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相關汽車駕駛人法規 1. 追撞
法律條文: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
第三款: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 掌向後之手勢。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前項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 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2. 彎道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款: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 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2)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 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
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 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4)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款:彎道、狹路、陡坡、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
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 車或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3. 閃光號誌路口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款: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 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4. 無號誌路口: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
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 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 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 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第六款: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 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第七款: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 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 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5. 逆向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 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6. 提前左轉(越雙黃線)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
第四款: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 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五款: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 十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 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 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7.倒車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彎道、狹路、陡坡、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
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 車或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五款: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 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8.開啟車門不當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
第十五款: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9. 有號誌路口 法律條文:
(1)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第一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 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2.1.2 相關機車騎士法規 1. 違規超車爭(搶)道行駛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三款: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2. 蛇行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四款: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3. 未靠右行駛讓車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款: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者。
4. 未依規定轉彎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三款: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5. 搶越行人穿越道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 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五款: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或爭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 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 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6.違反號誌標制管制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 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款: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者。
7.行駛於禁行機車道之車道 法律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款: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者。
2.1.3 相關行人法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九條:
(一)第一三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二)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 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十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在禁止穿越或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 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過。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5.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 小心迅速穿越。
(三)第一三九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