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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ㄧ九六、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 之功能。

一九七、內部審核由主計人員執行之,並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 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 工作績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 部門負責辦理。

ㄧ九八、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 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等。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 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等。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 核。

ㄧ九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 圍。

(一)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學校主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 審核。 

(二)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

之查核,由學校主計單位或指定辦理主計人員負責。 

二00、主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學校內部各單位查閱簿籍、憑 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 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主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校長之核准,封鎖 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二0一、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 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0二、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 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各基金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業務需要,擬訂內部審核計畫,

報請校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二0三、主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組織與職掌  (二)人力配備  (三)計畫目標  (四)程序與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項 

二0四、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 期戳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

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逐項 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0五、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 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二0六、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

備上級機關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

第二節 預算審核

二0七、主計人員審核業務計畫與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應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是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 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應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1.採購進度應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應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應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 合,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 形,補助款有無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 確依規定繳回。

第三節 收支審核

二0八、主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

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 通知主計單位。

(二)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 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主計單位審核,

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0九、各校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 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校長。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校長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 不接受時,應報告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 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學校主辦 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二一0、各校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 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 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二一一、主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者。

(四)應經校長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 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 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 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校長或其他授權人依機關組織規模 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二一二、主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 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 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 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所載附件張數 是否相符。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 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校長或其授 權代簽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 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案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

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 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 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二一三、主計人員審核帳簿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 完畢。

(三)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 始憑證相符。

(四)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 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 出納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 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學校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 數、啓用日期、有否由校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有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 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否 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 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 定程序辦理。

二一四、主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 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符合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 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 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 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 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是否分年編號收藏及編製目錄備查。

(七) 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是否由校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 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是否由該事務之 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 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是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 次。

(九) 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是否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十) 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 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是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 作適當之說明。

二一五、主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 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是否按期認列並結轉收