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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開放近用期刊雖然逐漸形成風潮,但也同時面臨不 少瓶頸,為了探尋這些瓶頸的可能突破管道,本論文以下將以對於 法學研究者來說相當重要的美國法學期刊為主要說明實例,說明其 編輯出版模式,分析其對於學術資源分享運動的啟示,藉以說明我 們可以如何看待開放近用期刊在學術資源開放分享運動裡的角色。

一、美國法學期刊編輯出版模式之實例分析

在美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領域裡,接近使用法律學術資源

(access to legal scholarship),無論是對學術研究者或從事法律實 務工作者如律師法官來說,都是很重要的一環,而此一近用方便 性,極可能也是美國法學理論和實務見解能夠不斷累積和進步的主 要原因之一。從歷史發展脈絡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在一九九○年時和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的 Hermes project合作,將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全面數位化並在 網路上免費公開,可以說是法學研究資源近用邁入數位化時代之 後,最早出現的開放近用運動。接著,在一九九二年時,Cornell University的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簡稱LII),則是更進一步 將基礎法律資源(primary legal materials,亦即包括聯邦最高法院

的判決內容,以及聯邦法規United States Code 和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與某些次級法律資源(secondary legal materials)放上 網路,讓一般大眾接近利用。此外,美國國會也追隨此一開放法律 資源的發展趨勢,建立今天Thomas網站的前身,開始將國會立法 提案資料上網。至於聯邦政府則是從FirstGov.gov網站開始,逐步 將政府資訊上網42。自從LII的經驗出現之後,從英國、加拿大、澳 洲到香港、南非等各國,也開始將其法律資源上網,最終則是形成 了包括四十八個國家法律資源的World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計 畫,並且簽署了Montreal Declaration on Public Access to Law43

美國法學期刊的出版型態,和其他學術期刊的出版型態相較之 下,具有相當程度的特殊性,因此也就特別值得拿來作為討論學術 資源開放近用運動時的分析對象。整體而言,在美國法學期刊的出 版過程裡,著作權甚少扮演真正的誘因角色。大部分的法學期刊都 是由未支薪的法學院學生擔任編輯工作,編輯出版法學期刊所需的 成本,絕大多數由出版期刊的法律學院支持,來自於外部的經費補 助也甚少,嚴格說來,具有實質意義的同儕審查制度,在美國法學 期刊的經營運作模式下,也幾乎是不存在的。這樣的期刊編輯出版 模式,是美國法學院素有歷史傳統的特殊生態之一,這種由學生負 責期刊的出版事宜,也就是由學生挑選、編輯和出版教授的學術研 究工作結晶,對於人文社會領域和科學領域的研究者來說,可能不 無匪夷所思之處。

同時,在美國法學期刊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權歸屬問題並不是

42 Michael W. Carroll, The Movement for Open Access Law, 10 LEWIS & CLARK L.

REV. 741, 741, 743-44 (2006).

43 關於此一跨國法律資源建置計畫的發展和內容,可參見Montreal Declaration on Public Access to Law (as amended Nov. 5, 2004), available at http://www.worldlii. org/

worldlii/declaration/montreal_en.html (last visited: 2010.11.10).

重點,提供論文給這些法學期刊刊登的法學研究者,聘僱這些法律 學者的大學和學術機構,甚至期刊本身,在著作權歸屬上其實面對 相當高的不確定性,但這些作者與學術機構,似乎也不特別關切著 作權不確定性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亦即著作權的歸屬本身處於曖昧 不明的狀態,似乎並未影響到法學論文的創作誘因。這些法學期刊 通常會要求作者讓與論文著作財產權,甚至要求作者簽署同意由 Westlaw、Lexis/Nexis或CCC(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針對其 期刊論文內容進行非專屬重製的同意書44,至於這些法學期刊初次 成品(first copy)的出版成本,則可以說幾乎都是由學術界所吸收 的。這樣的學術期刊出版模式,對於數位時代裡的知識生產模式和 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究竟能帶來怎樣的啟示?

法學期刊在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美國可以 說是占據不容忽視的地位,因為往往連法院也經常援引法學期刊所 發表的法學理論或法律見解,作為權威理論或法律意見的出處45。 而由學生義務負責編輯出版工作的法學期刊,早已成為美國法學研 究和法律教學的特色之一,這種編輯出版訓練不但也讓學生與法律 學院之間的關係更為緊密,也讓學生將擔任法學期刊編輯一事,當 作競相爭取的榮譽。

44 此處特別值得說明的是,這些同意書的內容,未必直接涉及著作權歸屬的約

定 , 甚 至 , 即 使 和 作 者 簽 訂 了 重 製 同 意 書 , 但 是 法 學 期 刊 和 法 學 資 料 庫 本 身,也未必全面掌握這些法學論文的真正權利狀態,例如,這些法學論文作 者和其任職機構之間的著作權歸屬約定狀態,究竟如何,往往便不是法學期 刊和法學資料庫充分理解掌握的。

45 Michael I. Swygert & Jon W. Bruce, The Historical Origins, Founding, and Early Development of Student-Edited Law Reviews,36 HASTINGS L.J. 739, 739-40 (1985);

Bernard J. Hibbitts, Last Writes? Reassessing the Law Review in the Age of Cyber-space, 71 N.Y.U.L.REV.615, 617-28 (1996).

