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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對於三段論法之科學性反省

法理學(Rechtstheorie)的反省,其牽涉之層面與其他法學領

域最大不同之處,即是其不僅針對既有制度所關注之層面而已,尚 且直指其他法學領域或制度藉以建構、舖演與開展一己系統性之基 礎核心點上。由於此基礎核心點乃是所有法學理論與制度的根本,

是以探討此基礎核心點的理論可謂之為法學的基礎理論,而其重要 性其實也已不言而喻:任何對基礎核心點的撼動,其所牽涉的層 面,乃是對法學與制度的全面影響性。

法學身為科學的學門,所預設之追求目標,一者乃是所有科學 學科的共同追求:客觀與符合事實;再者則是理性。雖說這追求目 標早已是科學界的共識,然可惜的是,客觀、事實與理性本身的本 質並非是理所當然與不言而喻。欲表彰科學研究工作成果之客觀 性、事實符合性與合理性,必須先表彰客觀、事實與理性的標準所 在與質量,易言之,以西學術語表達,即是架構認識論使人認識本 體26。藉此,方能使研究成果與標準本身進行核對工作,繼而決定 其客觀性、事實符合性及合理性之與否。法學基礎理論(法理學 Rechtstheorie, Legal Theory、 法 律社 會學Rechtssoziologie、法 哲 學 Rechtsphilosophie, Jurisprudenz27)即是直指至此客觀、事實與理性

26 有關認識論與本體論間之關係,請參閱楊益誠,同註7,前言頁10以㆘。

27 有關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社會學的譯詞,在國內法學界㆗頗有爭議,當然這

其㆗有其歷史的背景考量與文化的差異所造成的糾紛,然有些則是語言㆖的直 譯 所 促 成 。 譬 如 , 英 文 的Legal Theory 乃 是 呼 應 歐 陸 以 Rechtstheorie 取 代 Allgemeine Rechtslehre,而於㆖世紀70年代以後在美國方逐漸確立其在學術界 的㆞位,然這㆒點並未為國內所論及。再者,語文本身即是文化的體現,西方 定義名詞,難脫本體論的色彩,然漢語卻是從相對論出發,而且常涉及「利」

與「用」的關係,明顯與西方拉㆜語系、日耳曼語系與斯拉夫文語系有別。關 於此,請參閱楊益誠,同註7,頁173、192。又,晚近有學者亦有研究此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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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體及對其之認識。事實上,法理學、法律社會學與法哲學間的 學術論爭,即已彰顯客觀、事實與理性本身的確認、定位之複雜性 與理所當然的欠缺性。

法學基礎理論對上述問題的研究,會因而牽扯下列幾個問題:

一、事實(Faktum)與社會事實(soziales Faktum)之區別問 題。有很多人主張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間的科學性差異,其實在基 礎理論中即是屬於事實與社會事實區別的問題。關於事實與社會事 實是否應區分?有否區分實益,學界中紛爭很大。從名詞中其實可 以看出,此種區分實與社會學界有關。傳統哲學派並非對此全無保 留。

二、事實與社會事實,從認識論的角度而言,乃是觀察對象的 問題,觀察對象有上述二分之疑義,觀察者的定位亦有疑義。傳統 西方哲學皆以人為觀察者。晚近社會學巨擘Luhmann則首度跳脫人 而以系統為觀察者,其理論備受注目,但同時也在西方引起眾多爭 議28。至於漢文明,先秦哲學思想以道學為主(應注意者,乃是儒 學之道與其他各家並不相同!筆者在此並不採用儒家之道),而道 學之觀察者定位,實與Luhmann同,皆不以人為中心,但是異於

Luhmann的理論,而是以宇宙本身為觀察者。

三、觀察方法會因觀察對象、觀察者之定位有異而有所差別。

特別是對分析法(Analyse)、綜合法(Synthese)與集合法

(Inte-gration)的採納態度與定位之異同。

問 題 之 例 者 , 關 於 此 , 請 參 閱 江 玉 林 , 法 理 學 、 法 哲 學 抑 或 法 律 哲 學 , http://www.ntpu.edu.tw/law/kanji/jurisprudence.doc,閱覽日期2006年1月19日。

