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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部之定義,於 105 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内明列 勞動派遣及勞務承境人力實際運用情況。

在文檔中 單位決算 勞動却 务屐 i _ I® (頁 141-147)

非本署及所屬應辦事項。

(

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4

款明文規定,

雇主應針對防止為採取充足通風、採 光 、照 明 、保溫或 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 施 。同法第

2 6

條亦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 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先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事業工 作環境、危害因素既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 措 施 。

查承攬立法院院區清潔廠商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 卻只提供員工短袖制服,即便寒流低溫特報,員工在戶 外低氣溫環境工作只能自行添加薄長袖衣物於短袖衣 服 内 ,與其他在院區内行走身著保暖外套其他人員相較

遵照辦理。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容

保暖性不足。顯 然 ,立法院與基金會要求員工於低氣溫 戶外工作,基金會未提供任何禦寒保護措施,立法院也

未善盡告知督促之責任。

f

次查政府採購網統計資訊,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亦 承攬多家公家機關清潔勞務採購案,包含監察院、科技 部 、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等 等中央政府機關單位。

為避免基層勞工因工作遭逢職業傷病,政府機關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善盡事業單位督促承攬商符合相關 法令之責任,爰要求各政府機關應優先督促清潔勞務承 攬商針對戶外工作之員工提供防風保暖之制服。

(十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

1 0 1

年被前行政院長江宜 樺降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後,功 能不 彰,未能確實 保護消費者,在歷次食安風暴中,也未能發揮領頭羊角 色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團體訴訟,顯見當初行政院組 改決策之不當。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爭 議更是日新月異,消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 已不符時代所需, 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消費者保護法能 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遠不如媒體的爆料專線。爰要 求

1

行政院應強化消費者保護處職能,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 溝通協調,定期就特定產品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非本署及所屬應辦事項。

(

十二) 行政院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 助 費 ,有的 部會之捐、補助費幾乎占其整體預算九成。其中有為數 不少的捐、補 助 費 ,係對團體及私人補助,惟如此龐大 金 額 之 預 算 ,許多部會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 區 ,致民眾及團體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申請捐、補助 費規定 ,而經常錯失申請時機,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

補 助 費 ,致使本身權益受損。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 用政府資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 應要求各部會應將「申請捐、補助費用之相關辦法」列 入 網 頁 「政府資訊公開」專 區 内 ,以利民眾查閱。

遵照辦理。

(

十三

)

行 政 院 於

9 3

年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項,以達政府資 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特 發 行 「行政院公 報 」,並 建 置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惟查該網站部分法 規命 令 、行政規則等修正發布之資訊,並未檢附條文總 說明及對照表,人民難以得知政府機關修正之理由與必 要 性 。爰要求行政院公報未來刊載法規,應一併檢附條 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以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 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遵照辦理。

(十四) 為避免濫用政府預算播送形象廣告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並影響選舉公平,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内,政府 政令宣導廣告應限於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疏導、災 害防救、傳染病防治、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 政策實施等之宣導廣告,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 告 。

遵照辦理。

(

十五) 鑑於原住民族及離島等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受限於交 非本署及所屬應辦事項。

所 提 決 議 、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舞

f

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容

通 不便 ,醫療資源及健康照護服務相較台灣本島,普遍 有不充足與不完善之情形。為使該等地區民眾獲得平等 之完善醫療與照顧,

1 0 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照 護 、保健相關服務所需 及資源建置之相關預算」,請行政院責成主計總處及相 關機關竅實配賦額度。

(

十六

)

有鑑於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已於

1 0 3

8

1

日正式開 幕 ,肩負國家社會大眾之深刻期望,基於兒童是國家未 來的重要楝樑,其健康代表著國家未來的競爭力,惟面 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台灣,兒童健康問題卻仍未受 到政府高度重視。基 此 ,為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提供 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研究及教學之任務,特建請教育 部與衛生福利部自

1 0 4

年 度 起 ,應於業務計晝中,匡 列預算納入兒童醫學相關研究主題(例 如 :一般兒科教 學研究、兒童急診教學研究、兒童不當對待(虐待)教 學研究、兒童健康福祉指標教學研究、兒童社區醫學教 學 研究 、青少年醫學教學研究

… …

等等相關研究),並 提撥一定比例預算、專款專用做為兒童醫院之臨床教學 研究用途,以培養我國兒童醫療與保健人才、照顧轉診 難症兒童,及增進我國兒童健康及福祉,並提高我國兒 童醫療照顧水準,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捍衛國家兒童 健康之使命。

非本署及所屬應辦事項。

(

十七) 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務部分各 單位預算之審查,歲 入 、歲出之各款、項 、目涉及附屬 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如營業盈餘或作業賸餘繳 庫等項目),審查報告本應予「暫 照 列 ,俟附屬單位預 算審議確定,再行調整。」惟倘委員會在審查時,已就 該部分預算作成實質上之增刪調整或相關決議, 審查總 報告仍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並予照列

。-非本署及所屬應辦事項。

(十八)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1 0 0

年度經營績效獎金適用

9 6

年修 正 之「經濟部所屬 事業經營绩效獎金實施要點」辦 理 。

非本署及所屬應辦事項。

二 、分組審查決議部分:

