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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三段論法——法學理性的基礎?

在觀察國內法學研究,不難發現國內法學研究有一個傾向,此 即是功能作用的觀察方式與目的取向的綜合。然功能作用的觀察方 式對西方科學界而言,乃是社會學興起之後才系統式的探討、研 究。在此之前,西方秉持本體論、目的行為論與目的方法關係論從 事科學之研究,是以不僅對功能作用之本質認識嚴重錯誤,而且目 的性與功能作用混為一談。職是之故,即使在七○年代美國功能 作用主義52發展至最興盛之階段,其最後也落得主觀而非科學之下 場53。然國內論者及文獻甚少探究為何如此。至於本體論方面,國 內更是鮮少探討為何須如此立論,尤其是在目的法學與價值法學興

51 關於此,請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頁310以㆘,2004年1月4版;甘

添貴,體系刑法各論 ,頁438以㆘,2001年9月再版;周冶平,刑法各論,頁

748以㆘,1972年2月再版。

52 關於美國功能作用主義,請參閱Robert K. Merton, Funtionale Analyse, in: Heinz Hartmann (Hrsg.), Moderne amerikanische Soziologie, Neuere Beiträge zur soziologischen Theorie, 1973, 119-150.

53 譬如美國功能作用大師Parsons的理論,其鋪演之社會系統,不論其如何論證,

總 是 以 事 先 選 擇 之 功 能作 用為 依 歸 。 關 於 此 , 請 參閱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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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後,國內秉持傳統漢文明之功能作用觀察方式,輕鬆與其合併,

從而更是鮮有人探究西方為何如此立論。其實其與理性之緊張關 係,時至今日仍是可以多加發掘與探究。

法學最核心的問題,同時也是最麻煩之問題乃是其本身作為人 行為準則的應然法則性與普世性。因其欲人人心悅臣服遵守,是以 設法將其與理性作連結。而普世性迫使理性之本質必須是靜態與客 觀。這種考量,其實在先秦法、道與儒家之爭即已充分表現無疑。

譬如,韓非在針對儒家推崇先聖之道及其有效性時,即做了如下精 闢之批評:「……今有搆木鑽燧於夏后氏之也者,必為鯀、禹笑 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也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

舜、禹、湯、武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期 循古,不法常行,論世之事,因為之備……」54。韓非不僅在此已 充分表達相對論之思維,而且也表明人為產品無普世性可言。是以 儒家普世思想,在宋朝理學之前從未成為漢文明的顯學,而宋儒能 架構普世倫理道德觀,所依者正是「天理」:將「理」客觀本體 化。而中庸所言之「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其實與西方認識 論相同,皆是嘗試將客觀存在之道(應注意者,儒家所言之道與先 秦其他各家所言之道,在本質上並不相同55)與人之間搭起連通的 管道。而這種理論的架構方式,與西方所考量者同,此即是:普世 之和平實現,只有訴諸於一為人所能認識之客觀靜態的存在方有可能 達成。可惜二千多年後今日之漢人,大都反而不知關鍵之所在,甚 至連靜態與普世之間關係、靜態與絕對間之關係亦不甚清楚。

何 謂absolut( 絕 對) ?何 謂relativ( 相 對 )?源 自 拉 丁 文之 absolut為我國翻譯成絕對,但二者之意涵實有差距。absolut意指一

54 關於此,請參照韓非,韓非子,五蠧。

55 關於此,請參閱楊益誠,同註7,前言頁5、169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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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或現象,其本身之質、量不受外界任何因素所影響,而由其自 身所決定;反之,relativ乃意指一事物或現象,其本身之質、量因 外界之因素而更易。古希臘之元素論及之前所言之構成要件法理之 基礎,即是架構在本體的絕對性之思維上。蓋一事物或現象之質、

量既不受外界因素所左右,從而對其質、量之瞭解,只能訴諸其自 身組成分子——也就是元素——之質、量而得之,別無他途。

至於普世,即意謂者跨越時空而不變之意。號稱一個普世之標 準,不僅是此時此地且此時他地有其適用之效力,同時也意謂他時 此地且他時他地亦有適用之效力。而欲聲稱一現象能符合此一跨越 時空而不變之特性,則惟此現象須以靜態方式呈現方有可能,蓋只 有靜態不變之常數才能亙古行宇而不變。而這也意謂著該現象之 質、量不受時空下任何因素所左右,而此正是西文絕對(absolut) 的本義。

然值得省思的問題是,宇宙中是否真的有此種品質的一個實體 存在的存在?特別是在宇宙本身就是一個動態存在,從而上述命題 其實乃是指是否在動態世界中有一個靜態實體存在的存在,而其為 我們以「宇宙事實真相」或「真理」稱之?如此命題,吊詭至極。