28 Luhmann 著 作 甚 豐 , 且 極 為 學 界 所 看 重 , 在 此 引 薦 ㆘ 列 幾 本 論 述 : Niklas Luhmann, Soziale Systeme, 1987; ders., Die Gesellschaft der Gesellschaft, 1998;

ders., Ausdifferenzierung des Rechts, Beiträge zur Rechtssoziologie und Rechts-theorie,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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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觀察對象、觀察者定位與觀察方法之差異,會影響到客 觀、事實與理性的本質認識甚鉅,從而對問題的定位與解讀,皆會 因而產生極大的差異,自然,因之而開展的理論就有很大的區別,

從而不乏可見,某些問題以甲角度出發有必須深入探討的必要時,

但從乙角度卻反是顯而易見;抑或是某問題,從甲立場出發的研討 與從乙角度出發的探討,根本是兩種不同語言,全無交集。諸如此 類 等 等 。 譬 如 西 方 哲 學 的 價 值 相 對 論 與 自 然 科 學 之 相 對 論 、

Luhmann之系統論即因之而有不小的差異。邏輯學與三段論法的科

學性反省,早已為西方所進行,其本身所隱含的問題,也已有許 多學者指出29,並亦有提出解決之策者,其中自不乏有卓越見解 者30。筆者在此所提之反省,並非是針對已提出之解決方案進行介 紹、比較分析或檢討,此方面自有其他較筆者更適合之人士為之。

相反的,筆者乃是進入基礎理論層面,從觀察對象、觀察者定位與 方法之基準點上,有別於傳統西方哲學,特別是異於價值相對論與 國內學術研究最常使用之微觀(Mikro)分析法的方式上,重新檢 驗三段論法的問題,繼而彰顯因觀察對象、不同觀察者與方法之定 位上而得出問題的另外一種面貌。在此筆者如同Luhmann般,皆跳 脫 以 人 為 觀 察 者 的 立 場 , 區 分 事 實 與 社 會 事 實 , 採 用 宏 觀

(Makro)研究方式,以綜合法為主軸,輔以分析法,而非微觀分

析法的方式。但筆者同時亦非完全遵循Luhmann的腳步,而是以自

29 譬如,請參照Ota Weinberger, Recht, Institution und Rechtspolitik: Grundprob-leme der Rechtstheorie und Sozialphilosophie, 1987, 20 ff.

30 針對邏輯及㆔段論問題提出解決之道者,譬如,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 neu bearbeitet Aufl., 1995; Kaufmann, a.a.O. (Fn. 23). 晚 近國內亦有㆟對此問題提出研究報告。關於此,請參閱王鵬翔,論涵攝的邏輯結 構——兼評Larenz的類型理論,成大法學,9期,頁1-45,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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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已出版之拙著31所舖演之理論為前提,進行科學性的反省,進而 表彰出三段論法在客觀、事實與理性的問題,並呈現不同於以微觀 觀察方式所得事物面貌的結論。

一、科學性與實體存在性?

亞里斯多德建構三段論法之時,很明確的將概念與本體論搭上 關係,這一點對未來三段論的發展,一直具有決定關鍵之性質。其 實古希臘本體論之思維方式對西方文化影響極為重大,實乃根深蒂 固,且直至今日。這個本體論的固定質量範疇觀,也是後來集合學 獨立發展而出的思想背景。問題是這實體存在到底是什麼?是否存 在?此類問題就與「神是否存在」一般,充滿爭議性。在此就算不 牽扯其他,而單就法學範圍之內而言,此類問題一直以來也都是法 哲學與法實證主義的「椎心之痛」。在西方,懷疑論曾對此反動而 興起一時,然終究無法對抗西方自古之傳統,蓋其仍欠缺基礎理論 的完整架構。這種情形因相對論的興起,後現代主義者才能獲得理 論之基礎,而變更此一情勢。法哲學派對此類問題最常的辯解方 式,就是:「你未能經驗者,不代表其必不存在」。而法實證主義 者則常是將問題推到法學之外而模糊其詞,譬如純粹法學32

試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所有權」乃對法律人是一個無人不知 之基本概念,但是在此請不妨捫心自問,到底「所有權」乃是客觀 的實體存在,抑或僅是存在人們(且非全體人類)主觀思想下的產 物?如果只是主觀思想下產物,試問如何將其轉注為客觀與理性;

