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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分析架構與論文大綱

否如 Foucault 所言,係受到某種政治性與社會性之思維與力量所指引,或者「健 康」利益所內含之事物,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超越傳統法學或價值理論的範圍,而 存在於有效規避傳統違憲審查機制之特殊領域中。

第二項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關於釋字的選擇

就目前釋憲實無而言,提到「國民健康」之釋字有:206、404、414、426、

533、545、547、577、612 與 666 號;提到「民族健康」者,則有 194、472 與 550 號;提到「身心健康」者,有376、407、476、512、514、551、623、646 與 664 號;提到「身體健康」者,有 419 與 531 號;僅提到「健康」一詞者,除上述釋 字外,尚有333、398、434、454、473、524、540、588 與 656 號。總共 33 號釋 字。(相關釋字一覽表詳見附錄一)

但須扣除完全無關「健康」利益之權衡者(釋字333、398、419、426、434、

454、473、524、533、540、550、588、656),其次扣除並非以「健康」作為主要 比例原則權衡對象者(釋字376、407、472、514、545、547、551、612、623、646、

666),故尚留有釋字 194、206、404、414、476、512、531、577 此 8 號釋字,但 新近釋字666 因對本文具有特殊意義,尤以其論理方式殊值觀察。另外,釋字 194 與206 二號屬早期解釋文及理由書皆非常簡短之年代,在文本過於簡短之情況下,

難以進行語言分析。而釋字194 與 531,大法官並未明言「健康」利益究竟與何基 本權利進行比例原則之衡量。故扣除釋字 194、206 與上 5313 號解釋,本研究之 分析範圍包含釋字404、414、476、512、577 與 666 此六號解釋。22

且本研究著重於釋字文本的分析,語言分析的範圍僅包括解釋文、解釋理由 書與釋憲聲請書。相關協同與不同意見書、學術性研究與論著,以及各類社會輿 論之主張,雖亦值得深入研究與探查,然為避免本研究之範圍過於龐大,也只能 忍痛割捨,或另為文詳細分析之。

第四節 分析架構與論文大綱

22 值得注意者,與「健康」利益有直接或間接相關之 18 號解釋中,除釋字 531 所涉之部分條文應 儘速檢討、釋字551 要求於二年內通盤檢討修正且逾期失效,以及釋字 664 一個月後定期失效者,

其他釋字最後皆係合憲結果。

第一項 分析架構

第一章為緒論,首先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並對國內相關討論文獻進行回顧,

以探查其中值得延伸之面向。且因本研究主要考察關於「健康」與基本權利間互 動之釋字,故有必要先敘明「健康」一詞之概念與基本權利意涵。而後簡述本研 究所採之方法論,並對研究範圍作一有效之限定。

第二章旨在說明本研究之語言分析方法論,擇取近代語言學之理論內容與路 徑,包含:一、以G. L. Williams(1945; 1946)之見解為主軸之符號學分析;二、

以Perelman 與 Olbrechts-Tyteca(1969)所提新修辭學之分析;三、以 Foucault 有 關論述秩序(Discourse Order)(Foucault, 1972; 1981)及論述場域(Discourse Field / Zone)(Foucault, 1991a)之論述分析。

第三章則依第二章之方法論,針對第一章所選定之釋字404、414、476、512、

577 與 666,進行前述三項語言分析。因相關釋字分涉不同基本權利,故依基本權 利之種類分為四小節,分別對應工作權、言論自由、訴訟權以及生存權。

第四章則就第三章之分析結果,進行價值論之檢討,以考察大法官對「健康」

利益與其他價值之排序,是否能通過法價值之檢驗或遭受無情地批判。故本研究 將對考夫曼(2000)關於法益理論及其他價值基礎之討論、Habermas(1996)與 Apel23(1996)關於溝通事件之價值意涵,或二位美國自由主義論者Dworkin(1986;

2000)關於懷疑論價值基礎與Rawls(1993; 2001)正義理論中以利益作為價值衡 量之討論部分,依前章分析結果,從中選擇較妥適之價值理論為法價值之查驗。24 第五章承接前章之分析結果,考察大法官在處理「健康」利益時,背後是否 存在某種政治性或社會性之權力及思維,同時該權力與思維是否脫逸傳統法學領 域之思考框架,而能有效規避合憲性之檢驗。故透過 Foucault 之「生命權力」與

「治理性」以及二者涉及「權力、主權暨論述」之相關概念與主張,並佐以相關

23 Apel 為 Habermas 之同事,二人皆屬於法蘭克福學派,同時,二人關於言說、溝通與倫理等相關 層面的見解相當一致,僅Apel 的研究更深入哲學與溝通活動架構的主軸,並展開其批判工作,然 Habermas 則側重於人類社會與溝通活動間的關連,尤其是政治、社會、法律等面向,故本文有關 溝通或言說活動的部分,將以Habermas 之理論為主。

24 本研究並未納入 Alexy 的理論,係因其將價值的問題併入「原則」的課題進行討論,Alexy 認為 原則衝突與價值衝突具有結構上相當程度的相似性,原則與價值是同一件事的不同外貌,且以「原 則」課題取代價值課題能夠表彰法律的應然特徵,並得避免價值概念可能帶來的可疑、負面意涵。

(吳庚,1998:30;張嘉尹,2002:29-30)

討論文獻,如Hunt 及 Wickham(1994)與 Tadros(1998)對 Foucault 理念中法律 觀之不同見解,以及Rabinow 與 Rose(2003)針對 Agamben 與 Negri 對生命權力 所為論著之討論及回應,以觀察 Foucault 之理念是否與本研究針對釋字所進行之 語言暨價值分析的結果有若干相似之處。

最後第六章則集結各章之討論,從整體角度反思大法官釋字中關於「健康」

利益之操作,並提出淺顯的批判意見。

第二項 論文大綱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核心概念界定 第三節 方法論選擇、範圍與研究限制 第四節 分析架構與論文大綱

第五節 研究之預期貢献 第二章 研究方法—語言分析

第一節 G. L. Williams 之符號學 第二節 Ch. Perelman 之新修辭學 第三節 M. Foucault 之論述分析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對釋憲實務中「健康」利益之語言分析 第一節 工作權與健康利益—釋字 404

第二節 商業廣告之言論自由與健康利益 第一款 釋字414

第二款 釋字577

第三節 毒品危害防制與健康利益 第一款 訴訟權—釋字 512

第二款 生存(命)權—釋字 476

第四節 以「健康」利益作為後設論證基礎—以釋字 666 為例 第五節 小結

第四章 釋字中「健康」利益之法價值定位

第一節 「健康」利益與基本權利所對應之價值分類

第二節 從言說理論分析「健康」利益與基本權利之價值互動 第三節 Rawls 新自由主義價值論對「健康」利益所形成之挑戰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釋字中「健康」利益之權力思維與系譜學之考掘

第一節 生命政治/生命權力作為國家權力合憲性之論述策略

第二節 治理性作為釋字中「健康」利益論證之核心基礎:從統治「人」走向 管理「事物/務」

第三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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