灣 總督府公文類纂2003b︰483-484)。21
具體的例子如下︰八卦力社頭目馬隘(Maai)平常在八角林以北之處往來,為了
仰賴其供給,所以侵擾的是南方桂竹林方面。小南勢社頭目歪必浩與大湖人民有埋石 之盟,但是與八角林地區沒有埋石誓約,所以他到八角林地區獵首也不算違背誓言(臺 灣總督府公文類纂2003b︰485)。明治 31 年 3 月,司馬限管轄區內 Arubun 社頭目太 撈丟及同區內Taaya 社頭目哇丹丟滑兩人,各自率部下數十人,分別前往汶水及大湖 方面企圖獵首。太撈往汶水是因為該地並非其埋石和親之地,哇丹往大湖是因為先前 曾與水尾有埋石之義,故而避開屬於其管區內的汶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2003b︰
628)。
大湖地區自從明治 29 年陸續與大、小南勢社訂定埋石之約後,面臨的最大威脅 則為東勢角撫墾署轄內司馬限社、馬那邦社兩社,此二社以東勢角為其日用需要品之 交易所,卻以大湖撫墾署轄內南湖大湖一帶沿山之地為其獵首場,經常試行獵首。明 治 29 年大湖撫墾署開署以來,遭其害而死者有一百九十名之多,因此當柏井商會及 吳定連等要在獲准的蕃地內進行製腦時,必須先與司馬限社、馬那邦社修好。於明治 30 年 11 月以來,拜託大南勢社頭目加亥(Kaahoi)及烏達(Uuta)、細道邦社頭目皆 奴無孤(Kainumuku)作仲介人,加亥等數次往返,結果於同年 12 月 26 日司馬限社 內的德沐巫乃(Temokubonai)社頭目哇丹丟滑(Waatan Dyuuwasu)率部下三十二名 前往大湖修好(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2003b︰608)。
此協商過程卻面臨若干波折,擔任仲介人之細道邦社頭目皆奴無孤質疑漢人通事 未遵守承諾給付費用,此爭議後由大湖撫墾署協商而得以解決,過程中呈現了撫墾 署、漢庄、泰雅族各部落之間如何透過交換過程轉換彼此的關係(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2003b︰608-609)。
明治 31 年 7 月官制改革,廢除大湖撫墾署,由苗栗辦務署接管泰雅人撫育、森 林及樟腦業之管理、蕃產交換之監視(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2003b︰893)。大南勢社 及細道邦社頭目則繼續擔任司馬限社與大湖地區的中介者,並且在隘勇線設置與腦灶 建造過程也扮演重要角色。例如,明治 32 年在小馬那邦山設置隘寮,由大湖街長葉 仕添與大南勢社及細道邦社商議後,於該山上建築四座。而且此事必須要與馬那邦社 交涉,故透過大南勢社進行交涉,終於得其承諾,於是達成協議,並約定他日給與若 干物品。議和之後,有關在返水及山連背方面再築腦灶一事,由葉仕添與大南勢社及 細道邦社人商議後,開始進行製腦,條件是給與大南勢社牛二頭、銀一百二十圓、豬 三頭,給與細道邦社牛一頭。將來在隔河進入大南勢社及小南勢社所在地製腦時,臨 機給與補充之金錢物品的意見亦已成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2003b︰910-912)。
在大湖地區漢庄與大南勢社、小南勢社、細道邦社泰雅人之議和過程中,東勢角 轄內泰雅人卻頻頻前往苗栗辦務署轄內地區獵首,以司馬限、馬那邦、武榮、蘇魯、
老屋峨等社人為主,他們在東勢角頗為柔順,但是經常侵擾大湖地區,興業會社或本 島人等用種種方式求和,卻毫無成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2003b︰911)。大小南勢 社因為憂慮到埋石地方之平安,而盡力防止媾和地遭到他社行兇,因此想要促使一直 騷擾大湖方面之洗水坑、司馬限、馬那邦等社與大湖地區締結埋石和約,於是首先向 洗水坑社遊說(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2003b︰946)。
大南勢社頭目烏達烏榮、副頭目曆鞍可茅、小南勢薛寶岩社頭目歪必浩、薛歪息 社頭目薛歪息等人,向洗水坑社以情義相慰問,並述說他們在平日已深刻感受到日本 撫墾署是有誠信有信義的、且親善對待外人,而嘗試進行埋石議和之交涉。起初洗水 坑社人追想大湖漢庄殺害其社人之往事,而不願埋石,但大小南勢社告以泰雅人受撫 後的結果,終於使他們被大小南勢社人所動,而決定讓兩者擔保,與大湖方面進行埋 石議和。於明治32 年 6 月 27 日在支署後方的伯公祠前慎重舉行埋石儀式。這是洗水 坑泰雅人四年以來第一次踏上大湖的土地。
在埋石之前,大湖方面決定贈送洗水坑社人豬十頭、金錢一百二十圓及牛二頭,
分給被害者之遺族及因麻疹而死亡者之遺族。且約定好其中的豬十頭及六十圓於埋石 之際給付,剩下的則於大湖方面寮崠背等地製腦時交出。兩者的約定在大湖支署及大 小南勢社的見證下完成。
在同意上述之埋石議和條件時,大湖支署便召喚大湖街長葉仕添、鄉紳吳定連、
陳啟明等,徵詢其意見。並依照各自的情況,而令葉出豬三頭、吳出豬二頭、陳出豬 三頭,支署給豬二頭作為獎賞。至於牛二頭及一百二十圓,屬於原大湖撫墾署開署前 大湖街民與他們之間的事件,且預先約定好要贈與因麻疹而死亡者之遺族,故令上述 三者以大湖之名義出資。支署為另外獎賞大小南勢社頭目盡力之勞,而對參與之四名 頭目每人贈與紅毛毯一塊,並獎勵其將來繼續忠順從事。
洗水坑境內泰雅人數年來以大湖地方作為復仇性質的獵首場,至此才在大湖支署 及大小南勢社的仲介之下與大湖地區開啟和平之途,之後來往頻繁。此外,八卦力社、
馬凹社亦陸續與大湖方面締結埋石,因此大湖地方樟腦事業及民心得以逐步安穩(臺 灣總督府公文類纂2003b︰946-947)。
大南勢社人除了擔任大湖漢庄與大湖支署轄內各社泰雅人的溝通協商者,更透過
與東勢角轄內司馬限、馬那邦等社在地理上及姻親上的密切關係,而進一步扮演了大 湖、南湖、卓蘭方面與司馬限、馬那邦等社交涉議和的重要角色,雙方透過泰雅人的 打青、埋石儀式平息了過去的糾紛,並且開啟了建立交換關係的可能(臺灣總督府公 文類纂2003b︰947, 958-959, 970, 1005-1007,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