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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人本刑法的當代意義

穿越價值哲學,不是放棄價值哲學的思考,而是擺脫那種僵 化、抽象、客觀的價值論,採用能動、具體、主客觀相統一的價值 評判,如行為無價值、意義之意向性、目的支配等。雖然韋爾策爾 的理論多有漏洞,但其所推動的人本思考意義深遠,如自治責任倫 理、個體價值、主體支配、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等對刑法學發展均有 重要的啟發。

當代功能主義理論也認識到整體性思考的重要性,主張「對一 個整體事實應基於特定犯罪類型之視角來考察」,通過功能性要素 而進行整體的研究153。但是,如果僅僅基於「義務違反」、「不 允許的危險」等功能要素而對犯罪各要件進行政策性思考,則「最 終都顯得不可靠」,其功能性要素來自外在政策性要求,本身不客 觀,且與犯罪危害性事實本身無密切聯繫154,實為超規範之標 準,偏離了犯罪論體系化的基石即構成要件,其整體性思考也事倍 功半。相反,在奉構成要件為圭臬,以個體人為中心,對主體支 配、行為無價值、人格責任等進行主客觀統一的思考,對「事件進 行整體性考察」和歸責,那麼刑法思考也就從生冷的因果鏈條中被 解放出來,有利於限制功能政策之擴張、維護罪刑法定原則。

以台海兩岸刑法學一些難點問題為例。經濟刑法因為具備「規 範之模糊性」、「強烈之政策導向」、「規範彈性及空白刑法」等 特點,難以用「一般日常用語或法律用語」來解釋。不可否認,用 來因時制宜填補經濟刑法之空白、消除其概念之分歧、指引司法方

153 Claus Roxin, Kriminalpolitik und Strafrechtssystem, 2. Aufl., 1973, 42.

154 為政策制定者或適用者意志的體現,包含著主觀的內容。Ramírez, aaO. (Fn.

3), 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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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經濟、社會知識、政策等,仍以一定專業為基礎,必然在評價 時考慮採用「產業基準」或「專業用語基準」155,有時還須為消 除成文經濟刑法之侷限而適用擴張或限制解釋。如果以個體人為中 心進行事前客觀判斷,充分考慮意義之意向性和行為無價值,具體 考慮個體人(即特定專業、特定崗位、特定教育水平之個體人)的 意識,考慮個體人對本部門本行業相關規定之瞭解、對相關規定背 後禁止規範之把握、對經濟刑法規範修改後的學習、對所謂「產業 基準」或「專業用語基準」及其職業紀律、職業操守的理解等等,

則構成要件之政策性內容、空白刑法之規範援引、規範彈性之具體 確定等均有依託,依託於經事前客觀判斷所確定的規範價值內容,

評價也更為全面、細緻,對於有效消除經濟刑法之功能性缺陷非常 重要。相反,如果不針對特定從業人員援引相關經濟法規定,不通 過事前客觀判斷確定其規範價值,經濟刑法規範的模糊性就會損害 刑事法治。

刑法規範或有不足,立足於個體人有助於其正確解釋和適用。

如大陸地區「刑法」第一七○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司法 解釋為156:「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 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七○條 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對「偽造貨幣罪」的此種數額限制,會使其未遂行 為、未具足該數額之既遂行為、僥倖未查獲該數額的行為等都得以 輕縱,不符刑法設定「偽造貨幣罪」為行為犯之立法目的。若以事

155 吳元曜,論經濟刑法之解釋,刑事法雜誌,49卷5期,頁77,2005年10月。

156 即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釋第26號「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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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客觀標準理解之,「偽造」即有「欺詐性仿造」之意味,常伴有

「欺詐而獲取利益」之目的,如此解釋,其行為之危害、手段之惡 劣、動機之卑鄙均不言而喻,認定犯罪、處以刑罰自不在話下,無 須進行上述限制解釋。

無論社會如何發展,利益如何多元化,畢竟刑法是對人的規 範,犯罪是人的行為。韋爾策爾的目的主義思考背後所閃爍的人本 探索之光,如主體支配、個體人不法、人格責任等,在關鍵時候已 顯示出其智慧和理論力量。在國家治理、社會經濟調控面臨困難之 時,刑法總能給人一些不切實際的聯想和希望,對個體人的關注、

對罪刑法定的堅持就顯得特別重要。國家利益一旦在刑法中膨脹,

政策一旦試圖謀求法外的規則功能,利益集團一旦萌生特權的幻 想,經濟科技之發展一旦影響刑法的適用力和執行力,上述人本探 索就會給人啟發,會有助於維護法治的穩定,推進刑法文明的進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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