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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在當下理解過去選擇未來

憲政文化必有其傳承的面向,故須以同情性的理解,來回顧其過去 的發展歷程。近代型憲政制度乃源自西方文明,處於東亞文化圈之內的 台灣社會,直到十九世紀末,大約是在日本帝國領有台灣之後,才開始 接觸這項憲政制度。由明治政府高層之就台灣憲政架構詢問西方籍顧問 之意見,可知其至少在形式上須考慮及自己也不太熟悉的那部剛頒行的 近代型憲法典。

在原本就對近代型憲政沒什麼信念的情況下,日本在台統治當局利 用被治者對近代立憲制的陌生,在台灣實施非常有限的權力分立。但被 治者中的部分知識菁英,自 1920 年代起已懂得運用立憲體制及其理 念,批判或有限度地制衡政府當局。不過,日本在台統治階層,基本上 還是出於「體面」的考量,為了形式上盡量尊重明治憲法所規定統治架 構,才會在台灣維持像司法裁判權獨立這樣的制度,也僅僅在此範圍內 讓台灣人民感受到權力分立的實踐。

同樣的,直到日治後期,才在部分知識菁英根據明治憲法而為倡 議,一般民眾懵懵懂懂地跟隨下,爭取本於近代型憲政應有的參政權及 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然而民眾無法凝聚出強大的社會力,以及日治末 期的發生戰爭,皆使得實踐上所能享有的基本人權有其極限。經日治五 十年的台灣民眾,就在 1945 年,帶者上述充滿有限性的近代憲政文化 素養,迎接另一批來自中國的國民黨統治階層。

戰後在台展開統治的國民黨,基於既有的訓政經驗,原即不習於立 憲體制,1949 年中央政府遷台之初,因處於戰時,更加訴諸與華人傳 統文化相近的「強人專制」統治模式。但是基於種種政治上考量,蔣中 正為首的國民黨政府,必須在形式上遵守原採自由民主立憲體制、但暫 時受到勘亂及戒嚴束縛的中華民國憲法。而國民黨在竭盡心機營造遵守 中華民國憲法上民主機制的外觀時,剛好暴露其事實上違反此時已應該

要遵守的民主原則,也使得在野知識菁英得據以要求其除去「刻意曲解」

的部分,例如國代遞補制或萬年國會,而 1990 年代的「先有體制外會 議、再於體制內修憲」,顯示該項除去刻意曲解的工作,亦是循著憲法 所定程序來進行。

雖然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分權架構下,國民黨政府在兩蔣時代基本 上是以總統為行政權的中心,以行政權為國家統治權的中心,不但透過 黨掌握立法機關,連制度上應與政治力保持距離的司法部門,都在政治 犯案件上難逃總統的直接指揮,或在一般司法案件上受其他權力部門的 干擾。在強人已逝、在野勢力崛起的李登輝主政時期,乃至民進黨執政 後的當代,司法院大法官已充分發揮憲法上作為爭議仲裁機關的功能,

其權威性漸為一般民眾所認知,且司法官亦能擺脫其他國家機關或政黨 的影響。在李登輝主政時期,立法部門已因全面定期改選而生氣昂然,

不再一味為行政部門護航,且從三個國會走向實質的單一國會。至當代,

則因行政、立法兩部門,分由不同政黨主控,經常形成權力對立,而司 法部門有時候亦不宜介入該項對峙,已造成國政推動上某程度的停滯。

同樣的,雖然中華民國憲法對基本人權有相當足夠的保障,但國 民黨統治前期,驚魂未定的釋憲者仍不太敢據以排拒政府對人民基本 權利的侵害,一般民眾則更不敢或不能主張之。至國民黨統治後期,

已有某些知識菁英鼓吹自由民主立憲思想,而在野政治勢力即援引並 推廣之,以合理化和強化其政治反對立場,繼而國民黨黨內未掌握黨 權的政治勢力,亦需以法制上的自由權抗衡執政當局;待民進黨執政 後,有關基本人權的規定更是成為在野的泛國民黨政黨其及支持者的

「保命符」。自國治後期起,法制上原本箝制著基本人權的戒嚴與戡 亂之宣告亦先後告終,故已可提供包括在野政治勢力在內的所有人,

所需要的基本自由權利。

台灣社會從 1895 年開始接觸近代型憲政架構,迄今不過一百一十 年,且真正能感受自由民主憲政生活方式,僅有 1980 年代後期至今的

約二十年。當社會因完全且充分的自由而「分裂」時,能否依民主程序 而歸整出當下每位國民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意志或制度呢?此將取決於 源自近代西方的自由民主立憲思想,如今是否已內化成台灣人民憲政觀 念的一部份。

憲政文化是需要創新的,故須以批判性的汰舊換新,來選擇未來的 道路。對過去的理解,是為了培養對於不同的憲政經驗與立場的包容 心;但理解不等於贊同,故仍應以今日的價值選擇,批判發生於過去之 如統治當局壓制人民各項自由、或不尊重人民選擇權等等的作為,期使 那些不公不義不再發生。面對社會中的多元利益與價值,仍應堅持「多 元並存、民主決定」的這項單一絕對的價值和國家憲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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