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交通執法成效
行人問題有規劃相關方案,顯示出對於其努力及重視程度,但是實際 上最大的問題,因為警力有限,且警力無法長期投入在行人問題的改 善作為上,因此採用交通大執法的方式取締,使得行人違規取締一段 時間後,出現彈性疲乏,即需提出另一項專案計畫,而又會出現另一 波交通大執法,計畫之賡續並無有系統之推出,使得行人取締成效無 法有效顯現78。
第五節 社會行為因素
Mckenzie 在研究中引述 Bandura 所提出社會認知理論,「強調個 人行為是受到個人因素及環境因素之相互作用影響;透過增強的策
除自身的重要他人及週遭的其他人會影響所表現之安全行為 外,其實,若是以社區之群體為介入對象76,並依據不同介入策略(增 強、觀摩、自學組),善用社區之環境與資源,作為促進推廣模式,
且以社區為單位也能增加社區的社會資本25。介入策略除個人因素,
並能考量個人在物理及社會環境的影響,進而提供支持環境,效果更
為明顯21,11,而且因為介入是以社區為基礎,行為改變效果較能持續
33,37。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一節 研究設計
臺北市於 2009 年 9 月舉辦聽障奧運,擴大宣導「行車要禮讓 行 人有保障」,並於聽障奧運場館、比賽地點周邊路口加強對於汽機車 於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交通大執法;有些社區雖然不在政府 政策介入的範圍,但也自行擬定了禮讓行人計畫,在社區範圍內執 行,而自行執行的社區本身為安全社區,在社區內運作行人安全的相 關作為。
而安全社區是指一個社區能在社區民眾的共識下,結合社區內所 有資源,共同為減少各種意外或故意性的傷害、營造更安全的環境,
是一個對於安全面向的全面性推動,在社區中交通安全的推動是必然 的項目,所做的內容多少都可與促進行人安全有關聯,但未必均是以 行人優先專案的方式呈現。
一、本研究依據有無政府政策介入與是否有社區自訂之禮讓行人計 畫,並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重點執法路口一覽表(表3-1-1),
選出欲收集資料之行政區類型,如下所示(圖3-1-1):
表3-1-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重點執法路口一覽表
四、本研究之期程規劃表:
圖 3-1-2、本研究之期程規劃表
五、研究流程
圖 3-1-3、研究流程圖 確認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
相關資料收集
文獻分析
研究設計
實地數據紀錄
回收統計
研究分析探討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地區與路口選擇
二、本研究依據條件所選出的行政區為中正、松山、內湖及南港區,
第三節 不同的行人優先促進方案
駛人改變過往駕駛習慣,在行經斑馬線等處,能禮讓行人先行,降低 路口肇禍率。交通大隊除在各重要路口加派警力執行「擋車讓人」勤 務外,還設計傳單,透過派出所員警在進行家戶訪談時發送,或在執 行臨檢勤務時提醒駕駛人。
同時間並加強於聽障奧運場館、比賽地點周邊路口加強對於汽機 車於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交通大執法(見附錄圖5),警察 單位希望駕駛人不是因為要強力執法才去禮讓,而是自然的就去禮 讓。
二、內湖區推動「禮讓行人」運動
校周邊路口明顯處,使行人及往來的用路人皆能清楚看見;由於青少
單,透過派出所員警在進行家戶訪談時發送,或在執行臨檢勤務時提 醒駕駛人。另外,更於推行此運動一段時間後,舉辦「禮讓行人運動 誓師大會」(見附錄圖13),邀請各局處相關單位及居民參與,藉由 媒體傳達的力量,大力於內湖區內宣導禮讓行人運動的觀念,並且將 各階段執行成效同時展現。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這些社區的介入過程是較為深植的,
而且這些措施目前也是一直持續中的,對於社區內凝聚安全共識與營 造安全氛圍是有助益的。
第四節 研究資料收集方式
一、本研究資料收集方式如下:
1. 研究工具:
以自行設計之紀錄單為主,紀錄汽、機車及行人流量與車輛有 無禮讓時之相關環境資料。
2. 記錄人員:
經由教育訓練後之人員,共8 位,而教育訓練又分為
(1)教室訓練-上課時間約為 1 個鐘頭,講述紀錄方式、內容 與線上紀錄演練等。
(2)現場訓練-上課時間約為 1 個鐘頭,實際至鄰近路段進行 紀錄練習,瞭解紀錄單填寫情況,與相關疑問 解答。
3. 執行紀錄星期:週二、四、六
4. 執行紀錄時間:上午 8~10 點及下午 5~7 點
第五節 紀錄標準與定義
款 下罰鍰
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 為取締認定基準。
2. 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 發。
3. 「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以指揮疏導人車交 替通過為主,如需舉發時,應從寬認定,以「實際有影響行 人行止者」為取締認定基準,以免因舉發違規造成交通阻塞。
4. 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者,得直接逕行舉發。
(三)依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頒布之車輛不禮讓行人取締認定標準: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車頭左右兩側 3 公尺內,有行人穿越 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法舉發。
(四)臺北市警察局也提供一個方式,即利用計算行人穿越道枕木紋 的方式,也就是和行人保持約一個車道寬(即 3 公尺,3-4 條 枕木紋寬度)的距離。
二、變項的操作型定義:
1. 汽、機車流量:本研究對於汽、機車流量的定義是指,僅計算 汽、機車在綠燈的情況下轉彎時通過之數量。
2. 行人流量:本研究對於行人流量的定義是指,執行人員紀錄在 行人號誌為小綠人的情況下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之 總數量。
3. 自行車違規:依據交通執法及勸導應配合事項及不禮讓行人取 締重點項目表之規定,自行車於穿越路口時,行 駛在行人穿越道上者。
4. 行人違規:本研究對於行人違規的定義是指,執行人員紀錄在 行人號誌為小紅人的情況下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之 總數量。
5. 交通尖峰時段:依據「台北市交通管制處」定義,上班(7-9 時)、下班(17-19 時)為交通尖峰時段。
6.
