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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建立水庫防洪操作原則

第四章 水庫防洪減淤操作最佳規劃模式之發展

4.2 水庫防洪減淤操作最佳規劃模式發展

4.2.1 依據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建立水庫防洪操作原則

本研究依據曾文水庫運用要點之規定,修正以往防洪各階段判 定之方式,並且之補充特定情況下其運用要點無規定之放水原則,以 達到更完善更具安全性之防洪操作方式。在此分兩部分做說明,第一 部分為依據應用要點判定防洪操作階段之實作,第二部份為補充高臨 前水位下之放水原則。

A. 依據應用要點判定防洪操作階段之實作

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曾文水庫之防洪操作可分為三個階段,

如圖 4-4 所示,分別為洪水來臨前(第 I 階段)、洪峰發生前(第 II 階段)與洪峰發生後(第 III 階段)。

洪水來臨前(第 I 階段):為調節性放水階段,在洪水尚未來臨 且入流量較小的時期,以大於入流量之放水量放水,藉此降低水庫蓄 水位,以騰出水庫蓄洪空間。

洪峰發生前(第 II 階段):為主要防洪操作的階段,為確保水庫 的存在與否,對下游淹水災害不致於增加,因此水庫放水量不應大於 最高入流量,放水量增加率不應大於入流增加率等限制,為此階段最 主要的放水規則與限制。

洪峰發生後(第 III 階段):為洪峰過後階段,是以入流尖峰過 後,流量為尖峰流量之八成作為分界。流量逐漸消去,為考量後續枯 水期之水資源應用,應持續蓄水,但考量後續可能還有颱風,水位不 應過高致使應變不及,故在此以操作規線之防洪層底部高度作為目標 蓄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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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I

peak

T

I

T

II

T

III

圖 4-5 防洪運轉階段示意圖

在鄭又瑜(2010)之研究中,其僅以入流量 1850cms 做為第一與第 二階段之分界,在相同的入流條件下,當下水庫水位越高時,危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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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水庫水位即進水流量達到表4-3之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

得開始防洪運轉。

綜合上述兩點,以氣象局頒布的豪雨特報分成超大豪雨與非超 大豪雨兩種等級。在不同等級中,不同的水庫水位有其相對應的入流 量值,如表 4-2 與表 4-3 所示。當水位越高,只需較少量的入流量就 必須進入防洪操作的階段,當水位較低時,卻要大量入流量才必須進 入防洪操作的階段;又或當水庫水位大於某一界線值,無須另外考量 當下入流量即進入防洪操作兩種判別方式。此說明防洪操作最重要為 壩體本身安全性,在水位較高的情況,即使當下入流量較小,但是還 是必須要因應後續可能來臨的洪峰量,以進入防洪操作第 II 階段預 防潰壩情況發生。

綜合上述,說明單以入流量來判斷進入防洪操作階段是不完善 的,尚需加入當下的水庫水位,以兩者同時考量進行防洪階段判別,

較能更全方面顧及壩體安全及下游河道周邊的人民生命財產。故本研 究參考曾文水庫運用要點 15.2 及 15.3 之規定,修正單以入流量為依 據的分界條件,以同時考量當下入流量及水庫水位兩者來綜合評判得 否進入洪峰發生前(第 II 階段)之標準。由圖 4-6 說明,第一時刻之階 段判定,根據水庫的起始水位及第一時刻之入流量並根據氣象局頒布 的降雨等級,來依循不同降雨等級的得開始。

防洪運轉規定之表格,可決定此時刻所屬放水階段,再經各階 段放水規則決定放水量後,由水庫模擬後得到時刻末的水庫水位,來 當作下一時刻之階段判別其水庫水位的依據,直到判別結果階段為第 二階段便停止此判別防洪操作階段之流程。

38 時刻起始水庫水位

依各階段放水規則決定放水量

經水庫模擬決定時刻末水庫水位

時刻起始水庫入流量

結束階段判定 是

t=t+1

依運用要點判斷時刻之放水階段

圖 4-6 得開啟溢洪道之判定流程圖

表 4-2 超大豪雨情況下得開始溢洪道洩洪之水庫進水流量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23 222 221 220

進水流量(秒立方公尺) 200 400 600 800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19 218 217 216

進水流量(秒立方公尺) 1,700 2,500 3,200 4,000

表 4-3 豪雨情況下得開始溢洪道洩洪之水庫進水流量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26 225 224 223 222

進水流量(秒立方公尺) 200 600 1,300 1,700 2,100

B. 補充高臨前水位之放水原則

當依據應用要點,實作同時考量入流量與水庫水位之防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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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判定方式時,在起始水位極高時,水庫入流量已因滿足表 4-1 或 4-2,進入洪峰發生前(第二階段)階段,而無法藉由洪水來臨前(第一 階段)階段,以大於入流量之放水量,盡量降低水庫水位。對於防洪 運轉時的操作,應用要點有此規範:

防洪運轉時,水庫之放水流量應依下列規定:

在洪峰通過前,洩洪流量超過一千八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洩 洪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洩洪流量應小於 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或水庫水位及進水 流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得依本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允許 之最大流量放水。

在應用要點中,在入流量大於 1850(cms)時,防洪操作之放水量 與其增加率,有其操作上之限制,但應用要點並未規範入流量小於 1850(cms)時之操作限制。故實際進行防洪操作時,當入流量超過 1850(cms)時,放水量與放水增加率應受到最大入流量與入流增加率 之限制;但當入流量尚未超過 1850cms 前,不受前述限制,以大於入 流量之放水量放水,可盡量降低水庫水位,其最大放水量仍應不得超 過 1850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