歲出

15

款勞動部主管

(

一) 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

104

年度共編列「因應貿易自由 化 」

5

3

9 82

4

000

元 。根據行政院核定的

982.1

億 元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這筆被馬 政府口 口聲聲說要拿來當作「

ECFA

」、「服貿協議」的救 命 仙 丹 、安 心 錢 ,勞動部須負責編足

365

億 元 ,惟 查 ,

勞動部自

100

103

年度也才編列

3 3

億 元 ,顯然與行 政院核定的有著極大的落差。

經檢視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

104

年度各項「因應 貿易自由化」預算執行計晝,發現有諸多編列浮濫之情 形 ,連一般的行政工作費用也灌入「因應貿易自由化」

相關經費,包括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的「辦理職訓業務

一 、依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 整支援方案,有關本部匡列

1 0

年 為 期

3 6 5

億 元 ,係含振興輔導、

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階段措施經 費 ,由於目前經濟部尚無認定受 衝擊或受損產業,本部以預防性 方式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除實 地訪視事業單位,並積極導入資 源 , 提供訓練課程、職務再設計、

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諮詢等協助

措 施 ,主要經費用於振興輔導階

段 措 施 。

辦 理 情 形

|

項 次 内 容

之事務行政工作」編

444. 5

萬 元 、勞動部的「協助建構 企業内爭議處理制度措施」編

186.4

萬 元 ,尤其勞動力 發展署既有職掌即為促進國民就業,現在 連 「失業勞工 轉業再就業協助」、「勞動力發展國際論壇」等計晝通通 掛 上 「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名大灌水,說白一點,就是 把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既有的產業與勞工協助措施 經費灌進 來 ,以 免 「宣傳起來不好看」,完全喪 失「損 害救濟」之 初 衷 。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目前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 及受損產業,為免假「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名浮編預算、

重 蹈

ECFA

基金濫用之覆轍,要求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

署 自

1 0 5

年度起將既有職掌與一般行政費用回歸原預

算 科 目 ,專款專用。

二 、為推動上開措施,爰編列辦理因 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 務之政策規劃 、 資料搜 尋 、 諮詢 會 議 、國際論壇等,另本項業務 之 推 動尚 須統 整 各分署補助辦 訓 業 務 、 評估補助事業單位辦訓 情 形 、 協調聯繫各公立就業服務 機 構 , 並進行是項業務之追蹤管 考 、績 效 評 估 、業 務 宣 導 等 ,爰 本項經費係針對因應貿易自由 化業務所編列, 與既有職掌所編 列辦理業務實有不同。

15

款第

3

項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

一)

104

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

2

9

5 9 8

1

0 0 0

元 。首 先 ,監察院糾正案文

(102

財 正

0052

) 糾正勞動部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 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 、 領有報酬」之 事 實 ,認定無勞

I

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 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 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但勞動 部就該糾正案文之回函(院臺勞字第

1020075658

號 )

中 ,竟僅針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一 事 回 覆 , 在在顯示勞動部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完全 卸 責 。

其次, 有關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疑義,勞動部(原 勞工委員會)曾於

9 7

2

1 9

曰遨集教育部、衛生福 利部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技術生及性質相類似之 人 ,可循以下原則視具體個案勞務提供過程做事實認 定 :(

1)

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

(2

)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

3 )

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

1 (4 )

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 權 ;據 此 ,醫學實習生應可受認定為「與技術生性質相

1

類似

之 人 」;

但觀諸該次會議紀錄

本應強力捍衛勞工 權益之勞動部,卻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強力反對下,

做 出 : 原則上除建教合作 、 產學合作關係屬技術生訓練 關係外, 餘如依學程要求或相關規定從事見習或實習之 學 生 、 寒暑假從事實習或見習之學生 、 參與教育實習課 程之實習學生 、 實習醫學生 、 實習護士,尚非屬勞動基 準法所稱技術生;勞動部此舉,無異顯示其罔顧勞工權 益已達極致,且失職程度更應受嚴厲譴責。

此 外 ,一向阻擋醫學實習生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

「技術生」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近期對相關議題一律 回 應 :此為勞動部之權責,非 為本 部 (教育部)所能掌 控 ,而其於

103

1 0

2 1

曰遨集相關部會及團體所召 開 之 「醫學生於醫院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協調會會議 結論之後續辦理事項,略 以 :

… …

建請勞動部再予以

1

一 、 有關實習醫學生權益保障事宜,

考量實習係教育制度之一環,依 其實習身分及活動本質,應屬教 育部 主管 ,本部已協調教育部儘;

速研訂專案作法,以處理實習生

|

勞動權益保障議題。

二 、查教育部研擬訂定「大學校院辦 理醫學生實習實施原則

j

業自

104

5.

1 4

日起實施,内容包括臨 床實習之目的、臨床實習委員之 任務及 組成 、 學校與實習機構之 合作書面合約及範例 、 醫 學 生 臨 : 床實習課程規劃原則 、 實習醫學丨 生實習守則及申訴處理機制等

, |

經 本部審視,對醫學生實習權益

已有基本保障,俟前開原則實施 一 段 時 間 ,視其運作成效,再由 教育部及本部共同檢討。

三 、 本部已於

104

10

2 2

日向立法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娄員會報告, 並

依立 法院

104

1 1

2 3

日台立

院 議 字 第

1040706642

號函繼續

柬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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