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大學典藏政策和著作權政策如何強化知識生產與 近用管道
在分析過學術期刊的經營運作模式對於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 的影響,尤其是以法學期刊為實例說明學術期刊未來可能採取的可 行發展趨勢之後,本論文此一部分將說明在數位時代裡,大學及其 圖書館如何因應數位時代的知識生產需求,從事自我典藏,以及其 和大學針對其聘用教授和研究者的研究成果論文所採取的著作權政 策,關係如何,藉此說明大學自我典藏政策的現狀及其困境所在。
接著,本論文此一部分也將提出可能的因應方法,作為思考如何解 決大學自我典藏工作困境的起點。
一、大學自我典藏的努力
從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的觀點來看,大學和研究機構圖書館 的典藏政策,其實也是決定學術資源是否能夠開放分享的關鍵之 一。再者,如前所述,由於開放近用類型的期刊事實上遭遇到不少 執行面的困難,因此,導致不少支持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者,轉 而支持自我典藏(self-archiving)的作法。這種強調自我典藏或機 構典藏的作法,近年來不僅逐漸成為歐美各主要大學圖書館的主流 作法之一,目前我國各主要大學如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交通大 學、清華大學等校的圖書館,雖然作法和成效不一,但也都已經加
入機構典藏的行列。
先就圖書館的立場來說,對於學術期刊的訂價和供應條件未能 合乎圖書館的需求,尤其是專業期刊資料庫任由商業出版公司或資 料庫公司掌控訂價的現況,早有不滿。一般來說,圖書館社群認 為:商業出版公司或資料庫公司從「由大學出資聘僱」的教授處免 費獲得論文內容,甚至要求教授免費提供審稿和編輯的服務,最後 卻把成果以高昂的價格再賣回給大學,實在是相當不合理的作 法60。相形之下,開放分享期刊的理念優勢,對於圖書館社群來說 是無庸置疑的,但是,如何徹底達成目標,卻非易事。如前所述,
開放近用型的期刊,的確遭遇了一些源自於學術傳統和既有期刊體 制的困境,因此,主張學術資源開放分享者,便提出除了開放近用 期刊之外,應該同時採取和開放近用期刊並存共進的「自我典藏」
(self-archiving)手段,來落實學術資源開放分享的理想61。 不過,無庸諱言的是,正如同開放近用型期刊有其困境必須解 決一般,「自我典藏」的努力,也不是毫無障礙。開放近用期刊所 遭遇的主要問題,除了經費問題之外,便是研究者無法放棄在學術 傳統下所認定的頂尖或權威期刊發表論文的機會,後者所衍生出來 的,便是著作權制度所帶來的障礙,也就是絕大部分的論文作者,
幾乎都把論文著作財產權讓渡給期刊或商業出版公司,而孤軍奮戰
60 Lisa Guernsey, A Provost Challenges His Faculty to Keep Copyright on Journal Articles, 45 CHRON.HIGHER EDUC.A29-30 (1998); Pamela Burdman, A Quiet Re-volt Puts Costly Journals on Web,N. Y. TIMES, June 26, 2004, at B3,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04/06/26/arts/a-quiet-revolt-puts-costly-journals-on-web.
html (last visited: 2010.11.10).
61 類似倡議也出現在布達佩斯宣言的內容中,可參見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 available at http://www.soros.org/openaccess/read.shtml (last visited: 2010.
11.10).
的教授和研究者,當然根本很難有力量和期刊或商業出版公司 談判,取得將學術論文交給大學進行典藏,甚或放在自己網站上的 權利62。
從理論層次來說,只要論文作者將某篇論文放到網路上,讓搜 尋引擎可以檢索到這篇論文,也可以讓網路使用者下載利用的話,
就應該算是已經達到開放近用的基本目的了。正因為如此,近數年 來,美國一些知名大學,包括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系統、加州理工學院(Caltech)、麻省理工學院(MIT)和史丹佛 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等著名的大學,都開始建置學術論文典 藏的網站。這類由大學建置的維護的學術論文典藏網站,可能是大 學為主,或者是以系所為主,甚至是研究領域或學科為主,也有可 能是教授或研究者自己的個人網站,其重點是在於可以讓讀者自行 檢索與自由利用63。
不過,實際上這些網站的成效,卻不盡然合乎預期中的理想,
例如,論文收錄的完整性不足,其理由不外乎許多教授或研究者可 能認為將自己論文作品放上網太花費時間,也有許多教授和研究者 欠缺最基本的誘因去做這件事,而負責管理這些網站的大學圖書館 員也有可能缺乏足夠的熱誠等。此外,格式不合、檢索系統不一,
以及某些作者的著作權侵權疑慮,都是讓這類自我典藏的努力難以 達成預期理想的原因64。
當然,近來也有許多作者個別地自行進行自我典藏的工作,不 過,這種個人自我典藏的作法,同樣也有不小的格式和維護問題,
62 Gadd et al., supra note 5, at 293-304.
63 Lila Guterman, Two Routes to Open Access: Archives and Institutional Subscrip-tions, 50 CHRON. HIGHER EDUC. A11 (2004).
64 Robert C. Denicola, Copyright and Open Access: Reconsidering University Owner-ship of Faculty Research, 85 NEB.L.REV.351, 363-65 (2006).