美國常見的法學期刊收入與支出狀況,大致可以描述如下:由 於法學期刊的編輯均由學生擔任,所以期刊編輯等事務並無成本可 言,不過,這些法學期刊在出版過程中,必然有委外印刷與郵遞寄 送等成本,除了自讀者訂閱費用中獲取收入之外,也可以向收錄這 些法學期刊的Westlaw和Lexis/Nexis等專業資料庫出版公司,收取 權利金,若是仍有收支不能平衡之支出缺口,一般均由出版該法學 刊物的法律學院補足該經費缺口。但是,非常明顯地,在這些成本 的計算中,顯然並沒有納入法學期刊的內容生產——亦即知識生產 的真正成本。

究諸實際,這些法學期刊的論文生產成本,主要來自於法學教 授們的薪資和福利。至於學生撰寫投稿的notes和comments等型態 的論文,通常也可以換算成承認學分的支出。學生編輯法學期刊所 投入的心血和時間,並未轉換成量化的薪水,但同樣是可觀的成 本,而此一成本則轉化成學生在編輯過程中所獲得的法學研究訓練 成果。由此看來,美國法學期刊初次成品(first copy)的出現,其 實包括許多內含的費用,只是這些費用,都透過外部化的過程,轉 成由法律學院、大學或研究機構所吸收。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

不管是大學補助法學期刊的出版、補助學生所投入的時間和精力,

或是為法學期刊撰寫論文而其薪資福利受大學補助的教授或研究 者,在這整個結構裡,其實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因為受到著作權保 護的原因,才因而有投入法學研究和知識生產的創作誘因。

法律學院、大學和研究機構補助其教師、學生投入法學學術期 刊論文的生產,主要的投資意義,便是在於這類型的知識生產,對 於法學教育所帶來的益處,這些益處的充分實現,必須仰賴法學期 刊的學術論文盡可能廣泛地被散布、閱讀和引用這個前提。倘若法 學期刊裡的學術論文處於限制傳播、限制閱讀和限制引用的狀態,

那麼,不論是聲譽效益或是財務效益,都將無從實現。

二、美國法學期刊經驗對於開放近用期刊的啟示

綜上所述,美國法學期刊的出版生態,看起來似乎與學術資源 開放近用運動的宗旨,頗為一致:只要作者能夠因為其所出版的期 刊論文內容而受到專業上的肯定,那麼,其論文散布流傳得愈廣,

無論是個人效益或整體效益,也就會愈高。但是,何以美國法學領 域的開放近用出版運動,和其他開放近用出版運動相較之下,卻未 特別蓬勃發展呢?只要熟知美國法律學院的生態,或許便可以歸納 出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美國法學期刊和法學書籍的生產,長久以來都可以算是 個相當順暢的過程,似乎並沒有真正形成非常迫切的開放近用需 求,因為,美國法學期刊的紙本訂閱費用,一向不高,其所占用的 圖書館空間,對於有規模的法律學院來說,也還不至於到達無法承 受的地步。更重要的是,Westlaw和Lexis/Nexis等法律學院師生必 備的法學研究資料庫,通常又會以相當優惠的折扣價格提供給法律 學院訂閱,因此,法律學院的師生往往都會覺得自己是可以「自由 接近利用」這些法學文獻的,毫無障礙可言。

在此一法律學院的法學資源利用現實下,法學領域開放近用運 動的主要動力來源,通常是作者自動自發的分享行為,例如,許多 法 律 學 者 會 將 法 學 論 文 提 交 到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SSRN)網站上,或者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論文,讓非法學領域 的研究者,或者是無法使用Westlaw和Lexis/Nexis等法學研究專業 資料庫的研究者,也能夠閱讀取用這些期刊論文。

其次,從資料庫本身的成本效益觀點來看,部分法學期刊採取 開放近用模式的作法,其實並不會影響Westlaw和Lexis/Nexis等資

料庫的訂閱情況46,因此也就不會影響到權利金的收益。從現實發 展趨勢來看,由於在成本面和收益面的影響均不大,再加上行之有 年的學術資源開放運動,以及Creative Commons和Science Com-mons等組織的推動,不斷有美國主流法律學院的教授加入甚或扮 演主導角色,因此,愈來愈多的美國法學期刊,也的確是已經漸漸 開始在網路上採取全面開放或者部分開放近用式的出版模式47

如果仔細探究法學期刊相關的辯論,可以發現倡議法學期刊應 該效法其他學門,採用雙向匿名審稿和商業出版社經營模式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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