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四節 研究資料收集方式
一、本研究資料收集方式如下:
1. 研究工具:
以自行設計之紀錄單為主,紀錄汽、機車及行人流量與車輛有 無禮讓時之相關環境資料。
2. 記錄人員:
經由教育訓練後之人員,共8 位,而教育訓練又分為
(1)教室訓練-上課時間約為 1 個鐘頭,講述紀錄方式、內容 與線上紀錄演練等。
(2)現場訓練-上課時間約為 1 個鐘頭,實際至鄰近路段進行 紀錄練習,瞭解紀錄單填寫情況,與相關疑問 解答。
3. 執行紀錄星期:週二、四、六
4. 執行紀錄時間:上午 8~10 點及下午 5~7 點
第五節 紀錄標準與定義
款 下罰鍰
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 為取締認定基準。
2. 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 發。
3. 「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以指揮疏導人車交 替通過為主,如需舉發時,應從寬認定,以「實際有影響行 人行止者」為取締認定基準,以免因舉發違規造成交通阻塞。
4. 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者,得直接逕行舉發。
(三)依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頒布之車輛不禮讓行人取締認定標準: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車頭左右兩側 3 公尺內,有行人穿越 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法舉發。
(四)臺北市警察局也提供一個方式,即利用計算行人穿越道枕木紋 的方式,也就是和行人保持約一個車道寬(即 3 公尺,3-4 條 枕木紋寬度)的距離。
二、變項的操作型定義:
1. 汽、機車流量:本研究對於汽、機車流量的定義是指,僅計算 汽、機車在綠燈的情況下轉彎時通過之數量。
2. 行人流量:本研究對於行人流量的定義是指,執行人員紀錄在 行人號誌為小綠人的情況下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之 總數量。
3. 自行車違規:依據交通執法及勸導應配合事項及不禮讓行人取 締重點項目表之規定,自行車於穿越路口時,行 駛在行人穿越道上者。
4. 行人違規:本研究對於行人違規的定義是指,執行人員紀錄在 行人號誌為小紅人的情況下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之 總數量。
5. 交通尖峰時段:依據「台北市交通管制處」定義,上班(7-9 時)、下班(17-19 時)為交通尖峰時段。
6.
表3-5-2、行人穿越眾多路口流量標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
7. 汽車禮讓:本研究對於汽車禮讓的定義是指,汽車在綠燈的情 況下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車頭左右兩側 3 公 尺內,有行人穿越時,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圖 3-5-2),若遇到後方汽車是因為前排汽車已停下 禮讓而被迫暫停的情況時,僅只記錄前排車輛禮讓。
8. 機車禮讓:本研究對於機車禮讓的定義是指,機車在綠燈的情 況下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圖 3-5-1),若遇到後 方機車是因為車輛已停下禮讓而被迫暫停的情況 時,僅只記錄前排機車禮讓。
圖3-5-1、汽、機車禮讓判定標準圖示
7. 禮讓率:由於推動行人優先之著重點在於「汽機車輛於轉彎時 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行人 先行通過」,因此,本研究以汽、機車之禮讓率為指標。
