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第三節 企業搬遷及調換崗位 企業搬遷及調換崗位 企業搬遷及調換崗位的爭議 企業搬遷及調換崗位 的爭議 的爭議 的爭議
一、 個案七:徐某與徐某與徐某與徐某與G 公司的勞動爭議公司的勞動爭議公司的勞動爭議重點摘錄公司的勞動爭議重點摘錄重點摘錄重點摘錄 (一) 合同簽訂
徐某 1989 年 7 月從莆田市技工學院畢業,於 1989 年 8 月以全民所有制 企業招工形式進入 G - 1 公司參加工作,並於 1990 年 9 月 10 日轉正定 級。1994 年 12 月 3 日,徐某進入 G - 2 公司工作。2001 年 5 月 11 日,
徐某辦理完調動手續由 G - 1 公司調入 G - 2 公司,後來 G - 2 公司改制 為 G 公司。2006 年 7 月雙方簽訂一份合同期從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的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徐某的工種崗位為作業員,在合同期內,G 公司因生產及經營需要,經雙方協商,可以調整徐某工作崗位;徐某試 用期滿後的月工資不低於 550 元,不得低於市政府每年公佈的最低工資 標準;徐某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 G 公司規章制度時,G 公司可以隨 時解除勞動合同。2009 年 2 月 3 日 G 公司發出《員工放假通知》,通知 因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將安排部分員工放假,後續安排將及時通知員工。
2009 年 12 月 2 日,G 公司以《返廠上班通知單》通知徐某,因公司公用 部工作需要徐某應於 2009 年 12 月 9 日返廠上班。
徐某於 2009 年 12 月 9 日如期返廠後,G 公司通知其到長纖部制絲課 POY 回收紙管崗位工作,但徐某未服從相應安排並仍堅持到公用部上班。2009 年 12 月 28 日,G 公司人事課等相關人員會同工會代表與徐某會談,表 明希望徐某能服從安排到長纖部制絲課 POY 回收紙管崗位工作,薪資待 遇不變。會上,xx 化纖公司向許可發放了書面《通知單》,載明根據公 司生產情況及雙方勞動合同,聘任徐某到長纖部制絲課 POY 回收紙管崗 位工作(薪資為基本工資 750 元,職級工資 100 元,崗位工資 550 元),
要求徐某 2009 年 12 月 29 日 8 時 30 分到長纖部制絲課報到後,再到 POY 回收紙管崗位上班。
(二) 員工的行為與訴求
2009 年 12 月 29 日,徐某向 G 公司管理部人事課書面提出異議,對 G 公 司上述安排「表示堅決反對,要求繼續留任機務課作業員一職,且薪資 按原同等職位發放」。
(三) 廈門市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裁決:駁回徐某的所有申請事項。
(四) 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五) 各方意見
G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人資部林經理人資部林經理人資部林經理人資部林經理的認知與主張理由的認知與主張理由的認知與主張理由的認知與主張理由
1. 公司與徐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為作業員,在合同期內,
因生產及經營需要,G 公司可以調整徐某的工作崗位。2009 年 2 月份,
公司因金融危機導致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經與工會協商同意,並報送相 關部門備案後安排部分人員(含徐某)停工放假。2009 年 12 月份根據 生產需要,於 2009 年 12 月 2 日發放《返廠上班通知單》通知徐某回廠 上班。由於徐某放假前在機務課作業員崗位從事棉刀的加工及倉庫保 管,該棉生產線因產量減少不需要多人加工棉刀,且倉庫也無需專人管 理,故已沒崗位。而長纖部產量增加急需人員,公司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發放《通知單》,通知其於 2009 年 12 月 29 日到長纖部制絲課 POY 回收紙管崗位工作。該崗位的工作環境及勞動保護與原崗位沒有變化,
且工作內容不複雜,只需培訓 1 天就可以上崗,薪資按作業員 1400 元/
月計發,且未低於合同工資。但徐某拒絕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嚴重違 反了 G 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和《人事規章》
之規定,經工會同意,對徐某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送達給徐某,
符合法律程序,並無不妥。如果企業無法因應訂單需求而調整生產線,
那企業就只有走向倒閉一途;而調整生產線當然就會調整到生產線的作 業員數量,若企業內每個員工都像徐某的態度一樣,那企業如何機動調 整生產需求,如何經營企業?
