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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證券市場迄今仍以散戶為主,機構投資人比重偏低,多數 散戶股東由於持有股權比例甚低,且人數眾多不易凝聚力量,對其 權利義務亦不甚清楚,故常會放棄其權利之行使,而默許董事及大 股東行為,因而造成部分公司管理階層因投資人較疏於重視公司基 本面之特性,亦不主動重視公司治理制度175。此外依據我國法人 機構於集中市場之進出情況可以發現,其以長期投資為持有目的者 並不多見176,當然也有少數的法人投資機構因其投資額或聲譽較 佳,能對公司的監理發揮作用,但整體而言,法人機構影響明顯不 足,藉由法人機構所能發揮之治理功能亦不易彰顯177

本文前已說明美國及我國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之方式及現 況,如前述美國機構投資人在行使股東提案權、表決權、直接與管 理階層溝通、發布黑名單及擔任集團訴訟之首席原告等參與公司治 理方式中,均有所表現。但對於機構投資人積極主義是否落實,仍 有論者提出一些質疑,諸如積極主義與公司股價或營運績效間的關 聯性微乎其微、機構投資人因持股分散而無足夠動機去從事監督公 司管理階層的工作、不願擔任領導者角色、扮演多元角色的衝突 等,本文以為以上機構投資人所遭逢之困境或可預作為我國未來推 動機構投資人積極主義之借鏡。再者,雖我國與美國股權結構確實 有別,我國有不少機構投資人本身就屬於公司少數控制股東集團,

如關係企業集團中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在落實機構投資人受託義

175 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頁21,2004年7月。

176 我國公司治理,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頁4,2001年12月。

177 柯承恩,我國公司監理體系之問題與改進建議(上),會計研究月刊,173

期,頁75,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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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方面確有難處,以下提出幾點建議方向,祈能 促進我國這些屬於集團企業或疏怠於踐行受託義務之機構投資人在 自律(受託義務覺醒與認知)與他律(同業或主管機關管理)的引 導約束下,能善盡受託義務以促進公司治理:

一、促進國內機構投資人提出公司治理及表決權行使政策 正如被美國前任證管會主委Hon. Richard C. Breeden譽為北美 最重要之機構投資人之一的加拿大安大略教師退休金計畫(The Ontario Teachers’ Pension Plan)表示,「對於所投資公司採取更積 極的公司治理態度有助於增加投資價值,因為這些公司應盡其所能 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而如果它們在公司治理的實行上有所妥協折 扣,它們將無法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178」。機構投資人包括退休 基金與共同基金,應深刻認知己身之受託義務,權衡本身的成本與 效益,考量適當運作股東權參與公司治理,使能增加投資價值。相 較於美國公共退休基金對推動其所投資公司做好公司治理的努力,

國內退休基金在監控、參與公司治理上都顯得消極被動,探究其 因,主觀上而言,退休基金對其身為股東甚或大股東的角色與受託 義務認知不足(例如對於股權行使等作業規範有所欠缺),而客觀 上則是囿於人力、資源有限,對於謹慎行使股權有所窒礙。

慮及公共退休基金屬於中長期投資者,且為社會福利之一環,

建議可透過自律力量或立法以下列方式引導其在推動公司治理發揮 力量:

給予退休基金相關人員有關公司治理的訓練及研習。

178 http://www.otpp.com/web/website.nsf/web/2006_agm_speech_investments/$FILE/

2006_AGM_Speech_Investments.pdf.(加拿大安大略教師退休金計畫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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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其發布其認可之公司治理政策

宣導將公司治理指標作為其投資選股的重要參考因素,例如美 國機構投資人服務公司(ISS)提出之公司治理計量表(corporate governance quotient, CGQ) , 可 量 化 公 司 治 理 評 等 供 投 資 人 參 考179

制定「投票指引」

將有關公司治理領域的議案內容如董事會的結構與獨立性、管 理階層之薪津、保障股東權益納入投票指引,並依此原則參與投 票180。此份投票指引不僅可供退休基金行使股東表決權所用,也 可交由國內外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作為股權行使之規範。