例如,當教授離職、退休,甚或死亡之後,更會成為難題。此外,
除非搜尋引擎的功能和涵蓋率夠廣,否則這些在個人網站上自我典 藏成果,通常只有相當熟悉該學科或該研究領域的使用者懂得如何 使用,所以充其量只能算相當於是改以電子方式傳遞論文紙本而 已。
究其實際,阻礙自我典藏成效的更重要因素之一,則是一般不 熟悉相關法令或規則的作者會因為擔心不論在出版前或出版後將論 文電子檔放到自己的網站上,都會招惹爭議,所以裹足不前。舉例 來 說 , 學 術 期 刊 出 版 通 常 遵 循 所 謂 的 「 未 經 出 版 原 則 」
(Ingelfinger Rule),這是新英格蘭醫學期刊(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自一九六九年起便建立起來的基本原則,其內涵 就是學術期刊只接受未曾提交其他期刊或出版品發表過的論文65。 雖然大多數的學術期刊,其實並沒有特別明言將論文草稿或投稿論 文放在網站上算不算是一種發表,然而,可以想見的是,只要稍有 一點被認定為是屬於發表行為的可能性,那麼學術論文作者就很容 易卻步,不願在期刊出版前便將論文草稿或投稿版本放上網路。
至於已經透過學術期刊發表的論文電子檔,作者也因為多半著 作財產權已經移轉給期刊或商業出版公司之故,面臨無法自由將自 己寫作的論文上網的問題。以美國和英國為例,大約有90%的學術 期刊,會要求論文作者簽署著作權移轉契約,其中有5%左右的期 刊,會要求作者簽署專屬授權契約。因此,將論文放上網供其他人 自由近用的行為,將會侵害商業出版公司所取得的著作財產權66。 或許,論文作者可以對自己寫作的論文主張「合理使用」(fair
65 Arnold Relman, The Ingelfinger Rule, 305 NEW ENG.J.MED. 824, 824-26 (1981);
Marcia Angell & Jeremy P. Kassirer, The Ingelfinger Rule Revisited, 325 NEW
ENG.J.MED.1371, 1371 (1991).
66 Denicola, supra note 64, at 365.
use)的權利,可是,從學術論文近用的通常方式(亦即全部重 製)和網路極高的普及性來說,此一合理使用主張成功的可能性,
可能不是太高。
換言之,目前落實自我典藏的難度依然不低,除非推動立法改 革,例如,美國國會透過立法強制政府補助的研究成果應該無條件 公開67,或者,如NIH要求凡是其提供資金補助的研究,其論文成 果必須在發表後六個月內儲存至PubMed Central網站,或者要求 NIH對受補助者課以「受請求時」應該提交論文成果至PubMed Central網站68等,否則很難獲致明顯的開放近用成效。然而,即使 是推動立法改革,恐怕都不免要面臨以堅持維護傳統學術期刊同儕 審查此一優良傳統作為理由的反遊說69。因此,與其寄望於不確定 性不低的未來立法改革,是否可以另闢蹊徑,從大學對於其所屬的 教授和研究者的研究產出成果主張權利的角度出發,以追尋學術成 果或資源得以開放分享的可能推動方向,或許不無一試的價值。
二、如何為大學自我典藏的困境解套
如前所述,傳統學術出版制度的著作權歸屬設計模式,是大學 自我典藏制度的最大障礙之一。若是遵循前述的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v. Texaco這個判決的邏輯來推論,我們大致上可以 推論出來:由於學術論文的著作人多未寄望藉由發表學術論文而獲 取直接利益,所以,對發表學術論文的教授和研究者來說,著作權 的主觀財產價值,理論上並不算高,所以,絕大多數學術期刊的作
67 See, e.g., Public Access to Science Act, H.R. 2613, 108th Cong. (2003).
68 See, e.g., Policy on Enhancing Public Access to Archived Publications Resulting from NIH-Funded Research, 70 Fed. Reg. 6891, 6899 (Feb. 9, 2005).
69 反遊說的實例在美國國會便曾經出現過,參見H.R. REP. No. 108-792, at 1177 (2004).
者,基於能夠使論文刊登於專業期刊上的考量,會願意以無償方式 將著作權授權給期刊和出版商。於是,這就為學術期刊的出版商去 除了行使著作權和控制期刊價格的障礙,無怪乎有學者認為此種情 境下的著作權,儼然已經成為學術論文著作人出版論文的交換條 件70。
然而,這個交換條件其實隱藏了著作人和出版商之間的潛在利 益衝突。在這場衝突裡,學術社群似乎日益弱勢,而出版商則是善 用近年來快速進入商業化應用領域的數位權利管理科技和包裹授權 模式,逐漸強化的期刊論文的控制力71。在法律層面,則同樣是出 版商的私益保護受到不成比例的青睞。以美國的「一九九八年數位 千禧年著作權法」第一二○一條及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為 例,其禁止使用者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 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的結果,無非是使出版 商從著作權法所賦予的控制力,從「內容保護」延伸到「技術保 護」,相對地,導致個人接近使用學術期刊內容的成本大為增加,
然而,這個交換條件其實隱藏了著作人和出版商之間的潛在利 益衝突。在這場衝突裡,學術社群似乎日益弱勢,而出版商則是善 用近年來快速進入商業化應用領域的數位權利管理科技和包裹授權 模式,逐漸強化的期刊論文的控制力71。在法律層面,則同樣是出 版商的私益保護受到不成比例的青睞。以美國的「一九九八年數位 千禧年著作權法」第一二○一條及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為 例,其禁止使用者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 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的結果,無非是使出版 商從著作權法所賦予的控制力,從「內容保護」延伸到「技術保 護」,相對地,導致個人接近使用學術期刊內容的成本大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