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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資併購概述與流程

第二節 合併(Merger)

辦併購貸款業務,以滿足企業併購融資之需求3;第二:改變 1996 年央行制定的

「貸款通則」,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限制性規定。

第二節 合併(Merger)

企業併購屬於「公司重組」(corporate structural changes)概念一環,

公司重組屬廣泛定義,態樣繁多,包含公司合併、分割、股份交換、營業讓與(台 灣公司法第 185 條)、公開收購(tender offer;台灣證券交易法第 43-1 第 2 項~第 43-5)..等等不一而足,茲討論公司合併之類型如下。

第一項 依照併購行業分類

依照併購雙方所處之行業劃分可區分為橫向併購、縱向併購以及混合併購4

1、 橫向併購

橫向併購指市場上競爭對手間之併購,併購雙方或多方原屬於

同一產業,生產同類產品或銷售同類業務的公司之間上市公司併購。橫向併購結 果使相同產業在同一生產、銷售領域或部門間集中,組成橫向托拉斯,擴大生產 規模,節省經費支出,提升設備使用率。

2、 縱向併購

縱向併購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相互銜接,具有合作關係的專業化公司間之 併購。併購企業的雙方或多方間多具有材料生產、供應、加工及銷售關係,分處 於生產和流通過程的不同階段。收購公司為了提高管理效率,減少交易成本,實 現垂直一體化,而對其上下游企業進行併購。

3、混合併購

混合併購是指橫向併購與縱向併購相結合的公司併購,通常發生 在某一產業企圖進入利潤較高的另一產業時,其主要目的在於減少 長期經營一個行業所帶來的風險,乃實現企業多角化經營目標最快 的方式。

3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 效的內控機制;(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 100%;(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 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 1%;(五) 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 團隊。

4黃中文、劉向東、李建良著,外資在華併購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年 2 月, 第 81~83 頁;方立雄、徐步雲,兼併與收購-上市公司的反壟斷規則,2011 年 3 月第 1 版,知識產業出版 社,第 17-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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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傳統公司上分類

依照併購方與被併購方之存續與否區分成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5。 1、吸收合併

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合併,其中一公司存續,其餘歸於消滅者,《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第 172 條第 2 項6參照。

2、新設合併

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合併,參與合併之公司全歸消滅,另成立一家公司,《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7參照。

第三項 其他合併態樣

1、簡易合併(short-form merger)

按台灣公司法第 316-2 第 1 項及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8規定:「控制公司持有 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 決議,不適用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制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亦即簡 易合併不須經過繁瑣之股東會程序,只需經過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雙方之董事會 決議即可。

另外經濟部函釋9認為:在我國,「因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與公司法第三百一 十六條之二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母子公司合併時,母公司為存續公司,而子公司 為消滅公司,母公司股東無異議請求權者,始有本條之適用。如子公司合併母公 司而子公司為存續公司者,自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一般合併)規定辦理。」, 換言之,於簡易合併時存續公司必為母公司。

近期案例為於 2014 年 2 月 17 日,手機晶片廠聯發科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與 同集團雷凌科技進行簡易合併,其依據即依照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規定為之,其 目的在於為簡化組織架構,整合集團資源,以同年 4 月 1 日為合併基準日,而雷 凌消滅公司10

5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第 130 頁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6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 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7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8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各公司董事會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9 二 OO 九年一月四日經商字第 O 九八 O 二四三二五三 O 號函。

10 聯發科與雷凌簡易合併,中央社記者許湘欣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2/17/n4085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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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對稱合併(whale-minnow merger)

非對稱合併係指公司(存續公司)很大,被併購公司(消滅公司)很小,亦即大 鯨魚與小蝦米合併之情形11。我國於參考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以及《德拉瓦 州公司法》12後,引進非對稱合併制度,以簡化公司合併程序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按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6 項規定:「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 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 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 債之虞者,不適用之。」蓋此種情形,相對地對存續公司及股東經濟上影響較小,

故不必經存續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程序上較為便 捷13

3、三角合併(triangular merger)

因實務上被廣泛運用,三角合併為多數先進國家實務所承認或明文立法。而 此種併購態樣,我國現行法尚無明文規範,僅於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之立法理由 提及14。該合併型態涉及三家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標的公司;由母公司為併購 目的所出資設立之子公司與標的公司合併,但由母公司發行新股或提供現金或其 他財產給予標的公司之原股東,以作為合併對價15。而三角合併,又以合併後之 子公司消滅與否分為正三角合併以及逆三角合併,分述如下。

(1)正三角合併(forward triangular merger)

正三角合併謂母公司以併購為目的先成立一控股之子公司,由子公司與標的公 司進行消滅合併,約定以子公司為存續公司,標的公司為消滅公司。而併購對價 多以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之股份和標的公司之股東所持有標的公司之股份進行 股權交換,併購後之標的公司原股東改持有母公司之股份,標的公司消滅,即完 成正三角併。

11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第 133 頁以下。

12王文宇,企業併購法總評,月旦法學雜誌,第 83 期,2002 年 4 月,第 73 頁。

13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第 133 頁以下。

14按有主張我國法律應明文承認三角合併類型,以利實務運用。但亦有主張現行股份轉換之機制 即足敷實務運用,不須明文三角合併類型,否則即有重複規範之嫌。

15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第 133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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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角合併圖示:

合 併 控股 關係

(2)逆三角合併(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

逆三角合併謂母公司以併購為目的先成立一控股之子公司,由子公司與標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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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稅捐上之考量,於我國現在實施兩稅合一之稅制後,三角合併之子公司取得 控制權後,當盈餘分派與母公司股東時,該項盈餘分派可以從綜合所得稅中扣 抵,藉此享有稅捐上之優惠17

4、現金逐出合併(cash out merger;squeeze-out merger)

於美國一些州法規定,持有多數股權之控制股東,得以「現金」作為合併之對 價,並以此種方式作為強制驅逐小股東之手段,以取得公司之完整控制權;換言 之,現金逐出合併謂公司以現金作為合併對價,並利用股份多數決之強制性作 法,令少數股東喪失其於合併之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東地位18

而此種類型之合併,於我國現行法下實踐方式常藉由三角合併或簡易合併方 式,並以現金為對價,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3 款19、19 條20參照,以達到逐出小 股東之目的。例如 2003 年 4 月 7 日致達資訊提案以現金對價每股 13.5 至 14.5 元,向慧智股東收購股票以合併慧智,致達為存續公司,慧智為消滅公司,慧智 成為消滅公司後將下櫃,慧智之小股東取得現金喪失股東身分,即屬現金逐出合 併於台灣之第一案21

第三節 收購方式(Acquisition)

外資併購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其收購方式主要有直接收購、間接收購以及 其他方式等。而直接收購和間接收購之區分方式主要以是否外資直接控股上 市公司或透過間接方式參股為區別標準,分述如下:

第一項 直接收購

外資直接收購上市公司,亦即外資直接參股、控股上市公司。而依其界 定方式又區分為股權併購及資產併購或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

第一款 以收購取得標的區分

年 1 月,第 30~31 頁。

17 劉瑞霖,企業跨國併購之法律規劃,陳長文編,財經法律與企業經營-兼論兩岸相關財經法律 問題,元照出版社,2002 年 5 月初版,第 160 頁。轉引注,高偉峻,企業併購與組織再造類型 之研究-兼論外商併購中國大陸企業之法制,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98 年 6 月,第 20 頁。

18 朱德芳,公司法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研究,兩岸公司法研討會,吉林大學法學院主辦,

2006 年 5 月 23 日。轉引注,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第 135 頁以下。

19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

19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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