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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作為釋字中「健康」利益論證之核心基礎:從統治「人」走

第五章 釋字中「健康」利益之權力思維與系譜學之考察

第二節 治理性作為釋字中「健康」利益論證之核心基礎:從統治「人」走

第三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第五節 研究之預期貢獻

本研究意圖指出「健康」利益在大法官為比例原則之權衡中,具有相當程度 之重要性,其得以多重面貌作為證立國家權力之合憲基礎,但核心概念卻在釋字 中模糊不明。若「健康」確在我國大法官釋字論理中呈現特殊之符號、修辭與論 述場域態樣,且復具特殊之價值地位,則「健康」會否在我國憲政上成為具有類 似「人性尊嚴」般的絕對價值性格,同時又擁有不同的面貌可供替換,但卻經常 作為證立國家權力而出現於釋字中。

此一現象,若如 Foucault 所描繪,係作為超越傳統法學領域之新興政治性與 社會性權力及思維,則本研究期盼透過一系列的拆解,提醒大法官,在比例原則 的權衡中或許應關注此特殊的動向,防止「健康」利益作為國家權力規避違憲審 查之後門,甚至成為撼動基本憲政秩序的特洛伊木馬。甚至,本文更企圖喚起大 法官與法律學者對於當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再檢視,尤其是當我們遭遇那些看 似顯而易見的重要公共利益時,或許不應立即停止思考,而是重新再審視其重要 性為何,再檢驗其對於個體自由空間究竟產生何種影響。

另外,本研究採用語言分析之方法,並探討法價值以及Foucault 的相關概念,

透過此異於一般法學著作之方法與理論,嘗試將語言、價值與社會學門相關之理 念注入法學的血液中,希冀能喚起國內法學將其視角轉向非傳統法學之面向,並 能持續邁向跨學科、跨領域的研究,莫僅止於對外國法規範的翻譯以及對國內法 規範的註釋,導致法學研究的僵化以及法學教育的補習班化。

第二章 研究方法—語言分析

第一節 G. L. Williams 之符號學

就是想要說什麼,每次也只能想到一些不對勁的用語。不對勁,或完全 相反的。可是想修正時,就更混亂而變得更不對勁,就越發搞不清楚自 己最初到底想說什麼了。感覺簡直像自己的身體分開成兩個,在互相追 逐一樣。正中間立著一根非常粗的柱子,我們一面在那周圍團團轉著一 面互相追逐。正確的語言總是由另一個我擁有,這邊的我卻絕對追不上。

村上春樹(2003:33)

第一項 從 Saussure 到 Williams

語言或文字符號經常被用以指涉現實世界中某個客體或情境,但其意義為 何?語言、文字符號與其所指涉的現實客體或情境間有何關連?此一向是語言學 者關注的焦點。Saussure(1959: 66)認為:「語言符號並非結合事物與名稱,而是 概念(concept)與音響形象(sound-image)。」對其而言,語言符號是由「概念」

與「音響形象」所組成,前者稱之為「所指」(指涉,signified),後者稱之為「能 指」(指符,signifier),二者皆屬於「雙面的心理實體」(Ibid.)。其概念圖解為:

圖 2-1

例:

概念 音響形象

ㄕㄨˋ ㄕㄨˋ

資料來源:Saussure(1959: 66-7)。

故Saussure 提出一般語言符號的第一原則:「符號的任意性」(arbitrary)(Ibid.:

67),認為語言符號與概念間存在著隔閡,即:「能指」和「所指」間係割裂的,

二者僅具有任意性。此「任意性」主要凸顯出「能指」與「所指」皆非在其本質 上相互關連,僅是透過「約定俗成」的規則與「區別構成」的潛在系統,使二者 間產生關連。(Ibid. 68-9)

然應注意到Saussure側重於語言符號的結構、系統、制度、法則或總稱為「關

係」的面向,他認為對人類「言語活動」(speech)之研究含有「語言」(language)