且公司在做任何決定的同時均已知會工會,並得到工會的支持,畢竟大 家都在同一條船上;即使工會與徐某進行溝通亦無效,徐某仍然堅持不 依照公司安排崗位上崗工作。
2. 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法院詳查了公司與工會 2009 年 2 月 3 日 向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廈門市工會委員會、廈門市經發局、廈門市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遞交的《廈門 xx 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減產報告》,
並得到確認無誤。以及在停工、停產期間,徐某的每月薪資表上金額均 不低於廈門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合同約定的薪資標準,說明公 司在安排徐某放假期間,已按『勞動合同法』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 發放薪資。加以徐某為遵照公司安排崗位上崗,且經過工會溝通無效的 事實,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法院判決公司勝訴並非仲裁委員與 法院有偏頗公司的情況。
3. 公司的規章制度完全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即是在金融危機的狀況 下,公司在營收遽減狀況下,仍舊發放停工薪資,已經是遵守法規與公 司的規章制度。
4.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徐某認為公司調整期崗位屬於違法的行為,所以拒 不到新單位上崗,經過仲裁委員會與法院在查證相關事證後,所引用的 法律法規條文完全符合爭議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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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台商協會甲先甲先甲先生甲先生生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生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
1. 不服從企業的崗位安排是蠻頭痛的一件事,尤其是一些老員工,企業尤 其擔心的就是其他員工起而效尤,每個員工都挑工作輕鬆的做,那比較 勞累的工作就沒人做,而根據判決書中原告被調整的新崗位並不是非常
勞累的工作,所以原告應該沒有理由反對企業所做的崗位調整。本案的 原告看來應該就屬於此類老員工,理直氣壯的以「堅決反對」字眼,拒 絕服從企業的工作崗位安排,實在是匪夷所思的行為。
2. 本案的仲裁委員與法院所做的證據求證非常的嚴謹,尤其是改革開放前 的生產體制所延續的員工;根據企業及工會所提出減產的申請報告及工 會與原告徐某的溝通等等證據,而原告徐某提不出有利的證據來支持他 的論點,判其敗訴是必然的狀況,仲裁委員與法院也沒有偏袒企業的行 為。
3. 本案被告企業從其因應金融危機的減產與停工的處理,及召回員工重新 回到工作崗位的安排等等行為看來,所有工的工作都非常規範,規章制 度應該是非常的完備。
4. 原告的訴求看不出其主要目的在何處,但訴求項目很多,仲裁委員與法 院法官所引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解釋文不少,但都能針對原告的 訴求予以回覆,完全符合原告所提的爭議部分。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乙先生乙先生乙先生乙先生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的看法與主張理由 1. 每個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都應該要有崗位調動的相關規定,但即使是崗位
的調動也是有相關的規則,最基本的就是勞動強度是否同等一級別,若 是勞動強度或時間增加,在同工同酬的規定下,應該要相對應的增加勞 動者的薪資報酬;若是工作難度增加的,更需要有相對應的培訓等等配 套措施,企業都遵守相關規定時,勞動監察部門都會給予支持企業因為 經營模式等改變而做的崗位調動。
本案件中,被告企業因為金融危機導致經營困難,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停 工減產等手續,停工期間亦按照規定給停工員工不低於規定的基本薪 資;當企業經營恢復時,也按照估定要求停工的員工回崗工作;而企業 需要因應市場變化對員工進行調崗時,原告員工在勞動強度與工作難度
不增加,且勞動報酬不低於原工作崗位薪資的狀況下悍然拒絕企業合法 的調崗要求,這不但企業無法接受,勞動監察部門亦不支持該員工的行 為。
2. 勞動仲裁單位查證相關的事實證據,判定原告違犯企業的《人事規章》
制度中的崗位調動規定,且根據原告的所提出不到新崗位就任的理由及 企業所做的舉動,無法明確企業有違法的行為,勞動仲裁單位還是站在 比較客觀的態度。
3. 被告企業從處理金融危機的停工減產的行為,且均知會工會並得到工會 的支持;同時間對於人事規章制度的修正,也按照規定經過工會的審 核,在原告拒不上任新崗位的同時,亦請工會協助協調原告,且在解雇 原告時均已通知工會並得到工會的支持。這些工作看來繁瑣,但卻可證 明被告企業的規章制度非常的完整。
4. 調崗的規定大多數在企業的《人事規章》有相關的規定,勞動仲裁單位 及法院首先確認企業《人事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再據企業《人事規章》
解釋原告的違反企業《人事規章》制度規定,再引用『勞動合同法』及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文規定,判定原告敗訴,完全符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文規定,判定原告敗訴,完全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