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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經過以上的論述及思考過程後,嘗試作出以下的結論:

一、憲法第二十一條的教育基本權,主要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學 生的自我實現,也就是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權。而校園毋寧是保障 教育基本權核心,亦即人的自我實現的主要場所。因此,學校一方 面不僅須給予就學學生學習的權益,以促進其人格自由開展;另一 方面,更應保障學生能安全接受教育的權利,此亦為教育基本權之 主要內容,也就是說,學生能夠毫無後顧之憂,盡情藉由學習去追 求其人格自由開展的前提是:一個安全無虞的校園環境。

二、要達成教育基本權的憲法保障目的,必須透過主觀權利功 能與客觀法功能所交織而成的基本權各種不同的作用方式,亦即學 生父母、教師與學校三者的制衡關係,而建構的憲法上最大可能基 本權實現的保護網。學校事故的三種類型剛好是以保障教育基本權

124 許育典,同註78,頁287。

實現的參與者:父母、教師以及學校三者為出發,正好與教育基本 權中父母、教師與學校三者的制衡關係產生關聯:

在父母部分,父母的教育權應以其子女的自我實現為導向,

並以追求其子女的利益或幸福為目的。父母的教育權並非只侷限於 家庭的範圍內,更及於子女的學校教育領域,在教育參與權上,父 母被賦予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其在追求其子女自我實現的義務性 下,應協助及參與子女的學校教育,並應有學校硬軟體設備、安全 及隱私的請求權,如其影響學生的自我實現時,父母得行使異議 權,並得拒絕之;且為了落實父母教育參與權的行使,由父母推派 代表,參加與其子女人格開展有關教育決定的組織與程序,讓父母 能比較瞭解學校有關的安全設備或設施是否足夠或完備,以及教師 是否盡到其對學生的監護義務;而學校也能探詢學生在為了促進其 自我實現的安全環境中是否有需改進之處。而在學生事故的民事責 任部分,加害學生應負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中小 學生多為未成年人,因此其父母可能必須負民法上的法定代理人連 帶賠償責任。

在教師部分,其在學校就教育外在條件有整備義務的同時,

也必須保護學生最佳利益,使其遠離各種不當傷害,所以有監護學 生在安全保護設施中學習的責任。

在學校國家部分,學校安全在教育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 的基本權保護法益,指的是:為了建構學生對於追求自我實現的安 全環境,國家所有公權力有義務必須遵守此價值秩序,就學校設 備、環境形成完善的安全空間;並且為了保護學生人格自由開展的 安全教育環境,透過國家對學校的監督,去具體落實學校形成或整 備完善的學校設備、學校環境、學校制度等教育外在條件,國家在 對私立學校的監督及私立學校的設立,在朝確保學生自我實現的落 實來發展時,也應同時確保學生能擁有一個安全校園環境。

三、學校事故的發生,正意謂著學生此種安全受教育的權利已 被侵害,此時最重要的即是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本文藉由轟動一時 的玻璃娃娃判決,從國家賠償責任的角度,分別由教師作為公務員 的國家賠償,以及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來分析本案判決 中教師與學校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在教師責任部分,本案判決景文高中係依私立學校法由國家 許可立案的私立高中,就其在實施教育的範圍內,掌有錄取學生、

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就此而言,景 文高中具有形成或整備完善教育外在條件的義務,亦屬於實施教育 的範圍,所以景文高中應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而景文高中教師係 為景文高中為執行教育職務之人,其所為的教學活動屬於行使公權 力的行為,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應視同公務員。因此,本案 判決體育老師於執行教學活動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玻璃 娃娃生命身體權利,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而玻璃娃娃導師因其未將玻璃娃娃送醫的不作為與損害無相當因果 關係,不能成立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責任。

私立景文高中的學校設施,因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 項的公有公共設施的要件,所以景文高中的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而導致玻璃娃娃受到損害時,應由景文高中負民事上的侵權行 為責任。

四、景文高中係依私立學校法許可立案的私立高中,且景文高 中應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已如前述,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教師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景文高中之公務員。是故,教師執 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學生的安全受教育權利 者,形式上的義務機關應由該教師所屬的學校負擔賠償義務。

但學說上將公立學校的法律地位視為不具權利能力的營造物,

雖非權利義務的主體,卻得以自己名義代表公法人作為訴訟上的主

體,且其效力仍歸屬於國家,其地位類似於機關125,而係屬於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派出機關126。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亦指 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 之地位。」學校被視為行政機關的一種,意謂其具有部分的權利能 力,在面對他人時,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力、負擔義務來執行公權 力,只是不得對抗國家或其營造物主體,而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此 而言,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尋求國家賠償時,在實質面上應以教師 任教的學校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

另外,私立學校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對教師違法有責的行為請 求國家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 公務員。」誠如前述,私立學校屬於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委託行使 公權力的教育機構,以完成國家的教育任務,應具有行政機關的地 位。因此,私立學校符合本條規定,係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行 使公權力的團體。再者,本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 行職務之人,即是私立學校的教師,其從事教育活動如前文所述,

乃是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就此可以得出私立學校教師符合第四條規 定,視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務員。就此而言,本文認為私立學 校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向私立學校教師尋求國家賠償時,應同樣以 委託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可確保受害學生得 向有財力的國家求償,以保障法治國家中學生的基本權的救濟。而 本案判決的景文高中在其捐助章程中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 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法人);第二條:本

125 林孟皇,家長之公立學校選擇權,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59,

2000年。

126 林 孟 皇 , 論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組 織 法 制 之 建 構 ( 下 ) ,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 84 期,頁77,2001年4月。

法人以創辦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並謀健全發展為目 的;第十一條:本法人設立後,其他團體機關或私人捐贈之財產,

均為本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 規定127……,由此可知,景文高中係依私立學校法許可立案的私 立高中,其教育主管機關應為台北市政府,因此在對本案判決教師 進行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應以台北市政府為請求的對象。

127 請參見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學校網頁,http://www.jwsh.tp.edu.tw/index/

main.htm(最後瀏覽日:20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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