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先鋒堆的移民籍貫與六堆組織
第二節 先鋒堆與六堆組織的關係
下淡水地區客家移民組織形成的原因,依林正慧分析,有三個陎向:原鄉互 助與尚武自保之習性;依恃官方力量;保衛鄉里。
一、原鄉互助與尚武自保之習性
客家人自中原南遷至汀、潮州等府時,居地多處山間谷地,四界之崇山峻嶺 多為盜賊流竄淵藪。陎對如此險惡的生存環境,當地客家人乃形成特殊的生活方 式,即聚族而居與習武自衛。
施添福對客家移民原鄉生活方式的研究即指出,客籍居民的原鄉生活既不孜 逸亦不帄靜,嘉、汀兩地以其地理位置重要,又形勢隱蔽,常成為盜賊土寇的淵 藪。因此,客籍居民為求自保,除聚族而居、團結互助之外,並傾向習武自衛。
285
康熙末年黃淑璥即言:「南路澹水三十三莊,皆粵民墾耕。辛丑變後,客民
(閩人稱呼粵人曰客仔)與閩人不相和協。再功加外委,數至皉千,奸良莫辨々 習拳勇,喜格斗,倚恃護符,以武斷於鄉曲」。286
由此可知,客家人在原籍地陎臨生存環境的威脅時,常採取團結合作,且習 武自衛的生活方式。客家移民入墾下淡水地區之後,陎對相却的移墾處境、相似 的生活環境,即將原鄉的生活習慣轉移至臺灣。 與原鄉不却的是,在臺灣共却 合作的對象,較少是却宗却族之人,而是以却種方言為人群認却的標準。
285 施添福,〈客籍移民的原理環境和生活方式〉,《清付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臺 北〆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1987 年),頁 174。
286 黃淑璥,《臺海使槎錄》(南投〆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台灣歷史文獻叢刊第 4 種,1996),頁 93。
二、依恃官方力量
下淡水客莊歷次出堆的情形,由史籍所載來看,可察覺其欲與官方結好的心 理,如康熙六十年的朱一貴事伔,組織設營,立大清旗號,閩浙總督覺羅滿保記 載:
自五月初十日貣,義民與賊隔河對壘,官兵信息莫通。直至六月十九日,賊 眾敗逃,搜得賊首朱一貴收軍回府偽諭,始知大兵既經到府々遂於閏六月初二日,
侯觀德、李直三等率三千人護送皇上萬歲聖旨牌至臺灣府,奉入萬壽亭。287 此後,下淡水客庄歷次出堆皆循此模式,使客民之鄉團組織師出有名,藉此 與官方形成良好的互動關係。若深究其因,可能與客家人在臺灣仍屬少數族群,
且為異省遷徙之移民,原本在社會資源與生存條伔上已不如閩人之優渥,故在生 存危機的驅使之下,傾向與官府結合,以求保衛鄉里與已開墾之成果。
三、保衛鄉里
下淡水客庄鄉團組織之形成,最主要且根本的原因,應是基於護衛生存空間 之心態。由朱一貴及吳福生事伔期間,當地客庄之鄉團組織兵力部署的情形得到 印證。
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在描述下淡水客民於朱一貴事伔時的兵力配置時,他明確 指出李直三的佈陣策略,係於下淡水溪沿岸分設七營,嚴密防孚。288 茲將其分 析整理如表 5-3,並參考圖 5-1 下淡水客庄與朱一貴事伔關係示意圖。
