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在教育基本權的保護法益中,身為保障教育基本權 實現的參與者,父母的教育權應以其子女的自我實現為導向,如學 校有影響學生的身體生命安全的行為時,父母得行使異議權,並得 拒絕之;教師從事教育活動時,負有保障學生生命、身體安全的保 持與注意義務;學校為保護學生的安全教育環境,須具體形成或整 備完善的學校設備、學校環境等教育外在條件。當學校事故發生,
意謂著學生安全受教育權利已被侵害,也表示教師的教學行為違反 保護學生安全的注意義務,或學校並無盡到給予學生安全教育環境 的義務,而對學生造成侵害結果時,在法律上要如何補救呢?此 時,將會有學校事故賠償問題的出現。本文將藉由以玻璃娃娃判決 為例,來探討私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
一、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概述
案例事實
玻璃娃娃原為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二班的學生,患有先天 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 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須避免碰撞。一九九○年九月十 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該班原訂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雨,體育 老師即將上課地點改在該校謙敬樓地下室,玻璃娃娃的同學將其抱 負下樓至上課地點。惟因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以致於抱負通往 地下室的樓梯的過程中自樓梯跌落,造成玻璃娃娃受有頭部鈍創、
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該班導師立即通知玻璃娃娃的父母,後
經玻璃娃娃父親自行於當日下生三時許送至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 量出血,於同日晚間八時二十分不治死亡。
判決要旨
玻璃娃娃依照台北市八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 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的程序,申請進入景文高中 就讀,從而玻璃娃娃進入景文高中就讀之際,依據該卷附台北市八 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 安置簡章的規定,玻璃娃娃就個人肢體障礙、身體病弱狀況,已經 繳交教師觀察意見表及學生綜合資料記錄表A、B卡影本、重大傷 病卡與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詳細記載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況的 文件予景文高中,是景文高中已有其肢體障礙資料。故其應已知玻 璃娃娃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 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
景文高中、導師、體育老師均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景文高中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台北市高級中等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的規定,訂定八十八學年度身心障 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其目的在於「協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 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潛能。」其輔導對象為「就讀本校並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經台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 委員會分發的身心障礙學生。」玻璃娃娃既係由「台北市特殊學生 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分發至景文高中就讀的身心障礙學 生,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屬該「輔導實施計畫」所定的輔導對 象,則景文高中即應遵守「輔導實施計畫」協助玻璃娃娃順利完成 學業,另導師、體育老師均為景文高中的教師,對其有照護義務,
均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通往謙敬樓地下室電梯的無障礙設施,
亦未對殘障的玻璃娃娃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致發生須由玻璃娃娃 的同學抱負其下地下室,而因天雨溼滑不慎跌倒,致其受創。又景 文高中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及上開玻璃娃娃的同學的過失行 為,係造成玻璃娃娃死亡的共同原因,依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請求 景文高中、玻璃娃娃的同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可採。
本案判決與學校事故的關聯
本案判決乃玻璃娃娃所屬班級原訂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 雨,該班的體育老師將上課地點改在該校謙敬樓地下室,此為該班 體育老師的教師職務範圍內所為的課程教學活動,應屬教育活動事 故。而玻璃娃娃的導師無立即將玻璃娃娃送醫的行為,也因為牽涉 其身為教師的注意義務,而有可能成立教師因不作為而生的國家賠 償責任。但因景文高中是私立學校,該校體育老師是否應負公務員 的國家賠償責任尚有疑義,詳如後述。
另本案判決中,玻璃娃娃的同學將其抱負下樓至上課地點,惟 因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以致於抱玻璃娃娃通往地下室的過程中 自樓梯跌落,造成玻璃娃娃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 折,此應屬學生事故,而本文只聚焦於因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 償責任,以及學校作為公有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探討,因此,
學生事故並不包涵於國家賠償責任之中,但如前所述,如教師對於 危險有「特別預見的可能性」時,可能須負起公務員國家賠償責 任,本文將在後文有所分析。
最後,本案判決中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通往地下室電梯的無障 礙設施,致發生須由玻璃娃娃的同學抱負其下地下室,而因天雨溼 滑不慎跌倒,致玻璃娃娃受創,則應屬學校設施事故,在公立學校 應負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國家責任乃屬當然,但因本案判決為私立
高中,是否也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本文將於後面作一交代。
本文以下即分別由私立學校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以及 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來探討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要 件,並分析玻璃娃娃判決中私立學校教師與私立學校是否成立國家 賠償責任。
二、私立學校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第一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 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二 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 有求償權(第三項)。」依此規定,本案判決可將私立學校教師作 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責任,分成體育老師因作為(執行職務)與導 師因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而產生,來加以論述。另外,在進行 要件分析前,本文須先予以釐清私立學校教師是否為國家賠償法第 二條第一項的公務員。
私立學校教師是否屬於公務員
教師聘任契約的性質
聘任契約為雙方法律行為,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惟此 種契約性質在公私立學校有不同的認定,公立學校的聘任契約實務 有認為為私法契約關係,亦有認為為公法關係,學說上則認為聘任 應屬行政契約96,而公立學校教師皆被認為屬最廣義的公務員範
96 薛化元,教師地位與權利義務:以台灣中小學教師為中心,頁193,1997年。
圍,也就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97;相對的,私立學校的 聘任契約被認為係私法上的僱傭契約關係,相關事項大都循契約而 定,且私立學校教師不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98。
私立學校教師地位的歸屬
其實教師是否為公務員,與教師是聘任契約並無絕對關係,而 應視立法上是否欲將教師定位為公務員,以及所謂公務員係指現行 哪一個法令上所稱的公務員,才能做判斷99。就現行法律規定來 看,公立學校的教師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的公務員(釋字第三
○八號解釋),但其係依教育法規從事於公務,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是屬於最廣義的公務員100。相對於此,私立學校教師可否 適用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值得探討。
如前所述,基於私立學校雖非各級政府依法令所設置的獨立組 織體,但是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許可而設立,並製 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的範圍內,掌有錄取學生、確定學 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就此而言,私立學校 屬於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的教育機構,應具有行政 機關的地位。釋字第三八二號雖然將實施教育的範圍只包含在教育 內部事項,但因我國憲法第一六二條的規定意涵著,憲法上對教育 事務監督的基本架構,不論在公「私立」學校,主要是導向於國家 應負責性的公共事務。因此,私立學校主要也在從事教育事務,亦 具有公共性,同樣須對教育外部事項有整備的義務,從而釋字第三
97 廖家慧,同註4,頁10。
98 薛化元,同註96,頁189。
99 周志宏,同註18,頁188。
100 翁岳生,行政法(上),頁300,2006年。
八二號所提到的實施教育的範圍,也應包含教育外部事項整備的義 務,私立學校在此也具有行政機關地位。
再者,德國的教師通常是公務員,因其所從事的行為具有高權 性質。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其一項判決中,亦指出經政府核准 及承認的私立學校,其教員的教學活動,乃屬行使公權力的行
再者,德國的教師通常是公務員,因其所從事的行為具有高權 性質。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其一項判決中,亦指出經政府核准 及承認的私立學校,其教員的教學活動,乃屬行使公權力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