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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策略理論及併購程序

管理大師 Peter Drucker 指出併購成功之要訣如下,依林進富(1999)併購公 司在必需對被併購公司在資金或核心技術有所貢獻,兩家公司要有共同的核心組 織,才能確保未來目標的一致性,主併公司也要尊重被併公司的文化與體制,增 加併購後的組織氣氛的和諧,減少被併員工內心的疑慮及恐慌,才能減少合併過 程的不良反應。

1.常見的併購策略

(1)垂直整合:藉由上下游的整合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進而提升獲利能力。

(2)水平整合:擴大佔有率減少競爭對手,提升在該產業的競爭力。

(3)技術因素:在高科技產業中技術對企業的發展佔有相當重要的關鍵。

(4)通路因素:通路對產品的行銷相當重要,掌握通路市佔率也就能提高。

(5)規模經濟:有些產品或是服務需要達成一定的生產數量才能達成經濟規 模,透過併購可以提升經濟規模。

(6)多角化:透過多角化分散分險、延續企業生命降低風險。

(7)綜效因素:合併之後可交互利用兩者的優勢或商品,提升經營成果獲利。

(8)產品或服務缺口:透過併購充實產線商品總類或補足服務項目不足的部分。

(9)交叉銷售:併購屬性類似但產品種類不同的公司,兩家公司可以相互銷售 商品。

(10)財務因素:主併公司可以給予併購公司財務上的支持。

(11)租稅規劃:當主併公司處在高稅率,又缺乏內部的投資機會,將會有大量 資金閒置,藉此併購優質標的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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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業及證券業現況

(一)

金融產業現況

金融產業與國家的經濟發展及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企業的成長需要金融產 業提供相關資金的融通,進而使經濟蓬勃發展,隨著台灣加入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貿易組織) 開放國外金融機構進入本國金融市場,使原本就 競爭激烈的台灣金融機構面臨大型外商銀行的競爭,唯有加快改革的腳步才能提 升台灣金融業的競爭力。

政府為了加快台灣金融業的改革和整合,於2000年11月24日完成「金融機構 合併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立法的目的為促使各類金融機構合併,亦即銀行 業與銀行業的合併、保險業與保險業、證券業與證券業合併,以達到規模經濟的 效益,規範金融機構同業間的合併,制定合併程序及條件,以保障金融機構整合 後的權益。「金融機構合併法」中所訂定的金融機構為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

保險業與信託業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其中,銀行業包括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 儲金匯業局。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 事業。保險業為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並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得以合併本國金融 機構,以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能力。

更於 2001 年 6 月 27 日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作為金融業跨業經營的基 礎準則。希望與世界金融先進的國家看齊,開放金融業跨業經營並定 2001 年為 金控元年,意在促進金融機構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 前,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各自有相關遵行的法律只能分開經營,實施後金控 公司可以同時提供銀行、保險及證券商品給客戶,並且可以進行跨業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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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以上兩項立法,期望金融控股公司藉由合併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綜效,

擴大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金控公司藉由結合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業三種產 業,達成業務多角化,發揮更強的競爭力,以提升經營績效並促進整體金融市場 的健全發展。

(二) 證券產業現況

台灣證券業歷經合併風潮及台灣加入 WTO、加上產業景氣循環、國際金融經 濟急劇變化,綜合證券商除必須與同業競爭也要面對國外同業的挑戰,在全球化 與國際化的今日,國際資本市場競爭非常激烈,而台灣近幾年來由於資本外流以 及市場上的過度競爭,證券商獲利及發展空間已經逐漸萎縮,各證券公司在台灣 的市場似乎已經無利可圖,證券業的成長空間也受到限制,因此展開拓展海外的 經營商機,台灣證券業的版圖已經擴張到香港、泰國等東南亞國家,但由於語言 與文化的隔閡產生種種限制,在兩岸氣氛逐漸緩和後,經營中國大陸市場存在更 大的商機。

