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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核心概念界定

作成合憲或違憲之解釋文。詳言之,本研究欲追問大法官「如何」安排其論證架 構,將「健康」利益放置在憲法之「何處」,而這樣的論理模式是否牽涉「何種」

政治性或社會性之權力與思維。更進一步而言,在比例原則的操作中,「健康」利 益係作為基本權利?公共政策?抑或二者皆是?還是二者皆非?尤有甚者,若「健 康」利益確實為大法官經常用以作為國家權力之合憲基礎,此是否意謂我國憲法 中「健康」利益相較其他憲法價值,其具有更高之位階,甚至某種程度上可與具 絕對價值之「人性尊嚴」概念等量齊觀。

若「健康」利益在相關釋字中確實存在上述之疑問與跡象,則本研究將繼續 追問其是否根源某種政治性與社會性事物之指引,致使「健康」利益能有效取得 較高之價值位階,或其得在不同的案件爭議中變換不同型態而有效地為國家權力 辯護,且此種現象是否表示該事物不斷外溢出傳統法學理論的範疇,而為傳統違 憲審查所無法捕捉,造成過度向國家權力傾斜之裁判結果。本文亦將探討此種動 態,並嘗試提出對此現象可能的批判性思維,希冀能喚起國內法學界重新思考「健 康」利益之憲法定位。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核心概念界定

第一項 文獻回顧

如前所述,國內法學界對於「健康」多所提及卻無深入分析,如李震山(2004)

關於身體不受傷害權之建構,李震山(2002)與林明昕(2005)關於健康權之憲 法依據及其概念淺析,謝國廉(1999)關於釋字 414 與當時菸酒廣告規範、黃茂 榮(2001)及李建良(2001:87 以下)關於釋字 414 所涉藥品廣告以及翁曉玲(2003)

對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歐盟規定、釋字 414 暨禁限菸品廣告合憲性之相關研究,

李建良(2000)關於菸品強制標示義務合憲性之探討,吳信華(1997a;1997b)

就禁止吸菸與禁限菸品廣告之菸害防制法規所為合憲性討論,李念祖(2005)與 李旭銘(2006)對釋字 577 關於菸品廣告標示義務之論著,以及劉建宏(2007)

對是否存在吸菸自由的探究等相關論著,不難發現所有文獻直接使用「健康」用 語,但對其概念並未深入著墨,主要論述集中在法律保留的探討或比例原則的權 衡之上。5僅林明昕(2005:27-8)嘗試定義「健康」概念並思考憲法基礎,而翁

5 即便在非法學領域,如廣告學領域之林承宇(2004)亦是如此。而醫藥界則稍有不同,如楊玉隆

曉玲(2003:53)略對「健康」提出簡單的批判,擔憂可能引發滑坡效應,但未 作深入探討。另值得注意者,在涉及「健康」與言論自由的釋字中,所牽涉的言 論自由屬於「商業性言論自由」,而在國內學界的討論脈絡下,多注重其「商業」

的特性,以及美國雙層理論(the two-level theory)與類型化的建構,故前述諸多 文獻以及林子儀(2002:138-43;169-70)與法治斌(2003:273)關於言論自由 理論的評述,皆側重商業與言論自由間的向度,而非「健康」本身。

至於以語言學之語言分析作為方法的法學論述,國內則更為少見,一般傳統 法學論述多半使用「文獻分析」或者「比較法」之方法處理研究課題,涉及語言 學的論述則集中在語言分析之上,並多半放在法哲學的討論脈絡中。且國內法哲 學關於語言分析之討論,亦多半圍繞在H. L. A. Hart與R. Dworkin的理論與其論 爭,主要以理論為研究對象,而非將語言學或語言分析作為研究方法。翻閱目前 國內法學界以語言學作為方法論之文獻僅有葛祥林(2000)使用符號學(Semiotic)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範中所有權概念、廖義銘(1997:335 以下)簡介並使用 Chaïm Perelman之新修辭學(New Rhetoric)實際分析大法官釋字 342 暨 364 號,

