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徒教父作品與《十二宗徒訓誨錄》之分析
4. 先知 、大司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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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先知 、大司祭
《十二宗徒訓誨錄》對於「先知傳統」的延續,也表現在對於當時尚在各地 雲遊與講道的先知與宗徒們的特別尊崇與敬重。例如:《十二宗徒訓誨錄》作者 強調,儘管信友團體在舉行感恩禮時應使用制式的頌謝禱詞,但是如果有先知與 團體成員共同參加禮儀、並且也表示願在感恩禮中祝謝祈禱,則:「不必限制他 們」(10.7);又,倘若先知在禮儀以外其他場合中,受到聖神感動而發言,《十 二宗徒訓誨錄》作者更是強烈地表示:「不可試探他或考驗他,也不可審斷他,
諸罪皆赦,此罪不赦」(11.7);150
這些規範清楚標誌出《十二宗徒訓誨錄》團體對於先知(προφήτης , prophet)
的特別敬重,不僅是因為先知們是充滿聖神的、代天主發言的人──先知在聖神 感動下的發言,信友若有所懷疑,就是對天主與聖神的褻瀆與不敬;另一方面,
先知們更在基督徒團體中,具有一如古代以色列社會中「大司祭」一樣崇高的地 位,基督徒接待他們,應延續以色列信仰傳統中的「儀式性的虔敬行為(liturgical pious)」的表達:將「初果」呈獻給他們作為敬禮,一如獻給上主天主一樣。
在接待先知方面,應「凡有牛羊田禾酒釀之 類,都應抽取最早成熟的收穫(初果),奉獻給先知,因為先知乃是你們的司祭 長(οι αρχιερεις, archpriest又譯:大司祭)。」(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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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先知(Christian prophets)接受信友呈獻的「初果」,從表面上看來,
是為了使他們獲得日用糧食,從13.1、13.4-7 的文字更顯示出有這樣的可能,因 為猶太基督徒先知們同時具有大司祭的身分與地位,他們拿取信徒呈獻的各式
「初果」──牛、羊、田禾、酒釀、餅、酒或油、以及所有錢財與其他物品(13.3-7)
150 《瑪竇福音》12:31-32、《馬爾谷福音》3:29。
151 《戶籍記》18:28-32 規定:以色列選民應將收入的十分之一,獻給擔任司祭職務的肋未 人(Levis),並轉交給大司祭亞郎,作為呈獻給上主天主的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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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敬禮」特性的接待儀式,來表達出對「猶太基督徒先知們(the Jewish Christian prophets)」的敬重與尊崇;同時也表達出對於當時的猶太宗教領袖的「猶太司 祭們(the Jewish priests)」的排斥。這些都再再反映出對於先知傳統的延續與看 重。154 是敵對耶穌者(the anti-christ),他們是陰謀殺害耶穌的元兇。參:《馬爾谷福音》14:1、《瑪竇福 音》26:3、《路加福音》22:2、《若望福音》11:49。155 《宗徒大事錄》6:1 也指出,「照顧寡婦」也是首代宗徒時期的教會極為重視的愛德工作 之一,但「希伯來人(講阿拉美語的猶太基督徒)」忽略此事,引來「希臘化的猶太人(講希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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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份學者也懷疑這句話可能是後人抄寫時加入,156 因為隨著時間推移,
在首代宗徒時期之後,被廣為各地團體承認的猶太基督徒先知,人數逐漸減少,
但此一儀式性的行為無論出於梅瑟律法規定、或是出於教會團體實際運作的需要,
仍有其重要性,因此應照常進行。儘管具有大司祭身分的猶太基督徒先知已經逐 漸凋零,但是這些物資仍應使用在賙濟貧苦無依者身上。公元四世紀在敘利亞一 地成書的《宗徒憲章(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抄錄《十二宗徒訓誨錄》內 容並改寫時,此段將初果用於賙濟貧窮者的文字,不僅保留其中,更明確指出應 賙濟「孤兒與寡婦」。157