8. 禮讓率=
車輛於轉彎時與行人相遇之總次數 車輛於轉彎禮讓行人之次數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將資料以 Excel 彙整,並先描述四個行政區之「汽車流 量」、「機車流量」、「行人通過數」、「小綠人秒數」、「汽車與行人在路 口相遇次數」、「機車與行人在路口相遇次數」等不同變項之分布情 形,並比較4 個行政區之前中後禮讓率,再分析各別之禮讓率在「有 無政府政策介入方案」及「是否為安全社區」上的差異。資料的統計 分析方式如下:
(一) 基本資料描述性分析。
(二) 重複量數分析前中後禮讓率差異。
(三) 二因子重複量數變異數分析探討有無政策介入及是否為安全 社區在禮讓率上的差異。
本研究使用 SPSS 12.0 版套裝軟體進行資料分析,當 P 值<0.05 即表示具有統計學上的差異。
第四章 結果
第一節 基本資料描述性分析
本研究共紀錄四個行政區之前、中、後測之數據資料來進行研究 分析的工作。
首先比較 4 個行政區在方案施行前相關變項數據,在汽、機車流 量的部分,四個行政區在汽、機車流量平均數均無顯著的不同;而在 小綠人秒數的部分,四個行政區之小綠人秒數平均數也均無顯著的差 異。
但是,四個行政區在行人通過數平均數上,中正區為 330 人、松 山區為1,363 人、內湖區為 456 人及南港區為 181 人是有差異的,已 達統計上顯著不同;而四個行政區在汽車與行人相遇次數之平均數部 分,中正區為26 人、松山區為 211 人、內湖區為 17 人及南港區為 66 人是有不同的;且四個行政區在機車與行人相遇次數之平均數部 分,中正區為 27 人、松山區為 73 人、內湖區為 15 人及南港區為 21 人是有不同的,兩者均達統計上顯著之差異(表4-1-1)。
由於四個行政區在行人通過數、及汽機車與行人相遇次數是有差 異的,因此,我們之後做其他進一步分析時會將有差異性的變相做控
表4-1-1、比較4個行政區在方案施行前相關變項比較表 行政區 各區施行前平均數
P 項目 中正區 松山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汽車流量 440 331 192 130 .169
機車流量 180 118 185 153 .407 行人通過量 330 1363 456 181 .000*
小綠人秒數 59 68 56 62 .100
汽車與人在路
口相遇次數 26 211 17 66 .000* 機車與人在路
口相遇次數 27 73 15 21 .000*
第二節 前、中、後禮讓率的差異
由於推動行人優先之著重點在於「汽機車輛於轉彎時行經行人穿 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因此,本研究 以汽機車之禮讓率為指標,來探討施行之前、中、後測之成效比較,
茲分述如下:
一、整體部分
在整體汽、機車禮讓率上,禮讓行人的情形均有明顯的提升,且 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在汽車禮讓率部分,前禮讓率為58.7%、中禮讓 率為67.1%及後禮讓率為 58.4% ;在機車禮讓率部分,前禮讓率為 50.2%、中禮讓率為 57.0%及後禮讓率為 38.4%。大致上來說,汽車 之禮讓率皆比機車之禮讓率來得高(表4-2-1)。
若進一步將汽、機車禮讓率以上、下午時段個別分析探討,則是 未有差異,因此在本研究中未呈現期上、下午個別之結果表格。
表4-2-1、比較方案施行前中後測之整體汽機車禮讓率變化表
前禮讓率 中禮讓率 後禮讓率 前-中 P
前-後 P
汽車禮讓率 58.7 67.1 58.4 .007 a .017 a
機車禮讓率 50.2 57.0 38.4 .010 a .046 a a:控制了行人通過數及汽機車與行人相遇次數等變項。
二、四個行政區各別情況
