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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保險經營脫媒化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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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智能合約將自動販賣機概念與網際網路結合,加諸區塊鏈、物聯網等技術拓 展網路締約之發展,智能保險合約並非新型態實體法關係,僅綜合保單電子化、

自動偵測事故、理賠等保險服務方式之革新,縮短締約流程、提升交易效率。

第一節 保險經營脫媒化疑慮

區塊鏈技術提升網路資訊之信任度,將 P2P 概念落實於保險,發展共保組 織,提供多種風險分散方式、填補傳統商業保險之剩餘市場;智能合約技術改善 締約效率、溝通模式與履約方式,保險金之請領不再需要透過業務員,智能合約 化之保險模式大幅改變保險生態,有認為發展智能合約等技術之目的在於去除中 介機構之交易模式,存在討論空間。

第一項 媒介身分之移轉

「脫媒」即「去媒介化」,媒介機構存在之目的為資訊整合、促進交易效率,

物聯網、互聯網及區塊鏈技術之發達,使傳統金融中介機構之資訊整合功能重要 性遞減,個體間無須仰賴中介機構亦可獲取真實資訊,發展出自主經營模式、節 省手續費用等成本,生傳統保險公司被取代之疑慮:

第一款 媒介機構仍存在

多數運用區塊鏈技術之平台擔綱保險經紀人角色,影響保險經紀人之生存空 間,然平台仍具中心特質,以去中心化模式營運中心化角色,除本質矛盾外,僅 運作方式之變更而已。

一、 智能合約平台多擔綱經紀人角色

區塊鏈等技術改良多運用於資訊媒介,平台提供 P2P 保險媒介場域,擔綱 保險經紀人,例如:Bought by Many、Friendrance、Insbee 均是,除可能因保險 為高度監理產業,進入門檻較高,媒介之專業門檻較低外,無須負擔後續履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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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亦為原因之一,故技術之提升多用於辦理經紀業務,將造成以媒介營利之保險 經紀人面臨重大衝擊。

二、 保險經紀人仍有其優勢

P2P 保險由參與者自主核保、理賠,參與者需花費時間評估危險及理賠,僅 提供媒介平台,故收取費用較低,衍生經紀人業務競爭疑慮,以保險經紀為業者 可考量結合相關技術建立類似平台,降低營運成本、增加競爭力。本文以為,以 保險經紀人為中心之資訊整合角色仍存在實益,對於無時間自行評估、規劃風險 者而言存在資訊過濾之功用,為其優勢。

三、 保險公司自行建立平台

平台建置雖需成本,惟若擁有自身銷售平台則可節省通路成本,亦可提升公 司內部溝通效率。平台建置屬區塊鏈技術及智能合約技術之直接成果,保險公司 如據以建置平台,本於其專業,若將節省之費用回饋於保費,將對經紀產業造成 更大衝擊。

綜上,不論 P2P 保險或以保險經紀人、保險人為中心之保險營運,於風險 移轉運作上,仍存在中心角色,脫媒化之假想無法落實,至多僅為媒介之整合。

第二款 保險組織極端化

區塊鏈技術改變信任模式,增加點對點經濟之可能、增加保險經營型態,如:

互助組織、相互保險公司等,此等組織經營不同市場,處於平衡狀態,保險公司 仍存有競爭優勢。

P2P 保險多半要求參與者花費時間參與核保、理賠之判斷,雖為共享模式之 經營,卻與風險移轉本質不符,傳統保險模式下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可能基於時 間考量無暇控管風險,缺乏選擇 P2P 保險之誘因。

智能合約技術除提升內部聯繫效率,如危險共同體之媒合與保險服務為同一 保險公司提供,將可大幅節省運作成本、改善溝通效率、回饋保戶、提供參與者 誘因,造成大者恆大之結果,保險人之市場地位並不因區塊鏈技術將 P2P 保險 落實而喪失,反可助長其規模,此外,P2P 保險與傳統團體保險類似,議約效能 之提升程度亦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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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保險公司之優勢

除上述優勢外,由於 P2P 保險仍存在風險無法確實移轉之隱憂,本文以為,

技術改良僅為運作效率之提升,並未更迭保險人之市場地位:

一、 共保組織之承擔者存在變數

P2P 保險運作上類似於互助會,參與者於事故發生後以平均數分擔危險,可 能與保險對價衡平、有償性原則產生扞格,且亦生事故發生後參與者不履行風險 分擔約定之可能(如:參與者覺得賠償次數過多而退出團體),風險實質上可能並 未移轉。

此外,共保方式之保險經營多僅存有單一險種,倘參與者嗣後不履約,出險 者將無可獲得填補,又平台僅擔綱媒合角色,不負理賠之責,被保險人之保障將 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共保組織之保險經營無法提供傳統保險公司之擔保機能,缺 乏履約信用之保險本身亦屬不確定性之來源,實際上風險並未分散,須於 P2P 保險之後方締結保險契約,方具實質保障。反之,保險公司則由專業經營,可於 不同險種間進行資金調度,除理賠爭議外,幾無不履約可能。

二、 風險移轉、事前預防機能

由於共保團體之保險經營由參與者自行審約、組成,侷限於嗣後金錢填補功 能,保險公司則具專業性,可提供之服務種類更多,除傳統品牌之信譽優勢外,

亦存在資源優勢,可提供被保險人事前風險預防、犯罪預防、降低損失發生之頻 率與幅度等專業諮詢服務,較具風險管理層面之實益。

三、 法律關係較簡單

平台參與者既僅提供媒介場域,危險移轉約定仍存在於各共同體成員間,事 故發生後之保險金給付關係將紛亂複雜,便利性與保障仍與傳統保險經營模式存 在差距。

四、 保險公司之社會機能

保險之功用除於事故發生後給付保險金外,尚存有社會機能,許多公共設施 均仰賴保險公司投資方可建設,亦為商譽之源,P2P 營運模式之最大效率化係指 於契約相對人而言,然其對於整體社會之貢獻程度則容有商榷空間。

綜上,技術改良雖提升 P2P 保險發展可能、增加風險分散管道,惟保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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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須考量之面向眾多,非僅危險共同體成員間之資金聚集即足。區塊鏈及物聯網 技術雖提升資訊真實性,惟仍存在許多不履約之不確定性,以平台模式經營保險 業務者僅擔綱媒介角色,未如傳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且保險屬高度特許行業,

監理機關對保險公司之財務把關,將使其履約能力相對可靠。

現行 P2P 保險多分為二階段,一由參與者以共保模式運作,另一則由平台 與保險人接洽,針對不足之部分提供補充機能,故保險公司於市場上仍具重要性,

僅於順序上後移,形同再保險公司之功能,彌補共保機制不足以承擔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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