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之限制。另
1 04年
7月
8曰簡化申請文件並公告後續受理 名 額 。
三 、本部已於
104年
4月
1 7曰以勞動 發管字第
1040502597號函送相關 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 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社會 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案。
(
十二) 我國引進外勞人數逐年累增,有助緩和國内產業及照護 人力需求,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超逾
4萬餘人,爰要 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 等機制, 並將相關施政計晝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委員會。
一 、本部業就外籍勞工權益維護、查 察及裁罰等面向,加強外籍勞工 管 理 。
二 、未來檢討及改善措施:研修訪視 查察計晝、提高非法雇主檢舉獎 勵 金 、提高非法雇主及仲介罰 則 、實施雇主聘前講習制度。
三 、本部已於
104年
4月
2 8日以勞動
140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容
發管字第
1040504879號函送「加 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
管理等機制及相關施政計晝」予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 會暨各委員在案。
(
十三) 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 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
2021(Global Talent ! 2021 ) j報 告 預 測 ,台灣為在
8年 後 (
2021年 )人 才 供
|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
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
103年
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
2萬
7,
7 41人 ,依其 從事之行業別分,前
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 與零售業各為
7,
6 36人 、
5, 5 50人 及
5,
3 5 0人 ,合 計
1萬
8,
5 3 6人 ,約占總人數之
66. 82%,從 事 專 業 、科學 及技術服務業者
2,
533人未達總人數之
1成 。
為避免人才外流、專業人才空洞化情形造成國内產 業發展危機,爰建請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 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 力 。
一 、為積極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 作 ,本部於
104年
1月 及
5月放 寬創新新創事業聘僱外國專業人 員之資本額、營業 額 限制 ,亦放 寬創新新創事業聘僱之外國專業 人員學經歷資格
(大學畢業不需
2年工作經驗,另屬自力學習或有 特殊表現者,亦 無 需
5年相關經 驗)、新創僑外資事業外籍主管之 人數及職務内容不以原訂經理人 為 限
°二 、為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
103年
7月
3日公告實施僑外生評點制,
放寬大學畢業後須具
2年工作經 驗及月薪須達新臺幣
4萬
7,971元以上之限制。另
1 0 4年
7月
8曰簡化申請文件並公告後續受理 名 額 。
三 、本部已於
104年
4月
1 7日以勞動 發管字第
1040502597號函送相關 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 及衛生環 境委員會 暨各 委員在 案 。
(
十四) 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 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惟結訓後就業率不及各分署自 辦訓 練,允應配合產業需求及參訓人力妥為規劃職訓課 程 ,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 結訓後就業媒合, 以提升辦訓成效, 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一 、為提升委外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失業者職業訓練之效能,本 署 所
1屬各分署透過訓前的產業需求評 估規劃課程、參訓者適訓評估之 錄 訓 機 制 ,訓中的辅導課程與活 動 的 提 供 、執行訓練的品質控 管 ,以及訓後的就業辅導與績效 評估等機 制,以提升辦訓成效。
查
99至
102年度委外訓練及補助 地方政府辦訓之結訓學員就業成
|效已逐年提升。
二 、本部業於
104年
3月
1 7曰以勞動 發訓字第
1040502245號函送相關 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 及衛生環 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 案 。
(十五)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
2億
9,
5 98萬
1 ,0 00元 ,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 .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1 0 4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 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需進用為數眾多
一 、為解決非典型人力偏高問題,近
年 來 ,本署持續配合行政院組織
改造各機關「去任務化」、「地方
化 」、「行政法人化」及 「業務項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容 辦 理 情
的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組 改 前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運用正式人力為
944人 ,而 非典型人力為
2,
8 8 1人 ,是正式人力
9 4 4人 的
3. 05倍 。組改後,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104年度預算案(公 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非典型人力計
3,
4 6 1人 , 是正式人力
1,
100人之
3 .15倍 (表一),可見組改後 仍未有效改善非典型人力偏高之現象。
2 .
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 但聘任非典型人 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 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 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容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 運 作 ,宜儘速改進。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 凍 結
3 0 0萬 元 ,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 案 ,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表:
單位:人
目委外」等四化原則逐步減少運 用派遣人力。人力不足部分,亦 持續積極與人事總處溝通協調,
請增正式員額或約聘人員人數。
並將進一步先落實業務檢討及中 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再爭取派遣 人力轉為自僱人力等相關事宜。
本部已於
104年
5月
7日向立法 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 告在案, 並依立法院
104年
6月
3日台立院議字第
1040703543號函 准予動支。
年月 類別 正式
人力 臨時 人員
承攬 人力
派遣 人力 小計
非典 型人 力占正式 人力倍數
公務 914 0 14 1 15
102年底 就業安
定基金 30 501 1,356 965 2,822
3. 05 ECFA 就
業基金 0 0 37 7 44
合計 944 501 1,407 973 2,881 公務 1,070 9 99 8 116 104年度
預算案
就業安
定基金 30 656 1,750 939 3,345 3.15 合計 1,100 685 1,849 947 3,461
(
十六)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之 「基 本行政工作維持」編 列
2,
473萬
7,
000元 。跨國勞動力 管理是勞動力發展署核心業務之一,惟近年來業務執行 上卻有行政怠惰及各項疏失,說明如下:
1 .
