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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香港之影響 一、對「一國兩制」之影響

1950 年代初期,中國大陸政府對香港之政策方針,係以「長期打 算,充分利用」涵蓋,但香港在殖民政府管治下,與中國大陸交流並 不密切,一是當時中國大陸缺乏能力干預香港事務,二是英國全力防 止香港事務被過度干預,以免對殖民管治之權力中心構成威脅。直至 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轉以改革開放及經濟發展為要務,故為爭取英 國和平交還香港,並贏得香港民眾關注第一次香港前途問題之信心,

中國與英國政府於 1984 年 12 月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 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以下簡稱《中英聯合聲 明》)同意維持香港繁榮及穩定,以「一國兩制」之形式保留社會、

經濟制度、生活方式不變,為防止香港因政治及法律地位改變,而失 去對國家之作用及價值。

隨著中國大陸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一國兩制」政策開始實施 及《香港基本法》生效後,香港法律制度被納入中國大陸法律體系 中。但「一國」與「兩制」間並非絕對平衡,由於中國大陸為單一制 社會主義國家,全國人大為國家之最高權力機關,其常設機構是全國 人大常委會,二者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而香港特區與中國大陸政權 間為地方與中央關係,須在全國人大制定之法律所規定權限範圍內行 使權力。應注意者,對中國大陸而言,國家主權及領土維護為重要之 政治目標,故「一國」受到挑戰時,中國大陸勢必干預管理,亦即中 國大陸自始至終不排除干預香港事務之可能性,其因為保持香港之繁 榮及穩定,有利中國大陸經濟建設及實行「改革開放」政策。

觀察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對《香港基本法》第 104 條進行權威性 解釋之法律解釋程序時,諸多專家學者提出看法,包括「中方」學者 齊鵬飛認為,釋法是《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可剝奪之 權力,且歷次釋法均在香港內部發生自身無法解決問題之關鍵時期,

從而維護香港法治及《香港基本法》之權威;「中方」學者張定淮認 為,由於「港獨」問題嚴重觸碰到「一國兩制」之底線,全國人大常 委會主動釋法對維護「一國兩制」有其必要性。另「中方」學者饒戈 平認為,解決釋法所產生之爭議問題不須修改《香港基本法》,可透 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善處理以增加透明度,並與《香港基本法》實施 配套機制。68惟「港方」專家郭榮鏗表示,香港終審法院按普通法之基 礎解釋一套法理原則,決定其在何種情況下始能提請釋法,全國人大 常委會應採取同一套標準及法理原則。69

誠言之,《香港基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一國兩制」政 策,藉此維護香港繁榮及穩定,並保留香港法律、社會及經濟制度不 變,且未列載自動失效之日落條款,惟 2047 年後將成為中國大陸內政 問題,而不必再落實《中英聯合聲明》所列載中國大陸對香港之基本 方針。但對第二次香港前途安排,仍須廣泛之諮詢及討論,特別是香 港民眾認同之「一國」與「兩制」,均為「一國兩制」不可或缺之重 要部分。所謂「一國兩制」係指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原有 資本主義制度、生活方式 50 年不變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但香港資 本主義制度與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制度,在過往三十年間歷經諸多變 化,使得現實意義之「一國兩制」,主要表現在政治制度與政治運作

馬琳,〈釋法穩定社會 維護「一國兩制」〉,《香港文匯報》,2016 年 11 月 7 日,版 A6。

李偉欣,〈饒戈平倡人大常委會自我完善釋法程序 重啟改政須更成熟條 件〉,《香港 01》,2017 年 4 月 28 日,<https://www.hk01.com/社會新 聞/87406/饒戈平倡人大常委會自我完善釋法程序-重啟改政須更成熟條件>。

之不同。就否決香港政制改革之第二次釋法,與釋法內容較過去具體 之第五次釋法而言,中國大陸對港政策態度之轉嚴,即是從控制政治 及選舉之參與著手。

就《香港基本法》所設計之香港政治制度,以及中央與地方關係 之分權,為試圖在「一國兩制」概念之落實過程中找出「兩制」微妙 平衡,但在中國大陸主政下,其管治意識形態即為政治主導(非法治 主導)及權力至上,容易出現中國大陸過多干預,與香港社會之價值 觀念形成矛盾,從而衝擊原有「一國兩制」之脆弱平衡。70以釋法為 例,就法理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任意對《香港基本法》各項條款作 出解釋,而毋須任何機構之提請,但全國人大同時授權香港法院有自 行解釋之空間,故香港終審法院在未行使釋法權前,不應主動介入進 行釋法,除了可避免因干涉香港管治之權力範圍,而導致終審法院提 請釋法之規定形同虛設外,亦可跳脫破壞「一國兩制」之指責。

本文以為,從香港移交後,再自第一次釋法至 2003 年七一大遊行 前,中國大陸以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為原則,對香港民眾來說,一定 程度降低對中國大陸管治之抗拒心態,並認為「一國兩制」確實如同 移交時期承諾之落實。但在香港特區政府於 2003 年提出《香港基本 法》第 23 條立法後,再度引發香港民眾恐慌心態,加上第二次釋法否 決香港民眾對民主普選之期待,以及第五次釋法等同是剝奪香港民眾 之政治參與權。71無疑讓香港各界人士及社會基層認清,凡是涉及到政 治或國家主權等問題,中國大陸之核心理念是「一國」為大,而討論 有關經濟及民生等議題時,則回歸「兩制」之彈性,甚至在經濟金融 上擁有特許地位,與中國大陸其他城市不同。

蔡耀昌,〈人大釋法衝擊「一國兩制」紅線〉,頁 55。

European Commission,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nual Report 2017,” JOIN(2018) 7 final, April 24, 2018, pp.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