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學行政法人化改革的討論上,因欠缺足夠的外國法比 較,以致於傾向日本模式,將公立大學教授改為依勞動法聘任,而 不再具有(廣義之)公務員身分,但德國不採此說,理由約為:一 方面在於國家難以一時間籌措龐大的資遣費(遑論新聘之後須依勞 資集體談判而為薪水給付);另外一個不可行性,在於私營化後教 授將不再負擔有任何公法上的義務從而國家也難為有關的調控或要 求;第三,德國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明定「對於持續性任務之 高權的行使一般而言應由公務員加以承擔」,全面之大學教職之私 營化難以合乎本條項的要求76。
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學基準法的包裹改革法生效,內容 包括大學基準法之第五次修改以及新定「大學教授薪資改革法」
(Professorenbesoldungsreformgesetz)77。若謂一九九八年針對大 學之組織及國家對大學之調控模式,則本次可謂係針對大學的人事 規定的鬆綁,二者相輔相成,為大學朝向企業化經營的組成部分,
從而為大學行政法人法化的廣義方案之一。學費問題也是爭議不 休。德國固然有公立大學提高學費的呼聲,但也有來自社會國條款 與公平原則等方面的質疑,以及人民基本權利當中之「分享權」
(Teilhalberecht)之下政府的積極提供給付的義務等的討論。此外
76 Vgl. Kempen, Die Universitaet im Zeichen der Oekonomisierung und International-isierung, DVBl. 2005, S. 1082 (1088).
77 5. Gesetz zur Aenderung des Hochschulrahmengesetzes und anderen Vorschriften, Gesetz vom 16. 2. 2002, BGBl.Ⅰ2002, 686, in Kraft getreten im 23. 2. 2002.
於此的討論最後也納入國家對大學的支出義務,尤其主管機構不得 有恣意性而國會的相關預算案的審查亦然,乃進一步引發國家對大 學補助的合理性以及相關評估程序與指標的建立的要求78。以下略 作探討。
一、引進「初級教授」(Juniorprofessur)及國際公開招募條款 依傳統的制度,有志於在德國大學任教者,須於取得博士學位 之後,進一步撰寫「教授資格論文」(Habilitation)(撰寫期間一 般係同時擔任指導教授的研究助理),於通過後才有資格申請教 席。此固然有助於大學教授之專業化,但在國際比較上卻難以找到 匹配之立法例,而且也使德國初任教授者年齡約在四十一歲左右,
不利於年輕人之開展獨立教學與研究,也不利於國際人才競爭與歐 盟不斷整合下之人才流動靈活性。新法將前述限制刪除,改以大學 畢業、具有教育的能力及有特別之學術研究的能力即為已足,後者 係由博士論文之優秀品質而為證明(二○○二年大學基準法第四十 七條)。初級教授係以「限期任用的公務員」(Beamt auf Zeit)而 被任用,期限為三年,但經過評鑑合格得繼續任職三年;於評鑑不 通過時最多只能延長一年;初級教授若最終能通過評鑑,得有機會 被聘任為終身職教授。聯邦政府預計提供1億8,000萬歐元資助各邦 一共新聘三千位初級教授79。
78 初步討論見Kempen, aaO. (Fn. 76), S. 1088 f.
79 有關初級教授之資格,聯邦基準法只建立框架,由邦為進一步規定,最遲須於 2005 年 3 月 以 前 完 成 , 見 Knopp/Gutheil, Neues Hochschulrecht-Reform mit Haken? NJW 2002, S. 2828 (2828 f.). 但此項立法被若干邦以違反聯邦與邦之立 法權劃分為由而提起憲法訴訟,並經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但凡此並未實質 上否定本項新制,各邦之立法也都採行初級教授之制度。Vgl. Janz, Aus fuer die Juniorprofessur?—BVerfG, NJW 2004, 2803, JuS 2004, S. 852 ff.
初級教授之教學與研究任務,與終身職教授相比,並無不同,
係以獨立行使且自行負責之方式完成;其得自行授課,也得獨自指 導博士生;其也得請求配置有關之校院內之資源(以上為大學基準 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整體觀察之結果)80。從而,初級教 授並非全無研究配備以致於難以從事研究寫作,不可不察。
其次,大學基準法第四十五條明定,教授職位之出缺甄補,原 則上應經公開且國際招募之程序(oeffentlich und im Regelfall inter-national auszuschreiben)。
二、對於大學內部研究機構之學術性及藝術性研究人員之附期 限任用
此等人才約為我國大學所設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力與系所助教,
堪稱大學學術研究之「中間階層」(Mittelbau)。改革的重點,係 將原只於存有正當理由始能限期聘用之規定,改為原則上限期任 用,而且明訂最高的聘任期限;改革的理由,在於不斷提供新人機 會(以便帶來新的觀念作法與人才流動等);對於大學與研究機構 之確保績效與功能之附期限人力晉用爭議,聯邦憲法法院曾裁判合 憲81。聘用期限分為兩階段,亦即取得博士學位之前與之後。前者 最多只能任用六年;後者最多也只是六年,但在醫學領域則最長可 到九年(以上見大學基準法第五十七a條以下)。該法第七十條規 定過渡時期條款。
80 以上,參見Hoins, Die Junior Professur als Zentrafigur der Personalstrukturreform an den Hochschulen, NVwZ 2003, S. 1343 ff.
