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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教育基本權的保護法益中,身為保障教育基本權 實現的參與者,父母的教育權應以其子女的自我實現為導向,如學 校有影響學生的身體生命安全的行為時,父母得行使異議權,並得 拒絕之;教師從事教育活動時,負有保障學生生命、身體安全的保 持與注意義務;學校為保護學生的安全教育環境,須具體形成或整 備完善的學校設備、學校環境等教育外在條件。當學校事故發生,

意謂著學生安全受教育權利已被侵害,也表示教師的教學行為違反 保護學生安全的注意義務,或學校並無盡到給予學生安全教育環境 的義務,而對學生造成侵害結果時,在法律上要如何補救呢?此 時,將會有學校事故賠償問題的出現。本文將藉由以玻璃娃娃判決 為例,來探討私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

一、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概述

案例事實

玻璃娃娃原為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二班的學生,患有先天 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 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須避免碰撞。一九九○年九月十 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該班原訂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雨,體育 老師即將上課地點改在該校謙敬樓地下室,玻璃娃娃的同學將其抱 負下樓至上課地點。惟因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以致於抱負通往 地下室的樓梯的過程中自樓梯跌落,造成玻璃娃娃受有頭部鈍創、

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該班導師立即通知玻璃娃娃的父母,後

經玻璃娃娃父親自行於當日下生三時許送至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 量出血,於同日晚間八時二十分不治死亡。

判決要旨

玻璃娃娃依照台北市八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 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的程序,申請進入景文高中 就讀,從而玻璃娃娃進入景文高中就讀之際,依據該卷附台北市八 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 安置簡章的規定,玻璃娃娃就個人肢體障礙、身體病弱狀況,已經 繳交教師觀察意見表及學生綜合資料記錄表A、B卡影本、重大傷 病卡與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詳細記載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況的 文件予景文高中,是景文高中已有其肢體障礙資料。故其應已知玻 璃娃娃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 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

景文高中、導師、體育老師均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景文高中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台北市高級中等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的規定,訂定八十八學年度身心障 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其目的在於「協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 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潛能。」其輔導對象為「就讀本校並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經台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 委員會分發的身心障礙學生。」玻璃娃娃既係由「台北市特殊學生 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分發至景文高中就讀的身心障礙學 生,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屬該「輔導實施計畫」所定的輔導對 象,則景文高中即應遵守「輔導實施計畫」協助玻璃娃娃順利完成 學業,另導師、體育老師均為景文高中的教師,對其有照護義務,

均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通往謙敬樓地下室電梯的無障礙設施,

亦未對殘障的玻璃娃娃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致發生須由玻璃娃娃 的同學抱負其下地下室,而因天雨溼滑不慎跌倒,致其受創。又景 文高中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及上開玻璃娃娃的同學的過失行 為,係造成玻璃娃娃死亡的共同原因,依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請求 景文高中、玻璃娃娃的同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可採。

本案判決與學校事故的關聯

本案判決乃玻璃娃娃所屬班級原訂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 雨,該班的體育老師將上課地點改在該校謙敬樓地下室,此為該班 體育老師的教師職務範圍內所為的課程教學活動,應屬教育活動事 故。而玻璃娃娃的導師無立即將玻璃娃娃送醫的行為,也因為牽涉 其身為教師的注意義務,而有可能成立教師因不作為而生的國家賠 償責任。但因景文高中是私立學校,該校體育老師是否應負公務員 的國家賠償責任尚有疑義,詳如後述。

另本案判決中,玻璃娃娃的同學將其抱負下樓至上課地點,惟 因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以致於抱玻璃娃娃通往地下室的過程中 自樓梯跌落,造成玻璃娃娃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 折,此應屬學生事故,而本文只聚焦於因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 償責任,以及學校作為公有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探討,因此,

學生事故並不包涵於國家賠償責任之中,但如前所述,如教師對於 危險有「特別預見的可能性」時,可能須負起公務員國家賠償責 任,本文將在後文有所分析。

最後,本案判決中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通往地下室電梯的無障 礙設施,致發生須由玻璃娃娃的同學抱負其下地下室,而因天雨溼 滑不慎跌倒,致玻璃娃娃受創,則應屬學校設施事故,在公立學校 應負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國家責任乃屬當然,但因本案判決為私立

高中,是否也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本文將於後面作一交代。

本文以下即分別由私立學校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以及 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來探討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要 件,並分析玻璃娃娃判決中私立學校教師與私立學校是否成立國家 賠償責任。

二、私立學校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第一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 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二 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 有求償權(第三項)。」依此規定,本案判決可將私立學校教師作 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責任,分成體育老師因作為(執行職務)與導 師因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而產生,來加以論述。另外,在進行 要件分析前,本文須先予以釐清私立學校教師是否為國家賠償法第 二條第一項的公務員。

私立學校教師是否屬於公務員

教師聘任契約的性質

聘任契約為雙方法律行為,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惟此 種契約性質在公私立學校有不同的認定,公立學校的聘任契約實務 有認為為私法契約關係,亦有認為為公法關係,學說上則認為聘任 應屬行政契約96,而公立學校教師皆被認為屬最廣義的公務員範

96 薛化元,教師地位與權利義務:以台灣中小學教師為中心,頁193,1997年。

圍,也就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97;相對的,私立學校的 聘任契約被認為係私法上的僱傭契約關係,相關事項大都循契約而 定,且私立學校教師不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98

私立學校教師地位的歸屬

其實教師是否為公務員,與教師是聘任契約並無絕對關係,而 應視立法上是否欲將教師定位為公務員,以及所謂公務員係指現行 哪一個法令上所稱的公務員,才能做判斷99。就現行法律規定來 看,公立學校的教師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的公務員(釋字第三

○八號解釋),但其係依教育法規從事於公務,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是屬於最廣義的公務員100。相對於此,私立學校教師可否 適用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值得探討。

如前所述,基於私立學校雖非各級政府依法令所設置的獨立組 織體,但是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許可而設立,並製 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的範圍內,掌有錄取學生、確定學 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就此而言,私立學校 屬於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的教育機構,應具有行政 機關的地位。釋字第三八二號雖然將實施教育的範圍只包含在教育 內部事項,但因我國憲法第一六二條的規定意涵著,憲法上對教育 事務監督的基本架構,不論在公「私立」學校,主要是導向於國家 應負責性的公共事務。因此,私立學校主要也在從事教育事務,亦 具有公共性,同樣須對教育外部事項有整備的義務,從而釋字第三

97 廖家慧,同註4,頁10。

98 薛化元,同註96,頁189。

99 周志宏,同註18,頁188。

100 翁岳生,行政法(上),頁300,2006年。

八二號所提到的實施教育的範圍,也應包含教育外部事項整備的義 務,私立學校在此也具有行政機關地位。

再者,德國的教師通常是公務員,因其所從事的行為具有高權 性質。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其一項判決中,亦指出經政府核准 及承認的私立學校,其教員的教學活動,乃屬行使公權力的行

再者,德國的教師通常是公務員,因其所從事的行為具有高權 性質。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其一項判決中,亦指出經政府核准 及承認的私立學校,其教員的教學活動,乃屬行使公權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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