以及江玉林(2005:26 以下)從Michel Foucault考古學(Archaeology)面向觀察 大法官處理宗教自由與國家權力衝突之論述。

關於法價值論之部分,目前國內相關討論文獻則有楊日然(2005)所著《法 理學》一書之第六、七章對於法價值概念、分立與實踐課題之介紹,陳妙芬(2003)

針對價值概念、客觀判準及其規範性意涵所為相關介紹與法哲學之分析6,陳顯武、

葛祥林(2003)關於法價值中價值分立與超人格主義的介紹,以及王文和(2008)

關於刑事司法、正義與法價值的討論,近來則有黃舒芃(2008)針對釋字 617 進 行價值分析。就基本權利價值權衡之課題,Robert Alexy曾以論證理論與以處理價 值權衡之困境,顏厥安(1998)曾就該理論為詳細之說明,而陳顯武(2006)與 王鵬翔(2005)則針對其基本權理論中邏輯課題以及規則、原則區分之概念暨衡 量判準等層面,繼續為更深入之探討。目前公法領域中,關於法價值之討論主要 環繞基本權利的「客觀價值秩序」面向,如吳庚(1998:25-39)曾就該面向討論 德國相關學說主張及簡介Alexy之價值學說,張嘉尹(2001、2002)則進一步探討 德國價值秩序理論以及Alexy之「柔性價值秩序」(weiche Wertordnung)之概念,

(2008:28-9)即對釋字 414 提出較根本的質疑,認為對醫藥廣告作事前限制,僅以「維護國民健 康」即可作為證立基礎,似有不足。

6 有趣的是,「吸煙有害健康」係作為本篇文章的舉例之一。

而許宗力(2003:68)、法治斌、董保城(2004:135-7)與李建良(2003:190 以 下)亦針對基本權利之客觀價值秩序為相關評介。然相關討論較為側重理論性的 層面,且多圍繞在Alexy之理解架構,除黃舒芃外,其他文獻並未針對我國大法官 釋字進行價值考察。

最後,國內已有相當數量的文獻介紹Foucault的理論,王德威(1983)為最早 引介Foucault之語言與歷史觀,曾將Foucault之L'archeologie du savoir翻譯為中文

(書名:《知識的考掘》),陳瑞麟(1998)則於其譯著中介紹Foucault「知識型」

(episteme)與「考古學」之概念,近來有黃煜文(2000)與李偉俠(2005)就Foucault 的歷史觀、論述場域、知識型以及知識與權力間相互作用關係,作概略但清晰的 簡介。7關涉Foucault主體與權力之論點與其權力觀之評介與討論,則有姚人多

(2000a、2000b、2002a)、林淑芬(2004)與林志明(2008)等著作。至於Foucault 生命權力(bio-power)、生命政治(bio-politics)與治理性(governmentality)之概 念,則有姚人多(2002b)、林淑芬(2004)、柯朝欽(2005)與鄭祖邦(2006)等 所 為 之 譯 介 。 而 法 學 界 , 首 先 由 李 茂 生 (1998)將Foucault有關權力、規訓

(discipline)、論述概念與圓形監獄之概念引入法學討論脈絡中,近期則有江玉林

(2005)關於Foucault考古學概念之介紹並運用於大法官釋字之分析,其亦探討 Foucault法律觀與傳染病防治之關連(江玉林,2007),警察(原稱「治安」,相關 原文可作police、policy、polize或policey)與警察學之概念(江玉林,2008),以及 規訓概念、治理性與毒奶事件之連結(江玉林,2009),至於李俊增(2009)則更 細緻地討論Foucault之法律觀並廣泛地整理國外相關文獻,而跨醫界與法界之學者 吳建昌(2007)亦從治理性的觀點探討現行法規範與治療公衛系統的課題。但相 對於政治與社會哲學、傳播與藝術學門以及哲學暨文化研究之領域,法學界中對 於Foucault的討論似仍不足。