《十二宗徒訓誨錄》這種將「先知」視同「大司祭」的說法,一方面展現出:
此時在教會內,「先知」仍是一項與「宗徒」牧職類似的職務(ministry),另一 方面,因為宗徒們也都是充滿聖神、代上主發言的人,因此宗徒們同時就是具有 先知身分,同時,宗徒的地位又比先知地位更高。158
另一方面表示:此時教會中的「主教、執事、長老」等職務(與職掌內容)
尚未清楚成形,特別是「主教」此時可能尚未被賦予「司祭職」,而主要仍由宗 徒或先知擔任。但由於宗徒與先知們要四處宣講福音與訪視教會,因此當他們離 開某團體後,該團體便需要有人代理他們的職務。也因此,《十二宗徒訓誨錄》
第十五章規定,遴選主教與執事的標準之一,就是「不貪錢財、正直誠實」(訓 誨錄15.1),說明了當時主教與執事的職務應以掌管金錢、負責財務、分配資源、
救濟貧窮弱小為主;唯有當先知與宗徒不在的時候,主教與執事的職責才有包括
「盡先知和教師的任務」(訓誨錄15.1),此「先知的任務」所指應是先知的「司
語的猶太基督徒)」的抱怨,因此宗徒們決定遴選「執事」,將此些愛德服務工作交給擔任執事職 務者負責。
156 例如:Klaus Wengst (1984)以及 Jean-Paul Auget (1958)。
157 《宗徒憲章》7.29.2。
158 因此事實上,聖保祿宗徒也視自己為「先知傳統」的繼承人之一,他自己如同古代先知 一樣,蒙天主的親自的召叫揀選,在《迦拉達書》中他說自己是天主「從母胎中已選拔我,以恩 寵召叫我」(1:15)。這段文字援引了《耶肋米亞先知書》1:4-5 中,真先知(耶肋米亞)蒙天主 揀選召叫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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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職」,就是主持感恩禮,並在感恩禮中發言祝謝,而所謂「教師的任務」則應 是指教導與宣講主基督親自傳授給宗徒們的道理。值得注意的是,擔任「主教」
職務的基督徒,頂多只是「先知與教師」的代理人,他們職務的名稱指出他們的 身分與負責的內容──主教,負責管理財務與分配資源。「主教」既不是「先知」
與「教師」,更也不是「宗徒」、或「宗徒的代理人」或「宗徒繼承人」。關於「宗 徒」的職務與特殊神恩,《十二宗徒訓誨錄》也完全沒有提到是否可以被傳遞或 是繼承。
無論先知或是宗徒,此時在基督徒團體中的地位仍然非常崇高,他們雲遊各 地宣講福音,對各地基督徒團體極有影響力,因此各地也出現假先知、假宗徒,
造成信友困擾,促使《十二宗徒訓誨錄》作者必須把如何正確接待(以及判斷真 假)先知與宗徒的方式,以及遴選主教與執事的方式,清楚地明文規定下來。在 這樣的時空環境中,猶太信仰傳統中的先知傳統,對於猶太基督徒理解蒙選思想、
以及理解耶穌基督之死的意義,自然有其不容忽視的影響力。
三、小結
《十二宗徒訓誨錄》是現存關於「教會規範」的最早文字,這份作品儘管應 該不是一人一時之作,但是內容反映出新約時期,來自猶太信仰傳統之保守基督 徒的蒙選思想:就是透過嚴格的誡律與教誡──來自猶太傳統之選民家庭規範、
倫理生活規範,期使團體成員(基督徒)確保自己的選民身分,凝聚選民的內在 凝聚力,同時也對外教人呈現出獨特的吸引力。耶穌基督對他們而言,就是蒙選 的典範,因為耶穌基督致死恪遵上主的誡命,因此所有追隨耶穌的人,都應該效 法這樣的典範,以使自己在終末降臨時、耶穌基督再次來臨時,蒙選成為「保全 性命」的人,獲得永恆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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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宗徒訓誨錄》的蒙選思想與該團體具有之迫切末日觀,有十分密切的 關係,而這個迫切的末日觀又與他們對先知傳統的繼承與理解有關。他們一如新 約時代其他基督徒們,在耶穌基督身上不僅看到「上主受苦的僕人」身影,更相 信「第二依撒依亞」先知傳統的預言已經正在實現,此時此刻就是「新的創造」
與「新的出谷事件」,耶穌就是先知預言要在末日時刻降來的「人子」。他們也不 僅將耶穌視為上主的僕人,更重要的,在《十二宗徒訓誨錄》中更稱耶穌基督為
「主」,刻意與「以色列經書」中的「(雅威)上主」,藉著敘述的筆法將二者相 互重疊,呈現出猶太基督徒式的「信仰跳躍」,使得這份作品既具有濃厚、深刻 的猶太信仰色彩,以及發軔時期基督信仰的色彩,表達出這份作品所代表的團體,
堅信自己既是猶太信仰傳統的繼承者、又是追隨「主」耶穌基督的基督徒雙重身 分的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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