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信用風險與管理架構

第二節 信用風險之管理架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1

第二節 信用風險之管理架構

一. 信用風險管理策略

銀行應以書面文件建立其信用風險管理策略,包含各項徵授信作業之作業準 則以及作業規範,確保授信作業符合信用風險管理之策略,藉此嚴格監控核准貸 款之標準、信用風險之承擔能力、資產管理及辨認不良貸款並作債信處理等。

良好的信用風險管理策略須具備以下之條件:

1. 符合法令規範

2. 建置適當作業規範使作業導向與策略相符,其中適當之作業規範包含:

徵信程序,其中適當之作業規範包含:

a. 徵信程序 b. 核准權限 c. 授信限額 d. 授信核准程序

e. 例外准駁狀況之處理 f. 風險監控與管理 g. 定期信用覆核 h. 不良債權管理 i. 文件及資料管理

3. 反映業務性質和複雜性,並針對各個目標市場評估風險程度以制定信用風險 之限額

4. 策略能能隨外在環境變化作修正,如因應該年度業績成長與盈餘之目標所設 定之資金運用策略。

5. 涵蓋所有重要之信用風險

(1) 業務功能 (Origination):負責客戶管理 (Client Management)與招攬 業務 (Loan Origination)。

(2) 帳務功能:負責授信文件 (Loan Documentation)管理、對保與日常帳 務處理 (Loan Servicing)。

(3) 信用風險管理功能:負責授信組合管理 (Loan Portfolio

Management) ,如貸款次級市場 (Secondary Market Activities)之交易(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3

括:聯貸、證券化、避險、買賣斷交易)、監控暴險額、及驗證信用風險模 型等。

(4) 信用風險執行功能:負責信用評等、授信核准、及回收管理 (Recovery Management)。

2. 不同信用風險組織之差別:

由於每一家銀行均有其個別之歷史背景、組織文化及業務專長,銀行間之信用 風險管理組織不必然完全相同,以下之說明僅歸納國際間主要銀行其信用風險組織 之面向。銀行應該基於其自身之需要,考量其規模與業務複雜度,設計其信用風險 管理組織。

(1) 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某些銀行將授信准駁的權限下放於各分行,其他銀 行則將授信准駁的權限集中於總行。

(2) 授信委員會:此委員會係由各單位經驗豐富之主管所組成,除核准授信,

亦負責授信政策的審議。此乃屬於專家判斷(Expert Rule)之核決模式。

(3) 產業專家與通才:銀行可按對個別產業之專業而賦予權責,例如:電信業、

大眾傳播、礦業、能源業、銀行業等;亦可依業務別賦予權責,例如依企金、消 金業務等,而不就個別產業進行規劃。

(4) 地理區域考量:按區域來劃分權責,例如:北區、中區、南區等。一般而 言,大多數跨國性銀行均採用地理區域劃分權責。

(二). 董事會:

1. 避免利害衝突:

(a) 應遵照法令對利害關係人之約束。

(b) 董事會成員,特別是外部董事,應迴避其所介紹授信案之准駁。

2. 覆核對銀行利害關係人之授信,例如:對銀行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之授信。

序應涵蓋銀行所有營運活動中個別授信(Individual Credits)與整體授 信組合之信用風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6

1. 檢視風險衡量系統應用於日常信用風險管理之情形。

2. 驗證風險衡量機制重大變化之合理性。

3. 評估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並覆核資料來源之一致性、時效性、可靠性與 獨立性。

4. 檢視內部模型假設之正確性與妥適性。

5. 查核內部信用評等系統之操作情形。

三. 信用風險管理流程 (一). 風險辨識

1. 有效的信用風險管理流程始於辨識任何既有與潛在之風險。信用風險不僅存 在於授信行為中,在銀行的其他營業活動中亦會發生,包括銀行簿與交易 簿、資產負債表內與資產負債表外所涵括之所有交易。例如:承兌票據、

銀行同業往來、外匯交易、金融期貨、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權益證券、

保證與承諾、清算交易等。

2. 隨著金融創新,新種授信業務日趨複雜(例如:對特定產業放款、資產證券 化、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信用連結式債券)。銀行必須充分了解複雜的 業務中所涉及的信用風險,再行承做新種業務。

3. 信用風險辨識,可自違約事件來進行。違約事件包括:未能付款或交割、毀 約、信用擔保違約、錯誤聲明、特定交易項下的違約、交叉違約、破產、

未承受義務之合併等。能夠辨別銀行授信案件或交易中任何具有違約事件 發生之可能性的交易即為信用風險辨識之要義。

(二). 風險衡量 1. 信用風險衡量應考量

(1) 授信特徵(例如:放款、衍生性商品、額度),以及其契約內容與授信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7

財務條件。

(2) 市場之變化,對曝險可能產生之影響。

(3) 擔保品或保證。

(4) 其他未來可能的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本身之風險變化。

(5) 除了個別交易之風險,亦應衡量授信組合之風險。

以下補充說明銀行於授信時應考量之風險衡量因素(以企業放款業務為例):

(1) 借款目的與還款來源

(2)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之聲譽

(3)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目前的風險概況(包括風險特徵與風險額),及其對經 濟與市場情況的敏感度

