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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導救災支援單位至災害現場。
(4) 為使救災支援單位迅速到達災害現場,應作下列引導:
A. 到達起災害現場所最短通道之引導。
B. 前往進出口之引導。
C. 前後緊急用昇降機之引導。
2、現場情報提供部分,機關或單位之負責人或熟悉狀況內容之人,應積極與救災支援單 位指揮中心連絡,提供下列情報:
(1) 災害狀況有關之事項:
A. 災害引起地點。
B. 災害引起原因。
C. 受影響範圍(化學品之擴散狀況等)。 (2) 避難有關之事項:
A. 有無逃生不及之人員。
B. 避難引導狀況。
C. 傷亡者等之狀況。
(3) 自衛救災活動有關事項:
A. 初期救災狀況。
B. 救災設備之使用及動作狀況。
5.3 交通事故預防及應變事項
等工作設計,其除上述工作外,減災工作亦由下列建議強化:
一、 開設研習課程,參與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讓每位教師能有自行檢驗交通車輛基本 安全能力,並於遇到危機時知道如何使用相關救難器材自救救人。
二、 強化學校交通安全設施整體規劃,並將「家長接送區」與「交通標線、標誌」納入 學校整體設施之一部分,以配合推廣。
三、 學校校車除行車執照核發、定期及臨時檢驗、車身顏色及標誌、保養紀錄卡輔導建 立及查驗、其他配合教育與社政機關督導及檢查事項由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外,
其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情形,應隨時檢查及督導。
四、 學校校車應定期保養、維護制度、通學計畫路線、安全門演練、安檢紀錄、保險、
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醫療網絡(通學路線周邊醫院名稱)、緊急聯絡電話等相關計畫、
紀錄、手冊及辦法。
五、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重視租用車輛之安全,得由學校相關人員預先評估合格 公司之信譽、車輛狀況後,辦理租用手續,依教育部頒「校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 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園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事宜。
六、 學校校車車定期送廠進行檢驗,有故障疑慮之校車暫停使用,於整修完畢再行載學 生上放學,總務處(學務處)需派員於校車司機開車前進行酒精檢測,並確認司機之精 神狀況。
七、 要求騎腳踏車之學生攜帶防護具,至少須備有安全帽,且不可雙載。
八、 於易肇事路段派遣老師協助學生上放學。
九、 加強宣導交通安全教育標語、圖片、海報、法令規章及禮節等,供教學之用;並舉辦 交通安全繪畫比賽等相關活動等。
5.3.2 事故應變工作事項
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立即通報警察單位與回報學校狀況,如有人員受傷立即通報消 防單位前來支援,並先行初步救護,以下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狀況的不同分別進行說明:
一、 一般道路、高(快)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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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乘坐之遊覽車發生事故時,乘客應配合司機或隨車領隊指揮,立即依逃生演練路徑 逃生,並緊急疏散至路旁、護欄外(高速公路)或其他安全處所,同時於車後 50 至 100 公尺設置故障標誌,警示來車避免追撞。
(二) 緊急逃生時應注意各方來車,確保自身安全。
(三) 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撥打 119 尋求支援。
二、 長公路隧道
於長公路隧道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以行動電話通報 119 請求支 援,並設法警示來車,避免追撞,再依各隧道之逃生指示處理。
三、 鐵路平交道
於鐵路平交道遇事故發生無法自軌道區駛離時,應立即按下平交道兩旁「紅色緊急 按鈕」示警,並立即疏散車上乘客。無緊急按鈕或按鈕未發生作用時,需立即撥打臺灣 鐵路管理局 24 小時緊急通報電話 0800-800-333 示警。
四、 學生發生意外車禍
(一) 學務處立即派員前往現場,並通報 110,請求轄區員警至現場處理,並確實告知車 禍地點及人員受傷等資訊。
(二) 抵現場後,察看學生傷勢並通報 119 將受傷學生送醫,陪同警方完成現場肇事圖。
(三) 將同學受傷情形及送醫地點,回報教育部校安中心轉知家長至醫院協助相關事宜。
(四) 慰問受傷學生,聯絡家長提供必要協助。
(五) 後續和解由學生家長與對方協調。若家長不克前來委由校安人員協助時,校安人員 僅能告知權益及注意事項,勿代為決定和解條件,和解過程須與學生家長保持電話連 繫。受傷同學與對方無法達成和解時,可請學校尋法律顧問提供協助。
(六) 教育部校安中心人員協調健康(衛生保健)中心協助辦理學生保險理賠事宜。
(七) 依教育部校安通報規定按時完成各項通報作業。
五、 校車發生車禍
司機立即詢問車內學生是否有受傷,並連絡警察單位、救護單位、學務處。若有傷 患,待救護人員到時,由專業人員移動傷患,並協助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學務處接獲通 知立即找尋可用之校車,派員協同校車前往現場處理並將沒受傷之學生送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