以及「言語」(speaking)二個部分(Ibid.: 18),而「語言」是「言語活動」的社 會面向,「言語」則是個人面向,故「語言」不是個人的,更不可能純由個人來創 造或改變(Ibid.: 14),於是,Saussure(Ibid.: 77)寫道:「語言就是言語活動減去 言語。它是使一個人能夠瞭解或被他人瞭解的一套語言習慣。」25且Saussure(Ibid.:

16)表示:「語言就是表現出概念的符號系統」,其符號學(Semiology)理論係指 向具社會性、集體性的「語言」概念,而非單純個人使用言語的活動。因此Saussure

(Ibid.: 71)亦強調符號的「不變性」(immutability),認為「指符」是被語言社群 所固定住的,個人不能自由地選擇使用,一旦某個符號在語言社群中被確定之後,

個人即必須遵循之。

在語言符號的關係性中,Saussure認為語言系統中的各種關係呈現為一系列概 念差異(difference)與音響形象差異的結合,將相當數量的差異組合後則產生一 個價值系統,該價值系統構成了符號內的概念要素與音響形象要素間有效的聯 繫。於是,符號間的關係不再僅是各自差異而是相互區別(distinct),二符號間的 區別則透過相互「對立」(opposition)關係而呈現,因此語言中充滿著各種的關係,

並衍生出符號得以有效組成句子的「句段關係」(syntagmatic relations)以及基於 該符號而生之「聯想關係」(associative relations),進而構成了整個語言機制。

(Saussure, Ibid.: 120-1)26換言之,符號必須透過與符號系統內的其他符號之關 連,藉由各種對立關係,才能劃定出符號之意義範圍(Culler, 1988: 24)。對於 Saussure而言,語言所具有的值並不涉及符號與其主、客體間的課題27,而是透過 符號間各種不同的關係所產生。

因之Jonathan Culler(1988: 91)將符號學的基本假設定為:「只要人類行為能

25 關於「語言活動」(speech)、「語言」(language)與「言語」(speaking),在法文中其實分別對 應到Langage、langue 以及 parole 三個字(Saussure, 1990: 37; 112)。李幼蒸(1997:14)認為 langage 即是「語言活動」,langue 作為語詞記號之系統,而 parole 則為該系統在現實中之實現或表現。簡 言之,「語言活動」主要是指稱人類全部的語言活動,「語言」則是有關語言整體結構之符號學,而

「言語」則指一般日常使用語言的行為。有關「語言」及「言語」之詳細比較,可參考李幼蒸(前 揭書:16)。

26 「句段關係」與「聯想關係」涉及各種明示或暗示的符號排列課題,然符號的排列組合可能擴 增符號原本較為明確的意義範圍,進而增添符號與主體事物相互連結的動態層面,此部分似在下述 新修辭學的理論中更為明朗。

27 Saussure 並非完全不考慮主、客體之間的問題,然其主要的觀察面向在於符號間的對立、句段與 聯想關係,其研究焦點在語言系統的本身,他曾明確地寫道:「以語言作為一切的起點,且將語言 用作所有言說活動之表現準則」(Sausure, 1960: 9),換言之 Saussure 非針對個人的言語活動進行觀 察,因此主體與客體間的關連僅作為其理論架構的背景,而非主要的研究對象。

表達意義,並能起符號作用,就必定存在一個由約定俗成規則和區別構成的潛在 系統。」且Culler(Ibid.51)強調此規則與系統係作為一種社會事實,語言符號係 由社會所界定,故符號的對立關係與其構成的系統,即帶有社會性的意涵。其理 論可圖解為:

圖 2-2

符號+A 符號+B

符號-A 符號-B

符號A 符號B

社會中約定俗成規則和區別構成的潛在系統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然Ogden與Richard認為符號研究一方面雖應強調「觀念」(idea)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亦須將「事物」(thing)納入符號學的討論中(Ogden & Richard, 1923: 7)。