綜觀上述文獻,傳統公法理論可能對於基本權利理論、體系與概念有深入探 討,但是對於憲法中其他價值與基本權利間之互動,在文獻上似有不足。另外,

一般文獻對於「健康」未有根本性的質疑,亦少見以語言分析作為分析方法,且 應用 Foucault 相關理論以反思法規範者仍屬少數,此處似存有研究興味並誘使筆 者嘗試窺探究竟。

7 知識型、考古學、論述場域等涉及知識與權力之相關概念,屬於 Foucault 早期思想的重要部分,

這些理論彼此關連且交相作用,並延展成Foucault 後期關於生命權力、治理性等概念之重要基石。

從中文文獻的時間分佈,亦可看出其理論發展過程。

第二項 核心概念界定

本研究之目的為大法官於釋字中如何操作「健康」及其與「基本權利」間之 權衡過程與結果,以探詢憲法價值體系中「健康」利益之位階,並連結至Foucault 之相關主張。故首先必須界定「健康」與「基本權利」之概念。

第一款 健康

本研究客體主要為牽涉「健康」之相關大法官釋字,查教育部線上重編國語 辭典修訂本,「健康」一詞係指:「生理及心理機能正常,強壯安適,沒有缺陷和 疾病。」8但若翻查民國67 年出版之《辭源》字典,僅有「健康診斷」卻無「健康」

一詞,而關於「健」字之意義有:「一、強而有力也;二、精力強壯曰健。如云康 健;三、才力強幹曰健。如云武健;四、姓。宋遺民健武。」(台灣商務印書館,

1978:183)可看出「健康」一詞似非原本中國固有之字彙,其係有可能為近代翻 譯之語詞。

誠如劉士永(2008:273-4)指出:「…並未在中國舊籍中檢索出『健康』一詞。

進一步檢索相關的詞彙後發現,中國傳統上對於描述身體機能與狀態完好的名 詞,比較常見的是『健壯』、『健美』、或『勇健』等詞句。……1913 年由台灣教會 出版,牧師甘為霖(Rev. W. Campbell)所編之《廈門音新字典》,也僅有『勇健』

與『康健』的詞彙,既無『健康』一詞也沒有後來使用廣泛的『衛生』。」前述《辭 源》所載,似可為例證。故劉士永(前揭書:274)間接推論出「健康」一詞似非 源自中國9,應是受日本影響,且日文「健康」一詞最早應為荷蘭文gezondheid的

8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線 上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 網 址 :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cond=%B0%B7%B1d&pieceLen=50&fld=1&cat

=&ukey=420790627&serial=1&recNo=2&op=f&imgFont=1。(最後參訪日期:2009/3/17)

9 至少可以確定「健康」並非中國「固有」之用語,但有趣的是「衛生」一詞則否。依劉士永(2008:276-7)

研究發現,「衛生」一詞可見明治時期首任衛生局局長長與專齋之著述,其係擷取《莊子》之〈雜 篇‧庚桑楚〉老子與南榮趎的對話中,提及「衛生」一詞。其原文為:南榮趎曰:「里人有病,里 人問之,病者能言其病,然其病病者,猶未病也。若趎之聞大道,譬猶飲藥以加病也。趎願聞衛生 之經而已矣。」(粗體字為筆者所加)。雖「衛生」一詞出現於中國古籍中,然並不具現代的公共衛 生意涵,前述長與專齋係借用該詞以翻譯德文Gesundheitspflege(該詞意義可分解為:pflege 指保

研究發現,「衛生」一詞可見明治時期首任衛生局局長長與專齋之著述,其係擷取《莊子》之〈雜 篇‧庚桑楚〉老子與南榮趎的對話中,提及「衛生」一詞。其原文為:南榮趎曰:「里人有病,里 人問之,病者能言其病,然其病病者,猶未病也。若趎之聞大道,譬猶飲藥以加病也。趎願聞衛生 之經而已矣。」(粗體字為筆者所加)。雖「衛生」一詞出現於中國古籍中,然並不具現代的公共衛 生意涵,前述長與專齋係借用該詞以翻譯德文Gesundheitspflege(該詞意義可分解為:pflege 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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