表3-5-2、行人穿越眾多路口流量標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
7. 汽車禮讓:本研究對於汽車禮讓的定義是指,汽車在綠燈的情 況下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車頭左右兩側 3 公 尺內,有行人穿越時,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圖 3-5-2),若遇到後方汽車是因為前排汽車已停下 禮讓而被迫暫停的情況時,僅只記錄前排車輛禮讓。
8. 機車禮讓:本研究對於機車禮讓的定義是指,機車在綠燈的情 況下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圖 3-5-1),若遇到後 方機車是因為車輛已停下禮讓而被迫暫停的情況 時,僅只記錄前排機車禮讓。
圖3-5-1、汽、機車禮讓判定標準圖示
7. 禮讓率:由於推動行人優先之著重點在於「汽機車輛於轉彎時 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行人 先行通過」,因此,本研究以汽、機車之禮讓率為指標。
8. 禮讓率=
車輛於轉彎時與行人相遇之總次數 車輛於轉彎禮讓行人之次數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將資料以 Excel 彙整,並先描述四個行政區之「汽車流 量」、「機車流量」、「行人通過數」、「小綠人秒數」、「汽車與行人在路 口相遇次數」、「機車與行人在路口相遇次數」等不同變項之分布情 形,並比較4 個行政區之前中後禮讓率,再分析各別之禮讓率在「有 無政府政策介入方案」及「是否為安全社區」上的差異。資料的統計 分析方式如下:
(一) 基本資料描述性分析。
(二) 重複量數分析前中後禮讓率差異。
(三) 二因子重複量數變異數分析探討有無政策介入及是否為安全 社區在禮讓率上的差異。
本研究使用 SPSS 12.0 版套裝軟體進行資料分析,當 P 值<0.05 即表示具有統計學上的差異。
第四章 結果
第一節 基本資料描述性分析
本研究共紀錄四個行政區之前、中、後測之數據資料來進行研究 分析的工作。
首先比較 4 個行政區在方案施行前相關變項數據,在汽、機車流 量的部分,四個行政區在汽、機車流量平均數均無顯著的不同;而在 小綠人秒數的部分,四個行政區之小綠人秒數平均數也均無顯著的差 異。
但是,四個行政區在行人通過數平均數上,中正區為 330 人、松 山區為1,363 人、內湖區為 456 人及南港區為 181 人是有差異的,已 達統計上顯著不同;而四個行政區在汽車與行人相遇次數之平均數部 分,中正區為26 人、松山區為 211 人、內湖區為 17 人及南港區為 66 人是有不同的;且四個行政區在機車與行人相遇次數之平均數部 分,中正區為 27 人、松山區為 73 人、內湖區為 15 人及南港區為 21 人是有不同的,兩者均達統計上顯著之差異(表4-1-1)。
由於四個行政區在行人通過數、及汽機車與行人相遇次數是有差 異的,因此,我們之後做其他進一步分析時會將有差異性的變相做控
表4-1-1、比較4個行政區在方案施行前相關變項比較表 行政區 各區施行前平均數
P 項目 中正區 松山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汽車流量 440 331 192 130 .169
機車流量 180 118 185 153 .407 行人通過量 330 1363 456 181 .000*
小綠人秒數 59 68 56 62 .100
汽車與人在路
口相遇次數 26 211 17 66 .000* 機車與人在路
口相遇次數 27 73 15 21 .000*
第二節 前、中、後禮讓率的差異
由於推動行人優先之著重點在於「汽機車輛於轉彎時行經行人穿 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因此,本研究 以汽機車之禮讓率為指標,來探討施行之前、中、後測之成效比較,
茲分述如下:
一、整體部分
在整體汽、機車禮讓率上,禮讓行人的情形均有明顯的提升,且 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在汽車禮讓率部分,前禮讓率為58.7%、中禮讓 率為67.1%及後禮讓率為 58.4% ;在機車禮讓率部分,前禮讓率為
在整體汽、機車禮讓率上,禮讓行人的情形均有明顯的提升,且 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在汽車禮讓率部分,前禮讓率為58.7%、中禮讓 率為67.1%及後禮讓率為 58.4% ;在機車禮讓率部分,前禮讓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