對Ogden與Richard而言,符號並非僅透過彼此間對立關係而構成語言系統,亦牽涉

「主體」與「客體」之面向,符號學的研究係針對使用符號(symbol)主體的思 維運作(thought,亦可作意指(reference))以及被符號所指涉之客體(referent)28, 觀察該二者在符號中之互動型態(Ibid.: 9)。

故Ogden 與 Richard 認為符號係具有符號與思維及意指間之關係、思維及意指 與指涉間之關係,以及符號與指涉間之關係,進而構成其三元的符號架構。相較 於Saussure 的二元符號理論,Ogden 與 Richard 將事物/客體的層面納入符號學的 討論中,重視主體與事物/客體間的互動而非僅單純關注主體的心理活動,擴大 Saussure 侷限於心理層面的二元符號架構,其三元架構可圖解為:

圖 2-3

符號(symbol) 指涉(referent)

適當的指涉(其他因果關係)

正確的符號化(因果關係)

思維與意指(reference)

基於真實(歸因關係)

資料來源:Ogden 與 Richard(1923: 11)。

28 Ogden 與 Richard 並不直接使用 object,而以 reference 指稱 object,係因他們認為 object 這個詞 本身含有不幸的歷史脈絡。詳參Ogden 與 Richard(1923: 9, Fn.1)。

第二項 Williams 的法律符號學

承接Ogden 與 Richard 之理路,G. L. Williams(1945: 73)認為:「符號與其所 指涉之事物,二者間永遠是間接的關連,其總是受到人們思維的干擾。」相同於 Ogden 與 Richard,Williams 亦主張符號與現實世界並不具有直接的對應關係,並 非透過模擬現實事物內的某種本質而產生符號,反而是人的思維在二者間發揮作 用,使二者產生關連。故 Williams 認為,若追尋符號最根本的意義時,會發現最 後只能訴諸「此符號內在的重要、神聖性」之理由,亦即其所稱「魔法形式」(magic form)(Ibid.: 78)。符號只是一種中空的載具,它們並不含有實質內容,亦不存在 真實的區別,其不具本質之重要性。但我們實際使用符號時,可能經常認為某些 符號具有其重要的本質,或逕自將符號與某些人、事、物緊密地連結起來,而陷 入其「魔法形式」中。

故對於符號之觀察必須回到人的本身,重點為人的思維如何影響符號,當我 們使用符號描述抽象性事物的活動中,符號的內涵與現實世界並非直接關連,而 是基於人所賦予其意義,此時語言符號僅被當作描述的「工具」(tools)(Ibid.: 83)。

換言之,符號與其所指涉的現實世界僅具間接的關連性,若進一步論及抽象性的 概念時,更僅是展現符號間及符號與主體思維層面間的「關係性」,而非藉由符號 內在本質來表現其所描述的抽象性。因此,人們須先同意並確定其指涉之具體事 物內容後,才能使用符號,否則將陷入各說各話而無法有效溝通。29則法規範作為 描述人際關係與人類社會中抽象性事物的語言符號,並不具普遍存在之意義或概 念本質,故Williams(Ibid.: 86)認為:「『法律』係表述並結合理念(ideas)與情 感(emotions)之符號集合。」同時Williams引用Olivecrona的話來說明:「規則僅 作為人類觀點的內涵而存在,而在任何人的心智中,沒有任何觀點會永遠存在。

換言之,符號與其所指涉的現實世界僅具間接的關連性,若進一步論及抽象性的 概念時,更僅是展現符號間及符號與主體思維層面間的「關係性」,而非藉由符號 內在本質來表現其所描述的抽象性。因此,人們須先同意並確定其指涉之具體事 物內容後,才能使用符號,否則將陷入各說各話而無法有效溝通。29則法規範作為 描述人際關係與人類社會中抽象性事物的語言符號,並不具普遍存在之意義或概 念本質,故Williams(Ibid.: 86)認為:「『法律』係表述並結合理念(ideas)與情 感(emotions)之符號集合。」同時Williams引用Olivecrona的話來說明:「規則僅 作為人類觀點的內涵而存在,而在任何人的心智中,沒有任何觀點會永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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