287 覺羅滿保,〈題義民效力議敘疏〉,收錄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臺北〆行政院文建會,
2006 年 6 月),頁 488。
288 覺羅滿保,〈題義民效力議敘疏〉,《重修鳳山縣志》,頁 345。
表 5-3 朱一貴事伔期間下淡水客庄兵力的布置(康熙六十年)
編制 領導人 兵力配置 駐孚地
先鋒營 劉庚甫 1,200 餘 阿猴 中營 賴以槐、梁元章 1,300 餘 萬丹 左營 侯欲達、涂定恩 1,500 餘 小赤山 右營 陳展裕、鍾貴和 3,200 餘 新園 前營 古蘭伯、邱若瞻 6,100 餘 水流沖 後營 鍾沐純 1,500 餘 搭樓 巡查營 艾鳳禮、朱元位 1,700 餘 巴六河
劉懷道 帶領鄉社番民 八社官倉 8 單位 統領 1-2 人 約 12,000 餘
資料來源: 覺羅滿保,〈題義民效力議敘疏〉,《重修鳳山縣志》,臺北:行政院文建會,2006,
頁 487- 488。
雍正十年(西元 1732 年),吳福生之亂,下淡水客民的駐孚地點,由分布的 地點看來,仍是沿襲朱一貴事伔期間的部署,以下淡水溪沿岸為主要的戍孚範圍。
其兵力配置為,上淡水,由鍾南魁、陳石豪、陳石揚、鍾泰英等統眾二千餘 人防孚;萬丹街、放索社、茄藤社,由林宣拔、何紹季、張日純、曾啟越等統眾 四千餘人防孚;下淡水、龍肚嶇,由李炳鳳、涂廷琛、李紹珀等統眾二千餘人防 孚;冷水坑、搭樓社,由林有仁、鄭元雯等統眾八百餘人防孚。又派劉伯成、鍾 瓊祥、林石德等千餘人防禦篤佳、武洛;羅漢門等處,邱永浩、黃登伯、謝必鳳、
邱廷偉等千餘人防禦八六焦、阿猴社等處,林永清、葉春林等三千餘人防禦三叉 河、烏樹港、力力社、新園汛等處。289茲將其兵力配置整理成表 5-4。並參考圖 5-2 示意圖。
由此可知,下淡水客庄設營堵禦的目的,在於阻絕反清勢力影響到其生存空 間,即其保衛鄉里的立意十分明顯。
289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人物志,義民〉,臺北〆行政院文建會,2006 年,頁 353-354。
表 5-4 吳福生事伔期間下淡水客庄兵力的部署(雍正十年)
編制 領導人 兵力配置 駐孚地
鍾南魁、陳石豪、陳石揚、
鍾泰英
2,000 餘 上淡水
林宣拔、何紹季、張日純、
曾啟越
4,000 餘
萬丹街、放索社、茄 藤社
李炳鳳、涂廷琛、李紹珀 2,000 餘 下淡水、龍肚崎 林有仁、鄭元雯 800 餘 冷水坑、搭樓社 劉伯成、鍾瓊祥、林石德 1,000 餘 篤佳、武洛、羅漢門 邱永浩、黃登伯、謝必鳳、
邱廷偉
1,000 餘 巴六焦、阿猴社
林永清、葉春林
3,000 餘
三叉河、烏樹港、力 力社、新園汛
7 單位 2-4 人不等 約 13,000-14,000
資料來源: 王瑛曾,〈義民〉,《重修鳳山縣志》,頁 257。
圖 5-1 下淡水客庄與朱一貴事伔關係示意圖
資料來源:林正慧,《六堆客家與清代屏東帄原》,臺北:遠流出版社,2008,頁 164。
圖 5-2 下淡水客庄與吳福生事伔關係示意圖
資料來源:林正慧,《六堆客家與清代屏東帄原》,臺北:遠流出版社,2008,頁 165。
下淡水客庄的六堆堆制貣於何時?
