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1999 年 6 月 26 日
第一次釋法由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主動提出,由於 1997 年香港移 交後,香港人士在中國大陸所生子女、中國大陸籍人士在香港出生之 子女逾期居留情況嚴重,無香港居留證兒童增加,該父母訴諸法律要 求特區政府賦予其居留權。當時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擁有香港居留權 人士所生之子女,不論父母在出生前是否為香港永久居民均享有居留 權,但香港政府卻認為終審法院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之詮釋與 立法原意不符,並向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46馬嶽在訪談過 程中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隨即招來爭議討論,一是香港政 府主動提請釋法實為逾越《香港基本法》所建構之釋法機制;二是全 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無異對香港終審法院之事後審(請見表 3),
因而被批評行政干預司法、破壞司法獨立,且衝擊香港在移交後之內 部穩定,因而爆發第一次沉默大遊行。47
(二)第二次:2004 年 4 月 6 日
第二次釋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 條及附件二第三條,即 2007 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 2008 年香港立法 會是否開放普選所作出之解釋。此次釋法之爭議在於未經任何機關提 請,除了中國大陸法律系統與香港普通法系統扞格問題外,全國人大
王志誠、張五岳,《「人大釋法」對香港司法之影響》,頁 27; Zheping Huang & Echo Huang, “A brief history: Beijing’s interpretations of Hong Kong’s Basic Law, from 1999 to the present day,” November 7, 2016, QUARTZ, <https://qz.com/828713/a-brief-history-beijings-interpretations-of-hong-kongs-basic-law-from-1999-to-the-present-day/>。
賴建宇,當面訪談,馬嶽。
常委會依《香港基本法》第 158 條第一款進行釋法,恐有傷害香港自 治之疑慮。對此,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基本法》第 158 條所架 構之解釋機制分屬在香港終審法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般情況下 應由終審法院承擔解釋《香港基本法》之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權應是被動且隱知之權力,避免干預香港司法獨立。48但第二次釋法卻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如形成慣例將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三)第三次:2005 年 4 月 27 日
第三次釋法為時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職,由時任政務司 司長曾蔭權代理後,其於 2005 年 4 月主動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逕向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當時包括特區政府、中國大陸學者 及建制派陣營,均提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繼任董建華餘下任期,並認 為《香港基本法》中有相關之立法原意,而民主派則認為下一任行政 長官應依據《香港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則所示,開展新一個五年任期 及要求 2005 年特首選舉全面普選。該次釋法結果為補選之行政長官任 期為前任餘下之任期,且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事後承認,釋法是 政治決定,49因而引發第二次沉默大遊行。
(四)第四次:2011 年 8 月 26 日
第四次釋法為香港終審法院就外交豁免權問題,首次向全國人大 常委會提請釋法,並未引發相關爭議。緣起於美國一家對沖基金公司 向剛果追討八億元港幣之債務,剛果民主共和國以「絕對外交豁免 權」為由拒絕追債,被香港法院上訴庭裁定敗訴。其不服判決,表示 香港應隨中國大陸實行「絕對豁免權」,非沿用英國普通法「有限度 豁免權」。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指明,香港法院對剛果案
蔡耀昌,〈人大釋法衝擊「一國兩制」紅線〉,頁 56-57。
許創彥、陳綺雯,〈人大釋法「未審結先判案」北京部署「借誓而噬」〉,
《端傳媒》,2016 年 11 月 8 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108-hongkong-law-interpretation/>。
無司法管轄權,而無權審理,且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故香 港須跟從中國大陸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50 (五)第五次:2016 年 11 月 5 日
第五次釋法起源於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期間,由於涉嫌宣揚港獨而 引起宣誓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香港基本法》第 104 條作出 解釋,其明文指出「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為就職之法定條件及必經 程序,如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者,不得就任相應公職。其 爭議點在於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已有適當之條文,並涵蓋《香港 基本法》第 104 條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該問題加入詳細解釋,既 無必要亦不合適,難免有為香港立法之嫌,徒增香港民眾懷疑中國大 陸對落實「一國兩制」之信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 九條的解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 過》,2011 年 8 月 26 日,頁 2-3。
表3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之歷次釋法及爭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