(4) 借款人的還款紀錄以及目前之還款能力

(5) 對借款人未來還款能力的情境分析

(6)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之法律清償能力

(7) 借款人的企業管理與借款人在其產業的市場地位

(8) 擬承做之條件,包括限制未來借款人風險概況改變之條款(Financial covenants)

(9) 擔保品與保證之適足性分析

2. 信用風險衡量可透過三個指標值呈現

(1) 曝險金額:即客戶於違約時之帳上餘額;若為循環動用額度,則為預估客 戶違約時所動用之金額。

(2) 違約損失率:即客戶違約後,經過催收程序處理,在程序結束後仍無法收 回的損失比率。

(3) 違約機率:客戶在一段期間內可能違約的機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8

3. 銀行應建立其內部信用評等系統並定期驗證。內部信用評等系統是衡量個別 授信與整體授信組合品質的重要工具,良好的內部信用評等系統可以有效 區分不同授信暴險中不同程度的信用風險。內部信用評等系統可以是採取 專家判斷的方式,也可以是統計模型,或者綜合兩者;惟均必須與其營運 活動本質、大小與複雜度等相當。量化信用風險除了內部自行發展模型 外,亦可採外購方式建立內部評等模型,包括:

(1) 投資組合經理法(KMV法)

(2) 信用風險加成法(Credit Risk+)

(3) 信用計量法(Credit Metrics)

(4) 信用投資組合觀點法(Credit portfolio View)

4. 銀行若參與聯貸,即使非擔任主辦行之角色,在參與聯貸案前仍應自行評估 信用風險及核貸條件,切莫過度依賴主辦行之信用評等資訊。

5. 銀行應衡量單筆授信之風險/報酬關係以及單一授信戶/關係戶之整體報 酬。授信承做條件,包括價格(利率)與非價格條件(例如:擔保品、限 制條款),應充分考量所有成本以及銀行所承受的風險。

(三). 風險溝通

1. 決定風險溝通中之風險資訊時,應考量下列因素:相關性與即時性、可靠性、

可 比 較 性 、 重 大 性 、 整 合 性 ; 並 於 對 外 揭 露 時 加 入 非 專 屬 性 (Non-Proprietary)之考量。

2. 銀行對內呈報與對外揭露之資訊應一致。

3. 對內呈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9

(1) 銀行應建立適當之信用風險報告機制(Credit Risk Reporting System)。

信用風險報告應定期提供高階主管正確、一致、即時的資訊,作為其決策 之參考。

(2) 信用風險報告內容包括: 授信損失(Credit Losses) 、壓力測詴(Stress Test)、全行資產組合風險評估(Portfolio Risk Assessment)、授信分級 報告(Classified Credit Reporting)、特定產業專題報告、各式例外報 告(Ad-hoc Exception Information Request)、風險訂價例外報告(Price Exception Reporting)及主管機關查核報告等。

(3) 銀行應針對不同之呈報對象,例如:前檯業務人員、徵授信人員、帳務人 員、催收人員、獨立之信用風險管理人員等,訂定各類信用風險報告格式 及其呈報頻率。呈報對象越高者,其呈報資訊越應扼要。

(4) 銀行應訂定辦法,以確保超限與例外狀況(如::違反政策與程序的情況)

能即時呈報予適當之管理階層。

4. 對外揭露

(1) 銀行在年報上的信用風險揭露程度,應與銀行風險管理之水準相當,並包 括以下五大類資訊:信用風險會計處理原則、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 險額、授信品質與授信盈餘。

(2) 以下舉例說明風險揭露之五大資訊。

A. 信用風險會計處理原則:銀行應揭露其認列信用風險暴險額與提撥準備之會 計原則及方法。建議銀行待第三十四號與第三十六號財務會計準則內容業經 確認後,檢視必要揭露之資訊是否均已列入。

B. 信用風險管理:銀行應以定性與定量方式描述其所承受之信用風險,並揭露 其信用風險管理架構與組織、管理不良債權之方法與技術、信用評等(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30

之使用、及衡量授信組合風險之方法。

C. 信用風險曝險額:

*銀行應分門別類揭露銀行現有信用風險曝險額及未來可能之曝險額,包括如信 用衍生性商品與資產證券化之部分。

*銀行應揭露信用風險抵減技術的效果,包括擔保品、保證、信用保險、與淨額 沖銷協定。

D. 授信品質:

*銀行應摘要說明其內部信用評等流程與內部信用評等分配之情形。

*銀行應按照主要資產分類揭露其信用風險暴險情形,包括逾期及不良債權部 分。

*銀行應按照主要資產分類揭露其損失準備提撥情形。

E. 授信盈餘:

銀行應揭露授信業務所產生之收入及相關之費用。

(四). 風險監控

1. 有效的信用風險監控包括以下功能:

(1) 確保銀行充分了解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

(2) 確保所有貸款符合契約協議之內容。

(3) 確認借款人借貸目的真實性。

(4) 確保預估之現金流量足以應付每期償還金額。

(5) 確保擔保品價值仍有適足的擔保力。

(6) 及時辨識不良債權。

(7) 確保銀行提存適足之損失準備。

2. 銀行應具備一套監控個別授信與單一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之制度,包括辨識與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