發表投資原則聲明

退休基金與共同基金應公佈投資原則聲明,其內容並非僅要求 經理人積極執行職務,還要涵括基金的所有面向,包括受託者之受 託義務並普及至所有管理上的要求181

二、鼓勵機構投資人於股東提案權與表決權等議案進行合作 只要機構投資人之間的相互合作並非涉及公司股權控制或有害 於市場效率性及公正性,都能獲致更有效率的效益182。例如美國 機構投資人的種類及數量相當眾多,若如此高的持股皆分散在眾多

179 陳春山,同註20,頁48-50。

180 同前註。

181 Rory Sullivan & Craig Mackenzie, Pension Fund Activism−Get up, Stand up for Your Rights, FINANCIAL TIMES BUSINESS (Aug. 1, 2004), at http://www.pensions-manage ment.co.uk/news/fullstory.php/aid/1097/Get_up,_stand_up_for_your_

rights.html.

182 Supra note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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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構投資人手中,充其量不過是另一盤比較大的散沙而已183, 機構投資人已朝向整合力量方式,以將其對於企業的影響力發揮到 最大化,督促公司進行相關公司治理改革。

在國外,機構投資人已是個相當堅實的產業,公會及協會機制 也相當健全。如美國機構投資人協會(The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擁有超過一百三十個會員,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加總超 過美金一兆元,該協會對於公司管控、董事會功能、審計委員會之 資格都有其看法,主要推動機構投資人積極主義也經常發表對於證 券相關法規的意見,定期評估上市公司的績效並在網路上發布績效 不佳的黑名單公司184。機構投資人公(協)會的存在可以發揮集 思廣益、資源整合的功能,結合個別機構投資人的力量,增大影響 力;同時又可避免個別機構投資人遭受公司報復的情事。

美國近來更有全國公司治理改革聯盟(National Coalition for Corporate Reform)的產生,透過委託書投票、訴訟制度及遊說方 式等,來對公司發揮影響力。該聯盟將整合機構投資人、個別投資 者、勞工代表、公司高階主管、政府官員及社區領袖,來共同支持 公司治理改革活動及相關法規,以促進更健全、成長的經濟體系。是 以,機構投資人在推動公司治理之過程中所占地位更趨重要185

為加速我國機構投資人意見交流及發揮集體力量,近程可考慮 多鼓勵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公會、銀行公會、創業投資公會、退撫 基金、郵儲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等機構投資人多加 聚會討論、溝通公司治理等相關議題、政策,並可依需要於股東提

183 楊光華,同註168,頁249。

184 D. Gordon Smith,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Managerial Incompetence: Lessons from Kmart, 74 N. C.L. REV. 1037 (1996).

185 http://www.osc.state.ny.us/press/releases/sept03/nccr.htm.(紐約州審計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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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權與表決權之行使進行合作,以增加影響力;遠程或可考慮參考 歐美情況,由機構投資人組成協會、投資公司協會(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等,共同研擬公司治理相關政策並推動機構投 資人採行,俾能間接促使公司治理健全發展。

三、適度鬆綁機構投資人表決權限制之相關法規

在美國實施公司治理的歷史過程中,機構投資人積極主義促使 公司採行更積極的公司治理行為,減輕政府部門在制定公司法及公 司治理法規之外所扮演的推手責任,充分發揮自律機構的補充性功 能。

如前所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現行仍有強制持股分散、限制表 決權行使、表決權之行使並未向受益人揭露等相關規範,此等規範 降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參加股東會的意願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 表決權之透明度,主管機關應適度鬆綁相關法令,以增加機構投資 人的比重與良性競爭,並提高機構法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意願及動 機186,讓公司感受到這批機構投資人的存在、間接保護大眾投資 人的權益187。相信這將能締造出投資人、公司及主管當局三贏之 榮面。

186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丁克華董事長發言,「落實公司治理與

保障投資人權益座談會」,經濟日報,2004年8月20日,A7版。

187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林弘立理事長發言,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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