相較於台灣銀行業的過度競爭,大陸在銀行證券業有相對利基,這幾年來政 府積極推動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及自由化,台灣在2002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第144個會員國,加入之後金融法規逐漸鬆綁,原本兩岸金融往來限制相當 多,但在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後逐漸破冰,此次會議簽屬《海峽兩岸金 融合作協議》為首次兩岸金融合作事項首次寫入官方協議,接著2009年11月16 日兩岸簽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正式宣告兩岸金融正式邁入實質交流合作,MOU協議內容除 規範兩岸金融機構可至彼此市場互設分支機構、參股及經營跨境相關業務外,也 同意母國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可交換雙方資訊,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隔年 2010年6月29日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並將金融服務業放進早期收穫清單,台灣銀行藉此取得 比外資銀行更優渥的市場進入條件,得以經營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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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央銀行宣佈由「台灣銀行上海分行」擔任新台幣清算行,中國人民銀 行宣佈授權「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擔任台灣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今年 2013 年 1 月 25 日隨著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台北分行簽訂《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 協議》,人民幣清算正式上路,完成建立清算機制的『最後一里』更是兩岸貨幣 管理機構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兩岸貨幣清算的業務正式展開後,台灣外匯指定銀行亦可以辦理人民幣業 務,包括存款、放款、匯款、貿易結算以及理財,甚至能承作人民幣衍生性商品 業務,其數量和規模遠大於境外金融中心,因此以人民幣結算的貿易業務量將會 大增。

開放初期人民幣業務首波以存款、匯款為主。有關人民幣理財商品,台灣投 信投顧業者也已陸續規劃推出人民幣計價點心債及人民幣基金、人民幣保單,而 券商及期貨商相關的商品也都在規劃中。金管會表示,採循序漸進的開放原則,

先開放成熟度高、風險較低連結至大陸地區利率、匯率、股權類標的資產。

在證券方面,金管會於 2012 年 9 月先行同意證券商得以辦理離境業務,包 括從事海外證券承銷、配以及代客買賣等業務,從事海外證券承銷、配以及代客 買賣等業務,並再同意證券商得於境內、外開立人民幣帳戶,使證券商保有將人 民幣兌換為美元或其他貨幣之決策空間,於最有利的時候進行換匯,降低匯差與 作業成本提升投資收益,積極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並推動「以台灣 為主之國人理財平台」金管會於 2012 年 9 月 28 日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中 國地區上市有價證券限為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之限制以增加投信基金及全委資 產之操作彈性,並於 2012 年 10 月 12 日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 基金、促進基金商品多樣性對於提升投信事業競爭力將有明顯助益。

2013 年 6 月 21 日,台灣海基會及陸方海協會在上海完成簽署《海峽兩 岸服務貿易協議》,陸方在保險業、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分別對我方作出開放承 諾;此次在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內容,有助於兩岸金融業實質經營。為金融業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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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業務及大陸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開放對金融業及證券期貨業都相當有 利,但是台灣證券業的規模不大,唯有透過合併成為業界的龍頭領袖且提高資本 額及資金規模,才能在兩岸金融業具有能見度,這也是為何近年證券業併購案一 件又一件的起因。

(三) 證券業經營現況及面臨的問題

1. 大者恆大的市場

證券業將會加速併購,因證所稅之後台股量縮,小型券商經營困難,

中大型券商將會加快併購速度,整合設備資源,減少租金成本、降低 人事費用支出。

2. 多元商品行銷

證券及期貨第一線的業務員人員將從單純的接單業務員提升為理財專 員,除台股、期貨商品,也必須要了解投信基金業務、投顧基金商品 或承銷的新上市股。如果是金控旗下的證券商,商品就更多元。

3. 客戶要求退佣及手續費殺價競爭

券商家數眾多競爭激烈,客戶要求退佣高,市場飽和券商互挖客戶,

競爭相當激烈。

4. 客戶的轉換成本低

證券帳戶開戶容易,客戶多使用電子下單,轉換成本低。

5. 證所稅壓抑股市表現

自從財政部提案復徵證所稅開始台股就受到嚴重的衝擊,直到課徵政 策確定,股市大受影響,市場觀望氣氛濃厚,成交量不如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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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控公司版圖

自 2001 年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華南金控)成立之後至今,國內已有 14 家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經營,各家金控公司透過倂購其他金融機構以拓展其跨業經營 規模,發展使消費者一次購足的一站式行銷。其中 8 家以銀行業為主體(華南、

開發、中信、建華、台新、玉山、兆豐、第一金控);3 家保險業為主體(國泰、

富邦、新光金控);3 家以証券業為主體(元大、國票、日盛金控),但經過近年 的併購之後除原先的金控主體,亦在其他非主體領域有相當成就,詳細資料(如 表 2)。

表 2:金控公司版圖

金控 資本額(億) 銀行 壽險 產險 證券 期貨 金控主體 1 開發金 1,517 ★ ★ ★ 銀行、證券

2 中信金 1,375 ★ ☆ 銀行 3 兆豐金 1,144 ★ ☆ ☆ 銀行

2 中信金 1,375 ★ ☆ 銀行 3 兆豐金 1,144 ★ ☆ ☆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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