81 詳細之規定與裁判,見Preis/Hausch, Die Neuordnung der befristeten Arbeitsver-haeltnisse im Hochschulbereich, NJW 2002, S. 927(928).
三、大學教授薪資改革法
舊制之大學教授之薪資係以年資(Dienstalterstufe)為主,新 制則係取向績效,期望提升大學教授之國內與國際之競爭力。約言 之,「教授薪資改革法」為一包裹立法,內容上則係修改聯邦公務 員法(Das Bundesbesoldungsgesetz)與公務員退休法(Das Beam-tenversorgungsgesetz)等。
依新公布實行之聯邦公務員俸給法第三十二條,教授之職位列 為在聯邦俸給表之W表加以規定。而且共分為W1、W2、W3之層 級,其中W1係針對前面所述之年輕教授,三者的基本俸各為3,260 歐元、3,724歐元、4,522歐元。初等教授於通過第一階段評估之 後,尚可每月增加260歐元,而且聯邦與各邦政府得就各自領域之 初等教授經由法規命令而提供一定的津貼以支付此等人員參與大學 或國家考試所生的負荷。
此制的一項重點,為績效獎金的多寡。詳細規定於聯邦公務員 俸給法82。為使德國大學在激烈的國際人才爭奪領域中能夠聘任傑 出人士,相關規定須有一般情形與「特殊個案」之彈性。該法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基本制度:績效獎金(Leistungszuege)分為三 種:一是出於聘任或留任之談判中由大學所承諾提供者;二為在研 究、教學、藝術、成人教育與新進人員之助長上有特別之績效表 現;第三為對於出任大學自治行政之職位或大學之校級或院級之領 導職位者。前二者於簽署時得附期限或不附期限,也得一次給付。
第三種則以職位之任期為給付期限。有關研究教學之特別績效的指 標以及相關決定之主體與程序等,由各邦法自行規定,一般而言大
82 Bundesbesoldungsgesetz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19. Juni 2009 (BGBl. I S. 1434), zuletzt durch Artikel 4 des Gesetzes vom 29. Juli 2009 (BGBl. I S. 2424) geändert.
學應提出標準有關之項目(Kriterienkatalog)83。前述第一款與第 二款之績效獎金之最高之40%得列為退休時的月俸,從而在退休金 計算上有所助益,但前提為此等的績效獎金係不附期限給予而且至 少須長達三年;邦法就此得為進一步規定。同條第二項旋即規定聘 請外國(一流)學者等特殊情形之放寬。
其 次 , 整 體 之 改 革 不 應 再 增 加 公 務 成 本 ( Kostenneutrali-taet),亦即整體薪俸應有一個總上限額(Der Gesamtbetrag der Leistungsbezüge;Vergaberahmen)84。該法第三十四條以總薪資支 出為計算單元,而且係採凍結於某一年水平之作法。依之,聯邦與 各邦之對於公立大學之平均總薪資支出之計算,應相應於二○○一 年度W2 、W3及C2、C3、C4級教授之平均總薪資支出(durchschnit-tlichen Besoldungsausgaben für die in den Besoldungsgruppen W2 und W3 sowie C2 bis C4 eingestuften Professoren den durchschnittlichen Besoldungsausgaben für diesen Personenkreis im Jahr 2001 (Be-soldungsdurchschnitt) zu entsprechen)。各邦得於2%範圍內增列;
此外,績效獎金之發放區分大學與單科院校(Fachhochschule),
而為計算(Der Besoldungsdurchschnitt ist für den Bereich der Univer-sitaeten und gleichgestellten Hochschulen sowie fuer den Bereich der Fachhochschulen getrennt zu berechnen)。
四、各界反應與後續發展
以上的改革,因為也有相當的幅度,乃當然引發不同派別的論 戰。就教授俸給的改革,持保守意見者指出美國一流私立大學之優
83 這係德國聯邦教育主管部會的見解,引自Knopp/Gutheil, aaO. (Fn. 79), S. 2831.
84 Knopp/Gutheil, aaO. (Fn. 79), S. 2831.
良配備及教授教學負荷之輕微等,而為比較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