未依法制定外勞警戒指標。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2條 ,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外勞引進警戒指 標 ,遨請政府、勞 工 、學者共同討論決定是否要限縮 或開放。惟自就業服務法通過至今,勞動部甚至編列 研究預算委託學者研究具體指標, 卻未依法擬訂外勞 警戒指標,卻僅邀請官方認可的勞、資 、政三方代表 密室諮詢協商商討。為求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決策 過程應公開透明,勞動力發展署應公布外勞警戒指 標 ,並建置民眾參與跨國勞動力諮詢會議小組的機 制 。
’一 、有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
一)制定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本 部 於
104年
1 1月
2 0日完成委 託研究報告,預 定 於
1 05年
1月遨集相關單位,討論研商訂 定警戒指標相關項目細節。
(
二)研擬放寬
8 5歲以上巴氏量表
未 達
9 5分之輕度失能老人得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本部業於
104年
6月
2 2日以勞動發管字
第
1040507374號函送相關書
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
142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容
2 .
研擬放寬
85歲以上巴氏量表未達
95分之輕度失能老 人得申請外籍看護工,卻未評估危及中高齡、二度就 業女性之就業機會。目前外籍看護工已達
2 1萬
5,000餘 人 ,其 中 男 性 不 到
1% ,絕大多數的外籍看護工所 從事的工作主要是照顧工作,然而, 兼作清潔、家事、
托育以及其他家務工作時有所聞,導致外籍看護工勞 動條件堪慮。而此次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工之
8 5歲以 上輕度失能者,並 非 需 要
2 4小時全時、一對一照顧 者 ,以現況來說,多數可透過短時數的居家服務、家 事清潔 或煮 餐等,即可支持老人維持一定的生活品 質 。而此部分的勞動,目前絕大多數是中高齡或二度 就業的女性所從事,一旦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
恐將嚴重影響此族群女性之就業機會。其 次 ,中高齡
|女性再就業,實屬不 易,一旦就業機會遭侵蝕,恐使 其墮入經濟困境。勞動部遨集學者專家、婦 女 團 體、
勞工團體以及實務工作者,針對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 條件對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就業之影響進行性別影 響 評 估 ,包括開放
8 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申請外籍看 護工之政策,且能確保無負面影響後才能辦理。
3 .
由資方團體經營機場服務站的妥適性應予檢討。查勞 動力發展署於機場設置服務站, 從事外國人入境注意 事 項 ,並宣導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權益事項。惟近年 勞動力發展署以政府採購勞務外包方式委託資方團 體 經 營 ,除此之外,外籍勞工入境後多由仲介協助完 成出關程序。不免令人質疑,在入境程序過程中,資
|方與仲介如何進行有效勞工權益宣導。勞動力發展署 應檢討服務站委託資方團體管理適切性。
綜上所述,爰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上述可 行性方案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 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會在案。
(
三
)機場服務站:本 部 於
104年辦 理 「
105至
106年度入出國機 場外勞關懷服務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 採 購 案 時 ,已確 實遨請相關非政府組織參與 投 標 ,並舉辦標案說明會,雖 有非政府組織參與投標,惟依 採購程序辦理後,仍由中華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承 作 本 計 畫 。因本計晝係維護外勞權益 之重要計晝,且
105年廠商已 履 約 中 ,本部已於採購契約規
|範 保 密 及 中 立 等 條 款 及 罰 則 ,如現階段立即中止與承攬 廠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之契約關係,將影響雇主及外 勞權益甚鉅,且有違約赔償問
1題 ,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 續由其辦理之必要。
二 、本部已於
104年
1 0月
2 2日向立 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在案,並依立法院
104年
11月
i 2 3日台立院議字第
1040706643號函 繼續涞結十分之一, 其餘准予動支。
(十七)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
編 列
2億
2,
583萬
3,
000元 。
1 .
以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經費補助就業安定基
1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需獎補 助 費
600萬 元 ,但歷年來執行率未達
8成 ,
9 6年 度 、
9 7年 度 、
9 8至
1 0 2年 度 之 執 行 率 各 為
22.06% 、
34. 27%、
25.12%、
73. 39%、
77.45%及
50. 61% (表一)。
另許多案件並未按時程執行,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 彩券回饋各計晝,即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再 者 ,據 審計部查核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 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晝之結果 可 悉 ,
100至
102年度各地方政府運用公益彩券回饋 金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計 晝 分 別 為
2,
1 9 6萬
4,000元 、
1,341萬
7,000元及
1,361萬
5,000元 , 惟於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職 業 訓
|練服 務 、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視 覺 障
1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等 部 分 之 運 用 情 形 均 有 未 盡 周 妥 情
1事 ,已影響其實際運用成效,可見其計晝之可行性與
一 、本部已於
103年
1 0月
2 7日修正
補助要點擴大公彩回饋金適用對
象 ,另各補助計畫於
1 0 4年增列
管控補助款規定,並發函督導各
地方政府改進;又為檢討及改進
延攬外國人才政策,已於
104年
7月
8日簡化僑外生工作評點制申
請文件並公告後續受理名額。另
i分 別 於
104年
1月 及
5月 公 告 放
|寬聘僱創新新創事業聘僱外籍專
業人士之資格。又因應國内人才缺
口,配合產業所需, 鎖 定 「外國專門
技術人才」、 「 僑外生」及 「資深外籍
1技術人員」三類外籍人才,參考新加
!坡 、日本、南韓近年規定,改採評點
I制 , 並免除雇主聘僱外國專門技術人
才及僑外生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限
制 ,已於
104年
12月
3 0日踐行法規
在文檔中
單位決算 勞動却 务屐 i _ I®
(頁 149-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