31 關於此,請參閱楊益誠,同註7。

32 譬如,Hans Kelsen即在其著作之開宗明義章節內就直接表明其態度。關於此,

請參閱Hans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 Nachdruck der 2. Auflage von 1960, 199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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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其訴諸人類文明社會,捧為人類行為準則、圭臬,然卻同時 冀望如此能毫無爭議解決「問題」,而希望公平正義有到來的一 日?此議題已或多或少讓諸多有識者感到事情嚴肅性,以及在此背 後所可能隱藏之悖論的荒唐性與危險性!對某些人而言,甚至是危 機性!更何況是在西方自康德哲學以來,漢文明則是自先秦道學以 來皆已證明主觀不具合意(Konsens)之任何可能之形勢之下。然 不管目前國內法學界是否願意面對,西方法學界已坦然面對,而且 如火如荼!

何謂主觀?何謂客觀?喜歡玩電玩射擊遊戲者一定對第一人稱 的視角十分熟悉。沒錯,所謂第一人稱的視角正是西方對主觀的定 義,其實這一點漢文明亦同。至於何謂客觀,西方則將其定義在第 三人稱的視角,易言之,某一現象之性質如從任一第三人角度出發 而仍能得到相同結論時,即是客觀。這一定義對法律人一定不會陌 生,譬如,刑法總是將標準訴諸於「一般標準人說」或「社會相當 性」,亦或是論文論證必須援引足夠資料,引述足夠他人研究報告 做佐證,這一切正是為客觀性鋪路。西方對主、客觀之定義充分表 現西方自古希臘以來的世界觀——以人看世界。而這種世界觀與 主、客觀定義,也能輕易的與人本主義搭上相容性關係。但是漢文 明對客觀之定義就完全與西方不同,對漢文明而言,不論第一人稱 或第三人稱,皆是以人看世界,而此仍是主觀而非客觀。對漢文明 而言,真正的客觀必須放棄人本思想,唯有將宇宙歸諸於宇宙,以 宇宙觀看宇宙,才是真正客觀的境界。而此正是先秦道學、易經所 不斷透露的訊息,同時也是漢文明詩詞之所以意境悠遠的原因。以 西方的客觀定義出發,常會引發一個問題,此即是,當一人類文明 成果普遍為人們所接受時,人們常將其誤以為是客觀的存在,而事 實上其只存在人們的主觀思維之中,譬如,權利與義務;又如毛澤 東的「謊話講一千遍,假的也會變成真的」也是基於相同原理的應

何謂主觀?何謂客觀?喜歡玩電玩射擊遊戲者一定對第一人稱 的視角十分熟悉。沒錯,所謂第一人稱的視角正是西方對主觀的定 義,其實這一點漢文明亦同。至於何謂客觀,西方則將其定義在第 三人稱的視角,易言之,某一現象之性質如從任一第三人角度出發 而仍能得到相同結論時,即是客觀。這一定義對法律人一定不會陌 生,譬如,刑法總是將標準訴諸於「一般標準人說」或「社會相當 性」,亦或是論文論證必須援引足夠資料,引述足夠他人研究報告 做佐證,這一切正是為客觀性鋪路。西方對主、客觀之定義充分表 現西方自古希臘以來的世界觀——以人看世界。而這種世界觀與 主、客觀定義,也能輕易的與人本主義搭上相容性關係。但是漢文 明對客觀之定義就完全與西方不同,對漢文明而言,不論第一人稱 或第三人稱,皆是以人看世界,而此仍是主觀而非客觀。對漢文明 而言,真正的客觀必須放棄人本思想,唯有將宇宙歸諸於宇宙,以 宇宙觀看宇宙,才是真正客觀的境界。而此正是先秦道學、易經所 不斷透露的訊息,同時也是漢文明詩詞之所以意境悠遠的原因。以 西方的客觀定義出發,常會引發一個問題,此即是,當一人類文明 成果普遍為人們所接受時,人們常將其誤以為是客觀的存在,而事 實上其只存在人們的主觀思維之中,譬如,權利與義務;又如毛澤 東的「謊話講一千遍,假的也會變成真的」也是基於相同原理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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