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本文確立了在學關係規範對象的學生須受到憲法基 本權的保障,及擁有權利救濟及國家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在學校事 故的問題上,主要涉及了學生的教育基本權。而從本文在學校事故 種類的論述看來,學校事故的三種類型,即學生事故、教育活動事 故、學校設施事故三者,其事故責任的主體剛好是聚焦於學生(包 括學生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教師,以及學校。因此,本文接下來 即以教育基本權規定為基礎,嘗試從教育基本權建構的保護法益 中,型塑父母、教師及學校三者在學校事故責任的法建構,達成確 保學生教育基本權不受侵害的任務。
一、憲法第二十一條的教育基本權規定
教育基本權、自我實現與學校安全
在我國憲法的基本權目錄規定中,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 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是最接近教育基本權的保障 規定,但其範圍侷限於「國民教育」。何謂「國民教育」?規定在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目前是指國民中小學階段(六歲至十五歲之國 民)。因此,事實上,國家財政許可的教育基本權保障界限,是定 位在國民中小學階段55。由此看來,當前高中職教育尚未劃歸為國
55 許育典,同註1,頁15。
民教育,國家並未完全提供高中職的教育給付,不過,隨著十二年 國教逐漸往上延伸後,此問題即可解決56。因此,本案判決的玻璃 娃娃雖屬高中職學生,但本文亦將其納入教育基本權的保護範圍之 內。
對於學習,人具有一種自然而基本的潛能,人對他的外在生活 世界是充滿著好奇的57。這種好奇心,讓人從自我出發去感應外在 世界,而熱切地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開展自我,並在人格的自 由開展過程中渴望學習58。因此,人的自我實現與學習之間建立了
「雙向式的因果互動關係」,而這種雙向式的因果互動過程,就是 教育的自然本質。教育基本權所欲保障的核心,就是人的自我實現 與學習之間的這種互動的自由空間,以及它的具體實踐59。
在教育基本權保障的核心——這種雙向式的因果互動過程中,
「自我實現」毋寧是主要目的,「學習」本身只是促進「自我實 現」的動力與方式。因此,教育基本權所保障的主要核心範圍則是 學生的自我實現,也就是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權60。而學校毋寧是 保障學生的教育基本權,從而促進學生自我實現的主要場所。因 此,學校一方面不僅須給予就學學生學習的權益,以促進其人格自 由開展;另一方面,更應保障學生能安全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就是 說,學校在原則上即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這也是教育基本權的
56 許育典,憲法,頁305,2008年2版。
57 Vgl. Jean Houston, Der mögliche Mensch: Handbuch zur Entwicklung des menschlichen Potentials, Basel: Rowohlt 1984, 27 ff.
58 Vgl. Konrad Hilpert, Selbstverwirklichung: Chancen, Grenzen, Wege, Mainz: Matthias-Grünewald 1987, 159 ff.
59 許育典,同註3,頁32。
60 許育典,同註25,頁300。
主要內容61。如此,學生才能在教育基本權的保障之下,可處於一 個無後顧之憂的安全環境中,自由的去追求屬於他自己的自我實 現。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在學關係中教育權的主體誰屬的問題,曾有主張國家教育權論 及國民教育權論的爭議,主張國家教育權論者,認為教育權屬於國 家,國家乃教育權的主體;主張國民教育權者,則認為有關教育事 項應由學生、家長及教師所構成的國民來決定,國家僅需承擔整備 教育條件及環境之義務62。作為學習者的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 中,基於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乃是立於教育基本權主體的地 位,是教育的重心,所有的教育活動均是為了幫助教育基本權主體 追求其人格自由開展而存在;至於教育活動的主體,所扮演的角色 則為學習者的協助者,其中包括父母、教師、學校等,他們主要的 目的是在學生受教育的過程中,為保障學生教育基本權,而給予充 分的協助與支持63。
就此而言,除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人民為教育權 之主體。」肯定學生為教育基本權的主體外,並在教育基本法第八 條也予以落實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第一項)。學生之學習 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二項)。國民教育階段內,
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
61 劉宗德,公務員侵權行為與學校事故責任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頁9,1979年1月。
62 周志宏,教育行政法制之研討,同註18,頁18-19。
63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現代憲法論,頁191,2005年。
受 教 育 之 方 式 、 內 容 及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之 權 利 ( 第 三 項)。……」足見我國現行教育法制,也將學生規定為教育基本權 的主體,而將父母、教師與國家視為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 者64。
二、從教育基本權的保護法益建構學生安全的義務
誠如前述,教育基本權所保障的主要核心範圍是學生的自我實 現,也就是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權,基本權雖只有一個,但它所保 護的法益可能有許多個,基本權保護的法益是透過基本權的主觀權 利功能與客觀法功能所交織而成的基本權各種不同的作用方式,而 建構憲法上最大可能基本權實現的保護網65。本文以下即以教育基 本權的保護法益為基礎的思考模式,嘗試去型塑教師、父母及學校 三者在學校事故責任的法建構,達成確保學生教育基本權不受侵害 的任務:
學生有免於受學校事故侵害的防禦權
基於消極作用所建構的基本權,乃是對抗國家權力的防禦性基 本權,其賦予人民一定免受干預的自由空間與行為領域。德國聯邦 憲法法院於早期的裁判中即對基本權的防禦功能,寄以重負,其 謂:「無疑的,基本權主要在於確保個人的自由領域避免受到公權 力的干預;基本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防禦權。此可以從基本權理念 在人類文明史上的發展,以及造成各國將基本權納入憲法的歷史事 件中得知66。」由此可知,所謂防禦權者,係指基本權賦予人民一
64 許育典,同註56,頁309-310。
65 Vgl. Yue-dian Hsu,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Zum Grundrecht auf Bildung im Grundgesetz,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00, 111 ff.
