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第
第四 四 四 四章 章 章 章、 、 、廈門台商勞動爭議 、 廈門台商勞動爭議 廈門台商勞動爭議 廈門台商勞動爭議類型 類型 類型案例 類型 案例 案例分析 案例 分析 分析與 分析 與 與論證 與 論證 論證 論證
對於每個案例,首先對於法院的判決文進行個案的描述,並描述個案的合同 簽訂狀況,主要目的在於瞭解個案的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 七條對於勞動合同要求基本條款與簽訂日期的合法性;第二是描述個案中員工行 為與訴求,據以瞭解勞動者的認知、行為與訴求的目的;第三是描述個案中廈門 市各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內容,據以瞭解各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的判決依據;第四是描述個案中人民法院的判決內容,據以瞭解人民法院判決依 據及與各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決的差異;第五是對於個案中被告的用人單 位、台商協會、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律師以訪談題 綱的內容進行訪談,第六找出個案中爭議的重點,第七綜合訪談內容與作者的看 法進行個案的論證。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薪資類型的爭議 薪資類型的爭議 薪資類型的爭議 薪資類型的爭議
一、 個案一:A 公司與宋某的勞動爭議公司與宋某的勞動爭議公司與宋某的勞動爭議公司與宋某的勞動爭議重點摘錄重點摘錄重點摘錄重點摘錄 (一) 合同簽訂
宋某於 2006年 9 月 16 日進到 A 公司工作,擔任組長的工作崗位,
A 公司與宋某在 2007 年 7 月 1 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1 日;合同中對於工作時數約定為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並約定實行計時工資制;合同 中約定宋某月工資為 1,339 元,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 同約定的標準等;此外,雙方同日還簽訂了「勞動合同附件」,約定雙 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及附件補充條款的約定,都應支付對方合同違 約金,標準為 200 元/月等。
2009 年 1 月 1 日,A 公司與宋某雙方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合 同期限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0 日止,宋某的崗位(工
種)為組長,A 公司對宋某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須依法經勞 動部門批准);實行計時工資制,宋某月工資為 750 元,其餘工資按 A 公司薪資制度支付,A 公司于每月 15 日支付宋某上個月 1 日至 31 日工 資;雙方約定的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為 750 元(加班加點工資的計 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等。
(二) 員工的行為與訴求
2010 年 9 月 1 日,宋某通過郵局 EMS 快遞向 A 公司寄發書面的「離 職申請單」,載明「因 A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國家工時管理規定及 不足額支付工資,現依法與 A 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方接函之日即為 勞動關係終止之日」,並要求 A 公司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及作出補償。
宋某在公司上班至 2010 年 9 月 2 日止,工資領到 2010 年 8 月 31 日 止。2010 年 9 月 13 日,宋某向廈門市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 動仲裁,請求 A 公司:一、支付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1 日的 加班工資 28,674.96 元,另加 25%經濟補償金 7,168.74 元,合計 35,843.7 元;二、支付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 日的加班工資 8,633.6 元;
三、支付 4 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8,000 元;四、支付合同違約金 4,800 元。
(三) 廈門市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2010 年 10 月 28 日,廈門市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廈海勞 仲案[2010]xx 號裁決書,裁決:一、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 A 公司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宋某:加班工資 1,283.52 元、經濟補償金 6,127.76 元、4 個月違約金 800 元,共計 8,211.28 元;二、駁回原告宋某所提出的 其他申請事項。
宋某因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地方人民法院。
(四) 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
1. 被告 A 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宋某 2008 年 9 月 13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期間的加班工資 1,833.69 元;