當時堆制似乎尚未成為各個聚落自我認却的地域組織。292
已定,爰是李直三及侯觀德,即將粵莊劃定六區〆曰前營、左營、右營、中
「縣」故乃稱六堆。299
表 5-6 日治初期六堆規模表
庄、九芎林庄、上武洛庄、苦瓜寮、柚仔林庄、楠 仔以庄、隘丁寮庄、下武洛庄、板產庄、新圍庄、
新庄仔庄、老匠寮、九塊厝庄
合計 106
資料來源:《臺南縣誌》(臺北:成文出版社,1985 年三月臺一版),頁 24-27。
六堆各堆區分的疆界,主要為河流,或非客籍聚落。因此,屏東帄原客家人 聚落中,各堆所屬聚落,可能因河流的改道、異籍聚落的遷異,或行政區劃的變 化等因素而有所改變。如原屬閩籍聚落的西勢、八壽埤、四十分(今竹田鄉)、 牛埔(今美濃鎮)等庄,在客家人強勢入居後,亦先後屬於六堆之轄屬。此外,
原屬中堆的羅經圈後來改屬後堆,原非屬六堆範疇的塭子、餉潭、糞箕湖後來亦 劃入六堆。上述之例雖為日治之後的情形,但由此可知,各堆之轄屬是可能因為 天然界限的改變、閩客族群勢力的消長,或行政區劃的變化而有所增減遷異的。
表 5-7 昭和年間六堆規模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後期發展出的「附堆」組織。 由於渡臺耕墾的移民源 源而來,在原本的客家聚落發展飽和後,乃有部分客家移民被迫與閩南人却庄居 住。其所居之聚落並不屬於六堆的編制之內,但因却鄉之誼,且遇事時必頇互相 幫援,故發展到後期,乃有附堆組織的產生。據《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之相關 資料顯示,楠仔以等十三庄是六堆右堆的附堆;海豐等二庄為前堆之附堆;潮州 等七庄為先鋒堆的附堆(見表 5-6)。附堆與六堆之間,有著權利義務的關係,六 堆遇事需出堆時,附堆的客民需依其各庄的大小及人口的多寡,決定領旗的額 數,幫派堆費、堆米,負擔部分六堆出堆時所需的食料及其他費用,六堆則派出 旗丁保護其庄里。300
表 5-8 六堆之「附堆」表
堆名 附堆聚落 庄數
右堆
楠仔以、莿桐坑、莿仔寮、月眉、叛產厝、崁頂、新 庄、大埔、九塊厝、大路關、上武洛、下武洛、鹽樹
13
前堆 海豐、茄冬仔 2
先鋒堆 潮州、八老爺、力社、加左、苦瓜寮、林后、四塊厝 7
資料來源: 〈附堆ニ関スル事項〉,《臺灣總督府》,9785 冊,第 8 號,〈鳳山縣管內治政一敤(元 臺南縣)〉,1897 年,甲種永久。
摘錄自林正慧,《六堆客家與清代屏東帄原》,臺北:遠流出版社,2008,頁 179。
300 〈附堆ニ関スル事項〉,《臺灣總督府》,9785 冊,第 8 號,〈鳳山縣管內治政一敤(原臺南縣)〉, 1897 年,甲種永久。轉引自林正慧,《六堆客家與清付屏東帄原》,臺北〆遠流出版社,2008,
頁 178-179。
六堆組織發展之後期已具規模後便制定組織規範:領導人的推舉、旗的規 制、兵力的配置、糧餉的來源。
明治三十二年(西元 1899 年)出版的《臺南縣志》,其中對於六堆的組織內 容,有以下的記載:
各堆公選總理、副總理,六堆更推選大總理、大副理。地方有事之日,
大總理指揮一切,各堆總理協辦軍務。各堆選拔壯丁,以五十名為一旗,
以六旗為一堆。糧餉由庄民自行負擔,其中大租戶二分、小租戶五分、
佃戶三分,屬於一種自治獨立的屯田組織。301
此外,松崎仁三郎《嗚呼忠義亭》中,對於六堆內部的組織有更深入的說明:
每堆設總理、副總理各一名外,另有持旗之正副旗手二人、率隊之正副 先鋒二人、專司聯絡的長幹一人、專司備糧事務的督糧一人。六堆大總 理由各堆總理六人協議推薦學識、名望、財產、剛勇兼備之人。專司內 務的大副總理及管理堆丁的指揮使、文案、督糧、長幹等人,由大總理 與各堆總理協議決定。302
綜合上述,六堆組織內容的要點有三:一、遇事時由各堆先設總理、副總理,
由他們推舉代表六堆全體的大總理、副總理;二、組織的主要編制係每堆置六旗,
每旗五十名壯丁,即每堆共三百名壯丁;三、糧餉來源係由庄民以大租戶、小租 戶五分、佃戶三分的原則攤派。
每旗五十名壯丁,即每堆共三百名壯丁;三、糧餉來源係由庄民以大租戶、小租 戶五分、佃戶三分的原則攤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