「共同之善」、「公平正義」這些詞彙十分容易為人信手著筆或高 談闊論,但是鮮有人仔細思考,欲此為普世性之法則,則其所需之 條件甚多,根本就不存在於事實之中。正當法哲學家們從一開始就 限定法哲學內容之一為公平正義,斷言公平正義之實體存在性,且 以懷疑論之大帽來防止倒戈行為發生之同時56,其也同時開啟漫漫 無期的尋找正義之旅,然後維持其毅力的方法就訴諸希望,期望有

56 關於此,請參閱Authur Kaufmann,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 Problem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en, der Würzburgers Vortrag, 1984. ㆗譯文,劉幸義譯,正義理 論,由難題史觀察,㆗興法學,27期,頁1-51、1,198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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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一日如希臘神話中Odyssee般回歸家鄉。正當人們歌頌其堅忍毅 力與不放棄之精神同時,卻從未想到(或是拒絕作如斯想法?)其 所尋求者根本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於事實真相之中,而只活在一己的 主觀世界裏。而所謂的堅忍毅力與不放棄之精神,其實不過只是信 仰而已,與理性根本就絲毫無涉!自然,如果將法學如康德般定位 在倫理學,則上述所言,並無不可之處。但如認為法學是科學,一 如西方所下之定義,則實無任何理性基礎可言其為宇宙事實真相。

法實證主義從來無法解釋法學三段論法第一個直言命題的普世 合理性,也一直在規避!然科學性的反省與反對者的批判,使法實 證主義最後不得不選擇向本體論靠齊,同時以目的法學與價值法學 為 掩護,為 西方普世主 義與「客 觀理性主義 」鋪路。 然凱爾 生

(Kelsen)萬萬沒想到,與其同時期的同胞愛因斯坦(Einstein)的 相對論毀了法實證主義的任何客觀合理性的基礎(雖然也同時毀了 法實證主義的宿敵——法哲學)。法學三段論法的第一個直言命題 難脫權威強制性,一如黃榮堅教授在其基礎刑法學(上)書中所 言:「刑法是強勢者的刑法」57;法學中權利義務之概念及其原理 原則——套用康德哲學體系——與意志(willen)有關,從而不屬 於純粹理性的範疇;而法學三段論就仿似——一如亞里斯多德在其

Rhetorik(詭辯術)中所言:當你覺得公平正義對你有利時,主張

公平正義;但是若是法律對你有利時,主張法律。

主觀不具合意(Konsens)可能性。然今日我們卻將充滿主觀 性的法律設法普世化。法律人萬萬沒想到,正當其設法在解決問題 時,問題從未被解決,而只是被轉嫁。正當法律被定位為正義之代 表,卻未發現其本身也是問題的製造者。「天下多忌諱,而民彌 貧;人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章,盜賊

57 關於此,請參照黃榮堅,同註45,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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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有。」58

認識相對論,登入科學殿堂。人類文明從來未獨立於宇宙之 外,也不能。人們總是迷失在一己的行為之中,認定自己的作為影 響了世界,然如先秦道學或後現代主義所言,這些作為影響力從來 不以「人」為前提要件。世界如何運作、制度如何創設與作用,似 乎先秦先輩遠勝今人,此從其立論遠勝今人之立論即可得知。認識 主、客觀之區別,只要是目的、價值,即無客觀性可言,因為宇宙 本身根本不認識這些。人的任何作為無視因果關係的法則及功能作 用之開展,則目的、價值無所附麗。法實證主義已逝矣,邏輯不能 保證理性。

倘若一旦本體論之法學論述體系為相對論之法學論述體系所取 代,法律人不妨捫心自問,何謂權利義務?客觀實體存在,抑或是 主觀思維產物?百年之前漢人不知何謂權利與義務,百年之後人人 高喊權利與義務,何其諷刺!世界五大古文明,惟華夏文明之發展 與眾不同,蓋先秦諸子百家人人以相對論為宇宙事實真相59,無人 發展本體論之思想,直至佛學的東傳。然二千多年後的今日呢?曾 幾何時我們必須重學相對論,學習西方後現代主義「開創新世紀」

之思維理論!「人權」、「所有權」、「公平正義」等等從來不存 在客觀世界之中,僅存在我們的思維之中。這些從來沒有普世事實 性,也將不會有。宇宙事實從來不會因公平正義的存在而完美,也 不會因無公平正義而世界毀滅。從來不會,也將不會。

58 關於此,請參閱老子,道德經,第57章。

59 關於此,請參照楊益誠,同註7,頁169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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