2. 被告 A 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宋某經濟補償金 6,127.76 元;
3. 駁回原告宋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被告 A 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利息。
(五) 各方意見
A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管理部洪經理管理部洪經理管理部洪經理管理部洪經理的的的的認知與主張理由認知與主張理由認知與主張理由認知與主張理由
1. 爭議的重點在於加班費的計算,最後是否足額發放加班費。對此,公司 是按照先後的合同中所約定的薪資計算加班費,並按照加班工時給予計 算及發放加班費,不存在有苛扣加班費的情況發生。宋某於 2010 年 9 月 1 日,宋某通過郵局 EMS 快遞向公司寄發書面的「離職申請單」,
又說明「公司方接函之日即為勞動關係終止之日」,且 EMS 郵件已確 定由公司保安於 2010 年 9 月 1 日簽收該通知書,若按宋某所提之條件,
那宋某在 2010 年 9 月 1 日應該就是最後上班日,惟該簽收單已回送到 宋某手中;可是隔日 2010 年 9 月 2 日宋某仍正常到公司上班,這就代 表宋某已經取消其「公司方接函之日即為勞動關係終止之日」的主張,
否則宋某既然在 EMS 簽收單已明確顯示 2010 年 9 月 1 日已接到該「離 職申請單」,那為何 2010 年 9 月 2 日仍要到公司上班?要觀察公司的 應對態度或者其他理由便不得而知;法院卻仍判決公司的認知錯誤,令 人無法信服。
2. 橡膠環產業也有淡旺季的狀況,宋某僅提供 2008 年 7、8 月份工資單便 要代表整年度的薪資皆相同,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3. 公司的規章制度並無法明細到所有的狀況,但基本上按照法律法規的精 神制訂。
4. 對於法院的判決依據條文,條文明確,但對於公司與宋某的加班費約定
計算方式不同,造成公司必須再支付加班費;這與公司與宋某所協議改 為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原意不同。
廈門市台商協會 廈門市台商協會廈門市台商協會
廈門市台商協會甲先生甲先生甲先生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甲先生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以判決書內容的看法與主張理由
1. 勞動爭議第一重要的就是工資,尤其是加班費計算。廈門市基層工作人 員大都來自外地,基本工資是無法滿足其工資要求的,大多數基層工作 人員靠的就是加班來賺錢;企業如果將加班費計算基準以低於當地政府 單位公告的最低工資金額來當作加班費計算基準,協會基於法規規定,
無法認同企業的違法行為;若有企業以高於最低工資來當成加班費計算 基準,協會樂觀其成,但企業仍須考量因此所增加的成本;
2. 依照判決內容,法院對於雙方爭議部分的資料蒐證非常的完善,明確計 算的方式;依判決內容看來並未明確有偏頗任何一方的情況。
3. 企業對於相關工資的加班計算方式必須要非常的瞭解,並且需要按規定 發放加班費。以本案來說,2008 年 9 月 13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期間,
實際上的加班費並不足額計算與發放;在原告宋某後面兩份勞動合同中 的工時採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這部分的工時與超時分界與一般標準 工時制不同,宋某兩年的超時各為 921 及 435 小時,而被告卻未支付加 班費。在瞭解其先前加班費不足額計算與發放的狀況下,判斷應該是用 人單位有蓄意的意圖。這也可以代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對於加班費的計 算有不足及明確地方。
4. 對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法規條文依據,對於相關不同工時制度所對應的加 班費計算標準非常的明確。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乙先生乙先生乙先生乙先生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的看法與主張理由的看法與主張理由 1. 出外打工的人,所要的不外乎就是工資,而工資中最大的一個部份就是
加班費;各地政府都會訂定最低工資的金額,如廈門 2010 年度基本工
資就全市調整到人民幣 900,2011 年度基本工資全市再調整到人民幣 1,100,企業必需要符合法規規定的最低金額;但有些企業在基本工資中 的說法動了手腳,羅列一些項目來改變工資結構,將加班工資單價計算 基準給降低,以此來降低加班費;對此,只要是加班費計算標准低於 2011 年最低工資 1,100 元,亦即正常工時每小時薪資應該為 6.32 元,加班費 只要低於按該金額計算的 1.5 倍或例假日 2 倍或國假日 3 倍的計算,勞 動監察部門均不會支持此種違反法規基本工資的說法。
2. 對於法院所提出舉證方,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及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規定,判決在申請勞動仲裁之日二年之內,應該由用人單承擔舉證責 任,超過二年的部分,由原告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明確了舉證方與舉證 時間點的界定;按人民法院最終查證的結果說明,在勞動仲裁階段,原 告宋某所提的證據應該不甚充分,而後續補充的證據說明,被告 A 公司 明顯少發及未發加班費給原告宋某,所以原告宋某依『勞動合同法』第 三十八條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被告並需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支付原告宋某經濟補償。
3. 對於企業所提出的相關事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對於綜合工時制的加 班費計算方式明確存在問題的地方。
4. 法院所提出的法律條文或相關解釋條文內容,非常切合本案的內容。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