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外資併購概述與流程
第四節 併購條款
關於本論文簡要架構如下:
本文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外資併購概述與流程 第一節 併購工具-併購貸款 第二節 合併(Merger)
第三節 收購方式(Acquisition)
第四節 併購條款
第五節 外資收購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流程
第六節 小節
第三章:外資併購中國國有企業之法律制度發展現狀與問題 第一節 中國外資併購立法背景、演變歷程以及立法現狀 第二節 外資併購中國境內企業的法律缺陷分析
第一項 立法層面問題 第二項 實踐層面問題 1. 國民待遇與市場准入 2. 資訊透明化
3. 資產評估 4. 員工問題 5. 審批程序 6. 代理問題
第三節 反壟斷法介紹-以經營者集中為核心 第四章:經典案例分析
第一節 案例一-SEB 收購蘇泊爾案 第二節 案例二-匯源收購案
第五章:中國外資併購法規範之建構與思考 第一節 外資併購的立法趨勢
第二節 結論
4
第二章 外資併購概述與流程介紹
第一節 併購工具-併購貸款
併購融資指為完成企業間併購而融通資金的過程,而併購貸款,即商業銀行 向併購方企業或併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併購股權對價款項之貸款。
主要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製、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併、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 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其目 的在於倘融資數額較大時,獲得方式較多,對於併購後企業的資本結構、公司治 理等方面將產生重大影響,而併購融資方式依照資金來源可分為內部融資以及外 部融資1,且因應融資貸款,中國大陸銀監局於 2008 年 12 月 9 日頒布《商業銀 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分述如下:
第一項 內部融資
內部融資是指從企業內部籌措資金,此種方式往往造成併購方企業資金短 缺,所以內部融資一般非企業融資主要方式,而通常企業可動用的內部資金有稅 後利息、折舊或閒置資產變賣等幾種形式。
第二項 外部融資2
外部融資是指企業從外部開拓資金來源,向企業以外的金融主體籌措資金,
包括向銀行借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籌措資金、通過證券市場發行有價證券籌 措資金等,以下介紹外資併購常用方式-併購貸款時所涉及之部門規章。
第三項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1996 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併購貸款。蓋為 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明文規範商業銀行之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2005 年以 來,商業銀行經事前向銀監會報批確認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
國航發放了相應貸款,用於從事股權併購,即所謂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 事一批”亦即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 權融資業務的適法性,獲得批准後再實際發放貸款。2008 年 12 月 3 日,國務院 部署的“金融國九條”第五條中明確提出“通過併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 融資渠道”。
中國大陸銀監局於 2008 年 12 月 9 日頒布《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 引》,為規範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 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援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 整合和產業升級特予制訂頒布。其重點有二,第一: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
1 李冀東.芻議企業併購融資.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7) 徐晶.我國企業併購融資問題分析.商業研 究,2004(12)
2 謝沛善,企業併購融資中的障礙及突破.廣西財政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8(4)
5
辦併購貸款業務,以滿足企業併購融資之需求3;第二:改變 1996 年央行制定的
「貸款通則」,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限制性規定。
第二節 合併(Merger)
企業併購屬於「公司重組」(corporate structural changes)概念一環,
公司重組屬廣泛定義,態樣繁多,包含公司合併、分割、股份交換、營業讓與(台 灣公司法第 185 條)、公開收購(tender offer;台灣證券交易法第 43-1 第 2 項~第 43-5)..等等不一而足,茲討論公司合併之類型如下。
第一項 依照併購行業分類
依照併購雙方所處之行業劃分可區分為橫向併購、縱向併購以及混合併購4。
1、 橫向併購
橫向併購指市場上競爭對手間之併購,併購雙方或多方原屬於
同一產業,生產同類產品或銷售同類業務的公司之間上市公司併購。橫向併購結 果使相同產業在同一生產、銷售領域或部門間集中,組成橫向托拉斯,擴大生產 規模,節省經費支出,提升設備使用率。
2、 縱向併購
縱向併購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相互銜接,具有合作關係的專業化公司間之 併購。併購企業的雙方或多方間多具有材料生產、供應、加工及銷售關係,分處 於生產和流通過程的不同階段。收購公司為了提高管理效率,減少交易成本,實 現垂直一體化,而對其上下游企業進行併購。
3、混合併購
混合併購是指橫向併購與縱向併購相結合的公司併購,通常發生 在某一產業企圖進入利潤較高的另一產業時,其主要目的在於減少 長期經營一個行業所帶來的風險,乃實現企業多角化經營目標最快 的方式。
3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 效的內控機制;(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 100%;(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 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 1%;(五) 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 團隊。
4黃中文、劉向東、李建良著,外資在華併購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年 2 月, 第 81~83 頁;方立雄、徐步雲,兼併與收購-上市公司的反壟斷規則,2011 年 3 月第 1 版,知識產業出版 社,第 17-19 頁。
6
第二項 傳統公司上分類
依照併購方與被併購方之存續與否區分成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5。 1、吸收合併
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合併,其中一公司存續,其餘歸於消滅者,《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第 172 條第 2 項6參照。
2、新設合併
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合併,參與合併之公司全歸消滅,另成立一家公司,《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7參照。
第三項 其他合併態樣
1、簡易合併(short-form merger)
按台灣公司法第 316-2 第 1 項及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8規定:「控制公司持有 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 決議,不適用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制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亦即簡 易合併不須經過繁瑣之股東會程序,只需經過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雙方之董事會 決議即可。
另外經濟部函釋9認為:在我國,「因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與公司法第三百一 十六條之二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母子公司合併時,母公司為存續公司,而子公司 為消滅公司,母公司股東無異議請求權者,始有本條之適用。如子公司合併母公 司而子公司為存續公司者,自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一般合併)規定辦理。」, 換言之,於簡易合併時存續公司必為母公司。
近期案例為於 2014 年 2 月 17 日,手機晶片廠聯發科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與 同集團雷凌科技進行簡易合併,其依據即依照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規定為之,其 目的在於為簡化組織架構,整合集團資源,以同年 4 月 1 日為合併基準日,而雷 凌消滅公司10。
5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第 130 頁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6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 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7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8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各公司董事會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9 二 OO 九年一月四日經商字第 O 九八 O 二四三二五三 O 號函。
10 聯發科與雷凌簡易合併,中央社記者許湘欣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2/17/n4085367.htm
7
2、非對稱合併(whale-minnow merger)
非對稱合併係指公司(存續公司)很大,被併購公司(消滅公司)很小,亦即大 鯨魚與小蝦米合併之情形11。我國於參考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以及《德拉瓦 州公司法》12後,引進非對稱合併制度,以簡化公司合併程序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按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6 項規定:「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 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 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 債之虞者,不適用之。」蓋此種情形,相對地對存續公司及股東經濟上影響較小,
故不必經存續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程序上較為便 捷13。
3、三角合併(triangular merger)
因實務上被廣泛運用,三角合併為多數先進國家實務所承認或明文立法。而 此種併購態樣,我國現行法尚無明文規範,僅於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之立法理由 提及14。該合併型態涉及三家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標的公司;由母公司為併購 目的所出資設立之子公司與標的公司合併,但由母公司發行新股或提供現金或其
因實務上被廣泛運用,三角合併為多數先進國家實務所承認或明文立法。而 此種併購態樣,我國現行法尚無明文規範,僅於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之立法理由 提及14。該合併型態涉及三家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標的公司;由母公司為併購 目的所出資設立之子公司與標的公司合併,但由母公司發行新股或提供現金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