在四個行政區之汽機車禮讓率上,禮讓行人的情形有明顯的提 升。在汽車禮讓率部分,中正區由前禮讓率50.4%升高為中禮讓率 63.2%、松山區由前禮讓率 85.4%升高為中禮讓率 92.4%、內湖區由 前禮讓率79.9%升高為中禮讓率 89.1%、南港區由前禮讓率 19.0%升 高為中禮讓率23.7%,僅松山區之汽車禮讓率達到統計上顯著之提 升;在機車禮讓率部分,中正區由前禮讓率28.6%升高為中禮讓率 40.6%、松山區由前禮讓率 80.4%升高為中禮讓率 82.5%、內湖區由 前禮讓率73.0%升高為中禮讓率 84.5%、南港區由前禮讓率 18.9%升 高為中禮讓率20.2%,僅松山區之機車禮讓率達到統計上顯著之提 升。
但在四個行政區之後禮讓率部分,其禮讓行人的情形有略微的下 降。在汽車禮讓率部分,中正區由中禮讓率63.2%降低為後禮讓率 60.9%、松山區由中禮讓率 92.4%降低為後禮讓率 71.9%、內湖區由 中禮讓率89.1%降低為後禮讓率 81.9%、南港區由中禮讓率 23.7%降 低為後禮讓率18.8%,僅松山區之汽車禮讓率達到統計上顯著之下 降;在機車禮讓率部分,中正區由中禮讓率40.6%降低為後禮讓率 30.7%、松山區由中禮讓率 82.5%降低為後禮讓率 28.9%、內湖區由 中禮讓率84.5%降低為後禮讓率 80.4%、南港區由中禮讓率 20.2%降
低為後禮讓率13.6%,僅松山區之機車禮讓率達到統計上顯著之下 降。
從此表我們可以發現,汽機車之後禮讓率在四個行政區均有略微 的下降,但是在是安全社區的社區之數據上,雖然比中禮讓率來得降 低,卻較尚未施行前之禮讓率均來得高(汽車禮讓率:中正區50.4%
63.2% 60.9%、內湖區 79.9% 89.1% 81.9%;機車禮
讓率:中正區28.6% 40.6% 30.7%、內湖區 73.0% 84.5%
80.4%);反觀非安全社區的社區數據上,其後禮讓率卻較尚未施 行前之禮讓率均來得低(汽車禮讓率:松山區85.4% 92.4%
71.9%、南港區 19.0% 23.7% 18.8%;機車禮讓率:松山區 80.4%
82.5% 28.9%、南港區 18.9% 20.2% 13.6%)(表 4-2-2)。
表4-2-2、比較方案施行前、中、後測之整體汽機車禮讓率變化表
前禮率 中禮率 後禮率 前-中 P
前-後 P 汽車禮讓率
政策介入+安全社區 中正區 50.4 63.2 60.9 .089 .132 政策介入+非安全社區 松山區 85.4 92.4 71.9 .030* .002* 無政策介入+安全社區 內湖區 79.9 89.1 81.9 .089 .609 無政策介入+非安全社區 南港區 19.0 23.7 18.8 .280 .621 機車禮讓率
政策介入+安全社區 中正區 28.6 40.6 30.7 .092 .788 政策介入+非安全社區 松山區 80.4 82.5 28.9 .541 .000* 無政策介入+安全社區 內湖區 73.0 84.5 80.4 .129 .351 無政策介入+非安全社區 南港區 18.9 20.2 13.6 .211 .134
第三節 「行人優先交通大執法」及「是否為安全社區」在
因為有無政策介入與是否為安全社區間的交互作用是顯著的,因 50.4%上升為 60.9%,而松山區(非安全社區)則是下降,由 85.4%
降為71.9%,但對於無政策介入的社區,則汽車禮讓率的改變與是否
雖然也略有提高,由18.9%上升為 20.2%,但並不顯著(表 4-3-3、表 4-2-2)。
由上述數據之呈現顯示,有政策介入的情況下,在政策執行期 間,無論是否為安全社區,禮讓率皆有類似程度的提高,但政策介入 一旦結束,若非安全社區,其汽、機車禮讓率狀況即會恢復到社區最 原始的情況甚至更糟,但若社區同時也為安全社區,則其汽機車禮讓 率即使有些許下降,但卻仍比尚未施行前之汽機車禮讓率來得高,這 些狀況說明了政策介入可以有明顯之短期成效,但其成效並無法持 久。
二、在安全社區或非安全社區的情況下,比較有無政策介入對汽機車
區(南港區),汽、機車禮讓率則從一開始就不高,研究期間也沒有 明顯的改變。
表 4-3-1、是否為安全社區及有無政府政策介入在方案施行前中後汽機
表 4-3-1、是否為安全社區及有無政府政策介入在方案施行前中後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