66 BVerfGE 7, 198, 204 f.
種法的地位,於國家侵犯到其受基本權所保護的法益時,得直接根 據基本權規定,請求國家停止其侵害,藉以達到防衛受基本權保護 的法益,使免於遭受國家恣意干預的目的67。
對於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學生人格自由開展而言,教育的目 的應該是為了學生能在安全的學習環境中,進行適性的自我教育做 好準備,以促進其生命的最大自我實現可能性68。而直接從事教育 組織與管理的學校,與接受教育的學生關係最為直接,學校的有關 措施,如為違法或不當的,都有可能損害學生的權益69。因此,學 生對於學校任何可能侵害其在安全環境中進行學習的手段時,即能 夠藉由行使防禦權而免於遭受國家恣意干預70。
就此而言,教師與學校係在從事教育的良心事業,原則上應該 不會基於故意的行為而干涉或主動侵害學生的安全,所以學生在教 育基本權的防禦權上應該無行使的可能性,但本文認為在某些特殊 的情形,學生仍有行使防禦權的可能性存在,例如:上體育課時教 師要求學生跑操場,一名學生因身體不舒服告知教師,希望取得允 許不跑操場,但體育教師認為該名學生說謊,堅持要學生跑操場,
此時該名學生應該可以行使防禦權,讓自己可以免於教師恣意侵害 其生命、身體的安全。
67 許宗力,基本權的功能,月旦法學教室,2期,頁72,2002年12月。
68 陳奕文,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之研究:以兒童少年教育權為中心,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3,2004年。
69 楊建順,教師聘任與教師的地位,載:勞凱聲主編,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一 輯,頁249,2003年。
70 Vgl. Peter Fauser, Schule und Recht: Schulverfassung. Wege und Umwege zum demokratischen Zusammenwirken in der Schule, RdJB 1987, 377 ff.
教育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
當代憲法學界及實務界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理念,抽繹出其中 所蘊含的「客觀價值決定」,將基本權視為一種「客觀的價值秩 序」,從而,基本權的作用不再只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價 值體系」或「價值標準」71。基本權的客觀功能的主要作用,在於 從基本權中抽繹出客觀的價值決定,使之擴散到所有的法律領域,
稱之為基本權的「擴散作用」72。因此,基本權在作為憲法的價值 決定的同時,也建立了整體法秩序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組織架構 下的客觀價值秩序73。所有國家權力有義務且積極地盡最大努力實 現基本權所蘊含的價值,而此積極義務更是針對立法者在裁量權的 範圍下,創造法律上、組織上及財政上的條件,使人民可以有機會 行使基本權74。所以,在教育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基本權保 護法益之下,國家有義務建構「學校安全」的教育環境,亦即為了 建構學生對於追求自我實現的安全環境,國家所有公權力有義務必 須遵守此價值秩序,就學校設備、環境形成完善的安全空間。
教育基本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以學生安全為核心的教師安全注意 義務
基本權除具有保護個人權利的功能外,亦同時具有保護或保障 某一種制度的功能,承認基本權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作用,主要是針
基本權除具有保護個人權利的功能外,亦同時具有保護或保障 某一種制度的功能,承認基本權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作用,主要是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