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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論,本文對我國現行民事侵害名譽權法之發展新局,有以下 之省思與展望。

第一,美國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主要係以「真實惡意」取代普通 法的「無過失責任」為思考主軸,而我國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則以釋 字第509 號解釋所產生之「確信真實」概念為主,然而,「確信真實」

56,頁 24-27。

106 例如: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對誹謗罪之真實抗辯,即限定以「公共利益」有關者為限。

107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92 號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 793 號判決,93 年度台上 1979 號判決,93 年度台上第 851 號判決參照。

概念之重心,在於『確認』行為人對不實性言論認知之「過失」認定問 題,若以我國侵權行為法原即採用過失責任以觀,加入「確信真實」概 念似無太大差異,致使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對言論自由之保護,未能 呈現其應有的力道,故而,在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採過失責任之體制 下,僅將不實性的認知『回歸』一般過失責任,亦即善良管理人之抽象 輕過失責任,而非如美國「真實惡意」原則所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對言論自由之保護而言,只有消極的進步而非積極的跨步。

第二,美國侵害名譽權法之「真實惡意」,與我國民事侵權行為法 過失原則之相容性,應有未合之處,故我國未來是否要採「真實惡意」

原則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標準,仍須視言論自由保障之需求程度,對名譽 權之保護效果,輔以社會現狀,媒體自律等多項因素進行評估。

第三,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之「確信真實」概念,係我國民事 侵害名譽權法發展之重要內涵,本文經法理分析後主張,「確信真實」

概念在體系架構上,宜置於過失層次探討,而不宜將「確信真實」當作 阻卻違法事由,蓋「確信真實」在性質上較接近主觀上之過失問題,故

「確信真實」之內涵應與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相結合,亦即,行為人負 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方得對外傳述」之義務;況且,將「確信真實」

置於阻卻違法事由,勢須由行為人負「確信真實」之舉證責任,從行為 人負舉證責任之不利益以觀,恰與保護言論自由為目的之「確信真實」

概念相違。

第四,關於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未來發展,本文指出三大面向可 為著力點:言論自由保護之切入點 ─ 行為人不須自證真實;言論自由 保護之關鍵點 ─ 行為人對不實侵害名譽權言論須有一定認知;言論自 由保護之啟動機制 ─ 公共性因素。本文認為,以上三面向之確實掌 握,對目前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所面臨之爭點問題,以及體系架構之 完整建立,可提供明確簡潔的思考方向與途徑。

最後,由於社會的變動,對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界限,或未來的 發展方向,都將產生變化與影響。本文對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之發展 新局,除透過與美國法之比較檢視,提供所面臨論爭之解析與應對思考 外,更在上述的探索過程中,發現許多重要議題,有待進一步探討深究,

例如:「公眾人物」與「公共議題」在民事侵害名譽權法體系上的明確 定位與界定,行為人為媒體時所涉及之新聞自由保護考量,以及過失責 任與舉證責任的具體標準建構等議題,均待續進演變中,投注更多的研 究與探論,方能使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法在因應不同的社會變局時,不 背離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併存保護之世界潮流,且能更臻精進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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